《特許經營管理(第四版)》是東北財經大學出版社於2022年出版的書籍,作者是肖怡。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特許經營管理(第四版)
- 作者:肖怡
- 出版社:東北財經大學出版社
- 出版時間:2022年6月6日
- 頁數:232 頁
- 定價:42 元
- 開本:16 開
- ISBN:9787565444869
《特許經營管理(第四版)》是東北財經大學出版社於2022年出版的書籍,作者是肖怡。
《特許經營管理(第四版)》是東北財經大學出版社於2022年出版的書籍,作者是肖怡。內容簡介本書第四版秉承了如下特點:第一,強調系統性與邏輯性。本書從最基本的概念及理論逐步深入、遞進,全面系統地介紹了現代特許經營管理理論的...
《特許經營實務(第四版)》是東北財經大學出版社於2022年出版的書籍,作者是曹靜。內容簡介 本教材從特許經營的基本概念入手,介紹了特許經營的發展歷史及現狀、特許經營方案的規劃與設計、特許經營契約、特許經營手冊、總部特許經營系統管理、門店特許經營系統管理、特許經營系統的推廣和維護、特許經營系統的選擇、特許...
第四條 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第五條 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規定,負責對全國範圍內的特許經營活動實施監督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和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規定,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特許經營活動實施監督管理。第六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
特許經營管理 《特許經營管理》是2018年東北財經大學出版社出版的圖書。
《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是為為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參與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建設運營,提高公共服務質量和效率,保護特許經營者合法權益,激發民間投資活力,保障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制定的辦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
第四條 特許經營應當遵循以下原則:(一)堅持生態優先、綠色發展,嚴格保護、大力培育、科學利用森林資源;(二)堅持依法依規、公平協商、公正處理、公開透明、互利共贏、可持續發展;(三)堅持國有資產不流失不減值,誰經營、誰保護,誰經營、誰發展;(四)堅持科學規劃、嚴格管理、合理經營、有效利用;(五)...
《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是200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發布的檔案。建設部令 第126號 《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已於2004年2月24日經第29次部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部長 汪光燾 二○○四年三月十九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24號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第四條 市政公用事業主管部門依據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的授權,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的具體實施。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的監督管理工作。第五條市政公用事業實行特許經營的範圍:(一)城市供水、供氣、供熱;(二)城市污水、清掃保潔、垃圾處理...
《西寧市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特許經營管理辦法》已經2015年8月6日市政府第4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5年9月15日起施行。市長 張曉容 2015年8月11日 第一條 為了規範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特許經營活動,保障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維護特許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城市公共汽車客運事業的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省行政區域內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活動的指導和監督工作。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區行政公署、縣級人民政府主管市政公用事業的部門(以下簡稱市政公用事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市政公用事業項目特許經營活動的指導和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
凡選擇“國際特許經營管理方向”及“風險投資與金融管理方向”的考生,填報志願時均填 “特許經營專業(專業代碼:110213S )”一欄,入學後將分別按“國際特許經營管理”及“風險投資與金融管理”兩個方向分班培養。就業前景 藉助國際權威的中國特許經營第一網和中國政法大學的特許經營研究中心網路,我們將為每位同學...
邯鄲市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2004年8月3日邯鄲市人民政府第23次常務會議通過,2004年8月9日邯鄲市人民政府令第105號公布,自二00四年十月一日起施行。簡介 邯鄲市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 (2004年8月3日邯鄲市人民政府第23次常務會議通過,2004年8月9日邯鄲市人民政府令第105號公布)內容 第一條...
《青海省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由青海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於2009年7月31日通過,自2009年10月1日起實施。《條例》對實施特許經營的若干行為作出了比較明確的規定,規範了市政公用事業市場的準入、特許經營權的實施程式、特許經營協定的內容、特許經營雙方的權利和...
第三條 岳陽市市本級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包括項目提出、協定簽訂、協定履行和監督管理等適用本辦法。第四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特許經營權實行全市統籌和市、縣市區兩級人民政府分級管理的原則。市本級特許經營權的授予主體是市人民政府。成立岳陽市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權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特許委),...
第四條 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公平及公眾利益和公共安全優先的原則。特許經營者應當提供持續、安全、優質、高效和價格合理的普遍服務。特許經營者通過合法經營取得合理回報並承擔相應經營風險。第五條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活動的指導和監督管理。城市人民政府的建設、市政公用、...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鐵嶺市行政區域內的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活動。第四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授權市、縣(市)市政公用事業主管部門負責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的監督管理和具體實施。第五條 實施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應當遵循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優先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第六條 實施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應當...
商業特許經營實行全國聯網備案。符合《條例》規定的特許人,依據本辦法規定通過商務部設立的商業特許經營信息管理系統進行備案。第四條 商務部可以根據有關規定,將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從事商業特許經營的備案工作委託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完成。受委託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
第十四條 特許經營者依法享有下列權利:(一)獨立經營管理的權利,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不得非法干預其正常經營活動;(二)根據特許經營協定的約定取得合法收益;(三)對發展規劃和價格等調整提出建議;(四)享受有關的優惠政策及財政補貼;(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特許經營協定約定的其他權利。第十五...
第三條 特許經營權事項實行目錄指引,並根據國家政策、法律法規規章的調整以及經濟社會發展的變化,按照本辦法相關規定進行動態調整,包含新增或刪減。第四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特許經營權實行全市統籌和市與縣區兩級人民政府分級管理的原則。特許經營權的授予主體是市或縣區人民政府。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特許...
企業以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作為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第四條 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第五條 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規定,負責對全國範圍內的特許經營活動實施監督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和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規定,負責對本行政...
第四條市建設、水務、城管、交通、信息產業等各有關市政公用事業行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行業主管部門)依據市人民政府的授權,負責各自職責範圍內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的管理和具體實施工作。財政、國資、審計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的有關管理工作。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市政公用事業...
如與選定的第一投資人不能達成一致意見,則依序與下一位投資人進行特許經營協定的談判,直至達成一致意見。特許經營協定應當主要包括以下內容:(一)特許經營內容、區域、範圍和期限;(二)產品和服務標準;(三)產品和服務價格或者收費;(四)公用設施的權屬與處置;(五)設施維護和更新改造;(六)安全管理責任...
特許經營管理體系指南 《特許經營管理體系指南》是2007年5月1日實施的一項行業標準。起草人 裴亮、尹虹等。起草單位 中國連鎖經營協會。適用範圍 本標準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商業特許經營的企業(不含加油站)。
第三條 海南熱帶雨林國家公園內特許經營項目實行目錄管理。特許經營目錄由國家公園管理機構依據海南熱帶雨林國家公園總體規劃和專項規劃以及有關產業準入政策編制,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並根據需要適時調整。第四條 國家公園管理機構應當通過競爭方式確定特許經營者。海南熱帶雨林國家公園內原住居民(以下簡稱原住...
《貴州省風景名勝區內項目特許經營管理暫行辦法》是2005年9月1日開始實施的暫行辦法。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風景名勝區開發經營活動,保障國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風景名勝區內項目特許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省行政區域各級風景名勝區內項目特許經營和...
(二)擅自將所經營的財產進行處置或者抵押的;(三)因管理不善,發生重大質量、生產安全事故的;(四)因經營管理不善,財務狀況嚴重惡化,致使無法履行特許經營協定的;(五)擅自停業、歇業,影響社會公共利益的;(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四條 特許經營協定終止或者因不可抗力致使特許經營項目無法...
(四)公用設施的權屬與處置;(五)設施維護和更新改造;(六)安全管理責任;(七)履約擔保;(八)經營權的終止和變更;(九)違約責任;(十)特許經營權的收回;(十一)爭議解決方式;(十二)雙方認為應當約定的其他事項。第十四條 取得特許經營權的經營者,應當按規定支付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權使用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