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陽市市本級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

《岳陽市市本級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已經岳陽市人民政府同意,岳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2年6月20日印發.本辦法自2022年6月20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岳陽市市本級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2年6月20日
  • 實施時間:2022年6月20日
  • 發布單位:岳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我市市本級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活動,保護特許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保障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等六部委令第25號)、《湖南省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主要包括能源、交通運輸、水利、環境保護、市政工程等適宜市場化運作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領域項目。
本辦法所稱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是指政府採用競爭方式依法授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通過協定明確權利義務和風險分擔,約定其在一定期限和範圍內投資建設運營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並獲得收益,提供公共產品或者公共服務。
岳陽市市本級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是指岳陽樓區、岳陽經開區、城陵磯新港區、南湖新區範圍內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
第三條 岳陽市市本級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包括項目提出、協定簽訂、協定履行和監督管理等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特許經營權實行全市統籌和市、縣市區兩級人民政府分級管理的原則。市本級特許經營權的授予主體是市人民政府。
成立岳陽市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權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特許委),由市長任主任,常務副市長任常務副主任,市政府聯繫工作的副秘書長、市發改委主任任副主任,市財政局、市住建局、市資規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林業局、市城管局、市司法局、市審計局等部門主要負責人及市發改委分管負責人為成員,負責研究、協調特許經營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和問題。市特許委辦公室(以下簡稱市特許辦)設在市發改委,承擔市特許委日常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發改、財政、資規、生態環境、住建、交通、水利、金融等有關部門根據職責分工,負責有關特許經營項目實施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特許經營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保護各方信賴利益,並遵循以下原則:
(一)發揮社會資本融資、專業、技術和管理優勢,提高公共服務質量效率;
(二)轉變政府職能,強化政府與社會資本協商合作;
(三)保護社會資本合法權益,保證特許經營持續性和穩
定性;
(四)兼顧經營性和公益性平衡,維護公共利益。
第二章 項目提出
第七條 市本級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權事項實行目錄指引,並根據國家政策、法律法規的調整以及經濟社會發展的變化,按照相關管理辦法規定的程式進行動態調整,包含新增或刪減。
目錄指引動態調整情況應當及時在岳陽市政府入口網站上公布。
第八條 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可以採取以下方式:
(一)在一定期限內,政府授予特許經營者投資新建或改擴建、運營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期限屆滿移交政府;
(二)在一定期限內,政府授予特許經營者投資新建或改擴建、擁有並運營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期限屆滿移交政府;
(三)特許經營者投資新建或改擴建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並移交政府後,由政府授予其在一定期限內運營;
(四)國家規定的其他方式。
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期限最長不超過30年。
第九條 依據目錄指引建立特許經營項目儲備庫。由市發改委牽頭,行業主管部門申報,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按照項目合理布局、政府投資有效配置等原則,建立特許經營項目儲備庫。
第十條 各行業主管部門根據市委、市政府有關發展戰略、行業發展規劃和經濟社會發展需求,在項目儲備庫中選擇條件成熟的項目,於每年10月底前提出本行業下一年度特許經營權出讓建議計畫,由市特許辦匯總統籌後編制市本級年度特許經營權出讓計畫,經市特許委審核後,報市政府審定。
納入年度計畫的特許經營項目應當符合主體功能區規劃、區域規劃、環境保護規劃和安全生產規劃等專項規劃及空間國土規劃(城鄉規劃)、中期財政規劃等,並明確建設運營標準和監管要求。
項目提出部門應當保證特許經營項目的完整性和連續性。
第十一條 納入年度特許經營權出讓計畫的項目,由行業主管部門編制特許經營項目實施方案。實施方案可以委託具有相應能力和經驗的第三方機構編制。
特許經營項目實施方案應當包括但不限於下列內容:
(一)項目名稱;
(二)項目建設規模、投資總額、實施進度,以及提供公共產品或公共服務的標準等基本經濟技術指標;
(三)投資回報、價格及其測算;
(四)可行性分析,即降低全生命周期成本和提高公共服務質量效率的分析估算等;
(五)特許經營協定框架草案及特許經營期限;
(六)特許經營者應當具備的條件及選擇方式;
(七)政府承諾和保障;
(八)特許經營期限屆滿後資產處置方式;
(九)應當明確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 項目提出部門可以委託具有相應能力和經驗的第三方機構,開展特許經營可行性評估,完善特許經營項目實施方案。可行性評估內容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
第十三條 特許經營項目實施方案編制完成後,由市特許辦組織發改、財政、審計、司法等有關部門進行審查,各部門應當根據職責分別出具書面審查意見。行業主管部門根據各部門書面意見,對特許經營項目實施方案進行修改完善經市特許委審核後,報市政府批准。
第十四條 符合特許經營項目實施方案規定條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均可按出讓方案規定的程式申請特許經營權。
本辦法施行前未辦理或已取得特許經營權而未完善相關手續的項目,要依本辦法規定補辦相關手續。
第三章 協定簽訂
第十五條 特許經營項目實施方案經批准後,由市人民政府授權行業主管部門或單位(以下簡稱行業主管部門)負責特許經營項目的實施工作。
行業主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等法律法規規定,通過招標、競爭性談判等競爭方式選擇特許經營者,並向社會公示。
第十六條 行業主管部門應當與依法選定的特許經營者簽訂特許經營協定。需要成立項目公司的,行業主管部門應當與依法選定的投資人簽訂初步協定,約定其在規定期限內註冊成立項目公司,並與項目公司簽訂特許經營協定。
第十七條 特許經營協定應當包括但不限於下列具體內容:
(一)項目名稱、內容;
(二)特許經營方式、區域、範圍和期限;
(三)項目公司的經營範圍、註冊資本、股東出資方式、出資比例、股權轉讓等;
(四)所提供產品或者服務的數量、質量和標準;
(五)設施權屬,以及相應的維護和更新改造;
(六)監測評估;
(七)投融資期限和方式;
(八)收益取得方式,價格和收費標準的確定方法以及調整程式;
(九)履約擔保;
(十)特許經營期內的風險分擔;
(十一)政府承諾和保障;
(十二)應急預案和臨時接管預案;
(十三)特許經營期限屆滿後,項目及資產移交方式、程式和要求等;
(十四)變更、提前終止及補償;
(十五)違約責任;
(十六)爭議解決方式;
(十七)需要明確的其他事項。
第十八條 特許經營協定簽訂前,應當按程式報送市政府審批,市司法局應及時出具合法性審查意見。
嚴禁特許經營項目以建設—移交(BT)方式變相舉債,特許經營協定不得承諾商業風險分擔、項目保底收益、固定投資回報率,以及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事項。
第四章 協定履行
第十九條 特許經營協定各方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按照約定全面履行義務。
特許經營者應當根據特許經營協定,執行有關特許經營項目投融資安排,確保相應資金或資金來源落實到位。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標準規範和特許經營協定,提供優質、持續、高效、安全的公共產品或者公共服務。按照技術規範,定期對特許經營項目設施進行檢修和保養,保證設施運轉正常及經營期限屆滿後資產按規定進行移交。
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特許經營協定嚴格履行有關義務,為特許經營者建設運營特許經營項目提供便利和支持,提高公共服務水平。
第二十條 特許經營者根據特許經營協定,需要依法辦理用地預審與選址、項目核准或審批等手續的,有關部門在進行審核時,應當簡化審核內容,最佳化辦理流程,縮短辦理時限,對於本辦法第十三條各部門出具書面審查意見已經明確的事項,不再進行重複審查。
第二十一條 政府按政策對企業的投資補助,應當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規定,綜合考慮財政承受能力和債務風險狀況,合理確定財政付費總額和分年度付費數額,並納入政府年度預算和中期財政規劃,嚴格按政策及協定撥付資金。
第二十二條 在特許經營協定有效期內,協定內容確需變更的,協定當事人應當在協商一致基礎上籤訂補充協定。如簽訂補充協定可能對特許經營項目的存續債務產生重大影響,應當事先徵得債權人同意。
第二十三條 特許經營項目實施過程中,特許經營者不履行特許經營協定約定義務或者履行義務不符契約定要求的,應當根據協定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或者支付違約金等違約責任。
因特許經營協定一方嚴重違約或不可抗力等原因,確實無法繼續履行特許經營協定的,在協商一致後,經報市政府同意,可以提前終止協定。
第二十四條 特許經營者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強制性標準,嚴重危害公共利益,或者造成重大質量、安全事故或者突發環境事件的,在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後拒不改正的,報請市政府批准後,行業主管部門可以依程式終止特許經營協定。
第二十五條 在作出終止特許經營權決定之前,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書面通知特許經營者;特許經營者可以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5日內,提出書面申辯或者要求舉行聽證會;特許經營者要求舉行聽證的,行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書面申請之日起20日內組織聽證。
第二十六條 特許經營期限屆滿終止或者提前終止,對該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繼續採用特許經營方式的,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辦法規定重新選擇特許經營者。因特許經營期限屆滿重新選擇特許經營者的,在同等條件下,原特許經營者優先獲得特許經營。新的特許經營者選定之前,實施機構和原特許經營者應當制定預案,保障公共產品或公共服務的持續穩定提供。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各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對特許經營者執行法律、法規、標準規範和履行特許經營協定的情況進行全流程監督檢查。
市發改委對特許經營項目成本依法實施監審和價格監管;市財政局依法控制和防範財政風險;市審計局依法對特許經營項目進行審計。
第二十八條 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對特許經營項目運營情況進行監測分析,會同有關部門進行績效評價,績效評價結果作為信用監管、協定變更、終止等的重要依據。
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將社會公眾意見作為監測分析和績效評價的重要內容。
績效評價周期一般不得低於兩年,特殊情況下可以實施年度評估。
第二十九條 社會公眾有權對特許經營項目進行監督,向有關監管部門投訴,或者向行業主管部門和特許經營者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行業主管部門、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法定職責、干預特許經營者正常經營活動、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特許經營項目的,行業主管部門報市政府同意後,依法按程式收回該項目的特許經營權,並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被收回特許經營權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3年內不得參與競爭市本級特許經營項目。
第三十二條 特許經營者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強制性標準,嚴重危害公共利益,或者造成重大質量、安全事故或者突發環境事件的,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改正並依法予以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各行業主管部門建立特許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不良行為信用記錄,納入“信用岳陽”平台。對嚴重違法失信行為依法予以曝光,並會同有關部門實施聯合懲戒。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2年6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三十五條 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如遇國家、省特許經營管理相關政策調整的,按新政策規定執行。
本市之前所發布的規定,與本辦法相衝突的,以本辦法為準。
其他縣市區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解讀

一、起草背景
近年來,我市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在管道燃氣、城市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建築垃圾資源化利用和岳陽智慧城市等項目中採用了特許經營的運營模式,取得了良好成效,但還存在個別特許經營權的授予不夠規範,特許經營“散、小、差、亂”的現狀。為規範我市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活動,營造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環境,保障社會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和特許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力爭做到最大程度調動和激發市場活力與企業的積極性,特研究起草了《岳陽市市本級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
二、起草依據
《管理辦法》的制定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等六部委第25號令)《湖南省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
三、主要內容
《岳陽市市本級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主要包括目的依據、適用範圍、決策管理機構、經營形式和期限、出讓程式、出讓方式、實施方案內容、協定內容、協定變更終止、監督管理、違規處理及生效時間等,共七章三十五條,主要內容如下:
目的依據。明確《管理辦法》的制定目的和依據。
適用範圍。明確《管理辦法》所指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主要包括能源、交通運輸、水利、環境保護、市政工程等適宜市場化運作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領域項目。適用範圍是岳陽市市本級,包括岳陽樓區、岳陽經濟技術開發區、城陵磯新港區、南湖新區範圍內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
決策管理機構。明確設立岳陽市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權管理委員會,做為負責特許經營權實施和監管的協調機構,市特許委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市發改委,承擔市特許委日常具體工作。
經營形式和期限。明確了特許經營權的期限(最長不超過30年)與特許經營權出讓、回收方式。
出讓程式。明確要求建立特許經營項目儲備庫,從儲備庫中選擇條件成熟的項目制定年度計畫,納入年度計畫的項目由行業主管部門編制出讓實施方案,市特許辦組織發改、財政、審計、司法等有關部門對實施方案進行聯合審查,並出具書面審查意見,行業主管部門根據各部門書面意見對特許經營實施方案進行修改,修改後的實施方案經市特許委審核後,報市政府批准。
出讓方式。明確特許經營權的出讓應通過招標、競爭性談判等競爭方式進行。
實施方案內容。明確各行業主管部門編制出讓方案內容應包括項目名稱、項目建設規模、投資總額、實施進度、投資回報、價格及其測算等具體內容。
協定內容。明確行業主管部門應當與依法選定的特許經營者簽訂特許經營協定。同時詳細列明了特許經營協定應包括項目名稱、內容、特許經營方式、區域、範圍和期限、股東出資方式、出資比例、股權轉讓、變更、提前終止及補償等具體內容。
協定變更終止。明確了特許經營變更、終止的情形,明確了經營者的權利救濟方式,可以進行書面申辯、要求舉行聽證會,提起行政複議、行政訴訟。
監督管理。明確各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對特許經營者執行法律、法規、標準規範和履行特許經營協定的情況進行全流程監督檢查。市發改、財政、審計依據各自職責進行監管;明確了績效評價和公眾監督等內容。
法律責任。明確了從事特許經營權出讓和監督管理的行業主管部門、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以及特許經營權經營者的法律責任和信用懲戒相關內容。
生效時間。明確了具體負責解釋單位與檔案生效時間。
岳陽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2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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