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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林業局關於印發《重慶市國有林場特許經營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渝林規範〔2024〕3號
各區縣(自治縣)林業局,兩江新區城市管理局,重慶高新區、萬盛經開區規劃自然資源局,機關各處室、各直屬單位:
《重慶市國有林場特許經營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市林業局2023年第24次局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重慶市林業局
2024年3月4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參與國有林場全民所有森林資源資產特許經營,保障社會公共利益和特許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國務院關於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82號)《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渝府發〔2017〕46號)等相關法律和政策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大渡口區、江北區、沙坪壩區、九龍坡區、南岸區、合川區、永川區、璧山區和雲陽縣共9個區縣內的國有林場特許經營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特許經營是指國有林場採用公開競爭方式依法授權或委託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以下簡稱特許經營者),通過簽訂特許經營契約約定其在一定期限和範圍內運營全民所有森林資源資產獲得收益,並向國有林場支付特許經營使用費或履行基礎設施代建、服務購買代付等約定義務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國有林場是指依法設立的從事森林資源保護、培育、利用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公益性事業單位。
本辦法所稱全民所有森林資源資產包括國有林場經營範圍內全民所有的森林、林木、林地資產和非木質林產品,以及依託林地、森林、竹林等形成的自然景觀和林下資源。
第四條 特許經營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生態優先、綠色發展,嚴格保護、大力培育、科學利用森林資源;
(二)堅持依法依規、公平協商、公正處理、公開透明、互利共贏、可持續發展;
(三)堅持國有資產不流失不減值,誰經營、誰保護,誰經營、誰發展;
(四)堅持科學規劃、嚴格管理、合理經營、有效利用;
(五)堅持公益性和經營性相結合,維護公共利益,保障經營性發展。
第五條 特許經營應當符合國土空間規劃、林地保護利用規劃與森林經營方案,符合森林生態系統保護、森林分類經營管理和自然保護區管理等有關規定,不得擅自改變林地用途。
第六條 開展特許經營不得將國有林場林權證或不動產權證變更或抵押。特許經營者必須確保經營活動符合相關森林資源資產管理規定:
(一)在國務院具體辦法出台前,不得以全民所有森林資源資產對外作價入股、合資合作、租賃、抵押、擔保和轉讓;
(二)嚴禁破壞國有森林資源及景觀或者使其失去原有科學、觀賞價值;
(三)嚴禁損害社會公眾利益;
(四)不得擅自變更經批准的特許經營方案;
(五)提供的產品和服務必須符合特許經營契約約定或者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國家行業標準規定的要求。
第七條 依法保護特許經營者合法權益。任何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不得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干涉特許經營者合法經營活動。
第二章 方式、區域、類型與期限
第八條 特許經營可採取以下方式:
(一)在一定期限內,國有林場準予特許經營者投資建設運營全民所有森林資源資產,期限屆滿移交國有林場;
(二)國家允許的其他方式。
第九條 特許經營區域按以下原則確定:
(一)一級國家級公益林和Ⅰ級保護林地禁止開展特許經營;天然林禁止開展特許經營;
(二)二級國家級公益林在不破壞森林植被的前提下,可以合理利用其林地資源,適度開展林下種植養殖和森林遊憩等非木質資源特許經營。
第十條 特許經營包括以下類型:
(一)森林旅遊、休閒度假、森林康養等依法特許經營項目;
(二)經濟林、用材林基地及林業科學研究、科普教育基地建設項目;
(三)林木種苗繁育及林下種植、養殖、採集等林下經濟項目;
(四)其它符合林業建設的經營性項目。
第十一條 根據項目特性確定特許經營期限:
(一)對於節慶活動、體育賽事、商業拍攝等特許經營實行一次性授權的,特許期限為單次活動的持續時間,最長不超過1年;
(二)除經濟林類的有機農林產品特許經營外,一般特許經營最長期限為10年;
(三)對於投資規模大、回報周期長以及涉及公共服務的特許經營可由國有林場與特許經營者根據實際情況,約定超過前款規定的特許經營期限,原則上不超過20年。
第三章 實施程式
第十二條 特許經營實施程式分為特許經營模式可行性論證、特許經營權交易起始價評估、特許經營者選擇、特許經營契約簽訂與特許經營項目實施方案編制。
第十三條 國有林場應以森林經營方案為基礎,對擬採取特許經營模式的項目開展可行性論證。開展可行性論證時,要從項目全生命周期成本、建設運營效率、產出(服務)效果、風險防範控制等方面,對項目是否適合採用特許經營模式進行認真比較和論證。為保障可行性論證的質量,必要時可委託專業諮詢機構評估或邀請有關專家出具諮詢意見。
對通過可行性論證的特許經營項目,國有林場應參照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寫規範,牽頭編制特許經營方案,由區縣林業局報市林業局審批。
第十四條 國有林場委託第三方評估機構對特許經營權進行評估,作為特許經營交易起始價參考。
第十五條 國有林場應根據經批准的特許經營方案,參考特許經營交易起始價,編制招標檔案,採取招標、談判等公開競爭方式依法依規選擇特許經營者。
應將特許經營者的項目管理經營、專業運用能力、企業綜合實力、信用評級狀況等作為重要評定標準,擇優引入專業運營主體。
第十六條 國有林場應與依法選定的特許經營者簽署特許經營契約,明確項目實施範圍、產出(服務)質量和標準、投資收益獲得方式等,約定雙方權利和義務等內容,應對森林資源和生態環境保護、災害防控、安全管理等責任義務作出明確約定。
特許經營契約應由國有林場層報區縣林業局、市林業局備案。
第十七條 特許經營者應根據特許經營方案與特許經營契約,編制特許經營項目實施方案報國有林場批准,並由國有林場層報區縣林業局、市林業局備案後實施。
特許經營者執行特許經營項目實施方案時,可對項目具體實施內容進行最佳化。如發生變更項目實施地點、調整主要內容、增加投資規模、降低建設標準等情形,應重新報經批准,必要時林業主管部門及國有林場可要求重新開展可行性論證,所需費用由特許經營者承擔。對項目投資規模增加額超過原批准投資額10%的,應重新公開競爭選擇特許經營者。
第四章 監督管理與公共利益保障
第十八條 根據《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辦法》,特許經營者向國有林場支付的特許經營使用費應作為政府非稅收入上交同級國庫,納入財政預算。
第十九條 特許經營者應履行全民所有森林資源資產保護責任,配合開展森林經營管護活動。
第二十條 國有林場應定期向區縣林業局書面報告特許經營活動狀況,每年度不得少於一次。
第二十一條 國有林場負責統籌有關政策措施,並組織協調特許經營實施和日常管理;區縣林業局應於年度末將特許經營相關情況報市林業局。
第二十二條 區縣林業局應對國有林場特許經營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林業保護政策,破壞全民所有國有林場資源資產的行為應立即責令停止;對違法行為依法查處。
第二十三條 社會公眾有權對特許經營活動進行監督,向有關監管部門投訴,或者向國有林場和特許經營者提出意見建議。
第二十四條 國有林場應將特許經營方案、特許經營者選擇和特許經營項目實施方案執行情況等按規定向社會公開。
特許經營者應當公開有關會計數據、財務核算和其他有關財務指標,並依法接受年度財務審計。
第二十五條 國有林場和特許經營者應當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突發事件發生後,及時啟動應急預案,避免全民所有森林資源資產流失。
第二十六條 國有林場和特許經營者應對特許經營運營過程中有關資料,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歸檔保存。
第二十七條 特許經營者對涉及國家安全的事項負有保密義務,並應當建立和落實相應保密管理制度。
國有林場對在特許經營活動和監督管理工作中知悉的特許經營者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法律、法規、規章及上位規範性檔案對國有林場特許經營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