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辦法全文
《西寧市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特許經營管理辦法》已經
2015年8月6日市政府第4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5年9月15日起施行。
市長 張曉容
2015年8月11日
第一條 為了規範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特許經營活動,保障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維護特許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城市公共汽車客運事業的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線路審批、客運服務設施的規劃、建設、運營監督管理等相關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公共汽車,是指在城市中按照規定的線路、站點、班次和時間營運,按照市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收費,供公眾乘坐的客運車輛。
本辦法所稱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特許經營,是指市人民政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通過市場競爭機制選擇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經營者,通過協定明確權利義務和風險分擔,明確其在一定期限和範圍內從事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經營並提供客運服務的制度。
第四條 城市公共汽車堅持優先發展原則。政府在財稅政策、資金安排、用地保障、設施建設等方面給予扶持,為公眾提供安全可靠、方便快捷、經濟舒適、節能環保的城市公共汽車客運服務。
實施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特許經營,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保護各方信賴利益和維護公共利益的原則。
第五條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監督管理工作,按照城市綜合交通規劃組織編制城市公共運輸發展規劃,授予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經營者特許經營權。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特許經營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條 市發改、規劃和建設、財政、國土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各自職責,按照城市綜合交通規劃,保障公共汽車場站和配套設施建設。公共汽車場站和配套設施建設應當納入城市舊城改造和新城建設計畫。鼓勵社會資本投資建設公共汽車場站及其附屬設施。
第七條 未經法定程式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或者改變公共汽車場站及其附屬設施用地和用途。在公共汽車場站用地範圍內確需改變公共汽車場站使用功能或者面積的,應當報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八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城市道路通行情況,在具備條件的城市道路設定城市公共汽車專用道、公交港灣、公交優先通行信號系統及配套設施。
第九條 從事城市公共汽車客運服務,應當依法取得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特許經營權。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公共運輸發展規劃,制定特許經營項目實施方案,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在30日內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條 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特許經營項目實施方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項目名稱;
(二)項目實施機構;
(三)不得擅自停業、歇業;
(四)按照規定的線路、站點、班次及時間組織營運;
(五)不得強迫從業人員違章作業;
(六)按照規定設定線路客運服務標誌;
(七)在客運車輛內設定老、弱、病、殘、孕專用座位和張貼禁菸標誌、線路圖、收費標準等相關標識;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特許經營協定約定的其他規定。
第十八條 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特許經營者應當根據營運要求和客流量編制線路行車作業計畫,報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九條 因市政工程建設、大型活動等特殊情況需要臨時變更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線路或者站點的,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特許經營者應當提前10日在站點張貼公告,必要時,應當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條 城市公共汽車在營運中發生故障不能正常行駛時,駕駛員應當及時向乘客說明原因,並安排乘客免費換乘後續同線路同方向車輛。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城市公共汽車客運服務設施的義務,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損壞城市公共汽車客運服務設施;
(二)擅自關閉、拆除、遷移城市公共汽車客運服務設施或者將城市公共汽車客運服務設施移做他用;
(三)在城市公共汽車站停放非公共汽車客運車輛、設定攤點、堆放物品;
(四)其他影響城市公共汽車客運服務設施使用安全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特許經營者應當制定城市公共汽車重大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突發事件發生後,及時啟動應急預案,保障城市公共汽車客運服務的正常營運。
發生災害以及其他重大突發事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徵用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特許經營車輛及其服務設施,特許經營者應當配合。由此給特許經營者造成損失的,市人民政府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第二十三條 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特許經營者對安全客運工作負有下列職責:
(一)符合交通運輸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考核標準;
(二)建立健全本單位的安全客運責任制;
(三)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四)保證本單位安全投入的有效實施,為從業人員提供必要的安全客運條件;
(五)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客運工作,及時消除客運安全事故隱患;
(六)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安全客運教育與培訓;
(七)發生城市公共汽車客運安全事故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報告,並啟動應急救援預案。
第二十四條 乘客享有獲得安全便捷客運服務的權利,有按照規定支付車費、不攜帶危險品乘車、遵守乘坐規則的義務。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阻攔、扣押正常營運中的城市公共汽車。
第二十六條 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城市公共汽車客運活動的監督檢查,維護正常的城市公共汽車客運市場秩序,並建立投訴受理和處理制度,公開投訴電話號碼、通訊地址和電子郵件信箱。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城市公共汽車客運活動中的違法行為進行投訴。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收到投訴後,應當及時核實並處理。確有違法行為的,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人。
第二十七條 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依法對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特許經營者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有兩名以上的執法人員參加,並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證件,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如實記錄監督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
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實施監督檢查,不得妨礙城市公共汽車經營者正常的經營活動,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財物,不得謀取其他利益。
第二十八條 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特許經營者的信用檔案,並依據信用檔案對城市公共汽車經營者服務狀況進行年度評議,將信用檔案及評議結果向社會公布。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特許經營者的基本情況、服務質量、經營中的不良行為等應當記入信用檔案。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條 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特許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撤銷特許經營權:
(一)擅自轉讓、出租經營權,或者擅自處置、抵押特許經營設施、設備的;
(二)未按照法律、法規及有關標準、規範和特許經營協定約定從事特許經營活動,不履行普遍服務義務,或者不履行養護和更新義務,危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
(三)擅自停業、歇業的;
(四)因經營管理不善,造成重大質量、生產安全責任事故,不宜繼續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一條 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特許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的線路、站點、班次及時間組織營運的;
(二)強迫從業人員違章作業的;
(三)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維護和檢測客運車輛,車輛技術、安全性能不符合有關標準的。
第三十二條 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特許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在客運車輛內設定老、弱、病、殘、孕專用座位和未按照規定設定線路客運服務標誌及其他應當設定的標識的;
(二)公共汽車客運線路或者站點臨時變更,未按照規定提前告知公眾的;
(三)公共汽車客運車輛在營運中發生故障不能正常行駛時,未按照規定安排乘客換乘或者後續車輛拒載的;
(四)公共汽車客運車輛到站不停或者在規定站點範圍外停車上下客;無正當理由拒載乘客、中途逐客、滯站攬客的。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處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損壞城市公共汽車客運服務設施的;
(二)擅自關閉、拆除、遷移城市公共汽車客運服務設施或者將城市公共汽車客運服務設施移做他用的;
(三)在城市公共汽車站停放非公共汽車客運車輛、設定攤點、堆放物品的;
(四)其他影響城市公共汽車客運服務設施使用安全的行為。
第三十四條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法定職責、干預特許經營者正常經營活動、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具體套用問題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市轄縣的公共汽車客運經營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也可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5年9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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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西寧市政府常務會審議通過《西寧市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特許經營管理辦法(草案)》,並於9月15日起施行。《辦法(草案)》的施行將進一步規範公共運輸客運服務,改善市民出行。
此次開展的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特許經營,將通過市場競爭機制選擇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經營者,通過協定明確權利義務和風險分擔,明確其在一定期限和範圍內從事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經營並提供客運服務的制度。
實行城市公共汽車特許經營,可以合理規劃線網,加大場站建設,增加運力配置,推行規範化管理,提升文明素質,可以從硬體、軟體兩方面有效提高公交企業服務與管理水平。同時,還可以制定嚴格的公交服務標準,提升公交服務質量,可以保證取得特許經營權企業的健康發展,有效解決監管不力的問題。
此外,實行特許經營將有利於吸引更多社會資本參與城市公共汽車行業建設運營,促進政府機關職能轉變,為鼓勵更多的民間資本進入公共運輸領域提供法治保障。此次西寧市實行城市公共汽車特許經營對於推進公共運輸事業發展具有積極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