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統籌研究和組織實施全縣“三農”工作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重大政策。組織起草“三農”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種植業、畜牧業(草原牧業)、漁 業、農業機械化、農墾等農業領域工作的法律、法規、政策以 及縣委、縣政府關於“三農”方面的決策部署。參與涉農的財 稅、價格、收儲、金融保險、進出口等政策制定。
(二)統籌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牽頭組織改善全縣農村人居環境。統籌推動發展農村社會事業、農村公共服務、農村文化、農村基礎設施和鄉村治理。指導農業遺產的保護傳承和開發利用。指導農村精神文明和優秀農耕文化建設。
(三)擬訂深化全縣農村經濟體制改革和鞏固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政策措施。負責農民承包地、農村宅基地管理和改革有關工作。負責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指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集體資產和財務管理工作。擬訂農業產業化經營的發展規劃與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農民合作經濟組織、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建設與發展。指導、監督減輕農民負擔工作。
(四)指導全縣鄉村特色產業、農產品加工業(產地初加工)、休閒農業和鄉村企業發展工作。指導特色農產品優勢區建設和管理工作。組織擬訂並實施現代農業園區的的政策與規劃,負責現代農業園區評定工作。提出促進大宗農產品流通政策和主要農產品進口建議,研究制定大宗農產品市場體系建設與發展規劃。培育、保護和發展農產品品牌,組織協調“菜籃子”工程有關開作。負責農業信息體系建設,數字農業發展,發布農業農村經濟信息,監測分析農業農村經濟運行。承擔農業統計工作。
(五)負責全縣種植業、畜牧業(草原牧業)、漁業、農、農業機械化等農業各產業的監督管理。指導糧食等農產品,指導糧食生產功能區和重要農產品生產保護區建設和管理工作。組織構建現代農業產業體系、生產體系、經營體系,指導農業標準化、規模化生產。落實促進糧油、畜禽、水產等主要農產品生產發展的相關政策措施,引導農業產業結構調整和產品品質改善,促進農業綠色發展。負責漁政漁港、網具監督管理。
(六)負責制定全縣農業全產業機械化、智慧型化、數位化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農業機械重大技術攻關和關鍵技術開發,引進、示範和推廣農業機械新技術、新機具,指導全縣農業機械基礎設施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指導設施農業、農機庫棚、機電提灌、機耕道等基礎設施建設。
(七)負責全縣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組織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追溯、風險評估。發布有關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信息,提出技術性貿易措施建議。參與制定農產品質量安全地方標準並會同有關部門通緝實施。指導農業檢驗檢測體系建設。依法組織實施符合安全標準的農產品生產基地認定、產品認證、農產品地理標誌登記保護和監督管理。
(八)組織開展全縣農業資源區劃和資源保護工作。指導農用地、漁業水域以及農業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與管理,負責水生野生動植物保護、耕地及永久基本農田質量保護工作。負責農村能源建設和資源環境工作。指導農產品產地環境管理和農業清潔生產,提出劃定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域的政策建設,指導設施農業、生態循環農業、節水農業發展以及農村可再生能源綜合開發利用、農業生物質產業發展。
(九)負責全縣有關農業生產資料和農業投入品的監督管理。組織農業生產資料市場體系建設,承擔農作物種子(種苗)、食用菌種、蠶種、飼草良種、種畜禽、水產苗種、農藥、獸藥(漁藥)、飼料、飼料添加劑等農業生產資料的監督管理職責,牽頭負責“瘦肉精”監督管理工作。監督管理獸醫醫療器械、肥料。制定有關農業生產資料地主標準並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監督實施農業生產資料國家標準。制定獸藥(漁藥)殘留限量和殘留檢測方法標準並按規定發布。組織獸醫醫政、獸藥(漁藥)藥政藥檢工作,負責執業獸醫和畜禽屠宰行業管理。
(十)負責全縣農業防災減災、農作物重大病蟲害防治工作。牽頭起草動植物防疫和檢疫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動物防疫檢疫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動植物防疫檢疫體系建設,組織監督管理省內動植物防疫檢疫工作,發布疫情並組織撲滅。組織植物檢疫性有害生物。牽頭管理外來農業物種。監測、核查、發布農業災情,組織種子、種苗、化肥、獸藥(漁藥)等農業生產救災物資的儲備和調拔,提出生產救災資金安排建議,指導緊急救災和災後生產恢復。
(十一)負責全縣農業投資管理。提出農業投融資體制機制改革建議。編制縣級投資安排的農業投資項目建設規劃,提出農業投資規模和方向、扶持農業農村發展財政項目的建議,按縣委、縣政府和州農牧農村局規定許可權審批農業投資項目,負責農業投資項目資金安排和監督管理。
(十二)負責全縣農田建設管理。擬訂農田建設發展規劃,提出農田建設項目需求建議,負責全縣農田建設管理,高標準農田建設和耕地質量管理。編制農業綜合開發涉及農田建設項目、農田整治項目、農田水利建設項目的計畫,並組織實施和管理。
(十三)制定全縣農業科研、農技推廣的規劃、計畫和有關政策並組織實施,牽頭推動農業科技體制改革和農業科技創新體系建設。指導農業產業技術體系和農技推廣體系建設,組織農作物、畜禽、水產養殖等新品種育種攻關和農業先進技術引進、試驗、轉化、示範、推廣。負責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監督管理和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
(十四)指導全縣農業農村人才工作。制定農業農村人才隊伍建設規劃關組織實施,指導農業教育和農業職業技能開發,指導新型職業農民培育、農業科技人才培育和農村實用人才培訓工作。
(十五)牽頭開展全縣農業對外合作工作。承辦政府間農業涉外事務,參與擬訂農業對外開放政策和外向型農業發展規劃,指導外向型農業發展。組織開展農業貿易促進和有關國際交流合作,落實對外援助政策,具體執行有關農業援外項目。組織開展農業投資促進活動,推動農業開放合作。
(十六)統籌協調和監督指導全縣農業綜合執法。負責監督指導重大案件查處和跨區域執法的組織協調工作,負責由縣本級辦理的涉農違法案件。推進農業依法行政。
(十七)負責全縣國有農場土地的保護、利用和管理,指導國有農場的改革與發展。
(十八)負責組織實施對全縣經濟、科技和社會發展有重要影響的重大科技攻關計畫項目,負責組織全縣重大科技成果鑑定、獎勵、套用和先進技術的推廣引進。研究多渠道增加科技投入的措施,最佳化科技資源的配置,歸口管理科技“三項費”科學事業費及其他科技專項經費。
(十九)負責我縣與外地的科技交流與合作;負責科技引進、消化、吸收及創新工作。
(二十)指導、協調縣政府各部門及省、州、縣單位的科技工作,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對縣領導班子抓第一生產和的目標責任制考核工作。
(二十一)負責科技統計、科技信息及科技檔案的管理工作。
(二十二)提出充分發揮科技人員積極性、創造科技人才成長良好環境的相關政策;指導全縣科技管理幹部的教育培訓工作。維護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權益,為科技團體和科技工作者服務項目,表彰和獎勵科技工作者,促進科技人才的成長和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社會風氣的形成。
(二十三)開展技術培訓工作,進行技術資詢服務,推動科技成果向現實生產力轉化。
(二十四)負責加強科技普及,組織制定科普工作規劃,加強科技宣傳、普及、培訓工作,提高全民族的科技意識和素養,普及科技知識,推廣先進技術,開展青少年科技教育活動。
(二十五)研究制定科技成果轉化的規劃、計畫、歸口管理科技成果獎勵,保密和技術市場,與科技相關的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
(二十六)監督、檢查全縣貫徹執行專利法及與專利法有關的地方性政策,規定和辦法的情況,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經濟、科技、貿易等領域專利工作規章制度。
(二十七)研究制定發展戰略,指導供銷合作社的改革,加強農村綜合服務體系建設,開拓城鄉市場,參與和推動農業產業化經營。
(二十八)推動專利法的宣傳普及和專利工作人員的培訓工作。
(二十九)參與本縣專利糾紛和侵權案件,依法查處冒充專利的行為,為人民法院審理專利糾紛案件提供諮詢意見。
(三十)制定專利技術開發與實施的規定和辦法,規範和指導專利技術貿易,管理全縣專利技術實施許可契約,參與指導全縣智慧財產權評估為主要內容的無形資產評估工作。
(三十一)研究和制定全縣供銷合作社的發展規劃;指導全縣供銷合作組織的改革和發展,加快體制、機制創新、探索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合作經濟的多種形式。
(三十二)在縣人民政府授權下,承擔對重要農業生產資料經營、管理工作;參與組織、儲備、調運農牧業生產救災物質工作。
(三十三)協調同政府有關部門、社會組織的關係;研究供銷合作組織運行中的重大問題;了解、反映供銷系統和農民民眾的意見和要求,維護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
(三十四)組織全縣供銷合作社系統參與和推進農牧業產業化經營,扶持發展各類專業合作社和消費合作社等中介服務組織,加強商品供應、市場、信息服務體系建設。構建現代化流通網路體系。
(三十五)圍繞建立和完善農牧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做好為農牧業、農民服務的工作,促進農業增效、農民增收和貧困縣摘帽。
(三十六)管理和監督社有資產,確保社有資產保值增值。行使本級社有資產出資人代表職責,並按出資額依法享有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經營管理者等權利。
(三十七)參與供銷合作社對外交流,密切經濟、技術交流合作活動。
(三十八)依法加強對供銷合作社系統社有企業的經營管理進行有效監督。
(三十九)依法依規負責農業和科技行業安全生產和職業健康監督管理工作。負責農業機械、農(獸)藥、飼料、漁業、畜禽屠宰行業安全生產和職業健康的監督管理。負責組織實施農村沼氣項目的安全生產和職業健康監督管理。對農業園區的安全生產和職業健康工作實施行業監督管理。負責制定職責範圍內的安全生產年度監督檢查計畫並組織實施。
(四十)負責職責範圍內的生態環境保護、審批服務便民化等工作。
(四十一)完成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它任務。
(四十二)職能轉變。
1.統籌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深化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促進農業綠色發展、高質量發展,推動農業全面升級、農村全面進步、農民全面發展,加快實現農業農村現代化。
2.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和相關農業生產資料、農業投入品的監督管理,堅持最嚴謹的標準、最嚴格的監管、最嚴厲的處罰、最嚴肅的問責,嚴防、嚴管、嚴控質量安全風險,讓人民民眾吃得放心、安心。
3.深入推進簡政放權,加強對行業內交叉重複以及性質相同、用途相近的農業投資項目的統籌整合,最大限度縮小項目審批範圍,進一步下放審批許可權,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切實提升支農政策效果和資金使用效益。
4.統籌推進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改革。
5.圍繞貫徹實施科教興國戰略、人才強國戰略、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加強、最佳化、轉變政府科技管理和服務職能,完善科技創新制度和組織體系,加強巨觀管理和統籌協調,減少微觀管理事項,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和科研誠信建設。對科研機構組建和調整事項不再進行審核,重在加強規劃布局和績效評價。進一步改進科技人才評價機制,建立健全以創新能力、質量、貢獻、績效為導向的科技人才評價體系和激勵政策,統籌全縣科技人才隊伍建設和引進國外智力工作。
(四十三)有關職責分工。
1.與經濟信息和商務合作局的有關職責分工。經濟信息和商務合作局負責農產品加工業(精深加工)相關工作。縣農牧農村和科技局負責農產品加工業(產地初加工)相關工作。經濟信息和商務合作局負責農業裝備工業相關工作。縣農牧農村和科技局負責農業機械化相關工作。
2.與文化和旅遊局的有關職責分工。文化廣播電視和旅遊局會同縣農牧農村和科技局建立健全協同配合機制,推動鄉村旅遊工作。縣農牧農村和科技局負責休閒農業推動工作。
3.與縣市場監管局有關職責分工。縣農牧農村和科技局負責食用農產品從種植養殖環節到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前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食用農產品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後,由縣市場監督局監督管理。縣農牧農村和科技局負責動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環節、生鮮乳收購環節質量安全的監管管理。兩部門要建立食品安全產地準出、市場準入和追溯機制,加強協調配合和工作銜接,形成監管合力。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文電、會務、檔案、機要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保密、安全保衛、績效管理、信息、政務公開、信訪和史志編纂等工作。組織辦理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牽頭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重大突發事件應急綜合管理,維穩工作。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政府採購工作。負責機關政務信息化建設與管理工作。負責機關後勤服務管理。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幹部隊伍建設、機構編制、職稱和幹部職工教育培訓工作。指導農業專業技術職稱評審、農業農村系統內幹部培訓和人才隊伍建設。牽頭研究制定全縣職業農民教育培訓、認定管理、職稱評定、生產生活扶持等制度。負責實施新型職業農民教育培訓,指導培訓基地建設,負責職業農民職稱認定工作。研究制定農村實用人才、技能型人才扶持政策並組織實施。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幹部隊伍建設、機構編制和幹部職工教育培訓工作。指導農業專業技術職稱評審、農業農村系統內幹部培訓和人才隊伍建設。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工作。指導直屬單位離退休人員工作。負責全州科技管理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提出科技人才隊伍建設規劃和政策建議,承擔相關科技人才計畫實施工作,推動科技創新人才隊伍建設,負責擬訂並實施軟科學研究計畫。起草全縣“三農”工作性法規、規章制度。組織協調和督促指導農業依法行政工作。負責行政應訴、行政調解、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查及備案。組織開展“三農”工作重大問題調查和政策研究。起草“三農”工作政策檔案、綜合性文稿。負責縣直部門涉及“三農”工作政策性檔案的審核把關,承擔普法宣傳、新聞宣傳工作。承擔本系統權責清單制度建設、動態調整等工作。指導本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牽頭協調推進本系統“放管服”改革,承擔審批服務便民化有關工作。牽頭清理規範本系統審批服務事項,規範行政審批過程,集中承擔本級有關審批服務事項的受理、審批等工作,推進納入一體化政務服務平台。組織實施集中審批的有關業務培訓指導工作。牽頭農業領域的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承擔農業農村和科技資金運轉、工資等所有財務工作,確保財務正常運轉。提出扶持全縣農業農村發展財政項目的建設,組織提出農業投資規模、方向的建議並監督實施。按國務院、省政府和農業農村部規定許可權審批農業投資項目,負責農業投資項目統籌整合、資金安排和監督管理。編報部門預算並組織執行,參與農村金融、農業保險的政策制定和改革試點。參與農業政策性補貼實施。指導監督機關和直屬單位財務、資產和政府採購管理工作。承擔農業產業扶貧開發工作。承擔全縣農業和農村體制改革工作。農村改革綜合性、全局性政策研究,統籌協調和組織推進農村改革工作。擬定農村體制改革、機制創新工作方案。指導發展多種形式的農業適度規模經營。協調並組織實施農村改革試點示範、經驗總結等工作。參與並指導經濟和縣域經濟發展工作。提出全縣農村人居環境整治項目安排建設並組織實施。統籌指導村莊整治、村容村面貌提升。協調推動農村社會事業發展。公共服務體系建設和基礎設施建設。
(二)產業指導股(農村改革和宜居鄉村建設協調股)。提出全縣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政策建設,負責起草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區域發展規劃,組織構建現代農業產業體系、生產體系、經營體系,牽頭推進農業綠色發展有關工作,組織農業資源區劃工作,指導農業區域協調發展,負責農業園區規劃布局,制定現代農業園區建設標準,承擔各類現代農業產業園區(示範區)監測、評價、考核和監督管理工作,對農業園區的安全生產和職業健康工作實施行業監督管理。組織協調全縣鄉村產業發展,起草促進鄉村特色產業、農產品加工業(產地初加工)、休閒農業和鄉村企業發展的政策措施。制定水果、蔬菜、茶葉、中約材、食用菌等經濟作物發展的政策、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提出農業產業經營發展的政策建設,承擔農業產業化重點龍頭企業的認定和監測工作。承擔經濟作物檢疫性有害生物、重大病蟲害防治和防減災工作。起草全縣農作物和畜禽種業發展政策、規劃。組織實施農作物種質資源、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和管理。承擔農作物種子(種苗)、食用菌種、蠶種、飼草良種、種畜禽、水產種苗等監督管理職責。組織抗災救災和救災備荒種子的儲備、調撥。指導種子基地、良繁體系建設,承擔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工作。起草全縣農場經濟發展戰略、政策、規劃。指導農場體制改革,促進農場“產、學、研”融合發展。指導農場農業資源開展利用。指導農場國有資產管理、財務和統計工作。負責國有農場土地保護、使用管理。指導南亞熱帶農業資源開發利用。編制全縣農業農村經濟信息體系、大宗農產品市場體系建設規劃。承擔農業農村數位化、智慧型化、信息化建設相關推進工作,提出項目建設和扶持措施,指導農業農村生產、經營、管理、服務信息化建設。組織開展農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供求、價格分析和監測預警。發布農業農村經濟信息,指導農業信息服務。組織協調“菜籃子”工程的關工作。承擔農業統計和農業農村信息化有關工作,負責農村經濟運行分析研究。起草全縣農業生產社會化服務體系發展規劃,負責農產品冷鏈物體系建設,研究制定農業生產性服務相關支持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農業科技推廣等公益性社會化服務組織建設,培育經營性農業社會化服務組織。牽頭開展全縣農業對外合作工作,參與擬訂農業對外開發政策和外向型農業發展規劃,指導外向型農業發展。承擔政府間農業涉外事務、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協調管理與有關農業國際組織或機構合作、交流。指導農產品出口基地建設。研究農業投資促進的有關政策,負責農業招商、經貿洽談。組織開展農業會展活動。負責機關外事僑務、涉農國外智力引進工作。承擔涉及港澳台地區有關農業事務。承擔全縣農業和農村體制改革工作。農村改革綜合性、全局性政策研究,統籌協調和組織推進農村改革工作。擬定農村體制改革、機制創新工作方案。指導發展多種形式的農業適度規模經營。協調並組織實施農村改革試點示範、經驗總結等工作。參與並指導經濟和縣域經濟發展工作。提出全縣農村人居環境整治項目安排建設並組織實施。統籌指導村莊整治、村容村面貌提升。協調推動農村社會事業發展。公共服務體系建設和基礎設施建設。
(三)農業工作指導股。提出鞏固完善全縣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政策建設。牽頭起草農民承包地管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集體資產管理等地方性法規、規章制度案。指導農民承包地“三權”分置、土地經營權流轉、糾紛調解仲裁管理、指導農村集體資產和財務管理。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工作。指導合作經濟組織建設,負責農經統計工作。組織實施全縣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有關工作,指導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體系、檢驗檢測體系和信用體系建設。承擔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監測、追溯、風險評估等相關工作。指導農產品質量體系認證管理。負責“三品一標”農產品的證後監管。承擔培育、保護和發展農產品牌有關工作,牽頭農業規模化工作。起草全縣種植業(糧油)產業發展政策、規劃,指導糧食生產功能區建設和管理,指導種植業(糧油)產業結構和布局調整。承擔發展節水農業工作,牽頭農業防火減災。承擔肥料有關監督管理以及農約生產、經營和質量監督管理。指導農約科學合理使用。負責農約安全生產和職業健康的監督管理,指導農業植物檢疫體系建設,並組織監督管理農業植物檢疫工作,發布疫情並組織撲災。負責農作物重大病蟲害防治工作。承擔糧油收儲政策的調查研究工作。負責全縣農田建設管理工作。擬定農田建設發展規劃,提出農田建設項目需求建設。負責高標準農田建設和耕地質量管理。編制農業綜合開發項目、農田建設項目、農田整治項目、農田水利建設項目的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和管理。負責永久基本農田質量保護。擬定農田建設技術標準及規範,並指導實施。承擔農業綜合開發有關國際合作項目年度計畫編制、組織實施等管理工作。負責制定全縣農業機械化、智慧型化、數位化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農業機械重大技術攻關和關鍵技術開發,引進、示範和推廣農業機械新技術、新機具。指導設施農業、農機庫棚、機耕道等基礎設施建設。編制、推薦支持推廣農機產品目錄。擬定農村機電提灌發展規劃,指導農村機電提灌建設。承擔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等農業機械的登記、牌證核發和駕駛操作人員的監督管理。負責農業機械安全生產和職業健康的監督管理,承擔農業機械事故責任認定、調解處理工作,組織指導全縣農業機械安全監督檢查。研究支持家庭農場發展的相關政策並組織實施,開展家庭農場的示範創建和監督管理。指導促進農民增收工作。
(四)畜牧業工作指導股。負責起草全縣畜牧獸醫發展規劃和政策,牽頭組織畜牧獸醫標準化、畜牧獸醫體系建設。指導畜牧業結構調整、規模化標準化養殖、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指導牧區草原承包、經營權流轉、牧區草原科學放牧和打草利用、牧區草原畜牧業基礎設施建設和生產方式轉型升級、南方牧區草地畜牧業發展。指導奶業發展。監督管理生鮮乳生產收購運輸環節質量安全。負責動物防疫檢疫和動物產品檢疫。負責獸醫從業人員和中獸醫、動物診療機構管理。負責畜禽屠宰行業管理。依法依規負責畜禽屠宰行業的安全生產和職業健康監督管理。負責動物疫病疫性防治防控和防災減災。制定全縣飼料及添加劑、獸約(漁約)及獸醫器械行業發展規劃、政策、地方標準並組織實施。負責飼料及添加劑生產、經營和使用的監督管理。負責新飼料和飼料添加劑、進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牽頭負責“瘦肉精”監管工作,可在生豬殖、收購、販運、定點屠宰環節實施對“瘦肉精”的檢驗、認定和查處。負責農作物秸桿等飼用飼料資源的開發與利用。指導飼草良種體系建設、標準化規模化生產和加工通。負責獸藥(漁藥)及獸醫器械研製、生產、經營和使用的監督管理。擬定獸藥(漁藥)殘留限量和殘留檢測方法地方標準並組織實施。負責飼料、獸藥(漁藥)安全生產和職業健康的監督管理。
(五)漁業漁政管理股。起草全縣漁業發展政策、規劃。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漁業資源,指導水產健康養殖和水產品加工流通、組織水生動植物病害防治、組織漁業水域生態環境及水生野生動植物保護。負責漁業技術推動體系建設管理和漁政漁港、網具監督管理。負責漁業安全生產和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承擔水生動物防疫檢疫、病害控、漁事糾紛處理等相關工作。指導漁業防災減災和災後生產恢復。
(六)科技管理股。牽頭農作物、畜禽、水產養殖等新品種育種攻關,組織農業先進技術引進、試驗、轉化、示範、推廣。協調推動農業科技體制改革及農技推廣體系建設。監督管理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指導農用地、農業生物物種資源及農產品產地環境保護和管理。負責農村能源建設管理工作,指導農村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節能排、農業清潔生產和生態循環農業建設。承擔外來農業物種管理相關工作。負責農業科技成果的管理。指導農業職業教育和學歷教育工作。指導農業農村“雙創”工作。擬訂農業科技、教育、技術推廣及隊伍建設發展規劃;承擔實施科教興農戰略工作;組織實施農業科研、成果轉化、科技示範和技術推廣;組織引進國內外農業優良品種與先進技術;承擔農業科技成果管理、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協調外來物種的管理;指導農業教育和農業職業技能開發,參與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培訓工作;指導農業招商工作;開展農業對外交流與合作。擬訂科技促進農業農村發展、科學普及和科學傳播的規劃和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推進農業領域重大關鍵技術攻關。負責農業和科普領域科技項目的組織實施和管理工作。指導農村科技進步和縣域創新驅動發展工作,推動科技扶貧、鄉村振興等工作和農村科技服務體系建設。提出相關領域平台、基地規劃布局並組織實施。指導農業科技產業、農業科技示範基地、農業科技園區及農業先進適用技術試點、示範、推廣工作。負責科學普及和科普統計工作,指導協調科普活動和科普基地建設、科普能力建設和科普場館建設。擬訂全縣科技發展戰略、規劃、政策措施並協調實施,起草相關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草案。承擔
建立科技管理系統和科研項目資金協調、實施、評估、監管機制相關工作,協調提出科技資源合理配置的政策措施建議。組織擬訂縣級財政科技計畫(專項、基金)、基礎研究規劃、重大科技專項規劃和實施辦法並監督實施,實施科技報告制度。推進科技基礎條件平台建設。負責本系統權責清單制度建設、動態調整和依法行政相關事項。承擔科技金融、科技體制改革、科技評估評價、監督檢查、科研誠信建設、科技統計、科技安全、科技保密、決策諮詢制度運行、本系統“放管服”改革等工作。擬訂社會發展領域科技創新和高新技術發展的規劃和政策,組織開展相關領域技術發展需求分析,提出重大任務並組織實施,推動重大關鍵技術攻關。指導涉及人口資源、醫藥衛生、生態環境、節能減排等社會發展領域的科技工作,推動綠色技術創新,開展科技應對氣候變化工作。提出相關領域平台、基地規劃布局並組織實施。聯繫科技型企業,牽頭組織高新技術企業、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的認定、管理和服務工作,指導企業科技創新試點示範工作。負責指導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園區、產業化基地建設相關工作。承擔推進科技軍民融合、科技服務業發展相關工作。擬訂全縣外國專家管理辦法,推動建立外國專家、團隊吸引集聚機制和外國專家聯繫服務機制,承擔外國專家聯繫服務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辦理相關外國人工作許可。承擔全縣技術轉移體系工作,提出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及產業化,促進產學研深度融合的相關政策措施建議並組織實施,推動技術市場、科技中介組織建設。研究提出促進區域科技創新發展的政策措施建議,承擔區域科技創新體系建設工作。負責科技獎勵的推薦工作。擬訂科技對外交往與交流合作的規劃、政策和措施,協調國際科技合作與科技人才交流。指導相關部門和縣(鄉)對外科技合作與科技人才交流工作。
(七)供銷合作管理指導股。研究和制定全縣供銷合作社的發展規劃;指導全縣供銷合作組織的改革和發展,加快體制、機制創新、探索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合作經濟的多種形式;在縣人民政府授權下,承擔對重要農業生產資料經營、管理工作;參與組織、儲備、調運農牧業生產救災物質工作;協調同政府有關部門、社會組織的關係;研究供銷合作組織運行中的重大問題;了解、反映供銷系統和農民民眾的意見和要求,維護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組織全縣供銷合作社系統參與和推進農牧業產業化經營,扶持發展各類專業合作社和消費合作社等中介服務組織,加強商品供應、市場、信息服務體系建設。構建現代化流通網路體系。圍繞建立和完善農牧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做好為農牧業、農民服務的工作,促進農業增效、農民增收和貧困縣摘帽。管理和監督社有資產,確保社有資產保值增值。行使本級社有資產出資人代表職責,並按出資額依法享有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經營管理者等權利;參與供銷合作社對外交流,密切經濟、技術交流合作活動;依法加強對供銷合作社系統社有企業的經營管理進行有效監督。
(八)鄉村治理和農村宅基地管理股(發展規劃與農業園區辦公室)。牽頭研究全縣鄉村治理政策和治理體系,參與農村基層組織建設、基層政權建設、黨風廉政建設、基層民主建設、基層法治建設工作。負責農民利益、惠農政策和涉農項目執行情況的督促檢查。監督減輕農民負擔和村民“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管理。指導農業遺產的保護傳承和開發利用。指導農村精神文明和優秀農耕文化建設。負責起草全縣農村宅基地管理和使用相關法規草案及政策,指導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轉、糾紛仲裁管理和宅基地合理布局、用地標準、違法用地查處,配合做好宅基地確權登記辦證工作,指導開展宅基地“三權分置”工作。擬訂農村閒置宅基地和閒置農房利用相關政策並組織實施。提出全縣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政策建議,負責起草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區域發展規劃,組織構建現代農業產業體系、生產體系、經營體系。牽頭推進農業綠色發展有關工作。組織農業資源區劃工作,指導農業區域協調發展。負責農業園區規劃布局,制定現代農業園區建設標準,承擔各類現代農業產業園區(示範區)監測、評價、考核和監督管理工作。對農業園區的安全生產和職業健康工作實施行業監督管理。
人員編制
縣農牧農村科技局機關行政編制數8名。其中,局長1名, 副局長2名,縣委農辦專職副主任1名,農藝師1名,畜牧師1名,經濟師1名;股級領導職數1名。
機關工勤人員控制數2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