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口市環境保護局

營口市環境保護局

營口市環境保護局貫徹落實國家關於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起草全市環境保護規範性檔案,並負責組織實施;組織編制地方環境保護規劃、環境功能區劃;執行各類環境保護標準、基準和技術規範;組織擬訂並監督實施地方重點區域、流域污染防治規劃和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規劃,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海域污染防治規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營口市環境保護局
  • 外文名:Yingkou city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gency
  • 局長:羅奎亮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主要領導,

主要職責

(一)
(二)負責地方重大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負責環境監理和環境保護行政稽查;組織開展全市環境保護執法檢查活動。牽頭協調全市重特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指導協調地方政府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協調解決有關跨區域環境污染糾紛,組織協調地方重點流域、區域、海域污染防治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海洋環境保護工作。
營口市環境保護局
(三)承擔落實國家減排目標的責任。組織實施地方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排污許可證制度,提出實施總量控制的污染物和控制指標;督查、督辦、檢查各市(縣)、區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實施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總量減排考核並公布考核結果。
(四)負責提出地方環境保護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地方財政性資金安排的意見,按市政府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省級以下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並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組織實施和監督工作。
(五)承擔從源頭上預防、控制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的責任。受市政府委託對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畫提出環境保護意見,對涉及環境保護規範性檔案提出有關環境影響方面的意見;按國家和地方規定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負責建設項目的“三同時”管理。
(六)負責地方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制定水體、大氣、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負責城市污水處理廠的運營監管;組織指導城鎮和農村的環境綜合整治工作。
(七)指導、協調、監督生態保護工作。擬訂生態保護規劃,組織評估生態環境質量狀況,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指導、協調、監督各種類型的地方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的環境保護工作,協調和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工作;協調指導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負責生物物種(含遺傳資源)和組織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
(八)負責核安全和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擬訂地方有關政策、規劃、標準,參與核事故應急處理,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監督管理核設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監督管理核設施、核技術套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對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和無損檢驗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九)負責環境監測、統計和信息發布。貫徹落實國家環境監測制度和規範,組織實施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組織對地方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統計、評估、預測預警,組織建設和管理地方監測網和環境信息網,建立和實行環境質量公告制度,統一發布地方環境綜合性報告和重大環境信息。
(十)負責組織開展環境保護科技工作。組織環境保護科技攻關和實施技術示範工程,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和環境保護產業發展,推進環境技術管理體系建設。
(十一)開展環境保護對外合作交流;參與處理涉外環境保護事務。
(十二)組織、指導和協調地方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地方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綱要,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有關宣傳教育工作,推動社會公眾和社會組織參與環境保護。
(十三)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1、協助局領導處理機關政務,協調機關事務;
2、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
3、負責機關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工作;
4、負責機關、直屬單位的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內部審計工作;
5、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機構編制工作;
6、承擔並指導地方環境保護行政體制改革的有關工作;
7、承擔機關老幹部日常管理等工作;
8、參與處理涉外的環境保護事務。
(二)政策法規科
1、負責起草地方環境保護規範性檔案,協調市政府轉交的人大代有建議、政協委員提案的辦理工作;
2、負責貫徹落實行政處罰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負責環境保護行政處罰案件的審查與相關法律事務,負責行政複議和應訴工作,組織局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聽證會;
3、組織開展對各市(縣)區、各部門執法工作的監督檢查;
4、負責普法和法制培訓工作;
5、負責全地區環境保護稽查工作;
6、編制並組織實施地方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綱要;
7、組織開展生態環境相關教育工作。
(三)污染防治科
1、組織開展地方環境形勢綜合分析研究;
2、擬訂和組織實施水體、大氣、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的污染防治法規和規章;
3、組織實施排污申報登記、跨界河流斷面水質考核、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等環境管理制度;
4、組織擬訂有關污染防治規劃並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督;
5、負責污水處理廠運營監管;
6、擬訂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排污許可證制度並組織實施;
7、提出總量控制計畫;
8、考核總量減排情況;
9、承提環境統計和污染源普查工作。
(四)環境影響評價科
1、負責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政策環境影響評價、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預審和審批工作;
2、監督管理全市環境影響評價機構資質和相關職業資格;
3、負責市政府行政審批服務中心環保視窗行政審批工作;
4、負責環境保護科技工作;
5、負責環境標準、環境基準和技術規範落實工作;
6、負責省環保重大科技成果的管理和推廣;
7、參與制訂地方環保產業發展政策、規劃;
8、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與環保產業發展。
(五)項目管理科
1、負責組織對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工作;
2、對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的建設項目跟蹤監督管理並進行“三同時“檢查;
3、受理試生產申請和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申請並提出驗收審批意見;
4、監督管理環境監理機構資質和相關執業資質;
5、負責制定地方環境監測制度;
6、組織開展環境監測;
7、調查評估地方環境質量狀況並進行預測預警;
8、承擔環境監測網和環境信息網的有關工作;
9、指導環境監測隊伍建設和業務工作。
(六)生態保護科
1、負責編制生態保護規劃;
2、負責提出對新建的各類自然保護區申報、審批意見,對自然保護區的保護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3、制定生態功能區劃,指導生態功能區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4、組織開展生態狀況評估、生物多樣性保護、生物遺傳資源保護工作;
5、指導生態示範創建;
6、指導、協調生態市建設工作;
7、承擔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負責編制農村環境保護規劃,並監督實施;
8、組織、指導農村環境綜合整治工作;
9、監督、指導農村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10、監督、協調有機食品發展工作;
11、指導生態農業建設,指導、監督小流域污染綜合治理、養殖污染綜合防治、農村面源污染防治、小集鎮污染綜合治理、農村飲用水源地保護等工作;
12、組織編制地方環境功能區劃、環境保護規劃;
13、協調、審核環境保護專項規劃;
14、負責提出環境保護投資規模和方向,以及地方財政性資金安排的意見,並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組織實施和監督工作。

主要領導

局長:劉連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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