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礦井主要災害預防制度

煤礦礦井主要災害預防制度

為防止礦井重大災害事故的發生,確保礦井健康、穩定的發展,現對礦井的頂板、水、火、瓦斯、煤塵、機電運輸管理,制定本制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礦井主要災害預防制度
  • 作用:防止礦井重大災害事故的發生
總則,礦井頂板安全,礦井瓦斯,礦井水災防治,礦井火災防治,礦井粉塵防治,礦井機電運輸,

總則

第一條 煤礦企業必須編制年度災害預防和處理計畫,並根據具體情況及時修改。災害預防和處理計畫由礦長負責組織實施。
第二條 煤礦企業必須對礦井可能存在的危害具有預見性。
第三條 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計畫所需要的費用、材料和設備等必須列入企業財務、供應計畫。

礦井頂板安全

第四條 采、掘工作面作業規程中必須編制工作面頂板管理安全技術措施。編制的作業規程必須報礦有關科室和礦總工程師審批後方可執行。
第五條 綜采工作面初采期間必須保證泵站壓力不小於30 MPa,支架要達到額定初撐力。來壓時,工作面液壓支架必須達到初撐力,所有支架頂梁或伸縮梁必須擠住煤壁,保證支架完好、平直,防止架前漏矸和人為事故的發生。
第六條 加強兩順槽超前支護工作,單體柱的初撐力、支護棚的密度及超前支護的長度要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工作面及安全出口應保持暢通無阻,機頭(尾)安全出口高度不低於1.8 m,寬度不低於0.7m。
第七條 工作面如果出現大面積來壓時,應立即停止工作,加強支護,情況緊急時立即向調度室和值班人員匯報,並組織人員撤離工作面。
第八條 工作面初次來壓前後,要有專人觀測頂板壓力變化情況,及時採取支架維修、加固措施。
第九條 工作面推進一段距離後,老塘頂板大面積不垮落時,必須制定相應的安全措施
第十條 初采及周期來壓期間,要採取措施,加快工作面推進速度。
第十一條 工作面正常生產期間,要加強對工作面上、下安全出口、煤壁、機道、放頂線等部位及複合頂下採煤的觀測和管理,發現異常情況立即採取措施,進行整改加固,在確保全全的情況下,方可生產。
第十二條 工作面正常生產時要嚴格執行《採煤工作面工程質量標準及檢查評級驗收辦法》,落實採煤工作面工程質量責任制,嚴格執行質量驗收制及敲幫問頂制度;驗收員不得與採煤工作面產量實行經濟掛鈎。
第十三條 工作面作業規程中必須對移架方法、煤機進刀方式、端頭支護、工序影響距離、移溜長度做出明確規定,生產時必須嚴格按照規程規定操作。
第十四條 採煤工作面嚴禁空頂作業,支架至煤壁的空頂距離不大於340mm;上、下出口及兩巷要加強支護,兩巷超前支護長度不得小於20m。
第十五條 工作面必須保持“三直兩平一淨兩暢通”;工作面支架中心距保持在設計的範圍內,支架接頂嚴密,受力狀態良好;工作面出現倒架、支架歪斜、支架錯差必須及時進行處理,支架歪斜小於±5°,架間不能有明顯錯差,不能出現支架咬架現象,支架與工作面刮板輸送機垂直夾角保持在設計範圍之內。
第十六條 加強工作面兩端頭頂板管理,對於頂板較為堅硬的頂板,端頭頂板錨桿的螺絲要及時卸掉,懸頂面超過2×5m2,要採取加強支護措施。
第十七條 工作面煤厚突然變化,要及時調整支架的加長段;支架不得超高使用,采高超過支架最大支撐高度時可採取留底煤或托頂煤的方式,留頂煤開採要編寫專項措施;煤厚低於支架最小支撐高度時,可以挑頂或破底,要防止工作面出現死架。
第十八條 仰采工作面要有防止煤壁片幫及片幫傷人專項措施,對於煤層較軟,片幫嚴重的工作面,要及時採取在煤壁打貼幫柱的方式護頂護幫,防止發生大範圍冒頂事故
第十九條 支架所用乳化液的濃度、泵站壓力等必須符合規程規定。
第二十條 工作面在用支柱三用閥不得對準人行道,所有使用的單體支柱都要有防倒繩,並且可靠使用。煤層底板抗壓強度小於1.47×107Pa的工作面,支柱要穿柱鞋。
第二十一條 嚴格執行單體液壓支柱定期升井檢修和區隊驗收管理制度,對不完好支柱或達不到性能標準的支柱井下嚴禁使用。
第二十二條 工作面進行爆破作業時要有專項爆破措施,採用微差爆破技術進行爆破。炮眼角度、裝藥量、起爆順序等要嚴格按作業規程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正常條件下,綜采工作面回採至距停采線12m時,即進入收尾工作。各區隊要提前調整好工作面,保證工作面與停采線平行,做到“三直兩平一淨兩暢通”,嚴禁私自提前或滯後。
第二十四條 工作面收尾時,必須制定專項措施。工作面上網、上繩的位置、數量及拆除通道的要求等必須在專項措施中明確規定。
第二十五條 工作面聯網上繩質量、打設支架點柱質量、通道支護質量、煤壁護幫質量及硐室支護質量等,必須符合措施規定,保證牢固可靠。
第二十六條 收尾結束後,嚴格按照礦收尾質量標準進行驗收,驗收通過後方可進行工作面回撤工作。
第二十七條 加強掘進工作面的頂板管理工作。要求嚴格執行敲幫問頂、一炮三檢,用好前探梁和防倒器、支架連鎖。對掘進巷道貫通要做好防止透水、防有害氣體超限、防通風系統混亂、防止放炮崩透著火、防崩壞設備、防貫通傷人、防止冒頂等工作。綜合機械化掘進工作面相距50m時、其他巷道相距20米時,必須停止一個工作面掘進,實行單工作面掘進。
第二十八條 採掘工作面必須堅持頂板離層監測,並且有組織領導、數據分析和改進意見。
第二十九條 掘進工作面必須使用前探支護。嚴禁空頂作業,嚴格執行敲幫問頂。
第三十條 採用錨網、錨噴等支護時,錨桿必須做拉拔試驗,必須對頂板離層進行監測,對噴體必須做厚度和強度檢查,並有檢查和試驗記錄。
第三十一條 生產技術部門要定期進行檢查、記錄、總結、匯報分析頂板活動規律、制定切實可行的技術措施

礦井瓦斯

第三十二條 礦井必須建立瓦斯檢查制度;低瓦斯礦井採掘工作面每班至少檢查2次,高瓦斯礦井採掘工作面每班至少檢查3次。對本班沒有進行工作的工作面每班至少檢查1次。瓦斯湧出較大、變化異常、具有煤與瓦斯突出和瓦斯噴出危險的採掘工作面必須設定專職瓦斯檢查員。
第三十三條 瓦斯檢查人員必須執行瓦斯巡迴檢查制度和請示報告制度,並認真填寫瓦斯檢查班報。
第三十四條通風瓦斯日報必須送礦長、總工程師審閱,並進行簽字。對重大的通風、瓦斯問題必須制定技術措施,進行處理。
第三十五條 每一礦井必須從採掘工作,生產管理上採取措施,防止瓦斯積聚。當發生瓦斯積聚時,必須及時處理。具體按《煤礦安全規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井下各處瓦斯的允許濃度及超限處理措施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七條 採掘工作面風流中的二氧化碳濃度達到1.5%時必須停止工作,撤出人員,查明原因,採取有效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准,進行處理。
第三十八條 臨時停工地點不得停風;否則必須切斷電源,設定柵欄,揭示警標,禁止人員入內,並向礦調度室報告。停工區內瓦斯或二氧化碳濃度達到3.0%不能立即處理時,必須在24小時內封閉完畢。

礦井水災防治

第三十九條 礦井每年必須編制防治水規劃和年度防治水計畫。
第四十條 礦井每年雨季必須對井上、下防治水工程進行全面檢查,並進行安全程度評估。評估不符合要求的應及時整改。
第四十一條 礦井必須有水文地質和礦區範圍內老窯積水資料,針對主要含水層(段)建立地下水動態觀測系統,進行地下水動態觀測、水害預測評價分析,對地下水進行探、防、堵、截、排”綜合措施。
第四十二條 地面防治水
(一)低於當地歷年最高洪水位的井口,建築物必須修築堤壩、溝渠、疏通水路;
(二)井口附近和塌陷區內外的積水或雨水可能侵入井下時,必須修築排水工程;
(三)有滑坡危險的地段,必須制定防止滑坡的技術措施;
(四)地面報廢的鑽孔必須及時封閉;
(五)排到地面的礦井水,必須妥善處理,避免再滲入井下;
(六)每次降大到暴雨時和降雨後,必須派專人檢查礦區及其附近地面有無裂縫、老窯陷落和岩溶塌陷等現象。發現漏水情況,必須及時處理。
第四十三條 井下防排水制度
(一)井下主要水倉必須有主水倉和副水倉,當一個水倉清理時,另外一個水倉能正常使用。新建、改擴建礦井或生產礦井的新水平,正常湧水量在1000m3/h以下時,主要水倉的有效容量應能容納8h的正常湧水量。正常湧水量大於1000m3/h時,主要水倉的總有效容量不得小於4h的礦井正常湧水量。採區水倉的有效容量應能容納4h的採區正常湧水量;
(二)水泵必須有工作、備用和檢修的,能力要符合設計;
(三)排水管必須有工作和備用的;
(四)主要泵房至少有兩個出口,一個出口用斜巷通到井筒,應高於水泵房地面7m米以上,另一出口通井底車場,且應設防水密閉門、防火門;
(五)泵房和水倉連線通道應設定防水閘門;
(六)水倉沉澱池每年至少清兩次淤泥;
(七)工作面的防治水工程設計和施工措施(包括帶壓開採方案及生產安全技術措施;疏水降壓方案及生產安全技術措施;底板改造方案及生產安全技術措施),經礦組織審查後,必須上報公司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四十四條 井下探放水制度
(一)井下探放水工作必須有專人負責;
(二)必須堅持有掘必探、有采必探,先探後掘,先探後采;
(三)探水作業必須編制操作規程;
(四)用鑽孔放水時必須設專人監測。
第四十五條 礦井外因火災事故的預防
(一)預防明火。井口房和通風機房附近20m內禁止煙火,不準用火爐取暖。嚴禁攜帶菸草、引火物下井,井下嚴禁吸菸。井口房和井下不準電焊、氣焊或用噴燈焊接。確實須在井下焊接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並經礦總工程師批准,設專人在現場檢查和監督,而且要求事先清除附近的易燃物品,備足消防用水、砂子、滅火器等,並隨時檢查瓦斯和煤塵濃度。井下硐室內不準存放汽油、煤油或變壓器油。井下使用的潤滑油、棉紗和布頭等必須集中存放,定期送到地面處理。
預防放炮引火。井下嚴禁使用黑火藥。嚴格執行放炮規定,煤礦井下不準放糊炮,嚴禁用煤快、粉煤、炮藥紙等易燃物品代替炮泥,同時嚴格執行“一炮三檢”和“三人連鎖放炮”制度
預防電氣引火。要正確選用易熔斷絲(片)和漏電繼電器,以便電流短路、過負荷或接地時能及時切斷電流。不準帶電檢修、搬遷電氣設備;防止摩擦產生火花。應做好井下機械運轉部分的保養維修工作,及時加注潤滑油,保持其良好的工作狀態,防止因摩擦生熱而引起火災。
預防火焰蔓延。井下應使用絕緣阻燃電纜或不延燃橡套電纜、阻燃輸送帶。
(二)井筒、井底車場、主要巷道及硐室或與大巷相連的地點必須砌碹。進風井筒由地面起向內延伸不小於20m的深度以及暖風機房、暖風道、主扇房、風硐、井下各種硐室必須用不燃性材料建築或支護。
(三)地面和井下都要建立消防材料庫,儲備消防器材。消防器材庫儲存的消防材料要定期檢查和更換。
(四)井下機電硐室按《規程》要求裝設防火門。
(五)礦井地面和井下都應建立消防供水系統及其有關設施。井下消防管路系統每隔100米設定支管和閥門,在膠帶運輸巷中應每隔50米設定支管和閥門。地面消防水池必須經常保持不少於200m3的水量。
第四十六條 礦井地面火災事故的預防
(一)嚴格遵守有關工礦企業地面防火的規程要求,積極取得當地消防部門的指導,在生產過程中加強防火檢查、消除一切隱患,並隨時做好防火技術措施的準備工作。
(二)在設計和建築廠房時,必須遵守消防條例的有關規定。有火源危險的建築物,其建築物質量要達到要求的耐火等級。在進行地面工業廣場布置方案設計時,應當考慮地形和常年風向,將火災危險性大的廠房建於其他廠房的下風側,並且相臨建築物外牆之間應保持規定的防火距離。各建築物之間還應設有環形通道,其寬度應能保證消防車暢通無阻。
第四十七條 礦井應建立完善的消防系統,要按《規程》要求配備消防器材及用品。

礦井火災防治

第四十八條 礦井外因火災事故的預防
(一)預防明火。井口房和通風機房附近20m內禁止煙火,不準用火爐取暖。嚴禁攜帶菸草、引火物下井,井下嚴禁吸菸。井口房和井下不準電焊、氣焊或用噴燈焊接。確實須在井下焊接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並經礦總工程師批准,設專人在現場檢查和監督,而且要求事先清除附近的易燃物品,備足消防用水、砂子、滅火器等,並隨時檢查瓦斯濃度。井下硐室內不準存放汽油、煤油或變壓器油。井下使用的潤滑油、棉紗和布頭等必須集中存放,定期送到地面處理。
預防放炮引火。井下嚴禁使用黑火藥。嚴格執行放炮規定,煤礦井下不準放糊炮,嚴禁用煤快、粉煤、炮藥紙等易燃物品代替炮泥,同時嚴格執行“一炮三檢”和“三人連鎖放炮”制度
預防電氣引火。要正確選用易熔斷絲(片)和漏電繼電器,以便電流短路、過負荷或接地時能及時切斷電流。不準帶電檢修、搬遷電氣設備;防止摩擦產生火花。應做好井下機械運轉部分的保養維修工作,及時加注潤滑油,保持其良好的工作狀態,防止因摩擦生熱而引起火災。
預防火焰蔓延。井下應使用絕緣阻燃電纜或不延燃橡套電纜、阻燃輸送帶。
(二)井筒、井底車場、主要巷道及硐室或與大巷相連的地點必須砌碹。進風井筒由地面起向內延伸不小於20m的深度以及暖風機房、暖風道、主扇房、風硐、井下各種硐室必須用不燃性材料建築或支護。
(三)地面和井下都要建立消防材料庫,儲備消防器材。消防器材庫儲存的消防材料要定期檢查和更換。
(四)井下機電硐室按《規程》要求裝設防火門。
(五)礦井地面和井下都應建立消防供水系統及其有關設施。井下消防管路系統每隔100米設定支管和閥門,在膠帶運輸巷中應每隔50米設定支管和閥門。地面消防水池必須經常保持不少於200m3的水量。
第四十九條 礦井地面火災事故的預防
(一)嚴格遵守有關工礦企業地面防火的規程要求,積極取得當地消防部門的指導,在生產過程中加強防火檢查、消除一切隱患,並隨時做好防火技術措施的準備工作。
(二)在設計和建築廠房時,必須遵守消防條例的有關規定。有火源危險的建築物,其建築物質量要達到要求的耐火等級。在進行地面工業廣場布置方案設計時,應當考慮地形和常年風向,將火災危險性大的廠房建於其他廠房的下風側,並且相臨建築物外牆之間應保持規定的防火距離。各建築物之間還應設有環形通道,其寬度應能保證消防車暢通無阻。
第五十條 礦井應建立完善的消防系統,要按《規程》要求配備消防器材及用品。

礦井粉塵防治

第五十一條 礦井必須制定綜合防塵管理制度
第五十二條 礦井都必須建立完善的防塵灑水系統。
第五十三條 礦井必須對生產性粉塵進行監測,測定時間間隔為:
(一)作業場所的粉塵濃度,井下每月測定兩次。
(二)生產性粉塵中游離的Si02含量每半年測定一次,在變更工作面時,也應測定一次。
第五十四條 採掘進面必須採用濕式鑿岩,刷洗井幫巷壁,採用水泡泥、放炮噴霧,裝岩(煤)灑水和淨化風流、採掘機械內外噴霧、個體防護等綜合防塵措施,嚴禁乾打眼。
第五十五條 噴射混泥土工作面:噴射應採用潮噴或濕噴,不得乾噴。噴射前必須沖洗岩幫,工作人員必須佩帶勞保防護用品。
第五十六條 井上下各運輸轉載點都應進行噴霧灑水或設定捕塵器。井下所有的礦車都應保持完好,防止漏煤、漏岩粉。
第五十七條 井上、井下所有人員工作地點和人行道的空氣中粉塵濃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含10%以上游離SiO2的粉塵,最高允許濃度為2mg/m3
(二)含10%以下游離SiO2的粉塵,最高允許濃度為10mg/m3
第五十八條 保證通風構築物的質量和正確選擇構築物的位置,並加強管理,減少漏風。
第五十九條 加強局部通風機的管理和風筒的維護,降低風筒漏風率,保證掘進工作面有足夠的新鮮風流。
第六十條 正確合理的計算和分配風量,使各採掘工作面、硐室都有足夠的風量,保持適宜的風速。
第六十一條 定期沖洗或清掃沉積在巷道壁上和支架上的落塵。

礦井機電運輸

第六十二條 每一礦井應有雙回電源線路。雙迴路電源應滿足下面要求:
(一)當任意迴路因發生故障停止供電時,另外一迴路仍能擔負礦井全部負荷;
(二)礦井的雙迴路電源上,都不得分接任何負荷;
(三)正常下,如果採用一迴路運行方式,另一迴路應帶電備用;
(三)10千伏及其以下的礦井架空電源線路不得共桿架設;
(四)礦進電源線上,嚴禁裝設負荷定量器。
第六十三條 下面各地點不得少於兩迴路供電線路,並應來自各自的變壓器和母線段,線路上不應分接任何負荷。
(一)井下各水平中央變(配)電所;
(二)主排水泵房;
(三)下山開採的採區排水泵房供電線路;
(四)主要通風機房;
(五)提升人員的立井絞車房;
註:1、2、3要求:當任何一迴路停止供電時,其餘迴路應能擔負全部負荷的供電;4、5要求:應各有兩迴路直接由變(配)電所饋出的供電線路(受條件限制時,其中的一條迴路,可引自上述同種設備房的配電裝置)。上述設備的控制迴路和輔助設備必須有與主要設備同等可靠的備用電源。
第六十四條 井下各級配電電壓和各種電器設備的額定電壓登等級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高壓,不應超過10000伏;
(二)低壓,不應超過1140伏;
(三)照明、手持式電器設備的額定電壓和電話信號裝置的額定供電電壓,都不應超過127伏;
(四)遠距離控制的額定電壓,不應超過36伏;
(五)井下低壓供電系統同時存在兩種或兩種以上的電壓時,低壓電器設備(電動機、變壓器、饋電開關、起動器、檢漏繼電器)上,應明顯的標出其電壓額定值。
第六十五條 由地面中性點直接接地的變壓器或發電機不得直接向井下供電。
第六十六條 電氣作業進行操作時,應穿戴和使用防護用具。修理電氣設備和線路作業時,應由電氣工作人員進行。
第六十七條 供電設備和線路的停送電,必須嚴格執行工作票制度
第六十八條 電氣設備可能被人所觸及的裸露部分,必須設定保護罩或遮攔及警示標誌等安全裝置。
第六十九條 在斷電的線路上作業時,該線路的電源開關把手,必須加鎖或設專人看護,並懸掛“有人作業,不準送電”的警示牌。只有執行這項任務的工作人員,才有權取下警示牌和送電。
第七十條 每一礦井應備有地面、井下配電系統圖、井下電力設備布置圖和負責人及時地在圖中作出相應的改變。
第七十一條 礦井內所有的電氣設備的金屬外殼及電纜配件,金屬外皮等都要接地。巷道中接近電纜線路的金屬構築物等也要接地。
第七十二條 下列地點應設定局部接地極:
(一)每一個裝有固定電氣設備的硐室;
(二)鎧裝電纜應每隔100m左右就接地1次,遇有接線盒時也要接地。
第七十三條 礦井電氣設備保護接地系統的一般規定:
(一)所有需要接地的設備和局部接地極,都應與接地幹線連線。接地幹線應與主接地極連線,形成接地網。
(二)所有應接地的設備要有單獨的接地連線線,禁止將多台設備的接地線串聯連線。
(三)所有電纜的金屬外皮(不論使用電壓的高低)都應有可靠的電氣連線,以構成接地幹線。
(四)無電纜金屬外皮可以利用的,應另敷設接地幹線。
(五)主接地極應設在礦井水倉或積水坑中。主接地極不應少於兩組。
(六)局部接地極可設定與積水坑、排水溝或其他適當地點。
(七)每一個主接地極的接地電阻,由主接地極起至最遠的就地接地裝置止,不得大於2歐姆。
(八)每台移動電氣設備至接地幹線的接地導線電阻,不得大於1歐姆。
(九)當高壓系統的單項接地電流大於20安時,接地裝置的最大接觸電壓不應大於40安。
(十)接地電阻每年應測定1次。測定工作宜在該地區地下水位最低、最乾燥的雨季進行。
第七十四條 井下所有工作地點、安全人行道和通往工作地點得人行道都應設有照明。
第七十五條 在380/220伏的照明線路中,中性線不應裝熔斷器或開關。
第七十六條 井下電氣信號須能同時發聲和發光。提升裝置應有獨立的信號系統。信號電源不宜超過127伏。
第七十七條 為防止非防爆設備或失爆電氣設備入井,各礦井應實施電氣設備入井證制度,入井證由機電防爆檢查組辦理。
第七十八條 罐籠提升信號系統,應設有下列信號:
(一)工作執行信號;
(二)提升中斷指示信號;
(三)提升種類信號;
(四)檢修信號;
(五)事故信號;
(六)無聯繫電話時,應設有聯繫詢問信號。
第七十九條 編制與實施安全運輸(行車、提升)的技術組織計畫,套用系統工程理論解決運輸薄弱環節。
第八十條 編制與實施線路、設備的檢修計畫及施工作業的安全措施,從技術上把住安全關。嚴禁不符合防爆規定的設備入庫。
第八十一條 修訂與貫徹各工種的操作規程在現場監督兌現,糾正違章作業,使規程落到實處。
第八十二條 貫徹執行質量標準,組織開展質量標準化工作,從技術上解決質量、隱患問題,並參加工程驗收。
第八十三條 建立設備技術檔案,進行各種設備的安全性能試驗、測定工作,提出結論性的技術結果報告;參與設備選型、改造和鑑定。
第八十四條 開展安全技術培訓、技術講座、交流推廣安全新技術。
第八十五條 參與事故分析,制定技術防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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