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水方案

防治水方案

防治水方案:煤礦生產中,為有效預防及應對煤礦重大水害事故的發生而制定的安全方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防治水方案
  • 外文名:Water control scheme
  • 領域:安全工程
介紹,煤礦水害類型及其防治水方法,《煤礦防治水規定》,

介紹

煤礦水害是礦井基建、生產過程中一種常見的 災害, 它輕則影響礦井生產效率, 重則造成淹井人 亡的惡性事故。近年來, 煤礦水害事故一直呈現高發的態勢,,嚴重製約著煤炭工業的可持續發展。
從總體上講, 煤礦防治水技術分為預防水害發 生的技術和治理已經發生水害的技術 2個方面, 前 者簡稱為“水患預防技術”,後者簡稱為“水害治理技術“。水患預防技術包括探測、預測、監測 (三測 ) 技術三個方面, 探測技術則包括物探、鑽 探、化探 (三探 )和試驗4個方面;預測與評價常常是不可分割的2個方面, 評價礦井水害的威脅程度往往意味著預測礦井突水的可能性; 監測既是對水害是否發生的一種預測,同時也是對水害發生時間的一種預報。礦井水文地質工作的核心任務是 各類探測技術在評價充水水源和查找導水通道方面的具體套用。由於含水層的層次結構比較複雜,展布範圍較廣,富水性很不均一, 尤其對於巨厚的灰岩含水層和多層薄層灰岩含水層其含水介質差異性 非常明顯,查明強徑流帶則是做好防治水工作的前 提條件,因此,發展實用的探測技術與裝備是解決這一問題的重要途徑。

煤礦水害類型及其防治水方法

根據水源和通道的不同, 可以給出煤礦水害類 型不同的分類方案。按照水源與採掘空間的關係, 可分為頂板水、底板水、老空水和地表水;按照導水通道的不同, 一般分為岩體裂隙突水、斷層突水和陷落柱突水。
不同的水害類型,防治水方法各 異。對於頂板水,應著重查明覆岩岩體結構特徵、 不同含水層的分布範圍, 計算冒裂帶發育高度,論證采動條件下地下水進入採掘空間的可能性;對於 底板水害, 查明隔水層厚度、展布特徵、阻隔水性能、含水層水壓、富水性是做好防治水工作的基 礎; 而對於老空水, 關鍵問題是查清其積水範圍、 積水量、積水面標高;陷落柱和斷層作為兩種典型 的導水通道是礦井基建和生產中經常遇到的水害類 型,其防治方法的關鍵在於精確定位和對於其導水性的正確判斷。
就煤礦生產過程而言, 可以將各種防治水方法 和裝備分為用於採區 (工作面 ) 布置前、工作面 掘進中、回採準備階段、回採過程中和水患預處理、水害治理等5個不同的階段。採區布置前可供 選擇的技術包括高分辨三維地震勘探技術、瞬變電 磁探測技術、磁偶源探測技術、頻率測深探測技 術、高密度電法探測技術、水位遙測系統、鑽孔無 線電波透視技術以及放水試驗技術、多元示蹤試驗 技術; 工作面掘進過程中可供選擇的技術包括井下 瑞利波探測技術、直流電法探測技術、高分辨二維 地震勘探技術、地質雷達探測技術、順煤層定向鑽 進技術;回採準備階段可供選擇的技術包括無線電 透視技術、槽波地震探測技術及彈性波 CT層析成 像技術、音頻電透探測技術、原位地應力測試技 術;回採過程中可供選擇的技術包括底板突水監測 技術、聲發射及電磁輻射的底板監測技術、多含水 層地下水壓 (位 ) 的自動監測技術 (用於頂板冒 裂帶探查的鑽孔沖洗液消耗法、孔間透視法以及用 於底板破壞深度原位觀測的技術貫穿於采準與回採 兩個階段 );礦井水患預處理技術包括局部注漿加 固、底板改造技術、帷幕截流、主動疏水降壓技術 和防隔水煤 (岩 ) 柱留設等,礦井水害治理技術 包括建造巷道阻水牆技術、陷落柱止水塞技術和鑽 孔施工中的分支造斜技術等。
防治水方案

《煤礦防治水規定》

煤礦防治水規定》已經2009年8月17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1984年5月15日原煤炭工業部頒發的《礦井水文地質規程》(試行)和1986年9月9日原煤炭工業部頒發的《煤礦防治水工作條例》(試行)同時廢止。
煤礦防治水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煤礦的防治水工作,防止和減少水害事故,保障煤礦職工生命安全,根據《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煤礦企業(礦井)、有關單位的防治水工作,適用本規定。
現行煤礦安全規程、規範、標準等有關防治水的內容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 防治水工作應當堅持預測預報、有疑必探、先探後掘、先治後采的原則,採取防、堵、疏、排、截的綜合治理措施。
第四條 煤礦企業、礦井的主要負責人(含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下同)是本單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責任人,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下同)具體負責防治水的技術管理工作。
第五條 煤礦企業、礦井應當按照本單位的水害情況,配備滿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專業技術人員,配齊專用探放水設備,建立專門的探放水作業隊伍。
水文地質條件複雜、極複雜的煤礦企業、礦井,除符合本條第一款規定外,還應當設立專門的防治水機構。
第六條 煤礦企業、礦井應當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崗位責任制、水害防治技術管理制度、水害預測預報制度和水害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七條 煤礦企業、礦井應當編制本單位的防治水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
第八條 煤礦企業、礦井的井田範圍內及周邊區域水文地質條件不清楚的,應當採取有效措施,查明水害情況。在水害情況查明前,嚴禁進行採掘活動。
發現礦井有透水徵兆時,應當立即停止受水害威脅區域內的採掘作業,撤出作業人員到安全地點,採取有效安全措施,分析查找透水原因。
第九條 煤礦企業、礦井應當對職工進行防治水知識的教育和培訓,保證職工具備必要的防治水知識,提高防治水工作的技能和抵禦水災的能力。
第十條 煤礦企業、礦井應當加強防治水技術研究和科技攻關,推廣使用防治水的新技術、新裝備和新工藝,提高防治水工作的科技水平。
水文地質條件複雜、極複雜的煤礦企業、礦井,應當裝備必要的防治水搶險救災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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