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臺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經2014年9月28日煙臺市人民政府第35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2014年10月27日煙臺市人民政府令第131號公布。該《辦法》共28條,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0月31日。2011年煙臺市人民政府印發的《煙臺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煙政發〔2011〕49號)予以廢止。
政府令
辦法
第二條 市政府設立市科學技術獎,每年度評審1次。
市科學技術獎分為市科學技術最高獎、市科學技術創新獎、市科學技術合作獎、市自然科學獎、市技術發明獎和市科學技術進步獎。
市政府所屬部門不設立科學技術獎,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條 市科學技術最高獎、市科學技術創新獎和市科學技術合作獎不分等級。
市科學技術最高獎每年授予人數不超過2名。
市科學技術創新獎每年授獎數不超過1項。
市科學技術合作獎每年授獎數不超過2項。
市自然科學獎、市技術發明獎和市科學技術進步獎設一等獎、二等獎和三等獎,每年獎勵總數不超過120項。
第四條 市科學技術獎貫徹自主創新、重點跨越、支撐發展、引領未來的方針;堅持尊重知識,尊重人才;鼓勵自主創新以及產學研結合、科技成果推廣套用;注重科學技術水平和取得自主智慧財產權狀況;注重科學技術對解決我市經濟社會發展重大問題做出的貢獻和取得的效益。
市科學技術獎的推薦、評審和授獎,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依法管理,嚴格評審標準,不受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的非法干涉,堅決防止弄虛作假。
第五條 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市科學技術獎評審的管理工作。
市政府設立市科學技術獎勵評審委員會,其組成人員人選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提出,報市政府批准。
市科學技術獎勵評審委員會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市獎勵辦)。市獎勵辦設在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市科學技術獎勵評審委員會日常工作。
市科學技術獎勵評審委員會聘請有關方面的專家、學者組成若干評審組,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開展評審工作。
第六條 市科學技術最高獎授予下列個人:
(一)在當代科學技術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促進我市科學技術發展中做出重大貢獻的;
(二)在我市科學技術創新、科學技術成果轉化和高新技術產業化中,取得重大技術發明、技術創新,創造了巨大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的。
第七條 市科學技術創新獎授予建立較完善的科技創新體系、完成重大科學技術創新、產生重大經濟和社會效益、輻射和帶動產業整體技術水平提升和行業科技進步、在全市經濟和科技發展及社會進步中做出重要貢獻的組織。
第八條 市科學技術合作獎授予通過科技合作共同研發取得重大科技成果或者引進重大科技成果及重大技術項目,在我市實施產生重大經濟效益、生態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的個人、組織。
第九條 市自然科學獎授予在基礎研究和套用基礎研究中闡明自然現象、特徵和規律,做出重要科學發現的個人。
重要科學發現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前人尚未發現或者尚未闡明;
(二)具有重要科學價值;
(三)得到國內外自然科學界公認。
第十條 市技術發明獎授予運用科學技術知識做出產品、工藝、材料及其系統等重大技術發明,實施後取得顯著經濟效益、生態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的個人。
第十一條 市科學技術進步獎授予在實施技術研究開發與套用、社會公益、重大工程建設和科學化管理等項目中,有重大科學技術創新,取得較大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做出較大貢獻的組織或個人。
第十二條 社會力量設立面向社會的科學技術獎的,應當向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報市政府批准,並不得在獎勵活動中收取任何費用。
社會力量設獎是指市內外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組織或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或者自籌資金,面向全市設立的經常性的科學技術獎。
社會力量設獎需由設獎的組織或者個人提出申請,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辦理,定期向審批機關報告獎勵工作情況。
第十三條 市科學技術獎由下列單位推薦:
(一)各縣市區政府(管委)的科學技術行政部門;
(二)市政府有關部門和直屬機構;
(三)經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認定的其他具備推薦資格的單位或者個人。
第十四條 科學技術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推薦:
(一)對智慧財產權有爭議的;
(二)對科學技術成果的完成單位或完成人有爭議的;
(三)同一技術內容的項目在同一年度同時申報市自然科學獎、市技術發明獎、市科學技術進步獎的;
(四)已經獲得國家、省部級或者市級科學技術獎勵的。
第十五條 組織或個人申報市科學技術獎的,應當按照行政隸屬關係向具備推薦資格的單位提交《煙臺市科學技術獎推薦書》,並提供真實可靠的材料。
單位申報的,應當在申報前在本單位公示。
第十六條 推薦單位(個人)應當對市科學技術獎申報材料進行審查,並將符合條件的報送市獎勵辦。
市獎勵辦應當對推薦上報的材料進行審查,並在市級媒體上公告。
第十七條 市科學技術獎評審組負責對各自範圍內推薦的項目、個人或者組織進行評審。
市科學技術獎綜合評審組負責綜合評審並提出建議授獎項目和授獎等級。
第十八條 市科學技術獎勵評審委員會負責對市科學技術最高獎評審組、科學技術創新獎評審組、科學技術合作獎評審組、科學技術獎綜合評審組評審結果進行審議,提出獎勵意見。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對獎勵意見進行考察和審核。
第十九條 市獎勵辦應當將經審核的獎勵意見在市級媒體上公示,公示期為15日。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公示的項目、個人或者組織有異議的,自公示之日起15日內,可以書面形式署實名向市獎勵辦提出。市獎勵辦對異議進行處理,需要裁定的提請市科學技術獎勵評審委員會裁定。
第二十條 經公示的獎勵意見報市政府批准。市科學技術最高獎、市科學技術創新獎、市科學技術合作獎報請市長簽署並頒發榮譽證書和獎金。
市自然科學獎、市技術發明獎和市科學技術進步獎由市政府頒發榮譽證書和獎金。
第二十一條 市科學技術最高獎獎金每人30萬元;市科學技術創新獎獎金每項30萬元;市科學技術合作獎獎金每項30萬元;市自然科學獎、市技術發明獎和市科學技術進步獎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獎金分別為7萬元、4萬元、1萬元。
市科學技術獎勵經費從市級科技經費中列支。市政府根據科技、經濟發展需要,適時提高市科學技術獎勵經費和獎金數額。
第二十二條 市科學技術獎獎金應當按照完成人的貢獻大小分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二十三條 剽竊、侵奪他人科學技術成果或者以不正當手段騙取市科學技術獎勵的,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報市政府批准後撤銷其獎勵,追回證書和獎金。
第二十四條 推薦單位(個人)提供虛假材料,協助他人騙取市科學技術獎勵的,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給予通報批評,暫停或者取消其推薦資格。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市科學技術獎評審工作人員在評審活動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由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社會力量未經登記擅自設立面向社會的科學技術獎,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予以取締。
社會力量經登記設立面向社會的科學技術獎,在科學技術獎勵活動中收取費用的,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所收取的費用,情節嚴重的撤銷登記。
第二十七條 縣市區政府(管委)可以設立縣級科學技術獎。具體獎勵辦法由縣市區政府(管委)規定。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0月31日。《煙臺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煙臺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的通知》(煙政發〔2011〕49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