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概況
煙臺市人民檢察院下轄芝罘、福山、牟平、萊山、長島、龍口、
萊陽、
萊州、
蓬萊、
招遠、棲霞、海陽12個縣(市、區)檢察院和開發區院1個派出檢察院。市院機關下設辦公室、政治部、
偵查監督處、公訴一處、公訴二處、
反貪污賄賂局、
反瀆職侵權局、
監所檢察處、民事行政檢察處、控告申訴檢察處、職務犯罪預防處、檢察技術處、法律政策研究室、檢察委員會辦公室、警務處、監察處、機關黨委、行政裝備處等18個內設機構。市院共有編制160個,實有154人。
近年來,該院在煙臺市委和上級檢察院的正確領導下,認真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積極踐行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緊緊圍繞“強化法律監督,維護公平正義”的檢察工作主題,紮實工作,開拓進取,為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和諧作出了積極貢獻。該院連續十三年被煙臺市委、市政府評為市直機關先進集體,被山東省委、省政府評為“山東省
政法系統先進集體”,被山東省委政法委、省人事廳評為“公正執法先進單位”。連續五年被省院授予集體一等功,被評為“全省檢察系統先進集體”, 被最高人民檢察院記集體一等功,授予“基層檢察院建設組織工作獎”、“全國
檢察機關信息化工作先進單位”、“全國檢察機關集中整治涉檢信訪問題專項活動先進集體”。該院控告申訴檢察處於2001年被高檢院授予全國控申舉報文明接待室稱號,2004年被高檢院授予全國檢察機關“文明接待示範視窗”稱號。
歷史沿革
一九七八年,根據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憲法》和中央有關指示精神,
山東省人民檢察院煙臺分院及各縣市檢察院重新恢復組建。十月一日,煙臺分院及所轄的十六個縣市院正式辦公,中斷了十年的檢察工作重新恢復,全區年度編制204人,分院18人,到年底全區實有幹部154人。
一九七九年,為迎接一九八零年《刑法》、《刑事訴訟法》的實施,根據上級指示,煙臺分院積極配合組織人事部門選調幹部,十月後大批幹部調入, 煙臺分院達64人,全區700人。本年全區編制777人,煙臺分院83人。
一九八零年至一九八二年,機構編制無大變化。
一九八三年三月,煙臺地區改為
煙臺市,煙臺分院隨之改稱山東省煙臺市人民檢察院。原煙臺市人民檢察院和
福山縣人民檢察院分別更名為
芝罘區人民檢察院和
福山區人民檢察院。同時,萊西縣檢察院劃為
青島市人民檢察院領導。
一九八四年, 全市共有檢察幹部802人,市院78人。
一九八五年, 全市編制為913人,市院104人,年終全市實有幹部946名, 市院110 名。
一九八八年二月四日,根據煙編(1988)17號文通知,煙臺市人民檢察院在煙臺市與威海市行政區劃調整後,威海市檢察院單列,
威海縣、乳山縣、
文登縣檢察院劃為威海市檢察院領導,煙臺市檢察院抽編27人給
威海市人民檢察院,煙臺市院定編為77人。同年7月19日煙編(1988)108號文通知增加市院編制41人,至此煙臺市檢察院編制數位118人。年終實有115人。
一九九零年三月二十七日市編委、市委政法委、市檢察院以檢政字(90)第12號文規定從萊州市檢察院抽調5名編制充實煙臺市檢察院,市院編制總額為123人。4月19日,煙編(90)35號文批覆從芝罘、福山兩區各劃轉3名編制,市院劃轉6名編制組建市檢察院派出機構-煙臺市
煙臺經濟技術開發區檢察院,市院編制為117名,年末市院實有人數116人。
一九九零年五月,魯(1990)101號文、(政)發(1990)號文規定, 該煙臺市檢察院增加編制, 煙臺市檢察院增為122, 年末實有116人。
一九九一年九月二十五日,煙編(1991)101號文通知增加編制6,市院編制為128名,年末實有人數116人。
一九九四年五月三十日,煙編(1994)30號文通知增編4人。同年6月2, 煙編(1994)35號文同意設立“煙臺市檢察官培訓中心 ”,屬市院下屬
全民所有制工業單位, 規格為科級,暫定編制為15 人,其中可配備“中101 ”正副主任2人。同年8月12日,煙編(1994)47號文通知增加編制20明,從市院劃轉10個編制組建萊山區人民檢察院。至此,市院編制數位142名,年末實有129人。
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九日,煙辦普發(1997)44號文批准通過《煙臺市人民檢察院機構改革方案》,人員編制在142人基礎上增加10人,定編為152人。其中檢察長1明,副檢察長4名;
反貪污賄賂局局長1名(副處級);政治處主任1名(副處級);科級領導職數43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年末實有145人。
二OO一年十二月三十日,煙辦普發(2001)50號文批准通過《煙臺市人民檢察院機構改革方案》,人員編製成為137名,其中檢察長1名, 副檢察長4名;政治部主任1名(
副處級),反貪污賄賂局局長1名(副處級);科級領導職數42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
二OO二年, 機構編制無變化。
二OO一年十二月三十日,煙辦普發(2001)50號文批准《煙臺市人民檢察院機關機構改革方案》,規定市檢察院內設14個職能部門:辦公室、政治部、
偵查監督處、公訴處、
反貪污賄賂局(內設綜合指導處、偵查處、
職務犯罪大要案偵查指揮中心辦公室)、瀆職侵權檢察局、
監所檢察處、民事行政檢察處、控告申訴檢察處、職務犯罪預防處、檢察技術處、法律政策研究室(掛
檢察委員會秘書處牌子)、警務處(對外稱法警大隊)、行政裝備處。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協助院領導處理檢察政務, 組織協調院重要工作部署、重大決策的貫徹實施,組織安排機關重要會議和重大活動;負責檔案起草;管理秘書事務;處理檢察信息,編髮
工作簡報;處理機要文電;負責人大代表聯絡工作;負責檢察統計、檔案管理、保密、督查、外事等工作;對下級人民檢察院相關業務進行指導。
(二)政治部
協同市委主管部門與縣市區黨委、開發區工委負責全市
檢察機關黨的建設和隊伍建設工作;開展政治思想工作;協同市委組織部門和當地黨委考察縣區
市人民檢察院領導班子,按有關規定辦理有關任免手續;協同市機構編制主管部門管理全市檢察機關的機構和人員編制;負責全市檢察機關檢察官等級管理、
司法警察警銜報批和
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申報工作;負責全市檢察機關表彰獎勵工作; 負責院機關和事業單位的組織人事、勞動工資、計畫生育和
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組織指導全市檢察機關宣傳教育工作。
政治部內設組織人事處、宣傳教育處。
負責對全市刑事犯罪案件(包括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偵查的貪污賄賂、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瀆職等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審查批捕、
決定逮捕和
立案監督、
偵查活動監督工作的指導;承辦應當由
市人民檢察院辦理的審查批捕、決定逮捕案件和覆核、複議案件;承擔應當由市人民檢察院負責的立案監督、偵查活動監督工作;審查批准延長
羈押期限案件;承辦下級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工作中重大
疑難案件和疑難問題的請示;指導未成年人嫌涉犯罪案件的審查批捕工作;掌握全市社會治安動態情況,參與處置重大突發事件;研究制訂全市偵查監督檢察業務工作計畫、規定和辦法。
(四)公訴處
負責對全市刑事犯罪案件(包括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偵查的貪污賄賂、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瀆職等犯罪案件)的
審查起訴、出庭公訴、抗訴工作的指導; 負責對全市
檢察機關對
偵查活動和
刑事審判起訴的
刑事案件;對下級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刑事案件或市中級人民法院
開庭審理的
第一審和
第二審公訴案件,出庭履行職務;對市中級人民法院確有錯誤的第一審的刑事判決和裁定,向省
高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確有錯誤的刑事判決和裁定, 依法向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對市中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確有錯誤的刑事判決和裁定,提請省人民檢察院依法提出抗訴;承辦下級人民檢察院公訴工作中重大
疑難案件和疑難問題的請示;指導未成年人嫌涉犯罪案件的
審查起訴、出庭公訴及相關工作;研究制訂全市審查起訴和公訴檢察業務工作計畫、規定和辦法。
負責對全市
檢察機關辦理貪污賄賂、
挪用公款、
巨額財產來源不明、隱瞞境外存款、私分國有資產、私分罰沒財物等犯罪案件偵查工作的指導;直接立案偵查重大貪污賄賂等犯罪案件;組織、協調、指揮跨縣市區的重特大貪污賄賂等犯罪案件的偵查及個案協查工作;研究分析全市貪污賄賂等犯罪的特點、規律、提出懲治對策; 承辦下級人民檢察院反貪污賄賂工作中重大
疑難案件和疑難問題的請示;研究制訂全市貪污賄賂檢察業務工作計畫、規定和辦法。
反貪污賄賂局內設綜合指導處、偵查處和
職務犯罪大要案偵查指揮中心辦公室。
(六)瀆職侵權檢察局
負責對全市
檢察機關辦理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瀆職犯罪和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
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等案件偵查工作的指導;直接立案偵查全市性重大
瀆職侵權犯罪案件; 直接立案偵查省人民檢察院
指定管轄的案件和經省人民檢察院決定受理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組織、協調、指揮跨縣市區的重特大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的偵查及個案提出懲治對策;承辦下級人民檢察院瀆職侵權檢察工作中重大
疑難案件和疑難問題的請示;研究制訂全市瀆職侵權檢察業務工作計畫、規定和辦法。
負責對全市檢察機關對刑罰執行機關執行刑罰的活動,對減刑、假釋、保外就醫等變更執行和監獄、
看守所、
勞動教養機關的活動是否合法以及
超期羈押實行監督工作的指導;負責對全市
檢察機關辦理
刑罰執行和監管改造活動中發生的貪污、賄賂、虐待被監管人、私放在押人員、失職致使
在押人員脫逃和徇私舞弊減刑、假釋、
暫予監外執行等案件偵查工作的指導;負責對全市檢察機關辦理服刑罪犯又犯罪案件和勞教人員犯罪案件審查批捕、
審查起訴、出庭公訴工作, 以及對監獄和公安機關辦理服刑罪犯又犯罪案件、勞教人員犯罪案件
立案監督工作的指導;承擔應當由
市人民檢察院負責的對刑罰執行活動、變更執行和監管改造活動是否合法以及
超期羈押的監督工作;承辦應當由市人民檢察院監所檢察部門立案偵查、審查批捕、審查起訴、出庭公訴和抗訴的案件;受理服刑罪犯及其
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不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勞教人員及其家屬不服勞教決定,向
檢察機關提出的申訴和對監管幹警違法犯罪行為提出的控告;承辦下級人民檢察院
監所檢察工作中重大
疑難案件和疑難問題的請示;研究制定全市監所檢察業務工作計畫、規定和辦法。
(八)民事行政檢察處
負責對全市民事審判、行政訴訟監督工作的指導;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確有錯誤的民事、
行政判決和裁定,按照
審判監督程式,向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對市中級人民法院
開庭審理的民事、行政抗訴案件,出庭履行職務;對市中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確有錯誤的民事、行政判決和裁定,提請省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式提出抗訴;對下級人民檢察院抗訴後再審
維持原判,確有錯誤的民事、行政案件,按照審判監督程式向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研究分析全市民事審判、
行政訴訟監督中的重大疑難問題,提出工作對策;承辦下級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檢察工作中重大
疑難案件和疑難問題的請示;研究制訂全市民事行政檢察業務工作計畫、規定和辦法。
(九)控告申訴檢察處(掛舉報中心、
刑事賠償工作辦公室的牌子)
負責對全市
檢察機關控告申訴、舉報和刑事賠償工作的指導; 受理單位和個人的報案、舉報、控告申訴和犯罪嫌疑人的自首;對舉報線索進行統一管理和分流,對檢察機關管轄的性質不明、難以歸口處理的舉報案件線索進行初查;交辦、督辦有關案件線索;保護、獎勵舉報人;受理服刑犯罪及其
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依法查辦應當由
市人民檢察院辦理的刑事申訴案件,督辦檢查有關部門查報結果;受理刑事賠償申請,承辦應當由市人民檢察院辦理的刑事賠償事項;綜合反映控告申訴、舉報和刑事賠償工作情況;承辦下級人民檢察院控告申訴檢察工作中重大
疑難案件和疑難問題的請示;研究制訂全市控告申訴檢察業務工作計畫、規定和辦法。
(十)職務犯罪預防處
負責對全市檢察機關
職務犯罪預防工作的指導;研究分析全市職務犯罪的特點、規律,提出預防對策;負責對職務犯罪預防工作的法制宣傳;承辦下級人民檢察院有關職務犯罪預防工作疑難問題的請示;研究制訂全市職務犯罪預防業務工作計畫、規定和辦法。
(十一)檢察技術處
負責對全市
檢察機關檢查技術和信息化建設工作的指導;研究制訂並組織實施全市檢察技術和信息工作發展規劃;承擔
市人民檢察院和下級人民檢察院送檢的重特大案件和
疑難案件的物證檢驗、鑑定和文證審查工作,組織重大疑難案件的會檢;負責市人民檢察院和全市檢察機關計算機網路管理工作;負責全市檢察技術和信息科研、學術交流工作及專業技術培訓;研究制訂全市檢察技術和信息業務工作計畫、規定和辦法。
負責調查研究與檢察工作有關的法律、法規、政策的執行情況,提出意見和建議;承辦本院及下級人民檢察院對檢察工作中具體適用法律問題的請示;組織開展檢察理論研究,對檢察工作中使用法律問題提出司法解釋建議,匯集、整理有關法律、法規草案的修改意見;組織、指導全市
檢察機關執法檢查; 負責編輯檢察工作年鑑和本院檢察委員會及專家諮詢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十三)警務處(對外稱法警支隊)
負責對全市檢察機關
司法警察工作的指導;組織落實全市檢察機關司法警察隊伍建設的規劃和措施;制訂全市檢察機關司法警察管理的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檢查監督司法警察執行法律、法規的情況; 協調、指揮跨區域的重大警務活動; 負責本院直接查處大要案的警務保障工作。
(十四)行政裝備處
負責對全市
檢察機關的行政裝備工作的指導;研究制定全市檢察機關行政裝備工作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負責全市檢察機關的技術裝備、交通工具、武器彈藥、服裝的統籌計畫和管理;負責院機關財務、基本建設、
固定資產管理、贓款贓物保管、各種裝備物資購置、分配等工作;負責機關辦公秩序管理、內部保衛、行政接待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