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市違法建設治理辦法

《無錫市違法建設治理辦法》共五章三十八條 ,自2018年9月1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無錫市違法建設治理辦法
  • 實施時間:2018年9月1日
辦法全文,辦法解讀,制定必要性,依據過程,主要內容,

辦法全文

無錫市違法建設治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有效治理違法建設,維護城鄉規劃建設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無錫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違法建設的防控、查處等治理活動。
本辦法所稱違法建設,包括下列違反城鄉規劃、市容環境等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
(一)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
(二)未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
(三)未經批准進行臨時建設或者未按照批准內容進行臨時建設的;
(四)臨時建(構)築物超過批准期限未拆除的;
(五)不符合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或者城市容貌標準進行建設的;
(六)其他違反城鄉規劃、市容環境等法律、法規進行建設的情形。
違法建設事實持續存在的,屬於違法建設的繼續狀態。
交通運輸、文物保護、園林綠化、人民防空、消防、水務等有關法律、法規對違法建設治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違法建設治理遵循屬地管理、分級負責、預防為主、源頭控制、依法治理、快速處置的原則。
第四條 市、市(縣)區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內違法建設治理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違法建設治理工作制度和查處協調聯動機制,統籌協調違法建設治理工作;
(二)部署、督促相關部門落實違法建設治理工作措施;
(三)組織、指導、協調違法建設治理聯合執法;
(四)建立並落實違法建設治理工作責任制、行政問責制
和目標考核制;
(五)保障違法建設治理工作經費;
(六)其他與違法建設治理相關的職責。
市(縣)、區人民政府具體負責違法建設強制拆除的組織、協調工作。
第五條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負責查處城市、鎮規劃區範圍內的違法建設;鎮人民政府、經授權的街道辦事處負責查處村莊規劃區內的違法建設。
以上負責違法建設查處工作的行政機關,統稱為查處機關;市(縣)、區人民政府對違法建設查處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公安機關負責對違法建設治理中阻礙執行公務、擾亂社會治安秩序等違法犯罪行為進行查處。
第六條行政審批、城鄉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國土資源、市政和園林、交通運輸、司法行政、水利、文化、人民防空、農林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違法建設治理工作。
第七條違法建設不受法律保護,違法建設被依法拆除的,不予補償。
第八條違法建設單位和個人的信息應當依法納入社會信用體系。
第二章防控
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以及相關部門、街道辦事處、社區居(村)民委員會應當加強違法建設治理工作的宣傳,提高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遵守城鄉規劃、市容環境等法律法規和監督違法建設意識。
第十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舉報違法建設。
查處機關應當建立健全違法建設舉報制度,向社會公布舉報電話、電子信箱和網站並接受舉報。
查處機關應當及時調查處理舉報情況,將處理情況反饋舉報人,並為舉報人保密。
第十一條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國土資源等部門應當定期組織違法建設防控集中巡查,建立與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違法建設防控工作銜接聯動機制,定期對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巡查工作進行專業培訓。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和完善違法建設防控日常巡查工作機制,明確責任人員、責任區域、巡查時段、巡查重點以及具體措施,落實巡查責任。
第十二條社區居(村)民委員會在其管理範圍內發現違法建設行為的,應當予以勸阻,做好書面記錄;勸阻無效的,應當立即向查處機關報告。
第十三條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當會同市國土資源、城鄉規劃、市場監督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審批等部門建立違法建設治理信息共享平台和溝通機制,利用違法建設監控系統、城市管理視頻監控、衛星遙感監測、城市基礎地理信息系統等技術手段和信息資源,實現信息互通和數據共享。
第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履行違法建設防控職責:
(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對附有違法建設的建設工程,不得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對出租房屋登記備案,發現違法的建(構)築物出租的,及時移交查處機關;對物業服務企業履行違法建設治理協助義務實行信用記分管理。
(二)行政審批部門應當嚴格建設工程驗線和規劃核實,對不符合規劃許可內容的建設工程,不得通過規劃核實。
(三)國土資源部門對查處機關依法抄告的附有違法建設的建築,在違法狀態消除前不得辦理變更、轉移、抵押登記等手續。
(四)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查處房地產開發(銷售)企業、房地產權利人、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等在廣告中出現的可以擅自進行房屋結構改造、改變使用面積的虛假宣傳。
(五)公安機關對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執法人員執行公務以及鼓動、組織、參與暴力抗法的違法行為人依法予以治安處罰;對涉嫌刑事傷害以及查處機關移送的涉嫌其他犯罪的違法建設案件依法立案;對嚴重破壞治安秩序的違法行為人依法予以帶離現場,必要時依法實行交通管制、現場管制等措施。
查處機關應當將違法建設查處結果抄告相關部門;對查處機關抄告的以違法建設作為生產、經營場所的單位和個人,相關部門不得為其辦理相關證照、登記或者備案手續;已經辦理的,按照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五條勘察設計單位不得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確定的內容提供施工圖紙。
施工單位、監理單位不得承建、監理未依法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建設項目。
第十六條房地產開發(銷售)企業、房地產權利人、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不得以可以擅自進行房屋結構改造、改變使用面積等手段銷售房屋。
第十七條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在住宅區內進行建設活動,應當在開工前告知物業服務企業;未告知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按照約定禁止施工人員、車輛、工具和材料等進入住宅區。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建立物業管理區域巡查制度,發現違法建設行為的應當予以勸阻,做好書面記錄;勸阻無效的,應當立即向查處機關報告。
第十八條對在建的違法建設,查處機關應當即時採取下列處置措施:
(一)責令違法建設當事人立即停止建設並實施現場監管;
(二)違法建設當事人不停止建設行為的,依法採取查封施工現場、消除違法狀態等措施。
第十九條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企業在向用戶提供服務前應當查驗房屋權屬等有關證明;查處機關應當將查處的違法建設書面告知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企業,並抄告違法建設當事人。
在不影響違法建設當事人正常生活的情形下,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企業不得為違法建設提供服務。
第三章 查處
第二十條查處機關發現違法建設或者接到違法建設舉報後,應當立即進行核查。
經核查屬於本機關職責範圍的,應當立即受理;不屬於本機關職責範圍的,應當在24小時內將案件移送有權機關,接受移送的機關應當及時受理。
接受移送的機關認為不屬於本機關職責範圍的,不得再行移送,應當在24小時內報請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指定管轄。
第二十一條查處機關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對違法建設進行區分:
(一)是否屬於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
(二)是否屬於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
(三)是否屬於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又不能拆除的。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第二十一條所稱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情形,包括:
(一)占用城市道路、消防通道、消防登高面、廣場、綠地、河湖水面、地下工程、軌道交通設施、通訊設施或者壓占城市管線、永久性測量標誌的;
(二)占用風景名勝區、各級文物保護單位保護範圍用地進行建設的;
(三)違反建築間距、建築退讓城市道路紅線、建築退讓用地邊界等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或者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的強制性內容的;
(四)擅自在建築物樓頂、退層平台以及配建的停車場地進行建設的;
(五)擅自在已經建成並交付使用的住宅區內新建、擴建、改建建(構)築物的;
(六)擅自在城市道路兩側進行建設,嚴重影響城市景觀的;
(七)其他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第二十一條所稱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又不能拆除的情形,包括:
(一)拆除將影響相鄰建築安全的;
(二)拆除將對無過錯利害關係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第二十四條查處機關需要對違法建設作專門認定的,相關職能部門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作出明確答覆;情況複雜的,應當在4個工作日內作出明確答覆。
查處機關在調查核實違法建設過程中,可以查閱、調取、複製與違法建設有關的檔案資料,有關部門和機構應當予以配合,並免費提供。
第二十五條查處機關查處違法建設應當自調查終結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決定;案情重大或者複雜的,經本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期,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0個工作日。
第二十六條查處機關作出限期拆除決定的,違法建設當事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自行拆除違法建設。
違法建設當事人逾期不拆除的,查處機關應當在24小時內催告違法建設當事人自行拆除;經催告,違法建設當事人仍不自行拆除違法建設的,經市、市(縣)區人民政府同意,查處機關作出強制拆除決定。
強制拆除決定作出後,查處機關應當依法送達,並在違法建設所在地的顯著位置和本級人民政府、本單位入口網站公告,限期違法建設當事人自行拆除。
違法建設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查處機關應當依法強制拆除。
第二十七條無法確定違法建設的建設者、所有人、管理人的,查處機關可以在違法建設所在地顯著位置或者公共媒體發布公告,督促建設者、所有人、管理人依法接受處理;公告期限不得少於60日。
公告期限屆滿仍無法確定建設者、所有人、管理人的,經市(縣)、區人民政府同意,查處機關依法強制拆除。
第二十八條實施強制拆除時,查處機關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違法建設當事人是個人的,通知當事人本人或者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同住成年家屬到場;違法建設當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到場;違法建設當事人拒不到場的,不影響強制拆除實施。
(二)責令違法建設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將違法建設內財物搬離;拒不搬離的,查處機關可以將財物登記造冊、妥善存放,並通知違法建設當事人限期領取;違法建設當事人拒絕領取或者未在限期內領取的,依法處置;對易腐爛、易變質的物品,依法進行拍賣或者變賣。
(三)製作現場筆錄並錄音錄像。
(四)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查處機關可以委託公證機關對強制拆除過程進行公證。
第二十九條強制拆除可以委託具有專業資質的單位實施。
第三十條違法建設當事人應當配合查處機關的違法建設查處工作,不得拒絕、阻礙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
第三十一條查處違法建設,需要進行評估、鑑定、測繪、聽證、公告或者依法中止的,所需時間不計入查處時限。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辦法,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三條違法建設單位和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治安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隱藏、轉移、變賣或者損毀查處機關依法查封的財物的;
(二)組織、策劃、教唆、煽動民眾或者以暴力、威脅等方式阻礙查處機關查處、查封、拆除違法建設的;
(三)其他妨礙查處機關依法執行公務的。
第三十四條負有違法建設治理工作職責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違法建設治理中未履行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消極懈怠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規定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社區居(村)民委員會發現違法建設不予勸阻制止、不及時報告的,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予以批評,責令改正。
第三十六條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工作人員實施、參與、包庇違法建設以及阻撓違法建設查處工作的,查處機關除依法強制拆除違法建設外,應當提請有關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國土資源部門依法查處土地違法行為涉及相關違法建設治理的,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自2018年9月1日起實施。

辦法解讀

制定必要性

違法建設是影響城鄉規劃實施、阻礙城鄉建設進度、增加城鄉建設成本、破壞社會公平正義的一大頑疾,尤其是近來,隨著我市城鄉建設步伐的不斷加快,一些單位和個人借拆遷搭違法建設、借違法建設爭補償、借補償得利益,嚴重破壞了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的嚴肅性和社會的公序良俗,阻礙了城鄉健康有序發展。違法建設治理工作的難點主要表現為:一是違法建設數量多,在建和積存違法建設並存,在建違法建設防控乏力,積存違法建設清理難度較大,跟風違法建設時有發生;二是違法建設種類多,既包括生產經營用房,又包括藉機“發拆遷財”的臨時搭建,既有侵害公共空間的違法建設,又有拆老建新的改善性違法建設;三是違法建設速度快,違法建設當事人往往採取節假日或夜間施工的快速施工方式逃避執法機關的制止查處;四是查處難度大,違法建設當事人不配合調查,有的甚至阻擾執法、暴力抗法,性質嚴重,影響惡劣;五是執法效率不高,由於相關法律規定原則性強、操作性差,加之法律認識偏差,導致違法建設查處周期較長,不能即時快速查處違法建設,增加了行政機關的執法成本和當事人的違法成本,造成社會資源的浪費;六是防控體系還不健全,管理部門缺乏現場處置措施,整治效率不高,相關職能部門聯繫不夠緊密,難以形成工作合力。因此,為了進一步加強違法建設治理,為違法建設治理提供法律支撐和法制保障,制定一部切合我市實際的規章非常迫切和必要。

依據過程

《辦法》的制定,主要依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江蘇省城鄉規劃條例》《無錫市城鄉規劃條例》《無錫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參照了《無錫市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辦法》、住建部《關於進一步加強違法建設治理工作的通知》等規章規範性檔案,並參考了上海、浙江、武漢、瀘州、南寧、泰州等外省市的立法經驗。
2017年初,市城管局成立了立法工作領導小組和調研起草小組,著手對在建違法建設處置工作進行調研論證,在廣泛調研、總結我市違法建設治理經驗和借鑑重慶、廣州、武漢、瀘州、泰州等地立法經驗的基礎上,起草了《無錫市在建違法建設處置辦法(送審稿)》。送審稿報送市政府後,根據市政府分管領導指示,市法制辦、市城管局在原送審稿的基礎上,擴大了適用範圍,形成了《無錫市違法建設治理辦法(徵求意見稿)》。按照立法程式,市法制辦就徵求意見稿廣泛徵求相關職能部門和各市(縣)、區意見,並通過市政府網站、市法制辦網站、今日頭條、無錫發布等形式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結合修改建議和意見,市法制辦和市城管局反覆進行修改,對部門意見分歧較大的內容進行會商,還就一些主要制度設計召開了立法專家論證會進行論證,形成修改稿後再次聽取市有關部門以及基層城管執法部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意見和建議、並與市政協進行立法協商。市領導還專門召開會議就相關問題進行協調,形成了提請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的《辦法(草案)》。

主要內容

《辦法》共五章三十八條,包括總則、防控、查處、法律責任、附則等章節,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作出重點規定:
(一)關於違法建設執法主體
《辦法》從科學、合理確定相關地區和職能部門違法建設治理職責的角度出發,明確城市行政管理執法部門負責查處城市、鎮規劃區範圍內的違法建設,鎮人民政府、經授權的街道辦事處負責查處村莊規劃區範圍內的違法建設,其他政府職能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違法建設查處工作,同時還明確公安機關負責對違法建設治理中阻礙執行公務、擾亂社會秩序等違法犯罪行為進行查處(第五條)。
(二)關於違法建設防控日常巡查工作機制
《辦法》從強化源頭控制的角度出發,建立健全了違法建設防控源頭控制機制:一是明確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和完善違法建設防控日常巡查工作機制,明確責任人員、責任區域、巡查時段、巡查重點以及具體措施,落實巡查責任;二是明確社區居(村)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在違法建設治理中的發現、勸阻和報告責任;三是明確相關職能部門要利用城市管理視頻監控、衛星遙感監測、城市基礎地理信息系統等技術手段建立違法建設治理信息共享平台,實現信息互通和數據共享(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
(三)關於違法建設治理的社會責任
違法建設治理工作是一項複雜的系統工程,不僅需要政府職能部門齊抓共管,更需要社會各界廣泛參與。《辦法》就相關內容進行了明確,勘察設計單位不得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確定的內容提供施工圖紙;施工單位、監理單位不得承建、監理依法應當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而未取得的建設項目;房地產開發(銷售)企業、房地產權利人、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不得以可以擅自進行房屋結構改造、改變使用面積等手段銷售房屋;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建立物業管理區域巡查制度,發現違法建設行為的應當予以勸阻並做好書面記錄,勸阻無效的,應當立即向查處機關報告(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
(四)關於在建違法建設處置
《辦法》對實踐中存在且處置難度較大的“夜間工程”、“節假日工程”等在建違法建設採取零容忍態度:一是明確對在建的違法建設,查處機關可以責令違法建設當事人立即停止建設並實施現場監管;二是違法建設當事人不停止建設行為的,依法採取查封施工現場、消除違法狀態等措施;三是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企業在向用戶提供服務前應當查驗用戶房屋權屬等有關證明,查處機關應當將查處的違法建設書面告知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企業,並抄告違法建設當事人;在不影響違法建設當事人正常生活的情形下,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企業不得為違法建設提供服務(第十八條、第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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