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市舊住宅區整治改造管理辦法

無錫市舊住宅區整治改造管理辦法,城鄉建設方面相關法規,由無錫市政府於2011年5月10日頒布,錫政發78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無錫市舊住宅區整治改造管理辦法
  • 地方:無錫市
  • 類型:管理辦法
  • 時間:2011-5-10
法規頒布,法規內容,

法規頒布

無錫市舊住宅區整治改造管理辦法
城鄉建設
錫政發78號
無錫市政府
2011-5-10

法規內容

各市(縣)和各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現將《無錫市舊住宅區整治改造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一一年五月十日
無錫市舊住宅區整治改造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本市舊住宅區整治改造管理,規範整治改造行為,最佳化人居環境,提升城市功能,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崇安、南長、北塘、濱湖(馬山地區除外)區域內建築面積2萬平方米以上、無拆遷規劃的舊住宅區整治改造,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舊住宅區,是指1998年12月1日前交付使用,房屋失管失修、配套設施缺損、環境髒亂差的住宅區。但不包括商品住宅小區。
本辦法所稱舊住宅區整治改造,是指以滿足居住需要,結合住宅區實際,進行的房屋維修養護、改善基礎設施、環境綜合治理、完善配套設施等活動。
第四條舊住宅區整治改造堅持政府支持、居民自願的原則,按照提升功能、完善設施、規範管理、整治出新的要求,實現舊住宅區房屋完好、道路平整、雨污分流、環境美化、設施配套、管理規範的目標。
第五條市、區舊住宅區整治改造工作領導小組統一領導轄區內舊住宅區整治改造工作。
市舊住宅區整治改造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整治改造辦公室)設在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市整治改造辦公室負責指導、監督和協調舊住宅區整治改造工作;區整治改造辦公室具體負責本轄區內舊住宅區整治改造實施工作。
發展和改革、財政、規劃、建設、城管、市政園林、環保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舊住宅區整治改造工作。
第六條舊住宅區整治改造應當將控源截污、平改坡、立面出新、停車泊位建設、安全防範、郵政通訊、水電氣改造等納入統一規劃,分步實施、有序進行。
第七條舊住宅區整治改造應當制定年度改造計畫。舊住宅區年度改造計畫必須根據市政府當年確定的總量預算,按照量入為出的原則分步實施。
第八條舊住宅區整治改造由所在地街道在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提出改造項目建議,報所在區整治改造辦公室。
各區整治改造辦公室根據市舊住宅區整治改造計畫,結合轄區實際情況,提出改造推薦項目並制定初步方案和經費概算,將整治改造主要內容通過街道向居民徵求意見,在獲得2/3以上業主或者使用人同意,並經區政府同意後,於每年9月底之前向市整治改造辦公室提出申請。
市整治改造辦公室在30個工作日內組織規劃、財政、建設、住保房管、城管、市政園林、供電、郵政、廣電等相關部門和單位實地踏勘,並徵求意見,初步確定下一年度改造項目和改造方案。
各區整治改造辦公室根據初步確定的改造項目和改造方案在30個工作日內編制實施方案,並向居民公示。
符合條件未經改造的成片舊住宅區或者經過改造但已超過10年以上的舊住宅區,可以優先改造。
第九條區整治改造辦公室編制的實施方案應當包含以下內容:
(一)工程總平面圖;
(二)施工組織設計;
(三)屋面、外牆、樓道、落水管、道路、地下管線、環衛設施、綠化、停車泊位等工程施工方案;
(四)改造工程預算;
(五)改造後的長效管理機制和方案;
(六)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第十條市發改委會同市整治改造辦公室組織相關部門和有關專家對實施方案進行論證,改造工程預算由市政府投資評審機構審核。
經論證可行且審核通過的,市整治改造辦公室按照規定程式辦理立項等有關申請和審批手續,報請市舊住宅區整治改造工作領導小組同意後下達年度改造計畫和資金分擔計畫,指導各區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舊住宅區整治改造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改善基礎設施。完善和疏通雨水管網,保證排水暢通;改建環衛設施;結合整治改造實施控源截污,確保污水達標排放;新鋪和整修小區道路,保證道路平整。
(二)完善配套設施。封閉圍牆、改建出入口、增設宣傳設施、增建無障礙設施、完善居民活動場所、改建停車泊位等。
(三)維修公共部位。修繕屋面、外牆,消除房屋破損和滲漏,修補粉刷外牆、樓道、樓梯扶手,更換落水管等公共設施,根據需要進行平改坡改造。
(四)提升綠化品位。進行綠化補種,合理配置各類植物,綠化分布合理,與周邊環境融為一體。
(五)推行節能改造。根據節能改造計畫,採用節能新技術,逐步推廣建築節能套用。
(六)推進長效管理。建立長效管理機制,鞏固整治改造成果。
第十二條城管部門應結合整治改造,對舊住宅區內各類違章建築物、構築物進行拆除。
各相關專業部門結合整治改造對小區內路燈、燃氣、自來水、供電、郵政、技防、消火栓、廣電、體育等設施進行改造、升級。
第十三條舊住宅區整治改造工程應當嚴格按照批准的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和建設標準組織實施,不得擅自變更實施方案。確需變更的,須經市舊住宅區整治改造工作領導小組核准。未經核准的,超支資金由區自行承擔。
第十四條舊住宅區整治改造工程應當依法通過政府採購公開招標方式,擇優選擇具備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
第十五條舊住宅區整治改造工程應當嚴格執行工程監理制度,執行現行國家質量檢驗評定標準,積極運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產品,推廣節能改造,符合環保標準。
第十六條施工單位應當做好現場警示標誌設施等安全防護工作,文明施工,減少擾民。
第十七條所在地街道、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應當配合舊住宅區整治改造工作,做好動員、組織和宣傳工作,及時協調解決改造中的矛盾。
第十八條舊住宅區整治改造竣工驗收由市整治改造辦公室組織業主代表和相關單位進行,驗收合格後由管理單位接管。
轄區街道是舊住宅區整治改造後長效管理的責任部門,負責聯合住保房管、公安、城管、市政園林、環保、物價等部門建立小區內衛生、綠化、治安、停車泊位、房屋維修等長效管理機制,監督物業管理單位實施;無管理單位的,由轄區街道接管,負責落實長效管理措施,鼓勵在條件成熟的情況下推行業主自治管理。
第十九條舊住宅區整治改造工程質量保修責任由施工單位按相關規定承擔。
第二十條舊住宅區整治改造費用實行專項賬戶、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條舊住宅區整治改造資金政府支持部分由市、區兩級財政按照6:4的比例分擔。市整治改造辦公室下達各區舊住宅區整治改造計畫任務和資金分擔計畫後,各區應根據工程進度將區政府財政承擔部分劃入市住保房管局舊住宅區整治改造資金專戶,市級財政承擔部分應當同步到位。
與居民個人利益直接相關的非基本整治項目,由受益人按規定承擔相應費用。
第二十二條舊住宅區整治改造費用包括:勘察設計、可行性研究、建築安裝工程、工程監理、工程審計等費用。
第二十三條舊住宅區整治改造工程建設資金按計畫、按概(預)算、按契約、按進度撥付。
第二十四條舊住宅區整治改造工程實行政府評審制度,由市政府投資評審機構負責舊住宅區整治改造工程資金的跟蹤審核。重點審核項目概、預、決(結)算,工程招標檔案及標底,契約、重大變更,以及資金的使用情況。
第二十五條各區在舊住宅區整治改造工程竣工後,應當及時編制項目竣工決算報告,提供完整的項目竣工決算資料,報市政府投資評審機構決算審核。
市政府投資評審機構應當在接到完整的項目竣工決算資料後,及時完成各分項工程竣工決算審核,並出具竣工財務決算報告。
第二十六條供電、供水、排水、路燈、供氣、通訊、廣電、技防、體育設施等改造資金和改造後的日常維護管理由各專業部門承擔。
第二十七條舊住宅區整治改造工程中涉及業主房屋完善功能配套等改擴建項目由市整治改造辦公室另行制定實施意見。
第二十八條由轄區街道對改造後的舊住宅區進行管理的,可根據實際需要,經物價部門批准,向業主或者使用人收取基本的環境保潔、綠化養護、秩序維護、車輛停放等費用。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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