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市快遞管理辦法

《無錫市快遞管理辦法》經2014年9月22日無錫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14年9月29日無錫市人民政府令第148號公布。該《辦法》分總則、促進與保障、快遞服務、安全管理、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7章56條,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無錫市快遞管理辦法
  • 發布機關:無錫市人民政府
  • 文號:無錫市人民政府令第148號
  • 類別:政府規章
  • 發布時間:2014年9月29日
  • 施行時間:2015年1月1日
基本信息,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促進與保障,第三章 快遞服務,第四章 安全管理,第五章 監督管理,第六章 法律責任,第七章 附 則,

基本信息

無錫市人民政府令
第148號
《無錫市快遞管理辦法》已經2014年9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長汪泉
2014年9月29日

管理辦法

無錫市快遞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快遞管理,保障快遞安全,保護用戶合法權益,促進快遞行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江蘇省郵政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快遞業務以及相關保障、服務、安全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快遞服務是現代服務業的重要組成部分。
市、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完善快遞業發展政策,引導、扶持快遞業發展,提升快遞服務水平,促進產業聯動,滿足經濟社會需要。
第四條 市郵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快遞業務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郵政管理部門可以委託市(縣)相關部門,具體負責本轄區內快遞業務的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和改革、經濟和信息化、商務、國家安全、公安、工商、國土資源、建設、城鄉規劃、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交通運輸、海關、出入境檢驗檢疫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快遞業務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鼓勵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套用現代信息、自動化、物聯網等技術,開展技術改造和創新,高效利用交通運輸資源,降低能源消耗,發展低碳快遞。
第六條 快遞行業協會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及其章程規定,制定快遞行業規範,加強行業自律,為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提供信息、培訓等服務,促進快遞行業的健康發展。

第二章 促進與保障

第七條 市、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快遞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將快遞服務設施布局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綜合交通運輸體系規劃,保障快遞業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
市郵政管理部門應當編制快遞業發展規劃,並會同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等部門編制包括快遞園區、快件處理場所、城鄉快遞服務網點等在內的快遞服務設施專項規劃;快遞業發展規劃、快遞服務設施專項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八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的現代服務業發展引導資金,應當為快遞業發展提供支持。
第九條 市、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快遞服務設施建設,統籌考慮快遞投資項目用地需求,合理安排用地指標。
鼓勵將工業舊廠房、倉庫和存量土地資源用於快遞業發展,涉及原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或者用途改變的,經批准可以採取協定出讓方式辦理用地手續。
第十條 鼓勵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總部或者區域總部落戶本市;符合條件的,按照規定享受本市總部經濟的相關政策。
第十一條 蘇南快遞產業園等快遞園區應當根據園區規劃,建立健全運行管理機制,完善園區功能,推動快遞產業集聚發展。
第十二條 鼓勵有條件的工業園區、住宅區、商業區為設定快遞服務網點提供便利。
鼓勵利用城市配送網路、郵政網點、村郵站、城市社區工作站、農村服務中心、便利店等提供快遞服務。
引導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利用城鄉客運班車、客運場站等開展快遞下鄉便民服務。
第十三條 機場應當設定快件監管中心,建立快速安檢、配載、裝卸、交接、運輸通道,為快件快速通行、通關提供便利。
第十四條 新建住宅區應當設定與其規模相適應的快遞服務場所。
舊住宅區整治改造時具備條件的,應當將快遞服務場所設定納入提升性項目,滿足居民對快遞服務的需求。
第十五條 鼓勵在機關、企業事業單位、高等院校、車站、機場、住宅區、商業區等場所設定符合國家《智慧型快件箱》標準的公共智慧型快件箱。
市、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公共智慧型快件箱的投放,並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安全保障。
第十六條 公安交通管理、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在確保全全和不影響通行的前提下,為快遞服務車輛通行、停靠等提供便利;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不得利用快遞服務車輛從事快件運遞以外的經營性活動。
市郵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公安、交通運輸等部門參照省有關規定製定快遞服務車輛管理辦法。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收投快件使用的非機動車,應當按照市郵政管理部門的要求統一標識。
第十七條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住宅區、商業區、學校以及其他封閉管理的場所,應當為快遞服務提供通行、臨時停車、派送等便利。
快遞收派員無法按址當面投交快件,經收件人同意交由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單位收發室代收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單位收發室應當代收、代轉。

第三章 快遞服務

第十八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推進服務質量體系建設,加強快遞服務質量管理,完善安全保障措施,為用戶提供迅速、準確、安全、方便的快遞服務。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提供的快遞服務應當符合快遞服務國家標準,鼓勵提供高於國家標準的快遞服務。
第十九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在其營業場所公示服務種類、服務時限、服務價格、損失賠償、投訴處理等服務承諾事項;服務承諾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發布提示公告。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提供上門取件服務的,應當在承諾或者約定的時限內完成;不能按照約定時限上門取件的,應當及時告知用戶。
第二十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在收寄快件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指導寄件人如實填寫快遞運單;
(二)提示寄件人是否選擇保價或者保險業務;
(三)當場核對內件物品性質等運單信息;
(四)告知寄件人收費標準、賠償方式以及其他注意事項;
(五)準確標註內件物品重量、資費等內容。
第二十一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按照快遞服務標準分揀快件,不得在露天場地堆放、分揀快件,不得野蠻分揀快件。
第二十二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在承諾的時限內將快件投遞到約定的收件地址和收件人,收件人本人無法簽收的,經收件人同意,可以由收件人指定的其他人代為簽收。
因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原因,經兩次免費投遞後尚未投交的快件,仍需投遞的,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可以收取額外費用,但應當事先告知收費標準。
第二十三條 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應當對包裝完好、重量相符的快件予以簽收。
快件註明為易碎品以及外包裝出現明顯破損等異常情況的,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權要求當面開拆驗收。
對內件短少、損毀或者與運單不符的快件,快遞收派員應當在快遞運單上註明情況,並由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和快遞收派員共同簽字;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拒絕簽字的,快遞收派員應當予以註明。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與寄件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二十四條 代收貨款的快件,收件人可以先驗收內件再簽收付款;驗收時,可以檢查內件外觀,清點內件數量,但不能對內件進行試用。
第二十五條 快件發生延誤、丟失、損毀或者內件與運單不符的,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按照與用戶的約定依法予以賠償。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與用戶對賠償事項未約定的,對購買保價的快件,按照保價金額賠償;對未購買保價的快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等法律規定賠償。
第二十六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對於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的快件,應當按照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快件管理規定》處理。
第二十七條 快遞收派員在收寄、投遞過程中,應當穿著具有企業統一標識的服裝,並佩戴工號牌、胸卡或者其他能夠證明其工作身份的有效證件。
第二十八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在經營許可期內不得擅自停止提供快遞服務。
臨時停止或者暫停提供快遞服務的,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向市郵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報告,妥善處理未投遞的快件,並及時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九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妥善應對快遞業務高峰期,制定快遞業務應急預案,做好業務量監測,加強服務網路統籌調度,避免造成快件積壓,並及時向社會發布服務提示,處理用戶投訴。
第三十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按照市郵政管理部門規定的項目收集、統計、分析運營信息,確保有關數據的真實、完整,並按時向市郵政管理部門報送。
第三十一條 提供快件代收、代轉等快遞末端公共服務的,應當具備與其服務相適應的場所、人員以及設備,並接受市郵政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二條 郵政管理、國家安全、公安、海關、出入境檢驗檢疫等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快遞安全保障機制,確保寄遞渠道安全和信息安全。
第三十三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完善安全生產條件,確保生產安全。
第三十四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建立、完善從業人員管理和教育培訓制度,及時、準確、完整地保存從業人員個人信用信息。
第三十五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依法保護用戶的信息安全和通信秘密,除法律明確規定或者用戶書面同意外,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將用戶使用快遞業務的信息提供給任何單位或者個人。
第三十六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設定快件處理場所,應當事先徵詢市郵政管理部門以及有關部門意見,並按照國家規定配備安全檢查設備、預留工作場地,其設計和建設應當符合國家安全機關、海關依法履行職責的要求。
第三十七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依法建立並執行收寄驗視制度。
收寄快件時,對信件以外的快件,應噹噹面驗視內件,符合寄遞規定的,應噹噹場封裝並加蓋收寄驗視戳記;用戶拒絕驗視的,不予收寄。
第三十八條 寄件人交寄快件應當遵守國家禁止寄遞或者限制寄遞物品的規定,不得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九條 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規定寄件人需要出具身份證明的,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要求其出示有效身份證件;依照國家規定需要寄件人提供有關書面憑證的,應當要求其提供憑證原件,核對無誤後方可收寄。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收寄已出具安全證明的物品時,應當如實記錄收寄物品的名稱、規格、數量、重量、收寄時間、寄件人和收件人名址等內容;記錄保存期限不少於一年。
第四十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接受網路購物、電視購物和郵購等經營者委託提供快遞服務的,應當遵守郵政管理部門的規定,與委託方簽訂安全保障協定。
第四十一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發現收寄的快件中有國家禁止寄遞物品的,不得繼續轉發和投遞。
對於依法應當沒收、銷毀的物品或者不能判定其安全性質的物品,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立即向郵政管理、公安、國家安全等部門報告,並配合處理。
對已經收寄但不需要沒收、銷毀的禁止寄遞物品以及一同查處的禁止寄遞物品之外的物品,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與寄件人或者收件人取得聯繫,妥善處理。
第四十二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建立快遞運單實物以及電子檔案管理制度,採取技術措施確保用戶信息安全。
快遞運單的實物保存和電子檔案保存應當滿足快遞服務標準規定的檔案保管期限;保存期滿後,按照規定集中銷毀或者刪除。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三條 市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快遞行業信用評價體系,指導快遞行業協會實行企業信用分類管理和公示制度。
快遞行業協會應當引導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建立完備的自律管理制度,強化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對服務質量、消費維權、誠信經營的評價機制。
第四十四條 市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快遞服務質量社會監督網路,聘請社會監督員對快遞服務質量進行監督。
第四十五條 市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快遞市場監管體系,規範和最佳化行政審批程式,加大市場監管力度,提高行政監管效能。
第四十六條 市郵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可以採取下列監督檢查措施:
(一)進入有關場所進行檢查;
(二)查閱、複製有關檔案、資料、憑證;
(三)約談有關單位和人員;
(四)按照行政強制措施實施程式,查封與違法活動有關的場所,扣押用於違法活動的運輸工具以及相關物品;
(五)經市郵政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對信件以外的涉嫌夾帶禁止寄遞或者限制寄遞物品的快件開拆檢查。
第四十七條 市郵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應當按照法定程式進行監督檢查,並對監督檢查過程中知悉的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予以保密。
市郵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實施監督檢查,應當出示執法證件,並由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共同進行。
被檢查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礙。
第四十八條 市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快遞服務申訴制度,依法及時處理用戶提出的申訴,並自收到申訴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答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利用快遞服務車輛從事快件運遞以外的經營性活動的,由市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在露天場地堆放、分揀快件或者野蠻分揀快件的,由市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規定,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未按照規定收集、統計、分析運營信息,報送有關數據的,由市郵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收寄快件時,未加蓋收寄驗視戳記的,由市郵政管理部門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發現收寄的快件中有國家禁止寄遞物品,繼續轉發和投遞的,由市郵政管理部門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法律法規已規定處罰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五條 市郵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快遞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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