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市市區道路交通安全設施建設管養辦法

《無錫市市區道路交通安全設施建設管養辦法》已經無錫市政府第1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無錫市人民政府於2022年10月18日印發,本辦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無錫市市區道路交通安全設施建設管養辦法
  • 頒布時間:2022年10月18日
  • 實施時間:2022年12月1日
  • 發布單位:無錫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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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建立健全適應現代化發展要求的道路交通安全設施建設管養體系,提升市區道路交通本質安全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蘇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江蘇省公路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市區範圍內的道路,包括公路(普通國省道、縣道、鄉道、村道)和城市道路(快速路、主幹路、次幹路、支路)。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道路交通安全設施,包括智慧型道路交通安全設施(以下簡稱智慧型設施)和一般道路交通安全設施(以下簡稱一般設施)。
  智慧型設施是指交通信號控制、違法抓拍、測速、視頻監控、交通誘導、交通流量採集、安防感知、道路車輛智慧型監測等科技設施及配套所需的網路、存儲、計算等硬體設備。
  一般設施是指交通標誌標線、護欄、隔離欄、警示樁、警示燈、緩衝減速塊等道路配套設施和安全防護設施。
  第四條 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的建設和管養應當遵循“統一規劃布局、科學合理設定、同步配套建設、市區兩級管養”的原則。
  道路交通安全設施實行“四同步”制度,即實施道路新建、改建、擴建等工程(以下統稱道路工程)時,應當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同步投入使用交通安全設施。
  實施道路工程時,與既有道路形成交叉的,交叉口範圍內交通安全設施應納入“四同步”範圍。
  “四同步”制度的執行應當通過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監管平台(以下簡稱設施監管平台)進行監管。
  第五條 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的設計和設定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省、市行業技術標準,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實施。
  市公安機關會同市住房城鄉建設、市交通運輸等部門結合本市實際,適時制定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的設定細則,指導全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的設計、施工和管養工作。
  涉及智慧型網聯套用需求的道路交通安全設施還應當符合《智慧型網聯道路基礎設施建設指南》的相關要求。
  第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有計畫、有步驟地增加和改善道路交通安全設施,將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的建設管養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建立交通安全設施管養經費保障制度,實行專款專用。
  公安、自然資源規劃、住房城鄉建設、市政園林、城管、交通運輸、應急管理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的管理工作。
  第七條 道路交通安全生產專業委員會負責協調、督導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的建設管養。
  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的管養職能機構負責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的管養,可以委託交通工程設計諮詢團隊和交通安全設施專業巡查管養隊伍,保障道路交通安全設施正常運行。
  第八條 智慧型設施的管養職能機構為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一般設施的管養職能機構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普通國省道和縣道由交通運輸部門負責;
  (二)快速路由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
  (三)梁溪區、濱湖區(山水城、胡埭、馬山地區除外)和無錫經濟開發區的城市道路由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
  (四)錫山區、惠山區、新吳區和濱湖區山水城、胡埭、馬山地區的鄉道、村道、城市道路(不含快速路)由所在區人民政府指定一個行政機關負責。
  道路同時承擔公路和城市道路功能的,根據交通運輸部公路年報統計庫中該道路的管養屬性,參照前款規則確定其一般設施的管養職能機構。
  新建鄉道、村道超出本條第二款第四項區域的,由所在區人民政府指定一個行政機關作為其一般設施的管養職能機構。
  區人民政府指定、變更管養職能機構的,應當通知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市交通運輸部門等道路交通安全設施建設和管養的監管單位。
  第九條 建設單位在道路工程立項、可研、初步設計及概算申報時,應當將有關道路交通安全設施建設內容納入項目總投資,在設計道路交通安全設施時,應當主動通過設施監管平台徵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等監管單位的意見,建設單位應當將意見納入設計檔案及施工圖。
  第十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經監管單位確認的設計方案編制招標檔案並組織施工圖設計和施工,相關施工設計圖應當錄入設施監管平台。
  施工過程中,建設單位確需變更工程設計方案中涉及道路交通安全設施內容的,應當按照前條規定重新徵求監管單位的意見。
  第十一條 道路通車前,建設單位應當組織相關單位進行交工驗收,道路配套的交通安全設施工程應當邀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等監管單位參與交工驗收,監管單位應當全過程參與並及時提出整改意見。
  交工驗收前,道路交通安全設施應當建設到位,道路工程中有信號控制、視頻監控等智慧型設施的應當接入啟用。
  第十二條 交工驗收三個月後,建設單位應當組織智慧型設施的專項竣工驗收。
  一般設施的竣工驗收與道路竣工驗收同步完成。
  第十三條 竣工驗收通過後,建設單位應當通過設施監管平台進行驗收備案,錄入地理信息系統點位信息,同時上傳提交竣工資料、資產台賬等相關資料,做好資產信息錄入,由交通安全設施管養職能機構確認後進行正式移交。建設單位應當在竣工驗收後一個月內向相關管養職能機構正式移交道路交通安全設施。
  道路交通安全設施正式移交前,交通安全設施的管養責任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十四條 本辦法實施前已投入使用的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管養職能機構與本辦法規定不一致的,應當由原管養主體單位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設施設定細則的要求逐步進行更新完善後,按照本辦法之規定進行移交。交通安全設施無管養主體單位的,其更新完善由屬地人民政府負責。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定、移動、占用、損毀道路交通安全設施,不得擅自在道路上設定非交通標誌牌。
  戶外廣告、條幅、電桿、管線、綠化樹植等,不得妨礙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的正常使用;影響道路交通安全設施正常使用的,產權單位應當及時排除妨礙;產權單位與使用單位或者管養單位對排除妨礙責任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道路交通安全設施不符合交通管理要求或者存在安全風險隱患,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等監管單位提出整改意見的,管養職能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標準新增、調整、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設施,及時完成整改。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占用道路進行施工作業需要移除、清理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的,應當事先報請交通安全設施管養職能機構同意,並按照相關規範標準設定臨時交通安全設施。施工作業結束後建設單位應當立即恢復道路交通安全設施。
  第十七條 以下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的建設管養由設定單位負責:
  (一)建設單位設定的施工路段臨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
  (二)市政園林、城管、交通運輸等部門設定的橋樑限載標誌、道路隔離帶(欄)、停車標誌標線等道路交通安全設施;
  (三)雖在單位管轄範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道路配套的道路交通安全設施;
  (四)其他依法設定的道路交通安全設施。
  前款規定的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的建設管養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執行,沒有規定的,可以參照本辦法施行。
  第十八條 本市機關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妨礙道路交通安全設施建設管養的,由道路交通安全生產專業委員會進行通報、督辦,責令整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時弄虛作假造成不良後果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理。
  第十九條 道路交通安全設施市、區兩級支出責任劃分由市財政部門會同有關單位明確。
  第二十條 法律、法規、規章對道路交通安全設施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江陰市、宜興市可以參照本辦法施行。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1日。《市政府辦公室印發關於加強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管理的意見的通知》(錫政辦發〔2009〕280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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