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市市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清理方案

《無錫市市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清理方案》無錫市一部地方政府規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無錫市市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清理方案
  • 類別:地方政府規章
檔案全文
無錫市市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清理方案
(2010年11月25日無錫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10年11月30日無錫市人民政府令第116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為解決法律規範之間的矛盾和衝突,確保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立、改、廢與經濟社會發展進程相適應,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做好規章清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經過對市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清理,決定廢止市政府規章8件、規範性檔案18件,宣布失效市政府規章1件、規範性檔案18件,修改市政府規章12件、規範性檔案3件,現行有效市政府規章57件。具體清單如下:
一、決定廢止的市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26件)
┌──┬──────────────────┬───────────┬───────────┐
│序號│市政府規章或規範性檔案名稱稱│ 發布時間及文號 │ 備註 │
├──┼──────────────────┼───────────┼───────────┤
│ │ │1992年8月24日市政府令 │ │
│ 1 │錫市菸草專賣零售管理辦法 │第11號;2004年7月市政 │主要內容與經濟社會發展│
│ │ │府令第73號修訂;2007年│不適應 │
│ │ │12月市政府令第97號修訂│ │
├──┼──────────────────┼───────────┼───────────┤
│ │ │ │依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
│ 2 │無錫市環境噪聲達標區建設管理辦法 │1993年4月市政府令第1號│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條例》│
│ │ │ │已廢止 │
├──┼──────────────────┼───────────┼───────────┤
│ │ │1993年5月14日市政府令 │ │
│ │ │第4號;1998年4月18日市│已被《無錫市地名管理條│
│ 3 │無錫市地名管理實施辦法 │政府令第38號修訂;2004│例》替代 │
│ │ │年7月市政府令第73號修 │ │
│ │ │訂│ │
├──┼──────────────────┼───────────┼───────────┤
│ │ │1994年12月30日市政府令│主要內容已被其他法律法│
│ 4 │無錫市殘疾人專用機動車管理暫行規定 │第18號;2004年7月市政 │規和規章覆蓋│
│ │ │府令第73號 │ │
├──┼──────────────────┼───────────┼───────────┤
│ │ │1996年7月市政府令第27 │原上位法《城市流浪乞討│
│ 5 │無錫市城鎮流浪人員教育遣送暫行辦法 │號;2002年4月30日市政 │人員收容遣送辦法》已於│
│ │ │府令第61號修訂 │2003年廢止 │
├──┼──────────────────┼───────────┼───────────┤
│ │ │1998年1月市政府令第34 │ │
│ 6 │無錫市體育經營活動管理暫行辦法 │號;2003年8月錫政發[20│已被《無錫市體育經營活│
│ │ │03]195號;2004年7月市 │動管理條例》替代 │
│ │ │政府令第73號修訂 │ │
├──┼──────────────────┼───────────┼───────────┤
│ │ │1998年9月市政府令第41 │ │
│ 7 │無錫市河道管理實施細則 │號;2004年7月市政府令 │已被《無錫市河道管理條│
│ │ │第73號修訂;2007年12月│例》替代 │
│ │ │市政府令第97號修訂 │ │
├──┼──────────────────┼───────────┼───────────┤
│ 8 │無錫市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 │2005年4月市政府令第77 │已被《無錫市房屋登記條│
│ │ │號│例》替代 │
├──┼──────────────────┼───────────┼───────────┤
│ 9 │無錫市城鎮房屋產權產籍管理實施細則 │錫政發[1990]51號 │已被《無錫市房屋登記條│
│ │ │ │例》替代 │
├──┼──────────────────┼───────────┼───────────┤
│ 10 │無錫市危險房屋管理辦法 │錫政發[1990]136號│已被《無錫市城市房屋安│
│ │ │ │全管理條例》替代 │
├──┼──────────────────┼───────────┼───────────┤
│ │ │ │已被國宗局第2號令《宗 │
│ 11 │關於我市宗教活動場所登記工作實施意見│錫政辦發[1995]15號 │教活動場所設立審批和登│
│ │ │ │記辦法》替代│
├──┼──────────────────┼───────────┼───────────┤
│ 12 │關於依法規範我市房產登記發證秩序的通│錫政發[1996]232號│主要內容與經濟社會發展│
│ │知 │ │不適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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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無錫市人民政府印發《無錫市城鎮企業職│錫政發[1997]108號│已被錫政發[2008]103號 │
│ │工養老保險辦法》的通知 │ │文替代 │
├──┼──────────────────┼───────────┼───────────┤
│ 14 │關於開展城鎮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錫政發[1998]19號 │已被《無錫市房屋登記條│
│ │意見 │ │例》替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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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無錫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完善市區城鎮│ │已被省政府第36號令 │
│ 15 │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工作的意見 │錫政發[2000]167號│《江蘇省企業職工基本養│
│ │ │ │老保險規定》替代 │
├──┼──────────────────┼───────────┼───────────┤
│ │市政府辦公室轉發市物價局等部門關於配│ │主要內容與經濟社會發展│
│ 16 │合農村稅費改革規範生豬定點屠宰收費管│錫政辦發[2002]92號 │不適應 │
│ │理的實施意見的通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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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無錫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 │已被市政府第114號令 │
│ 17 │金管理辦法 │錫政發[2004]3號 │《無錫市住宅專項維修資│
│ │ │ │金管理辦法》替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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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無錫市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公路環境管理│錫政辦發[2005]35號 │已被《無錫市公路條例》│
│ │的意見│ │替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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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市政府關於印發《無錫市重大危險源安全│錫政發[2005]48號 │主要內容與經濟社會發展│
│ │生產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 │不適應 │
├──┼──────────────────┼───────────┼───────────┤
│ 20 │無錫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無錫市農民基本│錫政發[2005]96號 │已被錫政發[2010]135號 │
│ │養老保險暫行辦法的通知 │ │文替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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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市政府關於進一步完善和落實下崗失業人│錫政發[2005]125號│已被錫政發[2006]111號 │
│ │員再就業優惠扶持政策的通知│ │文替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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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市政府關於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建設項目│錫政發[2005]231號│主要內容與經濟社會發展│
│ │安全管理的實施意見 │ │不適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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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無錫市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管理│錫政辦發[2006]192號 │省實施辦法已廢止 │
│ │暫行辦法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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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市政府關於印發無錫市區城鎮老年居民養│錫政發[2006]458號│已被錫政發[2010]135號 │
│ │老補貼暫行辦法的通知 │ │文替代 │
├──┼──────────────────┼───────────┼───────────┤
│ 25 │轉發市房管局關於進一步調整廉租住房政│錫政辦發[2007]263號 │主要內容與經濟社會發展│
│ │策的通知的通知 │ │不適應 │
├──┼──────────────────┼───────────┼───────────┤
│ │市政府關於印發《無錫市企業安全生產風│ │主要內容與經濟社會發展│
│ 26 │險抵押金管理暫行辦法》和《無錫市企業│錫政發[2008]241號│不適應 │
│ │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實施辦法》的通知 │ │ │
└──┴──────────────────┴───────────┴───────────┘
二、決定宣布失效的市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19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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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市政府規章或規範性檔案名稱稱│ 發布時間及文號 │ 備註 │
├──┼──────────────────┼───────────┼───────────┤
│ │無錫市全民所有制企業轉換經營機制實施│1993年7月29日市政府令 │ │
│ 1 │辦法 │第5號;1998年4月18日市│規定的事項和任務已完成│
│ │ │政府令第38號修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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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市政府關於“十五”期間綠化工作的意見│錫政發[2001]36號 │規定的事項和任務已完成│
├──┼──────────────────┼───────────┼───────────┤
│ 3 │市政府批轉市信息辦制訂的“數字無錫”│政錫發[2002]161號│適用期已過 │
│ │建設發展規劃的通知 │ │ │
├──┼──────────────────┼───────────┼───────────┤
│ 4 │市政府關於下達2006年全市安全生產工作│錫政發[2005]405號│適用期已過 │
│ │目標任務和考核細則的通知 │ │ │
├──┼──────────────────┼───────────┼───────────┤
│ 5 │無錫市安全生產“十一五”規劃 │錫政辦發[2006]34號 │適用期已過 │
├──┼──────────────────┼───────────┼───────────┤
│ 6 │無錫市安全生產事故調查處理暫行規定 │錫政辦發[2006]193號 │適用期已過 │
├──┼──────────────────┼───────────┼───────────┤
│ 7 │市政府關於整合無錫市市區供水資源的實│錫政發[2006]267號│規定的事項和任務已完成│
│ │施意見│ │ │
├──┼──────────────────┼───────────┼───────────┤
│ 8 │市政府關於進一步完善安全生產責任體系│錫政辦發[2006]488號 │適用期已過 │
│ │的意見│ │ │
├──┼──────────────────┼───────────┼───────────┤
│ 9 │市政府關於下達2007年全市安全生產工作│錫政發[2006]491號│適用期已過 │
│ │目標任務和考核細則的通知 │ │ │
├──┼──────────────────┼───────────┼───────────┤
│ 10 │市政府關於進一步完善安全生產責任體系│錫政發[2007]490號│適用期已過 │
│ │的意見│ │ │
├──┼──────────────────┼───────────┼───────────┤
│ 11 │市政府關於下達2008年全市安全生產工作│錫政發[2007]491號│適用期已過 │
│ │目標任務和考核細則的通知 │ │ │
├──┼──────────────────┼───────────┼───────────┤
│ 12 │市政府關於切實做好今年藍藻打撈與處理│錫政發[2008]87號 │適用期已過 │
│ │工作的通知 │ │ │
├──┼──────────────────┼───────────┼───────────┤
│ 13 │市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無錫市城鎮污水│錫政辦發[2008]115號 │規定的事項和任務已完成│
│ │處理廠提標改造工作考核辦法》的通知 │ │ │
├──┼──────────────────┼───────────┼───────────┤
│ 14 │無錫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無錫市航空企業│錫政發[2008]205號│適用期己過 │
│ │扶持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 │
├──┼──────────────────┼───────────┼───────────┤
│ 15 │市政府關於進一步完善安全生產責任體系│錫政發[2008]355號│適用期已過 │
│ │的意見│ │ │
├──┼──────────────────┼───────────┼───────────┤
│ 16 │市政府關於2008年度安全生產工作目標任│錫政發[2008]357號│適用期已過 │
│ │務檢查考核結果的通報 │ │ │
├──┼──────────────────┼───────────┼───────────┤
│ 17 │市政府辦公室關於轉發市財政局無錫市支│錫政辦發[2008]357號 │適用期已過 │
│ │持企業加大投入引導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 │
├──┼──────────────────┼───────────┼───────────┤
│ 18 │市政府關於下達2009年全市安全生產工作│錫政發[2009]58號 │適用期已過 │
│ │目標任務和考核細則的通知 │ │ │
├──┼──────────────────┼───────────┼───────────┤
│ 19 │市政府辦公室關於調整無錫市人民政府安│錫政辦發[2009]223號 │適用期已過 │
│ │全生產委員會成員的通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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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決定修改的市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15件)
┌──┬───────┬──────────────────────────────────┐
│ │市政府規章或規│ │
│序號│范性檔案名稱稱及│修改內容│
│ │文號│ │
├──┼───────┼──────────────────────────────────┤
│ │無錫市機動車輛│ │
│ │排氣污染監督管│ │
│ │理辦法(1999年│ 第十九條第一款修改為:“機動車輛在初檢和年度檢驗中,必須按照排放│
│ 1 │12月市政府令第│標準參加污染物排放情況檢測。” │
│ │50號;2001年12│ │
│ │月市政府令第55│ │
│ │號修訂) │ │
├──┼───────┼──────────────────────────────────┤
│ │ │ 第十六條第一款修改為:“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民用建築,必須結合民用建│
│ │ │築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 │
│ │ │ (一)城市新建10層(含10層)以上或者基礎埋深3米(含3米)以上的民 │
│ │ │用建築,按照不少於地面首層建築面積修建6級(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 │ │ (二)除第(一)項規定外新建、危房翻新住宅項目,按照不少於地面首 │
│ │ │層建築面積修建6B級防空地下室; │
│ │ │ (三)新建除第(一)、(二)項規定外的民用建築,按照地面建築面積 │
│ │ │的4%修建6級(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
│ │ │ (四)開發區、工業園區和重要經濟目標區內除第(一)、(二)項規定 │
│ │ │外的新建民用建築,按照一次性規劃地面總建築面積的4%集中修建6級(含)│
│ │ │以上防空地下室。”│
│ │ │ 第十八條修改為:“城市新建民用建築項目未按規定列入修建防空地下室│
│ │ │內容或者未繳納易地建設費的,規划行政主管部門不予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
│ │ │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核發施工許可證。” │
│ │ │ 第十九條修改為:“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應當兼顧人民防空需要。│
│ │ │人防主管部門負責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中的人民防空防護等事項管理和監督│
│ │ │檢查,並與發改、建設、規劃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地下空間的規劃、│
│ │ │開發利用和審批工作。 │
│ │無錫市人民防空│ 城市的捷運等地下交通幹線、交通綜合樞紐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關鍵部位│
│ │規定(2000年4 │和重點設施,必須符合人民防空防護標準,其防護設計的審查應當有人防主管│
│ │月市政府令第51│部門參加。人民防空疏散幹道和連線通道,應當儘可能與城市地下交通等設施│
│ │號;2004年7月 │相連通。” │
│ 2 │市政府令第73號│ 第二十一條修改為:“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單位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工程│
│ │修訂;2008年11│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人民防空工程建設│
│ │月市政府令第10│單位應當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內,將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和接受委│
│ │6號修訂)│托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及有關部門出具的認可檔案報人防主管部門備案。” │
│ │ │ 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修改為:“人民防空工程除重要的指揮、通信工程外,│
│ │ │在不影響防空效能的條件下,經人防主管部門同意,可以開發利用。開發利用│
│ │ │者領取人防主管部門發給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時使用證後,有關部門應當依法核│
│ │ │發營業執照和許可證,保障用水用電,並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規費減免。” │
│ │ │ 第三十三條第二款修改為:“……(一)建設、市政園林、電力、廣電等│
│ │ │部門和單位組建搶險搶修隊。承擔對房屋建築、給排水、道路、橋樑、煤氣、│
│ │ │供電、廣電線路和廣電設備等公共設施的搶險搶修,以及搶救人員和物資等任│
│ │ │務; │
│ │ │ ……│
│ │ │ (三)環保、衛生、園管中心等部門和單位組建防化防疫隊,承擔對核武 │
│ │ │器、化學武器、生物武器的監測、偵察、化驗、消毒、洗消等任務;……。”│
│ │ │ 第四十一條修改為:“新建民用建築,不按規定修建防空地下室,又不繳│
│ │ │納易地建設費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修建,可以並處5 │
│ │ │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因主體工程完工無法補建的,應當繳納易地建設│
│ │ │費,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
│ │ │ 第四十二條修改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對當事人│
│ │ │給予警告,並責令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可以對個人並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 │ │的罰款,對單位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
│ │ │損失。……” │
├──┼───────┼──────────────────────────────────┤
│ │ │ 第一條修改為:“為了保持建築物和構築物外立面的整潔、完好和美觀,│
│ │ │創造清潔、優美的城市市容環境,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 │
│ │ │例》、《江蘇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無錫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
│ │ │生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 │ │ 第三條第三款修改為:“建設、規劃、市政園林、工商、公安、住保房 │
│ │無錫市城市建築│管、交通運輸、文廣新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做好對建築物和構築物外│
│ │物和構築物外立│立面保持整潔管理工作。” │
│ 3 │面保持整潔管理│ 第四條第一款修改為:“建築物和構築物外立面的整潔,由建築物和構築│
│ │規定(2002年2 │物的市容環衛責任人負責。” │
│ │月市政府令第58│ 第七條修改為:“建築物和構築物外立面以及附著於建築物和構築物外立│
│ │號)│面的設施遇有缺損、破舊、褪色和明顯污跡而有礙觀瞻、影響市容的,應當及│
│ │ │時整修、清洗、粉刷、油飾,確保完好,整潔美觀。”│
│ │ │ 第十一條修改為:“有關責任單位未按照本規定保持建築物和構築物外立│
│ │ │面整潔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責任人拒不改正的,可│
│ │ │以申請人民法院採取停止實施違法行為的強制措施,並可處以200元以上1000 │
│ │ │元以下的罰款。” │
├──┼───────┼──────────────────────────────────┤
│ │ │ 刪除第七條。 │
│ │ │ 第八條修改為:“白蟻防治單位在本市開展業務,應當持單位法人登記證│
│ │ │或者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專業人員配備情況等資料到市白蟻防治│
│ │ │主管部門備案,並接受監督和管理。” │
│ │ │ 第九條修改為:“新建、改建、擴建、裝飾裝修的房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
│ │ │實施白蟻預防處理。” │
│ │ │ 第十二條第一款修改為:“新建、改建、擴建房屋白蟻預防的包治期限不│
│ │ │得低於15年;裝飾裝修工程白蟻預防以及原有房屋白蟻滅治的包治期限不得低│
│ │無錫市城市房屋│於3年。” │
│ 4 │白蟻防治管理規│ 第十六條修改為:“房地產開發建設單位在辦理所建商品房的預(銷)售│
│ │定(2002年3月 │和房屋初始登記手續時,應當出具實施白蟻預防的證明檔案。提供的《住宅質│
│ │市政府令第59 │量保證書》中應當包括白蟻預防質量保證的內容。 │
│ │號)│ 非房地產開發建設單位在辦理所建房屋的權屬登記手續時,應當向房屋權│
│ │ │屬登記管理機構出具實施白蟻預防的證明檔案。” │
│ │ │ 刪除第二十一條。 │
│ │ │ 第二十四條修改為:“房地產開發單位違反本規定,未進行白蟻預防,不│
│ │ │能出具實施白蟻預防證明檔案的,由白蟻防治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暫│
│ │ │緩辦理《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並處以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
│ │ │ 非房地產開發建設單位違反本規定,未進行白蟻預防,不能出具實施白蟻│
│ │ │預防證明檔案的,由白蟻防治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暫緩辦理房屋登 │
│ │ │記,並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
│ │ │ 第一條修改為:“為加強對本市各級行政機關制定規範性檔案的監督和管│
│ │ │理,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根據國務院《法規規章備案條例》、《江蘇省│
│ │ │規範性檔案制定和備案規定》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 │
│ │ │定。” │
│ │ │ 增加一條作為修改後的第二條:“本行政區域內規範性檔案的備案和審 │
│ │ │查,適用本規定。法律法規和省政府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
│ │ │ 第二條修改為:“本規定所稱規範性檔案,是指除規章以外,由本市行政│
│ │ │機關依照法定許可權和規定程式制定,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
│ │ │並具有普遍約束力的各類檔案的總稱,包括政府規範性檔案和部門規範性文 │
│ │ │件。” │
│ │ │ 第三條修改為:“市(縣)、區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制定的規│
│ │ │范性檔案由制定機關依照本規定報市人民政府備案。幾個部門聯合制定的,由│
│ │ │主辦部門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
│ │ │ 市(縣)、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和鎮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範性檔案,由制定│
│ │ │機關依照本規定報市(縣)、區人民政府備案。” │
│ │ │ 第四條修改為:“市、市(縣)、區人民政府對規範性檔案的備案審查和│
│ │ │監督管理工作由市、市(縣)、區人民政府法制部門負責。 │
│ │ │ 規範性檔案備案工作,納入依法行政考核內容。”│
│ │ │ 第五條修改為:“制定機關應當自規範性檔案發布之日起15日內,將規範│
│ │ │性檔案的正式文本、備案報告、制定說明等有關材料按照本規定第四條要求經│
│ │ │行政權力網上運行平台報送備案。 │
│ │ │ 規範性檔案有法律、法規、規章以外依據的,應當同時附具。” │
│ │ │ 第六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制定機關應當在每年一月底之前,將本機│
│ │ │關上一年度制定的規範性檔案目錄,報送政府法制部門備查。” │
│ │ │ 第七條修改為:“政府法制部門對報送備案的規範性檔案,應當就下列內│
│ │無錫市規範性文│容進行審查:……”│
│ │件備案審查規定│ 第八條修改為:“政府法制部門在審查備案規範性檔案時,……” │
│ 5 │(2002年4月市 │ 第九條修改為:“備案的規範性檔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法制部門│
│ │政府令第60號)│向報送機關提出改正意見;拒不改正的,由政府法制部門提請本級人民政府予│
│ │ │以變更或者撤銷;繼續執行可能造成嚴重後果的,在制定機關改正之前,政府│
│ │ │法制部門可以提請本級人民政府及時作出中止執行該規範性檔案部分或者全部│
│ │ │內容的決定,並視情況建議有權部門對該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給│
│ │ │予行政處分:……”│
│ │ │ 第十條修改為:“備案的規範性檔案與本級人民政府其他工作部門的規範 │
│ │ │性檔案相矛盾的,由政府法制部門進行協調,並提出處理意見。涉及行政職責│
│ │ │劃分的,還應當會同機構編制部門一起進行協調。 │
│ │ │ 政府法制部門認為備案規範性檔案的制定依據相互矛盾或者牴觸,而本級│
│ │ │人民政府又無權處理的,應當向上一級政府法制部門報告,或者提請有權機關│
│ │ │依法處理。” │
│ │ │ 第十一條修改為:“政府法制部門對備案的規範性檔案應當及時審查,需│
│ │ │要提出改正意見的,應當自收到規範性檔案之日起30日內,將改正意見通知報│
│ │ │送機關。報送機關應當自接到改正意見之日起60日內,將處理結果報政府法制│
│ │ │部門。”│
│ │ │ 第十二條修改為:“政府法制部門應當於每年第一季度內,就上一年度規│
│ │ │范性檔案的備案審查情況,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年度報告。” │
│ │ │ 第十三條修改為:“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法制部門制│
│ │ │發《行政執法監督決定書》,責令報送機關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
│ │ │後果的,可以給予通報批評,並可以建議有權部門對該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
│ │ │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三)拒不執行政府法制部門處理決定的; │
│ │ │……” │
│ │ │ 增加一條作為修改後的第十五條:“制定機關應當每隔兩年對規範性檔案│
│ │ │進行一次清理。對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或者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要│
│ │ │求的規範性檔案,應當及時予以修改或者廢止,並向社會公布繼續有效、廢止│
│ │ │和失效的規範性檔案目錄。” │
│ │ │ 刪除原第十五條。 │
├──┼───────┼──────────────────────────────────┤
│ │ │ 第十三條第二款修改為:“城市新建民用建築項目未按規定列入修建防空│
│ │ │地下室內容的或者未繳納易地建設費的,規划行政主管部門不予核發建設工程│
│ │ │規劃許可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核發施工許可證。” │
│ │ │ 第十六條第二款修改為:“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單位應當自工程竣工驗收合│
│ │ │格之日起十五日內,將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和接受委託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及有│
│ │ │關部門出具的認可檔案報人防主管部門備案。” │
│ │ │ 第二十條增加第三款:“依法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比例結合城市新建民用│
│ │ │建築修建的防空地下室,應當按照設計檔案在實地標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
│ │ │出售。”│
│ │無錫市人民防空│ 第二十一條增加第二款:“人防工程的改造應當報經人防主管部門批 │
│ │工程建設和使用│準。” │
│ 6 │管理辦法(2004│ 第二十三條第一款修改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報廢人防工│
│ │年11月市政府令│程。確需拆除、報廢的,必須按國家規定報經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准。” │
│ │第75號) │ 刪除第三款。 │
│ │ │ 第二十七條修改為:“新建民用建築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
│ │ │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修建,並可以│
│ │ │按下列規定處以罰款;因主體工程完工無法補建的,應當繳納易地建設費,並│
│ │ │按下列標準進行處罰:……(三)應建而未建防空地下室面積在600平方米以 │
│ │ │下的,處以5萬元罰款。……” │
│ │ │ 第二十九條修改為:“建設單位不按規定繳納易地建設費的,由人防主管│
│ │ │部門責令限期繳納,當事人逾期未繳納易地建設費的,按日加收千分之二滯納│
│ │ │金。” │
│ │ │ 在第二十九條後增加一條:“建設、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違反人民防│
│ │ │空工程質量管理規定從事相關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建設、人防等相關行政主管│
│ │ │部門在其職責範圍內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
│ │無錫碩放機場淨│ 第四條第一款修改為:“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機場淨空環境保護的管│
│ │空環境保護辦法│理和監督工作,組織實施本辦法。” │
│ 7 │(2005年1月市 │ 第四條第三款中的“機場有限責任公司”修改為“機場集團有限公司”。│
│ │政府令第76號)│ 將第五條、第七條第一款、第八條、第十條第三款、第二十五條、第二十│
│ │ │八條中的“市口岸辦”修改為“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
├──┼───────┼──────────────────────────────────┤
│ │ │ 第七條修改為:“城市管理行政執法、規劃、市政園林、城管、工商、環│
│ │ │保、公安、建設、住保房管、國土等部門,應當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城市管理│
│ │ │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實施工作。” │
│ │ │ 第二十條後增加一條:“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在查處違法建設時,違│
│ │ │法當事人難以查實或者當事人拒不配合的,可以採用在違法現場張貼通知的方│
│ │ │式送達,7日後視為送達。” │
│ │ │ 第二十四條修改為:“城市管理行政執法、規劃、市政園林、城管、環保、│
│ │ │工商、公安、建設、住保房管、國土等部門,應當建立和實行信息共享、工作│
│ │無錫市城市管理│配合機制。 │
│ │相對集中行政處│ 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在行政執法中,需要查閱案件相關資料的,相關│
│ 8 │罰權辦法(2007│部門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收取費用。” │
│ │年7月市政府令 │ 第二十六條修改為:“……,應當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
│ │第88號) │…” │
│ │ │ 第二十八條修改為:“……,應當及時告知或者移送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
│ │ │部門,並及時派員到達現場配合執法。……” │
│ │ │ 第二十九條修改為:“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在行政執法過程中需要有│
│ │ │關部門作出認定意見的,有關部門應當在收到《認定通知書》之日起7日內作 │
│ │ │出書面認定並送達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當根│
│ │ │據認定意見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
│ │ │ 第三十一條修改為:“……,應當及時告知或者移送有關執法部門處理,│
│ │ │相關執法部門應當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將行政處罰決定抄告市│
│ │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 │
├──┼───────┼──────────────────────────────────┤
│ │ │第十二條第(四)項修改為:“對違反糧油流通法律、法規、規章的糧 │
│ │ │油經營者依法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需要處罰的,提交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作出│
│ │ │處罰決定。” │
│ │無錫市糧油流通│第十九條第(一)項修改為:“收購糧油未執行國家糧油質量標準的, │
│ │監督檢查辦法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致使農民或者其他糧油生 │
│ 9 │(2007年11月市│產者的利益受到損害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損害數量較大的, │
│ │政府令第94號)│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
│ │ │ 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糧油經營者違反最低糧油庫存量規定的,由│
│ │ │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不足部分糧油價值1 │
│ │ │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並可以取消糧食收購資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吊 │
│ │ │銷營業執照。” │
├──┼───────┼──────────────────────────────────┤
│ │ │ 第八條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經營管理者不能參加│
│ │ │評選”修改為:“在規定評選年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法定代表人和主要│
│ │無錫市勞動模範│經營管理者不能參加評選:” │
│ │評選和管理工作│ 第十條第(二)項修改為:“(二)勞動模範採取評、管結合的原則。市│
│ 10 │實施細則(2007│勞動模範評選管理委員會負責對全國勞動模範、省(部)級勞動模範、市勞動│
│ │年11月市政府令│模範以及國家、省、市有關規定享受省、市勞動模範待遇人員的管理。” │
│ │第96號) │ 第十三條增加一項作為第(五)項:“勞動模範生活困難需要救助的,按│
│ │ │照省、市有關規定執行,所需資金由勞動模範所在市(縣)、區政府列入財政│
│ │ │預算。”│
├──┼───────┼──────────────────────────────────┤
│ │ │ 標題修改為:“無錫碩放機場地區管理辦法” │
│ │ │ 第三條第一款修改為:“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 │
│ │ │ 第四條第(一)項修改為:“組織編制並監督實施全市民用航空發展戰 │
│ │ │略、規劃計畫,審核上報民用機場(軍民合用機場民用部分)總體規劃、使用│
│ │ │許可證和軍民合用機場對民用航空器開放使用申請;”│
│ │ │ 第五條修改為:“機場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機場集團)是無錫機場設│
│ │無錫碩放機場地│施投融資、建設、管理及其相關產業經營管理的主體,負責機場的建設、運營│
│ │區管理暫行辦法│和安全管理,具體承擔以下職責:……” │
│ 11 │(2008年9月市 │ 將第四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二款、第二十三第一款、第二十六第二 │
│ │政府令第104 │款、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二條中的“市空港局”修改為“│
│ │號)│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
│ │ │ 將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二款、第十二條第二款、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
│ │ │十六條、第十八條第二款、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
│ │ │和第三款、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 │
│ │ │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
│ │ │四十二條第一款、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四十七條第二款、第四十九條中的“│
│ │ │機場運營管理機構”修改為“機場集團”。│
│ │ │ 將第三十四條中的“市口岸管理辦公室”修改為“市口岸辦公室”。 │
├──┼───────┼──────────────────────────────────┤
│ │無錫市道路交通│ │
│ │安全管理辦法 │ 刪除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 │
│ 12 │(2009年3月市 │ 刪除第四十六條第(一)項。 │
│ │政府令第109 │ │
│ │號)│ │
├──┼───────┼──────────────────────────────────┤
│ │市政府關於印發│ │
│ │《無錫市市區進│ │
│ │一步深化住房制│ 標題修改為“市政府關於印發《無錫市市區進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實施│
│ 13 │度改革實施方 │方案》及二個配套檔案的通知”。 │
│ │案》及四個配套│ 刪除其中的《無錫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暫行辦法》和《無錫市市區最│
│ │檔案的通知(錫│低收入職工家庭租住廉租住房管理試行辦法》二個配套檔案。 │
│ │政發[1998]354 │ │
│ │號)│ │
├──┼───────┼──────────────────────────────────┤
│ │ │ 標題修改為“無錫市政策性農業機械保險實施辦法”。 │
│ │ │ 第三條修改為:“政策性農機保險的範圍為從事農田作業的拖拉機、聯合│
│ │無錫市政策性農│收割機及隨機作業的司乘人員。上述機種、人員的保費享受財政補貼,省級補│
│ │業機械保險實施│貼比例為20%,市級補貼比例為20%,區級補貼比例為40%,農機戶自負比例│
│ 14 │辦法(試行) │20%。”│
│ │(錫政辦發[200│ 第八條修改為:“參保的農機服務組織、農機戶是投保人,也是被保險 │
│ │7]167號)│人。” │
│ │ │ 第九條修改為:“政策性農機保險開設的險種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
│ │ │制保險、機動車交通事故第三者責任險、機動車輛司乘人員團體意外傷害保 │
│ │ │險。” │
├──┼───────┼──────────────────────────────────┤
│ │ │ 第二條修改為:“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交通運輸活動的,應當遵守本│
│ │ │實施細則。 │
│ │ │ 本細則所稱交通運輸,是指道路交通運輸(包括道路客運、道路貨物運 │
│ │ │輸)、水路交通運輸、工程運輸。 │
│ │ │ 道路客運包括:班線(加班車)客運、旅遊客運、包車客運。│
│ │ │ 道路貨物運輸包括:道路普通貨運、道路貨物專用運輸、道路大型物件運│
│ │ │輸和道路危險貨物運輸。 │
│ │ │ 水路交通運輸包括:營業性船舶運輸。│
│ │無錫市人民政府│ 工程運輸包括:散裝水泥運輸車、混凝土攪拌車、砼泵車、自卸貨車、泥│
│ │辦公室轉發市安│漿槽罐車和從事建築原材料、構配件、土方、建築垃圾等運輸。”│
│ │監局等部門關於│ 第五條修改為:“選擇參加企業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除應當投保機動車│
│ │無錫市交通運輸│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營運客車承運人責任保險、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承運人│
│ │行業貫徹無錫市│責任保險等強制保險外,為了替代存儲風險抵押金,還應選擇投保全全生產責│
│ │企業安全生產風│任保險(僱主責任保險)、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道路危險貨物承運人責任│
│ 15 │險抵押金暫行辦│保險附加普貨第三者責任保險、船舶一切險等相關險種。” │
│ │法和無錫市企業│ 第七條修改為:“道路貨物運輸、工程運輸應當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
│ │安全生產責任保│強制保險、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僱主責任保險)、道│
│ │險實施辦法的實│路危險貨物承運人責任保險附加普貨第三者責任保險。│
│ │施細則的通知 │ 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僱主責任保險)的賠償限額不低於每人20萬元,含醫│
│ │(錫政辦發 │療費用5萬元。│
│ │[2009]204號) │ 道路危險貨物承運人責任保險附加普貨第三者責任保險的賠償限額,按核│
│ │ │定載質量2噸(含)以下、2-5噸(含)、5噸以上,賠償限額分別為5萬元、10│
│ │ │萬元、20萬元。 │
│ │ │ 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核定載質量5噸(含)以下的按每輛營運車輛每 │
│ │ │次賠償限額不低於30萬元投保,核定載質量5噸以上的,按每輛營運車輛每次 │
│ │ │賠償限額不低於50萬元投保。”│
│ │ │第十一條修改為:“道路貨物運輸(含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和工程運輸) │
│ │ │選擇投保全全生產責任保險(僱主責任保險)、道路危險貨物承運人責任保險│
│ │ │附加普貨第三者責任保險的,在中標的保險公司進行投保。” │
│ │ │ 刪除第十六條。│
└──┴───────┴──────────────────────────────────┘
說明:以上市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修改後的條款順序自動順延。
四、決定現行有效的市政府規章(57件)
┌───┬────────────────────┬────────────────────┐
│ 序號 │ 規章名稱 │ 發布時間及文號 │
├───┼────────────────────┼────────────────────┤
│ ││1992年5月9日市政府令第5號; │
│ 1 │無錫市水利工程管理辦法 │1998年4月18日市政府令第38號修訂; │
│ ││2004年7月市政府令第73號修訂; │
│ ││2007年12月市政府令第97號修訂 │
├───┼────────────────────┼────────────────────┤
│ ││1992年5月9日市政府令第6號; │
│ 2 │無錫市航道管理辦法 │1998年4月18日市政府令第38號修訂; │
│ ││2004年7月市政府令第73號修訂 │
├───┼────────────────────┼────────────────────┤
│ 3 │無錫市公共場所禁止吸菸暫行規定│1995年2月市政府令第19號 │
├───┼────────────────────┼────────────────────┤
│ 4 │無錫市住宅小區竣工綜合驗收辦法│1997年1月市政府令第29號:│
│ ││2007年12月市政府令第97號修訂 │
├───┼────────────────────┼────────────────────┤
│ 5 │無錫市城市供水管理辦法 │1998年3月市政府令第35號;│
│ ││2007年12月市政府令第97號修訂 │
├───┼────────────────────┼────────────────────┤
│ 6 │無錫市殯葬管理辦法 │1998年3月市政府令第36號;│
│ ││2004年7月市政府令第73號修訂 │
├───┼────────────────────┼────────────────────┤
│ 7 │無錫市人民調解暫行辦法 │1998年4月市政府令第37號 │
├───┼────────────────────┼────────────────────┤
│ 8 │決定廢止的80件政府規章規範性檔案 │1998年4月18日市政府令第38號 │
├───┼────────────────────┼────────────────────┤
│ 9 │無錫市行政執法責任制暫行規定 │1998年6月市政府令第39號;│
│ ││2007年12月市政府令第97號修訂 │
├───┼────────────────────┼────────────────────┤
│ 10 │無錫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辦法 │1999年4月市政府令第43號;│
│ ││2004年7月市政府令第73號修訂 │
├───┼────────────────────┼────────────────────┤
│ 11 │無錫市獻血管理辦法 │1999年5月市政府令第44號 │
├───┼────────────────────┼────────────────────┤
│ 12 │無錫市國旗管理暫行辦法 │1999年9月市政府令第48號;│
│ ││2007年12月市政府令第97號修訂 │
├───┼────────────────────┼────────────────────┤
│ 13 │無錫市性病防治管理辦法 │1999年9月市政府令第49號 │
├───┼────────────────────┼────────────────────┤
│ 14 │無錫市城市房屋拆迂管理辦法 │2001年11月市政府令第54號 │
├───┼────────────────────┼────────────────────┤
│ 15 │無錫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無錫市機動車輛排│2001年12月市政府令第55號 │
│ │氣污染監督管理辦法》的決定 ││
├───┼────────────────────┼────────────────────┤
│ │無錫市鍋爐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使用安全監察│2001年12月市政府令第56號; │
│ 16 │暫行辦法 │2004年7月市政府令第73號修訂; │
│ ││2007年12月市政府令第97號修訂 │
├───┼────────────────────┼────────────────────┤
│ 17 │無錫市統計管理辦法 │2001年12月市政府令第57號 │
├───┼────────────────────┼────────────────────┤
│ 18 │市政府關於廢止和修改2001年底以前制定的部│2002年4月30日市政府令第61號 │
│ │分市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的決定││
├───┼────────────────────┼────────────────────┤
│ 19 │無錫市生豬屠宰銷售管理辦法 │2002年8月市政府令第65號;│
│ ││2004年7月市政府令第73號修訂 │
├───┼────────────────────┼────────────────────┤
│ 20 │無錫市人民政府規章制定辦法 │2002年11月市政府令第67號 │
├───┼────────────────────┼────────────────────┤
│ 21 │無錫市燃氣管理辦法 │2003年4月市政府令第68號;│
│ ││2004年7月市政府令第73號修訂 │
├───┼────────────────────┼────────────────────┤
│ 22 │無錫市歷史街區保護辦法 │2003年12月市政府令第70號; │
│ ││2007年9月市政府令第91號 │
├───┼────────────────────┼────────────────────┤
│ 23 │無錫市城市公共照明設施管理辦法│2004年1月市政府令第71號 │
├───┼────────────────────┼────────────────────┤
│ 24 │無錫市商品條碼管理辦法 │2004年4月市政府令第72號 │
├───┼────────────────────┼────────────────────┤
│ │市政府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規章規範性││
│ 25 │檔案及對部分行政許可項目予以取消或改變管│2004年7月市政府令第73號 │
│ │理方式的決定 ││
├───┼────────────────────┼────────────────────┤
│ 26 │無錫市實施《江蘇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辦│2004年8月市政府令第74號 │
│ │法 ││
├───┼────────────────────┼────────────────────┤
│ 27 │無錫市檔案資料徵集辦法 │2005年12月市政府令第79號 │
├───┼────────────────────┼────────────────────┤
│ 28 │無錫市除四害工作管理辦法 │2005年12月市政府令第80號 │
├───┼────────────────────┼────────────────────┤
│ 29 │無錫市物業管理辦法 │2005年12月市政府令第81號; │
│ ││2007年12月市政府令第97號修訂 │
├───┼────────────────────┼────────────────────┤
│ 30 │無錫市市區戶外廣告管理辦法 │2006年4月市政府令第82號 │
├───┼────────────────────┼────────────────────┤
│ 31 │《無錫市城市規劃條例》實施辦法│2006年4月市政府令第83號 │
├───┼────────────────────┼────────────────────┤
│ 32 │無錫市知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辦法 │2006年6月市政府令第84號 │
├───┼────────────────────┼────────────────────┤
│ 33 │無錫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辦法 │2006年8月市政府令第85號 │
├───┼────────────────────┼────────────────────┤
│ 34 │無錫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辦法 │2006年12月市政府令第86號 │
├───┼────────────────────┼────────────────────┤
│ 35 │無錫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辦法│2006年12月市政府令第87號 │
├───┼────────────────────┼────────────────────┤
│ 36 │無錫市市區市容環衛責任區制度實施辦法 │2007年8月市政府令第89號 │
├───┼────────────────────┼────────────────────┤
│ 37 │無錫市電梯使用安全監督管理辦法│2007年9月市政府令第90號 │
├───┼────────────────────┼────────────────────┤
│ 38 │無錫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無錫市歷史街區保│2007年9月市政府令第91號 │
│ │護辦法》的決定 ││
├───┼────────────────────┼────────────────────┤
│ 39 │無錫市市區停車場(庫)建設和管理辦法 │2007年9月市政府令第92號 │
├───┼────────────────────┼────────────────────┤
│ 40 │無錫市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暫行辦法│2007年10月市政府令第93號 │
├───┼────────────────────┼────────────────────┤
│ 41 │無錫市飲用水水源保護辦法 │2007年11月市政府令第95號 │
├───┼────────────────────┼────────────────────┤
│ 42 │市政府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規章的決定│2007年12月市政府令第97號 │
├───┼────────────────────┼────────────────────┤
│ 43 │無錫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管理辦法 │2007年12月市政府令第98號 │
├───┼────────────────────┼────────────────────┤
│ 44 │無錫市防雷減災管理辦法 │2008年2月市政府令第99號 │
├───┼────────────────────┼────────────────────┤
│ 45 │無錫市蠡湖惠山風景區管理辦法 │2008年4月市政府令第100號 │
├───┼────────────────────┼────────────────────┤
│ 46 │無錫市檔案資料利用管理辦法 │2008年5月市政府令第101號 │
├───┼────────────────────┼────────────────────┤
│ 47 │無錫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 │2008年8月市政府令第102號 │
├───┼────────────────────┼────────────────────┤
│ 48 │無錫市居住證管理暫行辦法 │2009年3月市政府令第103號 │
├───┼────────────────────┼────────────────────┤
│ 49 │無錫市清名橋古運河景區管理辦法│2008年9月市政府令第105號 │
├───┼────────────────────┼────────────────────┤
│ 50 │無錫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無錫市人民防空規│2008年11月市政府令第106號│
│ │定》的決定││
├───┼────────────────────┼────────────────────┤
│ 51 │無錫市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暫行規定 │2008年11月市政府令第107號│
├───┼────────────────────┼────────────────────┤
│ 52 │無錫市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管理辦法│2009年3月市政府令第108號 │
├───┼────────────────────┼────────────────────┤
│ 53 │無錫市旅遊船舶污染防治和安全管理辦法 │2009年7月市政府令第110號 │
├───┼────────────────────┼────────────────────┤
│ 54 │無錫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法│2009年7月市政府令第111號 │
├───┼────────────────────┼────────────────────┤
│ 55 │無錫市夜景照明管理辦法 │2010年5月市政府令第112號 │
├───┼────────────────────┼────────────────────┤
│ 56 │無錫市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2010年5月市政府令第113號 │
│ │辦法 ││
├───┼────────────────────┼────────────────────┤
│ 57 │無錫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2010年5月市政府令第114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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