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
無公害水稻產地選擇要求、環境空氣品質要求、灌溉水質量要求、土壤環境質量要求、試驗方法及採樣方法。
本標準適用於無公害水稻產地。
規範性引用檔案
下列檔案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其隨後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於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定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檔案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標準。
GB/T 6920水質pH值的測定玻璃電極法
GB/T 7468水質總汞的測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7475水質銅、鋅、鉛、鎘的測定原子吸收
分光光度法GB/T 7485水質總砷的測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銀法分光光度法
GB/T 7490水質
揮發酚的測定蒸餾後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GB/T 15262環境空氣二氧化硫的測定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GB/T 15434環境空氣
氟化物的測定濾膜·氟離子選擇電極法
GB/T 16488水質石油類和動植物油的測定紅外光度法
GB/T 17136土壤質量總汞的測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7137土壤質量總鉻的測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7141土壤質量鉛、鎘的測定石墨爐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NY/T 395農田土壤環境質量監測技術規範
NY/T 396農用水源環境質量監測技術規範
NY/T 397農區環境空氣品質監測技術規範
要求
1、產地選擇
無公害水稻產地應選擇在生態條件良好,遠離污染源,並具有可持續生產能力的農業生產區域。
2、產地環境空氣品質
無公害水稻產地環境空氣品質應符合表1的規定。
表1環境空氣品質要求
項目
| 濃度限值
|
日平均
| 1h平均
|
二氧化硫(標準狀態)/(mg/m) ≤
| 0.25
| 0.50
|
氟化物(標準狀態)/(mg/m) ≤
| 7
| 20
|
註:日平均指任何1日的平均濃度;1h平均指任何1h的平均濃度。
|
3、產地灌溉水質量
無公害水稻產地灌溉水質量應符合表2的規定。
表2灌溉水質量要求
項目
| 濃度限值
|
pH
| 5.5~8.5
|
總汞/(mg/L)≤
| 0.001
|
總鎘/(mg/L)≤
| 0.01
|
總砷/(mg/L)≤
| 0.05
|
鉻(六價)/(mg/L) ≤
| 0.10
|
總鉛/(mg/L)≤
| 0.10
|
石油類/(mg/L) ≤
| 5.0
|
揮發酚/(mg/L) ≤
| 1.0
|
4、產地土壤環境質量
無公害水稻產地土壤環境質量應符合表3的規定。
表3土壤環境質量要求
項目
| 含量限值
|
pH值<6.5
| pH值6.5~7.5
| pH值>7.5
|
總鎘/(mg/kg)≤
| 0.30
| 0.30
| 0.60
|
總汞/(mg/kg)≤
| 0.30
| 0.50
| 1.0
|
總砷/(mg/kg)≤
| 30
| 25
| 20
|
總鉛/(mg/kg)≤
| 250
| 300
| 350
|
總鉻/(mg/kg)≤
| 250
| 300
| 350
|
註:本表所列含量限值適用於陽離子交換量>5cmol/kg的土壤,若≤5cmol/kg,其標準值為表內數值的半數。
|
試驗方法
1、環境空氣品質指標
(1)二氧化硫的測定:按照GB/T 15262的規定執行。
(2)氟化物的測定:按照GB/T 15434的規定執行。
2、灌溉水質量指標
(1)pH值的測定:按照GB/T 6920的規定執行。
(2)總汞的測定:按照GB/T 7468的規定執行。
(3)總砷的測定:按照GB/T 7485的規定執行。
(4)鉛、鎘的測定:按照GB/T 7475的規定執行。
(5)六價鉻的測定:按照GB/T 7467的規定執行。
(6)石油類的測定:按照GB/T 16488的規定執行。
(7)揮發酚的測定:按照GB/T 7490的規定執行。
3、土壤環境質量指標
(1)鉛、鎘的測定:按照GB/T 17141的規定執行。
(2)總汞的測定:按照GB/T 17136的規定執行。
(3)總砷的測定:按照GB/T 17134的規定執行。
(4)總鉻的測定:按照GB/T 17137的規定執行。
採樣方法
1、環境空氣品質監測的採樣方法按NY/T 397的規定執行。
2、灌溉水質量監測的採樣方法按NY/T 396的規定執行。
3、土壤環境質量監測的採樣方法按NY/T 395的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