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魯木齊市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於2001年8月23日由烏魯木齊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通過,2001年9月27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烏魯木齊市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
- 法律效力:地方性法規
- 制定機關:烏魯木齊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時效性:有效
烏魯木齊市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於2001年8月23日由烏魯木齊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通過,2001年9月27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批准。
烏魯木齊市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於2001年8月23日由烏魯木齊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通過,2001年9月27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批准。第一...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於2002年12月3日內蒙古自治區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規定》旨在保證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法行使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職權,促進決策科學化、...
(二)對市人民政府和市監察委員會、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監督工作中的有關事項;(三)應當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的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和生態文明建設等重大事項;(四)市人民代表大會...
(四)召開代表團團長會議,就議案和有關報告的重大問題聽取各代表團的審議意見,進行討論,並將討論的情況和意見向主席團報告;(五)根據主席團的授權,處理主席團職責範圍內的其它事項。常務主席決定問題,由常務主席全體成員的過半數...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大及其常委會立法條例》在2003.01.16由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大常委會頒布。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地方立法活動提高地方立法質量,維護國家法制統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關於市人民政府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重大事項的若干規定 通過時間 1996年10月17日 通過地點 北京 通過會議 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一條 為了加強市人大常委會對市人民政府工作的監督,促進重大決策的民主化、科學化...
第一條 為了保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人大常委會)依法行使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八條 重大行政決策依法接受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屬於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範圍或者應當在出台前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上級行政機關應當...
為保障和規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人大常委會)依法行使討論、決定重大事項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及有關法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中文...
法律法規明確規定須由市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有關方面應當依法及時提出。市人大常委會應當採取論證、聽證、徵集議題等形式,廣泛聽取意見,提出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意見,經主任會議決定列入市人大常委會年度工作計畫,並及時向社會公布...
年度重大事項議題計畫需要作個別調整的,由主任會議決定。未列入年度重大事項議題計畫的重大事項,確需提請市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的,由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決定列入常委會會議議程草案。第八條市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前,主任會議可以組織...
第一條 為保障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省人大常委會)依法行使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職權,促進重大決策科學化、民主化、法治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
重大事項議案或者報告的提出和市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程式,按照《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的規定進行。 第六條擬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並作決議或者決定的重大事項議案,提議案的國家機關在擬訂決策方案或者議案草案時...
第三條 市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市人大常委會行使討論、決定重大事項職權的情況,應當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報告。第四條 本行政區域內的下列重大事項,應當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並由市人大常委會作出...
(六)關係全局的重大建設項目;(七)重大外事交往活動的情況;(八)省人民代表提出的議案、批評、建議的辦理結果;(九)檢察長同多數檢察委員會委員有嚴重分歧的重大問題;(十)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省人大常委會審議決定的其他事項。第十七...
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與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及相關工作機構,在每年第四季度按照本規定第四條所列範圍,研究提出下一年度市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建議清單。討論、決定重大事項清單經市人大常委會黨組研究報市委同意後,列入市人大常委會年度...
《西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是對決定西藏地區重大事宜時的規範章程。西藏自治區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西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已由西藏自治區第八屆人民代表...
第三條 市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充分發揚民主,嚴格依法辦事,集體行使職權。市人大常委會行使討論、決定重大事項職權的情況,應當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報告,接受監督。第四條 本行政區域內的下列重大事項,...
第二條 下列重大事項,應當提交市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一)貫徹實施憲法、法律、法規以及全國、本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本市人民代表大會的決定和決議的事項;(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的修定方案;(三)國民經濟...
議案是指由法定機關和人大代表依照法定程式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或者人大常委會會議進行審議並作出決定的議事原案。法律對議案的提出、議案的內容和處理程式作出了明確的規定:1、議案的提出者必須是法律規定的機關或者代表。2、議案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