瀘州市違法建設治理條例實施辦法

《瀘州市違法建設治理條例實施辦法》是瀘州市政府印發的檔案,從2024年2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瀘州市違法建設治理條例實施辦法
  • 實施時間:2024年2月10日
  • 印發單位:瀘州市政府
辦法全文,內容解讀,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有效治理違法建設,維護城鄉規劃建設秩序,消除安全隱患,根據《瀘州市違法建設治理條例》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成立瀘州市違法建設治理工作領導小組,由市人民政府市長任組長,分管副市長任副組長,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城管委辦公室,具體承擔日常工作。
區縣、鄉鎮(街道)相應成立違法建設治理工作領導小組,設定相應辦公室,及時受理和協調處置違法建設有關問題。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違法建設治理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二章 預防巡查
第四條 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嚴格按照規劃設計條件和瀘州市城鄉規劃管理技術規定的相關內容進行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方案審查。有關職能部門應加強對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方案的合理性審查,從源頭上消除違法建設的土壤。
第五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附有違法建設的建設項目,不得通過竣工驗收備案。建設工程進行竣工驗收備案後,應當及時告知城管執法部門。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指導、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建立健全裝飾裝修登記制度。
第六條 各區縣應當建立鄉鎮(街道)、村(社區)、物業小區為單位的違法建設治理巡查責任格線,分片區落實責任人,實行定人、定崗、定責管理。
第七條 相關職能部門是違法建設巡查防控的共同責任主體,應當按照以下分工履行巡查職責:
(一)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對建設項目審批後到規劃核實前規劃執行情況進行隨機抽查;發現違法線索及時書面移交城管執法部門查處,並附上相關認定及初查證據 。
(二)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建設工程取得施工許可到竣工驗收備案前進行隨機抽查,對新交付使用建設項目的物業服務企業落實違法建設巡查防控和裝飾裝修登記制度工作進行監督管理;對檢查發現物業服務企業未落實巡查防控工作的,及時移送城管執法部門。
(三)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權利人、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等納入“雙隨機,一公開”檢查計畫。
(四)城管執法部門應當定期開展執法巡查,對新交付使用的建設項目開展隨機抽查。
第八條 各巡查責任單位應當建立完善巡查台帳,對巡查的時間、地點、人員、發現違法建設的基本情況、報告情況和處置情況進行詳細記錄。
第三章 依法處置
第九條 鄉鎮(街道)、村(社區)、物業服務企業等發現正在實施的違法建設,應當立即予以勸阻並報告;發現已建成的違法建(構)築物,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向查處機關報告。
第十條 查處機關接到違法建設的投訴、舉報的,應當及時受理,對正在進行的違法建設,應當立即進行現場處置。對已建成的違法建(構)築物,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進行現場核實。
第十一條 處置正在進行的違法建設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固定現場證據,對現場進行勘驗、拍照;
(二)開具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責令限期改正;
(三)扣押施工工具和材料,查封施工現場;
(四)在違法建設所在地公共信息欄上公示;
(五)向水電氣等部門出具停止服務通知書,停止水電氣供應(不得對居民正常生活採取停止供水、供電、供氣);
(六)拒不停止建設的,對繼續建設部分實施立即拆除。
第十二條 已建成的違法建(構)築物,查處機關認定違法事實後可以抄送相關部門,相關部門應當督促違法建設者在規定的期限內自行拆除:
(一)當事人為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人員的,抄送當事人所在單位(部門);
(二)當事人為其他企業人員或經營者的,抄送當事人所屬行業主管部門;
(三)當事人為社會團體人員的,抄送當事人所屬主管部門以及民政部門;
(四)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抄送上級主管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
第十三條 已建成的違法建(構)築物,當事人在限期拆除期限內不履行拆除義務的,由市、區縣人民政府責成相關部門按照下列程式強制拆除:
(一)催告當事人履行限期拆除義務;
(二)經催告,當事人逾期仍不履行拆除義務的,且無正當理由的,由具有執法權的相關部門作出強制拆除違法建設決定;
(三)對違法建(構)築物依法需要強制拆除的,查處機關應當向市、區縣人民政府報告,由市、區縣人民政府責成相關部門實施強制拆除。查處機關應當提前3個工作日在現場予以公告,告知實施強制拆除的時間、相關依據、當事人享有的權利和義務等。
第十四條 依法沒收的建(構)築物,依法拍賣或按市、區縣人民政府批准的方式處置。
第四章 配合協作
第十五條 違法建設治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定期組織相關部門召開聯席會議,通報相關信息,督促工作進度,研究部署相關工作,協調解決重大問題等。
第十六條 相關部門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分別履行以下查處職責:
(一)位於公路兩側的建築控制區內的違法建設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依法查處;
(二)違法占用林地的違法建設由林業主管部門負責依法查處。
第十七條 城管執法部門查處違法建設,可以邀請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進行會商。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指派專業人員參加,並提出意見。
第十八條 查處機關在行使行政執法職權中,發現認定違法事項需要有關業務主管部門認定、提供諮詢意見的,以及需要專業技術機構提供技術支撐及檢測、鑑定的,應當及時書面函告相關業務主管部門或機構,業務主管部門或機構應當按規定及時提出書面認定、諮詢意見、檢測和鑑定結論,並移交查處機關。
第十九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查處機關的行政處罰決定,將參與違法建設的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以及不依法履職的物業服務企業的違法信息納入不良行為記錄。
第二十條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根據查處機關的書面函告,在3個工作日內將認定附有違法建設的不動產限制變更、轉移、抵押登記。查處機關在違法建(構)築物依法查處並整改完畢後及時函告不動產登記機構解除限制。
第二十一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房地產銷售過程中虛假商業宣傳的線索進行調查處理。
第二十二條 查處機關出具協助查詢函、工作人員工作證後,不動產登記機構應配合依法查詢與調查處理有關的不動產登記信息;物業服務企業等單位應當配合查處機關調查,依法提供掌握的涉及違法建設案件的信息線索。
第二十三條 供水、供電、供氣企業不得對查處機關書面告知的違法建設提供服務。已提供服務的,應當在收到查處機關書面告知書3個工作日內,對違法建設停止服務,可函告屬地鄉鎮(街道)、村(社區)、物業服務企業配合。對確需再次組織現場查看的,可由查處機關組織各方進行現場查看。違法建設未通水電氣的,供水、供電、供氣企業不得對查處機關書面告知的違法建設供水、供電、供氣。
第二十四條 建設工程交付使用時,建設單位應當書面告知業主物業的專屬區域、公共區域、配套設施等相關情況,並向業主宣傳違法建設相關法律法規。
第二十五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對業主裝飾裝修方案進行登記,並與業主簽訂不得違法建設承諾書。
第二十六條 對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依法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違法建設等行政執法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查處並維持現場秩序。
第五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七條 各級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社會團體等人員從事、包庇、支持違法建設以及不配合違法建設治理工作的,應當依法追究責任。
第二十八條 責任追究工作由相關部門(單位)按照職責和幹部管理許可權依法依紀依規處理。駐瀘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有關責任追究由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向其上級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提出處理建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4年2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內容解讀

《辦法》是在原試行版的基礎上修訂出台的,與試行版相比,最大的變化是增加了責任追究的章節。其中規定,各級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社會團體等人員從事、包庇、支持違法建設以及不配合違法建設治理工作的,應當依法追究責任。
按照《辦法》規定,處置正在進行的違法建設可以採取固定現場證據、責令限期改正、扣押施工工具和材料、查封施工現場、停止水電氣供應等措施。對拒不停止建設的,執法人員可對繼續建設部分實施立即拆除。
《辦法》明確了相關部門在違建治理工作中的職能職責,明確了對正在進行違法建設行為的治理措施,以及對已經建成的違法建(構)築物開展限期拆除和強制拆除的查處程式。
相關職能部門、水電氣企業、物業服務企業按照各自職能職責,相互配合協作,共同營造有利於違法建設治理的社會氛圍和執法環境,將強力推進瀘州違法建設治理工作。
市城管執法督察支隊四大隊負責人王才鄭介紹說,重新編制出台的《辦法》,是對《瀘州市違法建設治理條例》的有效補充,對推進違法建設治理、維護城鄉規劃管理秩序將發揮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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