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陽市城市除運雪規定

《瀋陽市城市除運雪規定》是瀋陽市為及時清除城區路面積雪,確保道路暢通,交通安全和環境整潔,方便人民生活而制定的規定。

【發布單位】80605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7-10-15
【生效日期】1997-10-1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瀋陽市城市除運雪規定
(1997年10月15日瀋陽市人民政府令第21號)
第一條為及時清除城區路面積雪,確保道路暢通,交通安全和環境整潔,方便人民生活,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所有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市城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市除運雪的主管部門,市除雪指揮部辦公室具體負責組織、協調、監督和檢查全市的除運雪工作。
區、縣(市)人民政府及街道辦事處應成立除雪指揮部,具體負責所轄行政區域內的除運雪工作。除運雪責任單位均應有專人負責冬季除過雪工作。
建委、教委、財政、物價、公安、工商、交通、氣象等各有關部門應密切配合,共同抓好除運雪工作。
第四條市、區除運雪指揮部所需除運雪費用應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五條城市除運雪實行責任制。
市除雪指揮部對各區之間有爭議的地區雪段應做好協調工作。
區、縣(市)除雪指揮部具體負責轄區內除雪工作的調配,並協助街除雪指揮部落實雪段。
居民小區的除雪工作,由街除雪指揮部協調居民委員會組織居民除雪。
各類市場、攤區(含通道)的除運雪由市場、攤區的主辦單位負責組織。
動遷區原單位的責任雪段,已搬遷的由開發單位負責,尚未搬遷的由原責任單位負責。
區、縣(市)街除雪指揮部應與除運雪責任者簽訂除運雪責任狀,嚴格明確責任。
第六條城市除雪按單位在冊職工、個體工商業戶從業人數及大、中學校教職員工、學生,人均15平方米以上45平方米以下劃分除雪責任段。小學生(四年級以上)按人均10平方米以下劃分除雪責任段。除雪責任段應達到不空段、漏段並有明顯標記。
第七條無除雪能力的單位和業戶,其除雪任務可雇用人員有償代除,但每場雪每平方米不得高於3元。
第八條中街、太原街、青年大街、北京街、北陵大街、友好大街、迎賓路(重工街口北至李官收費口),中山廣場、南站廣場、北站廣場、遼展廣場、市府廣場、惠工廣場,北陵公園、南湖公園、中山公園以及上述街路、廣場輻射的區域,必須在雪停後24小時內除淨,48小時內運出。
第九條廣場、立交橋、人行過街天橋、市場、攤區、車站和規定的主要景觀路,應在雪停後24小時內除淨,72小時內運出。三級以下街路和小區路的積雪,應在雪停後48小時內組織除淨。
第十條城市除雪應做到無雪道、雪條、冰包,達到露路面、見道線、露邊石,清除的積雪必須整齊地堆放在路邊石以外,並露出路邊石。
第十一條禁止隨意向冰雪路上拋撒沙土、灰渣;禁止在電汽車站點、交通設施、垃圾容器、廁所等公用設施周圍堆放積雪;禁止將積雪堆壓在松柏和綠籬上;禁止往雪堆上倒垃圾、污物、污水;禁止向路面撒雪。
第十二條凡有機動車輛的單位和個體營運業戶(大公車、特種車、機車除外),均應承擔運雪任務。因特殊情況或確無運雪能力的,可雇用人員有償代運。運出的積雪必須按指定地點排放。
第十三條對城市除運雪貢獻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除雪指揮部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四條對違反本《規定》的單位和個人,由市、區縣(市)城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對限期內不改正的,分別按以下辦法予以處罰。
(一)拒不接受除雪任務的單位或業戶,處以應承擔除雪面積每平方米10元的罰款,同時對責任者處以300元以下的罰款,並向全市通報批評。
(二)不及時清除積雪的單位按承擔雪段面積處以每平方米5元的罰款,並對其責任者處以300元以下的罰款。
(三)除雪質量未達到標準的單位按面積處以每平方米5元的罰款,對責任者處以50元以下的罰款。
(四)往雪堆上倒垃圾、污物、污水和向冰雪路面拋撒沙土、灰渣的,處以50元以下的罰款。
(五)對清運積雪不及時的單位處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並對其責任者處以200元罰款。
第十五條對妨礙除運雪管理人員執行公務或毆打除運雪人員和除運雪管理人員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對違法行為處罰,應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罰款收據,罰款上繳同級財政。
第十七條對違法行為處罰,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的程式,沒有法定依據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式的,行政處罰無效。
第十八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照法定程式提出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複議又不起訴,也不執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九條本規定在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城市建設管理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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