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陽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瀋陽市城市除雪規定》的決定

瀋陽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瀋陽市城市除雪規定》的決定在2006.11.06由瀋陽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瀋陽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瀋陽市城市除雪規定》的決定
  • 頒布單位:瀋陽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6.11.06
  • 實施時間:2006.11.06
經2006年10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二00六年十一月六日
根據我市除雪工作實際,市人民政府決定對2001年11月頒布的瀋陽市人民政府第9號令《瀋陽市城市除雪規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九條修改為:“城市除雪實行機械化作業的應做到除雪及時,邊下邊除,不留積雪。白天雪停後,社會化除雪責任單位應在雪停後2小時內組織人員進行除雪,夜間雪停後,應在第二天9:00前組織人員進行除雪,所有社會化除雪區域及門前三包等地區雪停後24小時內必須清除完畢。”
二、第十五條第二款修改為:“為未按規定時間組織人員除雪、不及時清除、清運積雪或除雪質量未達標準的單位或個人,按承擔雪段面積,處以每場雪平方米5元的罰款,並對單位負責人處以500元罰款。”
本決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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