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政策性糧食收購貸款

準政策性糧食收購貸款

準政策性糧食收購貸款簡稱準政策性貸款,是指不享受各項財政補貼政策,其糧食經營風險需要企業自行承擔,因企業經營虧損而引發的貸款風險由農發行自行承擔的貸款。準政策性貸款具有的雙重性,是在特定的內外部經營環境下,提出的一項特殊信貸政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準政策性糧食收購貸款
  • 簡稱:準政策性貸款
  • 特點:不享受各項財政補貼政策
  • 提出時間:2004年5月26日
基本定義,特殊性,

基本定義

準政策性貸款提出於2004年5月26日《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實施,糧食流通開始全面市場化後,準政策性貸款自實行以來,其內容經歷了多次調整。第一階段——兩大品種階段。農發行總行2005年8月份下發《關於準政策性糧食收購貸款單獨記賬、單獨反映的通知》(農發銀髮〔2005〕195號)規定,準政策性糧食收購貸款適用的區域範圍為實行稻穀最低收購價政策的省和13個小麥主產省;2005年為了配合和落實國家小麥“托市”政策,支持國有糧食購銷企業收購小麥發放的流轉收購貸款。當時準政策性糧食收購貸款是指農發行對國有糧食購銷企業收購小麥和稻穀發放的糧食流轉貸款,不包括流轉油脂收購貸款、流轉糧油調銷貸款和龍頭加工企業貸款。第二階段——四大品種階段。隨著糧食市場化改革的不斷深入,為加強準政策性貸款的管理,2007年4月總行下發了《關於印發〈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糧食收購貸款辦法〉》,納入農發行準政策性貸款管理的主要包括:支持糧食企業按市場價自主收購小麥、稻穀、玉 米、大豆四個主要糧食品種而發放的糧食收購貸款。準政策性貸款的支持範圍由原來的小麥、稻穀擴大到小麥、稻穀、玉 米、大豆四個主要糧食品種。2007年12月總行印發了《商業性流動資金貸款管理辦法》(農發銀髮〔2007〕304號),進一步明確了準政策性貸款按商業性流動資金貸款管理。第三階段——專項貸款階段。為做好水稻專項收購貸款資金的供應與管理, 2008年5月份下發了《關於水稻專項收購貸款供應與管理的實施意見》。對敞開收購水稻餘糧,在省下達的包乾收購總量內,由中央財政負擔每市斤6.5分補助;超過包乾總量的補助資金,由市、縣財政負擔。農發行按水稻最低收購價0.77元/斤加補貼資金0.065元/斤,總計0.835元/斤,如水稻價格高於每斤0.835元,高於部分與0.835元/斤的差額由企業自籌解決, 發放專項貸款。專項貸款要單獨記賬,單獨反映。總行在“準政策性糧食收購貸款”科目下增設“稻穀專項收購貸款”二級科目,用於專門核算此項收購貸款。

特殊性

政策性貸款的特殊性: 一是貸款執行有嚴格區域和品種要求。由於糧食購銷信貸政策必須隨國家糧食巨觀調控的需要做適應性調整,客觀上要求糧食購銷信貸政策服從和服務於國家糧食調控政策,準政策性糧食收購貸款有嚴格區域和品種要求。二是準政策性貸款在性質上不具有政策性。準政策性收購貸款不享受各項財政補貼政策,其糧食經營風險需要企業自行承擔,貸款的最終損失是要農發行承擔的。三是準政策性貸款要服從各階段政策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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