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居民身份證辦理指南

居民身份證是由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辦理。

辦事依據,申請手續,辦事流程,辦事地點,辦理時限,責任部門,

辦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臨時居民身份證管理辦法》

申請手續

1、《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規定:居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年滿16周歲的中國公民,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未滿16周歲的中國公民,可以依照本法的規定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
2、居民身份證有效期滿、公民姓名變更或者證件嚴重損壞不能辨認的,應當申請換領新證;居民身份證登記項目出現錯誤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更正,換髮新證;領取新證時,必須交回原證。居民身份證丟失的,應當申請補領。
3、公民需申領、換領、補領第二代居民身份證的,應攜帶居民戶口簿到常住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辦理,辦理時提供本人近期符合二代證標準的彩色相片圖像,換領證的帶原申領的第一代居民身份證。
4、公民在申領、換領、補領第二代居民身份證期間,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證的,可以申請領取臨時身份證。申領臨時身份證的公民,應由縣、市(區)公安局(分局)核驗居民戶口簿,交近期居民身份證標準相片兩張,填寫《臨時身份證申領登記表》後辦理。

辦事流程

1、採集第二代居民身份證標準照片。
2、到派出所進行辦理“二代證”登記。

辦事地點

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辦理時限

公安機關應當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之日起六十日內發放居民身份證;交通不便的地區,辦理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公民申領臨時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在收到申請後的三日內將臨時居民身份證發給申領人。

責任部門

公安派出所、各縣(市、區)公安(分)局戶政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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