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定

為規範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行為,推進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提高行政決策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浙江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定》(省政府令第337號)等規定,制定本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定
  • 頒布時間:2019年9月20日
  • 實施時間:2019年9月20日
  • 發布單位:湖州市人民政府
規定內容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以下簡稱決策)包括下列事項:
(一)經濟和社會發展等方面的重要規劃和重大改革措施;
(二)社會保障、衛生和計畫生育、教育等民生領域和環境保護、資源分配等方面的重大政策;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對相關主體利益可能造成較大影響的重大建設項目;
(四)市政府確定的其他決策事項。
決策事項的具體範圍,由市政府所屬部門、市有關單位或者縣區政府根據前款規定提出決策事項目錄,報市政府確定。
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立法等決策事項,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 除依法應當保密或者為了保障公共安全、社會穩定以及執行上級機關的緊急命令需要立即作出決定的情形外,決策工作應當遵循下列程式規定:
(一)對有關決策事項中直接涉及相關群體切身利益或者公眾普遍關注的問題,組織公眾參與;
(二)對有關決策事項中專業性較強的問題,組織專家論證;
(三)對有關決策事項中涉及公共安全、社會穩定、環境保護等方面且意見分歧較大的問題,組織風險評估;
(四)對決策方案進行合法性審查;
(五)決策方案經合法性審查後,由決策機關集體討論決定。
第二章決策提出
第四條 決策事項可以通過下列途徑提出:
(一)市長、副市長依照各自職責提出決策事項;
(二)市政府所屬部門、市有關單位或者縣區政府依照其職責向市政府提出決策事項;
(三)市人大代表、市政協委員通過建議、提案等方式提出決策事項建議,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出決策事項建議的,經市長或副市長批示後交由市政府所屬部門、市有關單位或者下一級政府進行研究。經研究認為需要決策的,參照第(二)項向市政府提出決策事項。
通過前款第(二)項、第(三)項途徑提出決策事項的,須經市長或分管副市長審核同意。
第三章決策承辦
第五條 決策方案由決策承辦單位負責制訂並提請審議。決策承辦單位依照下列原則確定:
(一)市長、副市長提出的決策事項,按照政府部門法定職能確定決策承辦單位。涉及多個部門或者因職能交叉難以確定決策承辦單位的,由市長、副市長指定;
(二)市政府所屬部門、市有關單位或者縣區政府提出的決策事項,由提出單位或者有關政府部門作為決策承辦單位;
(三)市人大代表、市政協委員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出的決策事項建議,經研究列入決策事項的,由市長、副市長指定決策承辦單位。
第六條 決策承辦單位負責以下工作:
(一)起草決策方案;
(二)就決策方案徵求相關部門、單位、縣區政府、基層組織和社會組織的意見建議,組織專家論證的,形成專家論證意見報告;
(三)組織聽證會的,形成聽證報告;
(四)組織開展決策風險評估的,形成書面風險評估報告;
(五)市政府確定的其他有關工作。
第七條 決策承辦單位起草決策方案,應當全面掌握和分析決策事項所涉及的信息。對較為複雜或者存在較大爭議的決策事項,應當擬訂2個以上(含2個)決策備選方案。決策方案應當包括決策目標、工作任務、措施方法、時間步驟、決策執行單位等內容,並附決策方案制訂說明。
第八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通過公告欄、政府入口網站或者新聞媒體等便於決策影響範圍內公眾知曉的方式,公告決策方案或者內容,聽取社會公眾意見,但依法應當保密的事項或者內容除外。
第九條 決策承辦單位組織風險評估,應當考慮與決策有關的社會穩定、公共安全、生態環境、實施成本等方面可能存在的問題,重視公眾參與和專家論證中的不同意見,判斷決策條件的成熟程度和總體風險,研究控制和應對風險的相關措施。
對直接關係相關群體利益、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決策事項,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組織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開展環境影響評價等專項風險評估的決策事項,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風險評估後應當製作評估報告,提出評估意見;依法開展有關專項風險評估或者結合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開展風險評估的,也可以通過相關材料反映風險評估過程和結論。
第十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依據社會公眾和有關單位的意見、專家論證意見、風險評估報告完善決策方案,並在決策方案制訂說明中對意見採納情況作出說明。對未採納的意見,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 決策承辦單位提請市政府審議決策方案,應當向市政府辦公室報送下列材料:
(一)決策方案草案及其制訂說明;
(二)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依據;
(三)決策論證相關材料,包括社會公眾和有關單位意見、專家論證意見報告、風險評估報告、聽證報告等材料;
(四)本單位法制機構的合法性審查意見;
(五)本單位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意見;
(六)需要報送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條 決策方案相關材料齊全的,由市政府辦公室將材料送市法制辦進行合法性審查。市法制辦自收到決策方案相關材料之日起10日內提出合法性審查意見並反饋市政府辦公室。
市法制辦在合法性審查過程中,可以要求決策承辦單位補充材料或者完善程式;對重大、疑難、複雜的決策方案,可以組織市政府法律顧問、有關專家、相關單位參與論證。補充材料、完善程式、專家論證的時間不計入合法性審查時限。
第十三條 市政府辦公室收到市法制辦提出的合法性審查意見後,應當報請市長或分管副市長審定是否將決策方案提交審議。經批准提交審議的,按規定安排會議議程;暫不提交審議的,退回決策承辦單位。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對合法性審查意見進行認真研究,根據意見對決策方案作相應修改。
第四章決策確定
第十四條決策方案應當經市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市政府全體會議審議決定。
第十五條審議決定程式由市長啟動,並按照下列步驟進行:
(一)決策承辦單位匯報決策方案的內容;
(二)參加會議的有關部門和單位負責人發表意見;
(三)市政府有關領導發表意見;
(四)根據審議情況,市長對決策方案作出通過、不通過、修改、暫緩或者再次審議的決定。
市政府辦公室負責記錄會議討論情況、意見及決定,並形成會議紀要。
第十六條決策事項依法應當向市人大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或者提請審議的,依照法定程式辦理;列入政協年度協商計畫的,按規定進行協商後提交決策實施。
決策事項應當報黨委決定或者上級政府批准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根據決策事項審議需要,可以邀請有關專家或諮詢機構、行業協會、中介組織、利益相關主體、人民團體等的代表列席會議。
第五章決策執行與監督
第十八條決策作出後,市政府辦公室應當根據市政府審議結論明確決策執行單位。決策執行單位(有多個執行單位的由牽頭單位負責,下同)應當根據執行任務、執行責任的要求,制定執行方案,落實執行措施,跟蹤執行效果,確保執行的質量和進度,並及時向市政府報告。
市政府辦公室要加強對決策執行的協調和監督。
市監察局按照法定職責對決策承辦和執行情況實施行政監察。
市審計局按照法定職責對決策涉及的有關審計事項實施審計監督。
第十九條 決策執行單位應當建立決策後評估機制,明確評估方法和標準,落實決策後評估工作。決策後評估情況作為對決策執行單位工作評價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條 決策實施滿一年,決策執行單位應當對決策執行情況進行評估並向市政府作出書面報告。
決策評估報告包括:
(一)決策執行的基本情況;
(二)決策執行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三)社會公眾和決策利益相關主體的評價意見;
(四)相關執法體制、機制適應情況;
(五)後續措施建議。
決策執行單位可以委託第三方專業機構開展決策評估。
第二十一條 決策在執行中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觀情況變化導致決策目標全部或者部分不能實現的,決策執行單位應當立即採取補救措施,並向市政府提出調整建議。市政府根據決策執行中的實際情況以及決策評估報告,報請市政府常務會議或全體會議對原決策作出暫緩執行、停止執行或重大修正的決定。
第二十二條 市政府按照規定向市人大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有關決策情況,認真聽取意見和建議,主動接受監督。
市政府主動接受政協的民主監督,認真聽取對決策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向市政府、決策承辦單位、決策執行單位及監察機關反映情況,提出意見或者建議。
第六章決策責任
第二十三條 對決策嚴重失誤造成重大損失、惡劣社會影響的,應當倒查責任、實行終身責任追究,依法追究行政首長、負有責任的其他負責人和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集體討論決定決策事項時,有關人員對嚴重失誤決策明確持不贊成態度或者保留意見的,應當免除或者減輕責任。
第二十四 條決策承辦單位、決策執行單位違反本規定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決策程式的,由市政府責令改正;對造成重大損失、惡劣影響的,依法追究單位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有關人員在決策過程中違反保密規定的,按照保密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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