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定

 為健全行政決策機制,規範行政決策程式,提高行政決策水平,根據《重大行政決策程式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713號)和《浙江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定》(省政府令第337號)以及省自然資源廳等有關規定,結合湖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管理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定
  • 頒布時間:2019年11月19日
  • 實施時間:2019年12月1日
  • 發布單位:湖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全文,印發的通知,

全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重大行政決策事項(以下簡稱決策事項),主要包括:
(一)制定自然資源和規劃管理中長期規劃;
(二)制定開發利用、保護重要自然資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重大管理措施;
(三)制定關係經濟社會和民生髮展的重大改革舉措;
(四)決定實施重大建設項目;
(五)決定實施重大群體性活動;
(六)決定對經濟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會公眾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三條  突發事件應對、立法、國土空間規劃、土地和房屋的徵收與補償、地方標準制定等相關法律、法規另有決策程式規定的事項,其決策活動適用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人事任免、機關內部管理事務以及依法應當保密的決策活動,不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  實行重大行政決策目錄化管理。年度重大行政決策目錄清單由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辦公室組織編制。編制目錄清單前,可以向本級政府所屬部門以及其他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公民徵集決策建議,組織有關專家論證。
除依法不得公開的議題事項外,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浙江政務服務網、政府或者部門的入口網站、官方微信公眾號等媒介,於每年6月底前向社會公布年度重大行政決策目錄。年度重大行政決策目錄應當包括決策事項名稱、決策事項承辦機構、承辦時間與實施計畫等內容。年度目錄有調整的,應當及時公布。
依法須提請人大及其常委會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以及依法應當先經人大及其常委會審議後再報有權機關批准的事項,執行《浙江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決定》,不納入重大行政決策目錄化管理範圍。
第五條  重大行政決策工作應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決策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
沒有法律法規依據,不得作出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的決策。
第六條  除依法應當保密或者為了保障公共安全、社會穩定以及執行上級機關的緊急命令需要立即作出決定的情形外,重大行政決策應當遵循下列程式規定:
(一)擬定草案,組織開展前期調查、研究和諮詢;
(二)對直接涉及相關群體切身利益或者公眾普遍關注的問題,組織公眾參與;
(三)對專業性較強的問題,組織專家論證;
(四)對涉及公共安全、社會穩定、生態環境、實施成本等方面且意見分歧較大的問題,組織風險評估;
(五)對決策方案進行合法性審查;
(六)決策機關集體討論決定。
公眾參與、專家論證和風險評估工作由決策事項承辦機構負責,根據具體情況,相關工作可以一併開展,也可以委託第三方專業機構具體實施。
第七條  決策事項承辦機構應當深入開展調研,充分掌握信息,加強協商協調,使決策草案合法合規,與有關政策相銜接。
決策事項承辦機構根據需要對決策事項涉及的人財物投入、資源消耗、環境影響等成本和經濟、社會、環境效益進行分析預測。
第八條  決策事項承辦機構應當採取便於社會公眾參與的方式充分聽取意見,依法不予公開的決策事項除外。
決策事項涉及特定群體利益的,承辦機構應當與相關人民團體、社會組織以及民眾代表進行溝通協商,充分聽取相關群體的意見建議;對社會公眾普遍關心或者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問題,可以通過專家訪談等方式進行解釋說明;決策事項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較大分歧的,可以召開聽證會。
第九條  對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決策事項,決策事項承辦機構應當組織專家、專業機構論證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學性等。
選擇專家、專業機構參與論證,應當堅持專業性、代表性和中立性,注重選擇持不同意見的專家、專業機構,不得選擇與決策事項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專家、專業機構。
第十條  重大行政決策的實施可能對社會穩定、公共安全、環境保護等方面造成不利影響的,決策事項承辦機構應當組織風險評估。
風險評估結果應當作為重大行政決策的重要依據。認為風險可控的,可以作出決策;認為風險不可控的,調整決策草案等措施確保風險可控後,可以作出決策。
第十一條  決策草案提交決策機關集體討論前,決策事項承辦機構應當將決策草案及相關材料交本機關法治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決策機關涉及兩個以上單位的,由主要單位的法治機構負責合法性審查。
合法性審查的內容包括:決策事項是否符合法定許可權,決策草案的形成是否履行相關法定程式,決策草案內容是否符合法律和國家政策規定。法治機構開展合法性審查的時間,一般不少於7個工作日。
合法性審查中,法治機構應當組織法律顧問、公職律師提出法律意見。承辦機構根據合法性審查意見進行必要的調整或者補充。
承辦機構不得以徵求意見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審查。決策草案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決策機關集體討論。對國家尚無明確規定的探索性改革決策事項,可以在合法性審查時明示法律風險後,提交決策機關討論。
第十二條  決策草案提請決策機關集體討論前,承辦機構應當提前將決策草案及說明材料送呈參加集體討論人員。
說明材料應當反映以下內容:
(一)基本情況;
(二)決策依據;
(三)按照規定開展的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的主要工作;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公平競爭審查的有關情況;
(四)各方面總體意見,主要不同意見,風險評估意見,合法性審查意見等,對相關意見的處理情況;
(五)其他需要說明的內容。
第十三條  決策事項由決策機關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由決策機關起草決策方案並由政府決策的事項,在報送政府前,應當由決策機關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
決策草案由決策機關主要負責人在集體討論的基礎上作出決定。集體討論時,參加會議人員應當充分發表意見;未發表意見的,視為同意。主要負責人最後發表意見。主要負責人擬作出的決定與參加會議人員多數人的意見不一致的,應當在會上說明理由。
集體討論決定情況應當如實記錄,不同意見應當如實載明。
第十四條  重大行政決策出台前應當按照規定進行請示報告。
第十五條  重大行政決策作出後,承辦機構應當送請決策機關辦公室通過浙江政務服務網、政府或者部門的入口網站、官方微信公眾號等媒介及時公布;對社會公眾普遍關心或者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應當說明公眾意見、專家論證意見的採納情況,通過新聞發布會、接受訪談等方式進行宣傳解讀。依法不予公開的除外。
第十六條  決策事項承辦機構應當將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從決策啟動、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等過程性材料及最終形成的公文,予以整理存檔。
第十七條  承辦機構應當跟蹤決策事項的實施情況,發現存在問題、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或者決策執行中發生不可抗力等嚴重影響決策目標實現的,應當及時報告。
第十八條  開展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第三方評估。承辦機構應當選取近年決策事項,制定評估方案,明確評估目的、內容、人員、指標、步驟等,遵循客觀、公正、獨立、原則,對決策事項實施情況、決策目的實現程度、執行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及其原因,結合社會評價進行科學評估。加強評估結果反饋整改和運用監管,對確需調整、完善的決策內容事項,及時報告。
組織開展第三方評估,可以參照《浙江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執行情況第三方評估實施辦法(試行)》(浙政辦發〔2018〕96號)具體實施。
第十九條  決策機關採取重大執法行動前,應當預估社會反應,制定應對預案,並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主管機關報告。對因立法不明確、制度不完善、前端管理不健全等原因而造成的執法疑難問題,要及時向上級相關部門報告,接報部門應當認真研究,予以指導,或者通報、報告相關機關及時予以解決。
第二十條  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決策,未經法定程式不得隨意變更或者停止執行。執行中出現本規定第十七條規定的情形、情況緊急的,決策機關主要負責人可以先決定中止執行;需要作出重大調整的,按照規定履行法定程式。
第二十一條  嚴格重大行政決策責任追究。對違反程式決策造成嚴重失誤,或者久拖未決造成重大損失、惡劣影響的,倒查責任,實行終身責任追究;對承辦、執行決策中失職瀆職、弄虛作假,推諉、拖延或者拒不執行的,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第二十二條  法律、法規、規章及上級檔案對重大行政決策作出規定的,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印發的通知

湖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公室關於印發《湖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定》的通知
各縣(區)局(分局),市局各行政處室、事業單位:
    《湖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定》已經研究通過,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湖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辦公室
                                    2019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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