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健全科學民主依法決策機制,規範麗水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行為,提高決策質量,保證決策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浙江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定》《浙江省行政程式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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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於市政府的下列重大行政決策(以下簡稱決策)事項:
(一)編制經濟和社會發展等方面的重要規劃和重大改革措施;
(二)制定有關公共服務、市場監管、社會管理、環境保護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三)制定開發利用、保護重要自然資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決定在本行政區域實施的對相關群體利益可能造成較大影響的重大公共建設項目;
(五)決定對經濟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會公眾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項。
具體決策事項,由市政府根據本條第一款規定並結合決策中的相關因素確定;市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制定重大行政決策目錄。納入目錄的決策事項應當依照本規則規定作出決策。
突發事件應對、立法、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和房屋的徵收與補償、政府定價、地方標準制定等相關法律、法規另有決策程式規定的事項,其決策活動適用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三條 作出重大行政決策應當遵循依法決策原則,堅持嚴格遵守法定許可權,依法履行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等程式,保證決策符合憲法和法律法規規定。
第四條 作出重大行政決策應當遵循科學決策原則,樹立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堅持從實際出發,運用科學方法,尊重客觀規律,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和全面深化改革要求。
第五條 作出重大行政決策應當遵循民主決策原則,堅持民主集中制,貫徹落實民眾路線,充分聽取社會各方面意見,保障人民民眾通過多種途徑參與決策。
第六條 重大行政決策情況應當按照規定公開,接受社會監督,依法應當保密的除外。
第七條 重大行政決策情況依法接受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
第二章 決策動議
第八條 對各方面提出的決策事項建議,依照下列規定進行研究論證後,報請市政府決定是否啟動決策程式:
(一)市長、副市長依照各自職責提出決策事項建議的,交有關部門、機構研究論證;
(二)市政府所屬部門、市有關單位或者縣(市、區)人民政府依照其職責向市政府提出決策事項建議,應當論證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建議理由、法律法規政策依據、解決問題的初步方案及其必要性、可行性等;
(三)市人大代表、市政協委員等通過建議、提案等方式提出的決策事項建議,以及公民、法人、其他組織提出的書面決策事項建議的,經市長或副市長批示後交有關單位研究論證。經研究認為需要決策的,參照第(二)項向市政府提出決策事項。
通過前款第(二)項、第(三)項途徑提出決策事項的,須經市政府分管副市長審核,並報市長同意。
第九條 決定啟動決策程式的,市政府應當明確決策承辦單位,負責決策事項的方案起草等工作。決策事項涉及兩個以上單位職責的,應當明確牽頭承辦單位。
決策承辦單位依照下列原則確定:
(一)市長、副市長提出的決策事項,按照政府部門法定職能確定決策承辦單位。涉及多個部門或者因職能交叉難以確定決策承辦單位的,由市長、副市長指定;
(二)市政府所屬部門、市有關單位或者縣(市、區)政府提出的決策事項,由提出單位或者有關政府部門作為決策承辦單位;
(三)市人大代表、市政協委員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出的決策事項建議,經研究列入決策事項的,由市長、副市長指定決策承辦單位。
第十條 擬訂決策草案,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廣泛深入開展調查研究,全面準確掌握有關信息,根據需要聽取有關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團體、基層組織、社會組織等方面的意見。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全面梳理與決策事項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研究論證決策草案涉及的合法性問題以及與現有相關政策之間的協調、銜接問題。
決策承辦單位根據需要對決策事項進行成本效益分析,對人力物力財力投入、資源消耗、環境損害、維護穩定等成本和經濟、社會、環境等效益進行分析預測。
決策承辦單位可以自行起草決策方案,也可以委託有關專家或者專業機構起草決策方案。
決策方案草案應當包括決策目標、工作任務、措施方法、時間步驟、決策執行單位等內容,並附決策方案制訂說明。
各方面意見分歧較大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擬訂兩個以上備選方案。
第十一條 決策事項涉及市政府所屬部門、市有關單位、縣(市、區)政府等單位的職責,或者與其關係緊密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與其充分協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應當向市政府說明爭議的主要問題、有關單位的意見、決策承辦單位的意見和理由、依據。
第三章 公眾參與
第十二條 除依法應當保密的外,涉及社會公眾切身利益或者對其權利義務有重大影響的決策事項,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採取便於社會公眾參與的方式廣泛聽取意見。
聽取意見可以採取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舉行聽證會、召開座談會、書面徵求意見、問卷調查、民意調查、實地走訪等多種方式。
第十三條 決策事項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通過政府網站、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便於社會公眾知曉的方式,公布決策草案及其說明等材料,明確提出意見的方式和期限。
公開徵求意見期限一般不得少於30日。因情況緊急等需要縮短期限的,公開徵求意見時應當予以說明。
第十四條 除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聽證的外,對存在重大意見分歧或者擬對社會公眾權利義務作出重大調整的決策事項,可以召開聽證會,聽取各方面意見。聽證由決策承辦單位組織,聽證程式按照有關規定進行。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提前公布聽證事項、時間、地點等信息和決策草案及其說明等材料,便於社會公眾了解有關情況。
需要遴選聽證參加人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公平公開組織遴選,保證各方利害關係人都有代表參加聽證會,利害關係人代表不少於聽證參加人總數的二分之一。聽證參加人名單應當提前向社會公布。
聽證後,決策承辦單位應當作出書面報告,作為決策的重要依據。
第四章 專家論證
第十五條 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決策事項,需要進行專家論證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組織專家、專業機構就有關專業性問題以及決策的可行性和成本效益等問題進行重點論證。
專家、專業機構應當獨立開展論證工作,客觀、公正、科學地提出論證意見,出具由其署名或者蓋章的書面論證意見;並對所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依法承擔保密義務。
第十六條 決策承辦單位組織專家論證,可以採取論證會、書面諮詢、委託諮詢論證等方式。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公開專家、專業機構有關信息。
第十七條 選擇專家、專業機構應當注重專業性、代表性。對論證問題存在重大分歧的,持不同意見的各方都應當有代表參與論證。不得選擇與決策事項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專家、專業機構。
專家、專業機構可以從有關專家資源庫中選取,也可以根據需要邀請對決策相關問題富有經驗或者研究的其他人員。
第五章 風險評估
第十八條 行政決策的實施可能對生態環境、社會穩定等方面造成不利影響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組織對決策草案的可靠性和風險可控性進行評估。
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等已對有關風險進行評價、評估的,不作重複評估。
第十九條 進行風險評估,可以通過輿情跟蹤、抽樣調查、重點走訪、會商分析等方式,全面查找風險源、風險點,運用定性分析與定量分析等方法,對決策風險進行科學預測、綜合研判。進行風險評估,應當聽取有關部門的意見,形成風險評估報告,確定風險等級,提出風險防範措施和處置預案。
決策承辦單位根據需要可以引入社會組織、專業機構等開展第三方評估。
第二十條 風險評估結果應當作為重大行政決策的重要依據。市政府認為風險可控的,可以作出決策;認為風險不可控的,不得作出決策,或者應當調整決策草案,在確保風險可控後再行決策。
第二十一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對社會各方面提出的意見進行歸納整理、認真研究,對合理意見應當採納。對社會各方面提出的主要意見及其研究處理情況、理由,應當及時公開反饋。
依據社會公眾和有關單位的意見、專家論證意見、風險評估報告完善決策方案,並在決策方案制訂說明中對意見採納情況作出說明。對未採納的意見,應當說明理由。
第六章 決策方案的提請
第二十二條 決策方案經決策承辦單位法制機構合法性審查、領導班子集體討論通過後報送市政府。
第二十三條 決策承辦單位提請市政府審議決策方案,應當報送下列材料:
(一)決策方案草案及其制訂說明;
(二)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依據;
(三)決策論證相關材料,包括社會公眾和有關單位意見、專家論證意見、風險評估報告、聽證報告、承辦單位法制機構合法性審查意見等;
(四)需要報送的其他材料。
市政府辦公室按照市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市政府全體會議的相關要求,對報送材料是否齊全進行審核。
第七章 合法性審查
第二十四條 決策事項在提交決策機關審議前,應當由市政府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不得以徵求意見等方式替代合法性審查。
決策事項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市政府審議。
第二十五條 決策方案相關材料齊全的,由市政府辦公室將材料送市政府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市政府法制機構自收到決策方案相關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出合法性審查意見並反饋市政府辦公室。重大、疑難、複雜的決策,經市政府法制機構負責人同意後,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
市政府法制機構在合法性審查過程中,可以要求決策承辦單位補充材料或者完善程式;對特別重大、疑難、複雜的決策方案,可以組織市政府法律顧問等有關專家、相關單位參與論證。補充材料、完善程式、專家論證的時間不計入合法性審查時間。
第二十六條 合法性審查內容包括:
(一)決策事項是否符合市政府的職責許可權;
(二)決策程式是否符合法定程式;
(三)決策內容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
第二十七條 市政府法制機構依據本規則第二十六條規定進行合法性審查,出具審查意見。
市政府辦公室收到市政府法制機構提出的合法性審查意見後,應當報請市長審定是否將決策方案提交審議。經批准提交審議的,按規定安排會議議程;暫不提交審議的,退回決策承辦單位。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根據合法性審查意見作出適當調整和補充。
第八章 集體討論決定
第二十八條 提交決策機關審議決策事項,應當報送下列材料:
(一)決策草案及相關材料;
(二)進行公眾參與的,同時報送社會公眾提出的主要意見、意見處理情況和理由的說明;
(三)進行專家論證的,同時報送專家論證意見、意見處理情況和理由的說明;
(四)進行風險評估的,同時報送風險評估有關材料;
(五)市政府法制機構合法性審查意見;
(六)需要報送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九條 決策方案應當經市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市政府全體會議審議決定。
審議決定程式由市長啟動,並按照下列步驟進行:
(一)決策承辦單位匯報決策方案的內容;
(二)參加會議的有關部門和單位負責人發表意見;
(三)市政府有關領導發表意見;
(四)根據審議情況,市長對決策方案作出通過、不通過、修改、暫緩或者再次審議的決定。市長擬作出的決定與出席的會議組成人員多數人的意見不一致的,應當在會上說明理由。
市政府辦公室負責記錄會議討論情況、意見及決定,對不同意見應當予以載明,並形成會議紀要。
第三十條 根據決策事項的審議需要,可以邀請利益相關方、公眾代表、專家、媒體等列席會議,擴大公眾參與權。
決策事項依法應當向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報告或者提請審議的,依照法定程式辦理。
決策事項應當報黨委決定或者上級政府批准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決策方案暫緩審議或者修改後再次提請審議的,期限一般不超過2年;超過期限未再次提請審議的,退出決策程式。
第三十一條 市政府辦公室應當通過政府公報、政府網站、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便於社會公眾知曉的方式及時公布決策結果及依據,依法應當保密的除外。
第三十二條 市政府辦公室應當建立決策檔案制度,由有關單位將履行決策程式形成的有關材料及時完整歸檔。
第九章 決策執行
第三十三條 市政府應當明確決策執行單位。決策執行單位應當全面、及時、正確執行決策,根據執行任務、執行責任的要求,制定執行方案,明確執行機構,落實執行措施,跟蹤執行效果,確保執行的質量和進度,並向市政府報告執行情況。
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決策,未經法定程式不得隨意變更、中止或者停止執行。
第三十四條 市政府辦公室應當明確決策執行單位的具體工作要求,分解決策執行任務和執行責任,加強對決策執行的指導和監督和考核,並及時向市政府報告。
市監委按照法定職責對決策承辦和執行情況實施行政監察。
市審計局按照法定職責對決策涉及的有關審計事項實施審計監督。
第三十五條 決策執行單位發現決策存在問題,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或者決策執行中發生不可抗力等嚴重影響決策目標實現的,應當及時向決策機關報告。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重大行政決策及其實施存在問題的,可以通過信件、電話、電子郵件等方式向市政府、決策承辦單位或者決策執行單位及監察機關反映情況,提出意見建議。
第三十六條 重大行政決策實施明顯未達到預期效果,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決策實施提出較多意見的,市政府可以組織決策後評估,並確定承擔評估具體工作的單位。
承擔評估具體工作的單位應當充分聽取社會公眾特別是利害關係人的意見;吸收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團體、基層組織、社會組織參與評估,並可以委託社會組織、專業機構等開展第三方評估。
決策作出前承擔主要論證評估工作的專家、專業機構和社會組織等,一般不得參加決策後評估。
第三十七條 決策評估報告包括:
(一)決策執行的基本情況;
(二)決策執行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三)社會公眾和決策利益相關主體的評價意見;
(四)相關執法體制、機制適應情況;
(五)後續措施建議。
決策後評估結果應當作為調整重大行政決策的重要依據,及對決策執行單位工作評價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八條 決策方案在執行中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觀情況變化導致決策目標全部或者部分不能實現的,決策執行單位應當立即採取補救措施,並向市政府提出決策方案調整建議。
市政府根據決策方案執行中的實際情況以及決策評估報告,可以對原決策方案作出暫緩執行、停止執行或重大修正的決定。
市政府對在本行政區域實施的重大公共建設項目等決策擬作重大調整的,應當重新履行相關程式。情況緊急的,市長可以決定中止執行決策。
第十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建立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及責任倒查機制,對決策嚴重失誤或者依法應當及時作出決策但久拖不決造成重大損失、惡劣影響的,對行政首長、負有責任的其他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規給予處分。
集體討論決定決策事項時,有關人員對嚴重失誤決策明確持不贊成態度或者保留意見的,應當免除或者減輕責任。
第四十條 決策承辦單位或者承擔決策有關工作的單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規則規定的決策程式的,由市政府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規給予處分。
第四十一條 決策執行單位拒不執行、推諉執行、拖延執行重大行政決策,執行偏離決策方案,或者有其他違反本規則的行為,導致決策不能全面、及時、正確實施的,由市政府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規給予處分。
第四十二條 本規則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規定的有關單位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 參與決策過程的專家、專業機構、社會組織等違反職業道德和本規則的,予以通報;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 有關人員在決策過程中違反保密規定的,按照保密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各縣(市、區)政府,市政府所屬部門、市有關單位結合各自實際,制定並實施重大行政決策相關工作制度。
第四十六條 本規則自 2018年 1月 1日起施行,由市政府辦公室負責組織實施。《麗水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麗水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公示及聽證辦法的通知》(麗政發〔2009〕77號)同時廢止。
印發的通知
麗水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麗水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則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麗水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則》已經市政府第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麗水市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