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省級項目決策程式規定

為進一步規範省級項目決策程式,明確決策責任,提高決策效率,保障決策質量,防範決策風險,根據《政府投資條例》(國務院令第712號)、《企業投資項目核准和備案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73號)、《湖南省行政程式規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22號)等法規規章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省級項目決策程式規定
  • 簽發時間:2024年3月21日
  • 批准文號:湘政辦發〔2024〕9號
  • 性質:政府檔案
通知檔案,通知全文,

通知檔案

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湖南省省級項目決策程式規定》的通知
湘政辦發〔2024〕9號
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
《湖南省省級項目決策程式規定》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抓好貫徹執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4年3月21日

通知全文

一、決策原則
——依法依規,服務大局。省級項目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巨觀調控政策,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行業規劃和國土空間規劃,符合產業發展政策和區域發展戰略,符合重要經濟目標防護等方面標準,符合防範化解重大風險工作要求。
——集約節約,規模適度。省級項目應當合理確定建設規模、用地規模、投資規模,科學預計服務範圍、服務規模和增長潛力,力戒貪大求洋。積極推動各類相關設施銜接配套,既要避免重複建設或功能重疊,又要防止相關設施因無法配套而限制功能發揮。
——嚴格程式,有效監管。相關部門應強化協同配合,嚴格按照規定許可權、程式等履行職責,加強對投資活動的監管。對上報省人民政府審議決策的重大項目,相關部門應當按規定做好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等工作。
二、決策範圍
下列項目立項前或事項批覆前應由省人民政府審議決策。
(一)政府投資項目
1.須報國務院、國家部委審批的政府投資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審議決策程式。
2.已經納入國家或本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專項規劃的,省本級政府投資項目(不含省級數字政務建設項目、樓堂館所建設項目)總投資在5億元及以上或省級政府財政性資金出資1億元及以上的,應由省人民政府主要領導、投資工作分管領導審定;由省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負責審批的市縣政府投資項目(不含樓堂館所建設項目),除按照國、省相關標準應補助的專項資金外,還需省級政府財政性資金出資1億元及以上的,應由省人民政府主要領導、投資工作分管領導審定。
3.省本級政府投資項目和省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負責審批的市縣政府投資項目(不含省級數字政務建設項目、樓堂館所建設項目以及上款納入相關規劃的項目),總投資在5億元(含)—10億元或省級政府財政性資金出資1億元(含)—5億元的,應由省人民政府主要領導、投資工作分管領導審定;總投資在10億元及以上或省級政府財政性資金出資5億元及以上的重大項目,應由省人民政府集體討論決定。
4.省級數字政務建設項目,總投資5000萬元(含)—1億元的,應由省人民政府主要領導、投資工作分管領導審定;總投資1億元及以上的重大項目,原則上應由省人民政府集體討論決定。
5.辦公樓等樓堂館所建設項目按國家和本省有關專項規定執行。
(二)企業投資項目
1.已經納入國家或本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專項規劃,由省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負責核准的企業投資項目,凡在立項階段不需申請安排政府財政性資金的,項目單位可直接向相關部門申請辦理核准及相應的前置審批程式。
2.除上款納入相關規劃的項目外,由國務院、國家部委負責核准的企業投資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審議決策程式;由省人民政府負責核准的企業投資項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審核後報省人民政府核准;由省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負責核准的企業投資項目,總投資在10億元及以上的,應由省人民政府主要領導、投資工作分管領導審定。
(三)省級項目相關事項
1.省級項目發生較大或重大變更,需要調整、廢止或重新立項的,原則上應按照原決策程式重新決策。
2.與上述省級項目相關的專項規劃原則上應由省人民政府集體討論決定。
3.省本級需調增總概算10%(含)—100%(含),且調增總概算金額500萬元—1億元(含)的政府投資項目,應由省人民政府主要領導、投資工作分管領導審定;需調增總概算100%以上或1億元以上的政府投資項目,原則上應由省人民政府集體討論決定。
(四)其他省級項目或相關事項
其他省級項目或相關事項,確有必要提請省人民政府審議決策的,由項目單位或省人民政府行業主管部門主動提出申請,省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具體研究確定。
三、決策程式
(一)前期。納入省人民政府審議決策範圍的省級項目,項目單位就項目建設的必要性、建設規模等開展初步前期工作後,向省人民政府行業主管部門提出建設項目申請,由省人民政府行業主管部門報行業分管省領導原則同意,並履行下款申報和審核程式。省人民政府審議決策範圍之外的省級項目或相關事項,由省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直接按程式決策辦理。
(二)申報。項目單位或省人民政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向省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提出省級項目建設申請檔案。申請檔案應包括項目建設的必要性或建設依據、建設標準、建設規模、投資估算、資金來源方案、項目法人組建方案等內容。不要求提供項目審批(核准)的前置要件。
(三)審核。省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收到省級項目建設申請檔案後,應當及時組織相關部門開展初步審查,重點包括項目建設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巨觀調控政策,是否符合相關規劃和產業發展政策,是否具備必要性和可行性,是否能夠保障資金投入,是否實行代建制等,提出初審意見,及時報請省人民政府審議決策。其中,涉及到省財政安排建設資金的,應當會商省財政廳。
(四)項目變更。省級項目發生較大或重大變更,確需調整或廢止的,項目單位或省人民政府行業主管部門應事前向原審批(核准)部門申請調整或廢止,申請調整的應重新組織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申請報告。按原決策程式重新決策後,原審批(核准)部門按規定進行調整、廢止或重新立項。
(五)概算調整。省本級政府投資項目建設中確需調整投資概算的,由省級負責審批的按照省本級政府投資項目概算管理相關規定執行,由國務院、國家部委負責審批的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六)專項規劃。根據國家或省人民政府要求,省級項目需要編制專項規劃的,由省人民政府行業主管部門牽頭,會同相關部門按程式編制,送省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組織相關部門評審。省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對評審通過的專項規劃按程式報請省人民政府審議決策,或按規定由省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後報國家。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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