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價格調節基金管理辦法

《湖南省價格調節基金管理辦法》是2011年由湖南省人民政府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價格調節基金管理辦法
  • 通知單位:湖南省人民政府
  • 檔案號:〔2011〕36號
  • 通知內容:《湖南省價格調節基金管理辦法》
通知,細則,

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湖南省價格調節基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湘政發〔2011〕36號
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中央在湘單位:
現將《湖南省價格調節基金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十月一日
湖南省價格調節基金管理辦法

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價格調節基金的徵收、使用和管理,充分發揮價格合理配置資源的作用,運用經濟手段調控市場,保持市場價格總水平的基本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湖南省非稅收入管理條例》、《湖南省價格監督管理條例》,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省行政區域內價格調節基金的徵收、使用和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價格調節基金,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為調控價格、穩定市場、減少價格波動對人民民眾生活影響而依法設立的專項資金。
第四條 價格調節基金實行分級管理,上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價格調節基金工作的指導、檢查和監督。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依法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價格調節基金管理工作的統一領導,負責本級價格調節基金的徵收、管理、使用的審批。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是價格調節基金的主管機關,財政、地方稅務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價格調節基金的相關工作。
價格調節基金的徵收、使用和管理,應當遵循統籌兼顧、公開透明、公平與效率相統一的原則。
第二章 征 收
第六條 價格調節基金的徵收範圍和標準:
(一)納入地方一般預算收入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的3%;
(二)對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商品和服務項目,經批准採取特殊價格政策產生的收入,按50%-70%計征;
(三)對無法退還消費者的預付費、押金、保證金按50%計征;
(四)向社會徵收。按納稅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三稅的1%計征。其徵收範圍是:旅店業、飲食業、休閒娛樂業、菸草、酒類、化妝品行業和通信業等重要商品和服務項目。
(五)對資源性產品等徵收。電力按銷售電量每千瓦時徵收2厘,省電網由省物價局統一徵收,地方電網按隸屬關係,由市州、縣市區價格部門徵收。石油、燃氣、自來水、建築業、房地產業價格調節基金按照相關規定計征。煤炭價格調節基金由省人民政府另文規定。
第七條 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價格調節基金,由同級財政部門負責計提,繳入同級國庫;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商品服務項目和無法退還消費者的預付費、押金、保證金以及資源性產品的價格調節基金,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徵收,直接解繳到同級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依據本辦法向社會徵收的價格調節基金,由地方稅務機關代征,其中菸草和通信行業應繳的價格調節基金繳入省國庫,其他行業繳納的價格調節基金就地繳入同級國庫。
第八條 除委託地方稅務機關代征部分必須按本辦法規定執行外,市州、縣市區級人民政府可結合當地實際情況適當增加徵收項目,並全部留存當地人民政府。
第九條 價格調節基金繳納義務人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申報應繳數額,並如實報送價格調節基金徵收申報表、銷售(經營)情況明細表以及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和地方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有關材料。價格調節基金繳納義務人逾期不申報或不按要求提交申報材料的,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和地方稅務機關可根據有關財稅資料核算應繳數額。
價格調節基金繳納義務人應當嚴格按照規定按時足額繳納價格調節基金。
第十條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和地方稅務機關對價格調節基金繳納義務人的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後,應當及時匯總、編制《價格調節基金應繳數額明細表》,建立徵收台賬。屬於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徵收的,由價格主管部門開具非稅收入票據,屬於地方稅務機關代征的,一律使用稅收票證隨稅計征。
第十一條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經法定的審批機關批准減征、免徵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同時減繳、免繳價格調節基金。
第十二條 價格調節基金繳納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減繳、免繳或緩繳價格調節基金,並按照《湖南省非稅收入管理條例》的規定,由繳納義務人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價格主管部門提出初審意見,報同級非稅收入管理機構受理,按規定的程式和許可權審批。
(一)因遭受重大疫情、重大自然災害、重大突發公共事件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
(二)因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
(三)省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 申請減繳、免繳或者緩繳價格調節基金的,價格調節基金繳納義務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湖南省非稅收入緩減免審批表》,主要內容包括申請單位名稱、理由、數額和起止時間等;
(二)財務會計報表、生產經營數據等材料;
(三)申請單位法人登記證書或者營業執照複印件等資質證明;
(四)申請單位行政主管部門和地方稅務機關的意見及有關部門出具的證明;
(五)價格主管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價格調節基金繳納義務人報送的材料應真實、準確、齊全。
第十四條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對價格調節基金繳納數額進行定期核查,於次年5月底前完成上年全年價格調節基金實繳數額的核查,彙算清繳,多退少補。
第三章 使 用
第十五條 價格調節基金應建立滾存使用機制,在確保基金當年徵收額有積累的前提下,有重點、有計畫地投放使用。主要用於以下情形:
(一)對因基本生活必需品價格大幅上漲或政府提高價格而影響基本生活的低收入群體給予動態價格補貼(省本級所占比例不低於80%);
(二)對價格監測,信息採集、分析、預測並向消費者、經營者、生產者發布信息進行補助,對規範價格行為和市場秩序進行補助;
(三)政府規定的其他調控價格的相關工作。
本條第(二)、(三)款動用的價格調節基金不高於20%。
第十六條 價格調節基金的使用支配權屬同級人民政府。價格調節基金的使用方案,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商財政部門提出,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批准使用價格調節基金,應當明確具體的使用對象、使用途徑等。
第十七條 使用單位應嚴格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價格調節基金,並及時向同級人民政府財政、價格主管部門如實報告使用情況。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八條 價格調節基金按照《湖南省非稅收入管理條例》的要求,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收入繳入國庫,納入同級預算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不得將價格調節基金用於平衡本級財政預算。
第十九條 價格調節基金的征管費用,省本級按價格調節基金徵收額的5%,由財政部門在預算中予以安排,用於價格調節基金征管、宣傳、獎勵等方面的必要支出;市州、縣市區級,由同級人民政府確定。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價格調節基金的監督和管理。審計、監察部門對價格調節基金的徵集、解繳、入庫、撥付、使用情況等定期進行審計監督,審計結果要及時向社會公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財政、地稅等部門應向社會公布舉報投訴辦法、投訴電話和通訊地址。
第二十一條 建立價格調節基金使用效果評估機制,對重點扶持項目及分期投入項目建立項目庫,實行跟蹤管理。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 各級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價格調節基金收支管理情況的監督檢查。省對市州、市州對縣市區的價格調節基金的收支管理情況,每年進行一次專項檢查。
第二十三條 價格調節基金的繳納義務人、使用單位等應如實提供相關情況和資料,不得拒絕提供或者虛報、瞞報、謊報。
第二十四條 價格調節基金繳納義務人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或地方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
第二十五條 價格調節基金繳納義務人、使用單位等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湖南省價格監督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應當處罰的,從其規定;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價格調節基金徵收、使用、管理的具體實施細則由省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財政、地方稅務部門制定。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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