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湖南省漁船漁港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的決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湖南省漁船漁港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的決定是指省人民政府決定修改的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湖南省漁船漁港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的決定
  • 通過時間:1998年4月4日
  • 適用地區:湖南省
  • 所屬類型:地方法規
(1998年4月4日)
省人民政府決定對《湖南省漁船漁港安全監督管理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中“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修改為“漁政監督管理機構”;
刪去第二十八條第二款。
二、第二十九條第一款中“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修改為“漁政監督管理機構”;
刪去第二十九條第(二)項中最後一句“情節嚴重的,沒收漁船。”
三、第三十條修改為“建造、改造的漁船檢驗不合格或者不申報檢驗擅自出廠的,由漁政監督管理機構責令補辦檢驗手續或者返修,對漁船修造廠家處以2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
四、第三十一條第一款中的“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修改為“漁政監督管理機構”。
第三十一條第二款修改為:“對同一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
本決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漁船漁港安全監督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重新發布。
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湖南省漁船漁港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的決定,已經1998年4月4日省人民政府第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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