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關於修改《湖南省漁業條例》的決定

湖南省關於修改《湖南省漁業條例》的決定,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湖南省漁業條例》的決定於2002年3月29日經湖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湖南省漁業條例》的決定於2002年3月29日經湖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2年3月29日
    湖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審議了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湖南省漁業條例修正案(草案)》的議案,決定對《湖南省漁業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條修改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確定和維護水面的權屬。水面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有爭議的,按照《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的規定處理。”
二、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合併修改為“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依法給予處罰。”
本決定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漁業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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