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道侗族自治縣畜牧水產局

通道侗族自治縣畜牧水產局始建於1959年11月,1961年8月併入縣農水局,1979年9月分設組建,1984年1月更名為縣畜牧水產管理站,1994年9月改為縣畜牧水產局至今。2005年4月22日,由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調整為縣人民政府辦公室管理的正科級機構,2011年12月16日,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管理的正科級機構調整為縣人民政府承擔行政職能的正科級事業單位,核定全額撥款事業編制14名,內設辦公室、科技生產股、質量安全股等3個職能股室,並轄縣動物衛生監督所、縣畜牧站、縣漁業漁政站、縣飼草管理站、省際邊境動物防疫監督馬龍臨時檢查站、縣魚苗魚種場等6個直屬事業單位和21個鄉鎮動物衛生監督分所。目前全縣畜牧水產系統有在職幹部職工116人其中:正科級8人、副科級2人;專業技術人員98人(副高2人、中級職稱21人、初級職稱75人);事業工人4人(中級工2人、初級工2人);管理人員1人。

領導成員,工作機構,行政法規,行政許可,行政執法,

領導成員

黨組副書記、局長:周立元,全面主持行政工作;
黨組書記:楊進志,全面主持黨務工作,分管局辦公室、後勤、人口計生、婦幼、扶貧開發等工作;
黨組成員、副局長:伍世海,協助局長工作,分管安全生產、質量安全股、動物衛生監督所、邊檢站等工作;
黨組成員、紀檢組長:龍開義,負責紀檢監察和黨風廉政建設工作,分管人事、行政執法、綜治維穩、工會、老年、衛生創建、消防等工作,聯繫人大、政協、統戰工作;
黨組成員、副局長田友琪,協助局長工作,分管財務、漁業漁政站、縣魚苗魚種場等工作;
黨組成員、副局長吳先河,協助局長工作,分管綜合績效考核、產業工程項目建設、科技生產股、畜牧站、飼草管理站、招商引資等工作。

工作機構

(一)局機關股室
辦公室:協助局領導協調處理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本局重大事項和決定的督辦工作;負責綜合性報告、檔案的起草;負責行業統計和有關經濟信息的收集、綜合、發布;組織新聞宣傳和調查研究;承辦機關文電、機要、保密、信訪、收發、檔案、文印等工作;負責機關行政事務和後勤服務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機構編制、勞動工資、保險福利工作;負責幹部職工教育培訓、人事檔案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團工作、計生及離退休人員管理工作;負責全縣畜牧、獸醫、水產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評審及畜牧、水產業職業技能鑑定的有關工作;負責制訂全縣畜牧業、漁業發展資金規劃;負責機關財務工作,管理機關各項資金;承擔局行政事業性收費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負責醫療保險、養老保險、住房資金有關工作;督查指導直屬單位的財務工作;負責全縣畜牧水產企事業單位財務報表的統計、匯總。
科技生產股:研究制定畜牧業和漁業及飼料工業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指導性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起草和修訂縣本級畜牧、漁業科技項目可行性論證報告和實施方案;承辦畜牧業、漁業科技和技術推廣項目的審核、遴選、申報和組織實施工作;組織畜牧業、漁業科研成果的審查、申報和轉化工作;組織指導全縣畜牧業、漁業產業化建設和商品生產基地建設;負責指導全縣種畜禽場、魚苗魚種場和外來良種的引進、繁育和畜禽魚品種資源的保護與開發利用;負責全縣畜牧水產技術人員技術培訓和畜牧水產學會、協會工作;指導全縣畜牧水產技術推廣體系建設工作。
質量安全股:研究提出畜牧業、漁業產業政策建議和有關的法規、規章草案,引導畜牧業、漁業產業結構的合理調整;依法行使對動物防疫檢疫、獸醫醫政、獸藥藥政、漁政管理、飼料監察等行政執法工作的監督管理;根據授權承辦有關畜牧業、漁業行政複議工作;指導全縣畜牧業漁業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指導全縣畜禽水產品質量安全市場體系、信息網路建設和產業化工作;參與起草畜禽水產品質量安全技術標準,並監督實施;組織畜牧業、漁業產品質量安全認證。負責全縣畜牧水產系統行政執法人員的培訓;指導全縣畜禽、水產品市場體系、信息網路建設和產業化工作。
(二)直屬事業單位
動物衛生監督所:貫徹執行動物衛生法律法規、方針政策、規劃和計畫;擬定本地區重大動物疫病防治規劃和計畫;監督和管理動物防疫、檢疫及防疫監督、獸藥藥政管理工作;負責監測、預報、發布動物疫情,組織實施疫病的控制和撲滅;承辦動物診療許可證、獸藥經;營許可證的審批核發工作。
畜牧站:研究提出畜牧業發展的政策建議;研究擬定豬、牛、羊、禽、免、蜂以及其它畜禽發展規劃;調查分析畜牧業生產形勢和市場動態;提出畜牧業品種改良、結構調整、區域布局、產品加工的思路和措施;組織實施《種畜管理條例》、負責種畜禽監督管理,承辦種畜禽產品登記和進口初審、組織地方畜禽產品資源的保護和新產品推廣。
漁業漁政站:研究提出漁業發展的相關政策建議;調查分析漁業生產、銷售形勢和開發動態;研究擬定全縣漁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提出結構調整、區域布局、質量改進、效益提高和養殖制度改革措施;負責水產種苗監督管理、組織地方水產品種資源保護和新品種引進推廣;負責漁業場所的綜合管理,指導全縣水產漁政隊伍建設;監督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等法律、法規;負責實施漁船、漁機、網具的建造規範和技術標準,依法先例漁船檢驗和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權。協調處理跨行政區域的漁業糾紛和案件;組織協調漁政執法行動;保護漁業水域環境、調查處理漁業水域污染事故、漁業違規事故和漁業船舶交通事故;負責漁業資源、水生野生動物資源保護和利用,按照許可權管理水生野生動物開發利用、捕捉和運輸。
飼草管理站:負責制定飼料、飼料添加劑質量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對飼料、飼料添加劑進行執法監督檢查;組織實施《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負責飼料生產企業產品質量監督管理、抽檢、委託檢驗;負責查處假、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違禁藥品。指導全縣草地資源的保護、牧草基地建設和牧草資源開發利用。

行政法規

類別
序號
名 稱
制定機關
生效時間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
1984.11.1
2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
1989.3.1
3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
1989.12.26
4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
1998.1.1
5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
1999.12.25
6
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
2003.3.1
7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
2004.8.28
8
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
2006.7.1




9
水產資源繁殖保護條例
國務院
1979.2
10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港水域安全管理條例
國務院
1989.8.1
11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
國務院
1993.10.5
12
種畜禽管理條例
國務院
1994.7.1
13
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
國務院
1994.12.1
14
生豬屠宰管理條例
國務院
1998.1.1
15
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
國務院
1999.5.29
16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舶檢驗條例
國務院
2003.8.1
17
獸藥管理條例
國務院
2004.11.1
18
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
國務院
2004.11.12
19
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
國務院
2005.11.16
20
血吸蟲病防治條例
國務院
2006.5.1





21
湖南省血吸蟲病防治條例
湖南省人大
常委會
1999
22
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辦法
湖南省人大
常委會
2002.1.24
23
湖南省生豬屠宰管理條例
湖南省人大
常委會
2003.11.1
24
湖南省漁業條例
湖南省人大
常委會
2004.7.30




25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實施細則
農業部
1987.10.20
26
漁業捕撈許可管理規定
農業部
1989.4.13
27
內河船舶船員考試發證規則
農業部
1994.8.18
28
長江漁業資源管理規定
農業部
1995.9.28
29
漁業船舶監督檢查管理規定
農業部
1995.12.18
30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舶登記辦法
農業部
1996.1.27
31
漁業水域污染事故調查處理程式規定
農業部
1997.3.26
32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生動植物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
農業部
1997.10.17
33
種畜禽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農業部
1998.1.5
34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舶普通船員專業基礎訓練考核發證辦法
農業部
1998.3.2
35
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農業部
1998.11.5
36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生野生動物利用特許辦法
農業部
1999.9.7
37
動物疫情報告管理辦法
農業部
1999.10.19
38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港航監督行政處罰規定
農業部
2000.6.13
39
水產苗種管理辦法
農業部
2001.12.10
40
獸用生物製品管理辦法
農業部
2002.1.1
41
動物免疫標識管理辦法
農業部
2002.7.1
42
動物檢疫管理辦法
農業部
2002.7.1
43
動物防疫條件審核管理辦法
農業部
2002.7.1
44
獸藥標籤和說明書管理辦法
農業部
2002.7.1
45
動物源性飼料產品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農業部
2004.10.1
46
獸藥產品批准文號管理辦法
農業部
2005.1.17
47
草畜平衡管理辦法
農業部
2005.3.1
48
高級病性動物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審批辦法
農業部
2005.5.20
49
新獸藥研製管理辦法
農業部
2005.11.1
50
草種管理辦法
農業部
2006.3.1
51
草地征占用審核審批管理辦法
農業部
2006.3.1




52
湖南省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徵收使用辦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
1995.3.25
53
湖南省漁船漁港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
1995.12.26
54
湖南省水產苗種管理辦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
2003.8.1
55
湖南省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辦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
2005.8.1

行政許可

1、動物診療許可證審批;
2、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審批;
3、動物診療機構審批;
4、獸藥經營證許可審批;
5、漁業捕撈許可審批;
6、水域灘涂養殖許可審批;
7、水產苗種生產許可審批;
8、種畜禽生產經營行政許可審批。

行政執法

(一)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第七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六條
3、《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六條
4、《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七條
5、《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第四條
6、《中華人民共和國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第三條
7、《水產資源繁殖保護條例》第十六條
8、《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第三條
9、《中華人民共和國獸藥管理條例》第三條
10、《中華人民共和國種畜禽管理條例》第五條
11、《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辦法》第三條
12、《湖南省漁業條例》第四條
13、《湖南省水產苗種管理辦法》第三條
(二)、行政執法職權
1、行政許可
(1)動物診療許可證核發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條和《動物診療機構管理辦法》。
(2)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核發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十九、二十條和《動物防疫條件審核辦法》。
(3)動物診療機構審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五十條和《動物診療機構管理辦法》。
(4)獸藥經營許可證核發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獸藥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
(5)鄉村獸醫登記審批
法律依據:《鄉村獸醫管理辦法》。
(6)水域灘涂養殖許可證核發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湖南省漁業條例》。
(7)漁業捕撈許可證核發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實施條例》、《漁業捕撈許可管理規定》(2002年農業部令第19號發布,2004年農業部令第38號修訂)。
(8)水產苗種生產許可證核發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11、16條,《水產苗種管理辦法》(2005年農業部令第46號公布)第4、11、12、13、14、15、16、17條。
(9)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核發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第二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153號《種畜禽管理條例》第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令第32號《種畜禽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五條。
2、行政處罰
(1)違反國家規定進行非法捕撈
處罰種類:沒收漁貨物和違法所得、罰款、吊銷捕撈許可證、沒收漁船、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三十八條
(2)製造、銷售禁用的漁具
處罰種類:沒收非法製造、銷售的漁具和違法所得、罰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三十八條
(3)偷捕、搶奪他人養殖的水產品,或者破壞他人養殖水體、研製設施
處罰種類:責令改正、罰款、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三十九條
(4)未依法取得捕撈許可證擅自進行捕撈
處罰種類:沒收漁貨物和違法所得、罰款、沒收漁具和漁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四十一條
(5)違反捕撈許可證關於作業類型、場所、時限和漁具數量的規定進行捕撈
處罰種類:沒收漁貨物和違法所得、罰款、沒收漁具、吊銷捕撈許可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四十二條
(6)塗改、買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捕撈許可證;偽造、變造、買賣捕撈許可證,構成犯罪的
處罰種類:沒收違法所得、罰款;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四十三條
(7)非法生產、進口、出口水產苗種;經營未經審定的水產苗種
處罰種類:沒收苗種違法所得、罰款、停止經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四十四條
(8)未經批准在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內從事捕撈活動
處罰種類:停止捕撈、沒收漁貨物和漁具、罰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四十五條
(9)非法捕殺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
處罰種類:沒收捕獲物、捕捉工具和違法所得,吊銷特許捕捉證、罰款,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三十一條、《中華人民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
(10)偽造、倒賣、轉讓馴養許可證的;偽造、倒賣、轉讓特許捕捉證的或者允許進出口證明書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三十七條、《中華人民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第二十九條
(11)未取得馴養許可證或者超越馴養繁殖許可證規定範圍,馴養繁殖國家重點保護的水生野生動物的
處罰種類:沒收違法所得、罰款、沒收水生野生動物、吊銷馴養繁殖許可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第三十條
(12)無獸藥生產許可證、獸藥經營許可證生產、經營獸藥,或者雖有獸藥生產許可證、獸藥經營許可證,生產、經營假、劣獸藥,或者獸藥經營企業經營人用藥品
處罰種類:停止生產、經營;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的原料、輔料、包裝材料及生產、經營的獸藥和違法所得;罰款;吊銷獸藥生產許可證、獸藥經營許可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獸藥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
(13)提供虛假的資料、樣品或者採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獸藥生產許可證、獸藥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證明檔案
處罰種類:吊銷獸藥生產許可證、獸藥經營許可證或者撤銷獸藥批准證明檔案、罰款、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獸藥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
(14)買賣、出租、出借獸藥生產許可證、獸藥經營許可證和獸藥批准證明檔案
處罰種類: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吊銷獸藥生產許可證、獸藥經營許可證或者撤銷獸藥批准證明檔案、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獸藥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
(15)獸藥的標籤和說明書未經批准
處罰種類:限期改正,責令停止生產、經營,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的原料、輔料、包裝材料及生產、經營的獸藥和違法所得,罰款,撤銷獸藥產品批准文號,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獸藥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第六十條
(16)擅自轉移、使用、銷毀、銷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獸藥及有關材料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獸藥管理條例》第六十四條
(17)獸藥生產企業、經營企業、獸藥使用單位和開具處方的獸醫人員發現可能與獸藥使用有關的嚴重不良反應,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獸藥管理條例》第六十五條
(18)未經獸醫開具處方銷售、購買、使用獸用處方藥
處罰種類: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罰款、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獸藥管理條例》第六十六條
(19)銷售種畜禽未附具《種畜禽合格證》、種畜系譜
處罰種類:改正、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畜禽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
(20)未取得生產許可證,生產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
處罰種類:停止生產、沒收違法生產的產品和違法所得、罰款
法律依據:《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
(21)經營未附具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和產品標籤以及無生產許可證、批准文號、產品質量標準的飼料、飼料添加劑
處罰種類:停止經營、沒收違法經營的產品和違法所得、罰款
法律依據:《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
(22)飼料、飼料添加劑的包裝不符合國家規定,或者附具的標籤不符合國家規定
處罰種類:限期改正、罰款
法律依據:《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
(23)不具備國家規定的條件,經營飼料、飼料添加劑
處罰種類:限期改正、停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法律依據:《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
(24)飼料、飼料添加劑失效、霉變或者超過保質期尚不夠刑事處罰
處罰種類:停止生產、經營,沒收違法生產、經營的產品和違法所得、罰款
法律依據:《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第三十條
(25)在飼料和動物飲用水中添加激素類藥品和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禁用藥品
處罰種類:罰款、沒收違禁藥品
法律依據:《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
(26)經營未經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登記的進口飼料、進口飼料添加劑尚不夠刑事處罰
處罰種類:停止經營、沒收未售出的產品和違法所得、罰款
法律依據:《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
(27)銷售、推廣未經審定或者鑑定的畜禽品種
處罰種類: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畜禽和違法所得、罰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第六十一條
(28)無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或者違反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的規定生產經營種畜禽,轉讓、租借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
處罰種類: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吊銷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第六十二條
(29)使用的種畜禽不符合種用標準
處罰種類: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第六十四條
(30)銷售未經批准進口的種畜禽
處罰種類:責令停止銷售、沒收違法銷售的畜禽和違法所得、罰款、吊銷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第六十五條
(31)畜禽養殖場未建立養殖檔案,或者未按照規定保存養殖檔案
處罰種類:限期改正、罰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第六十六條
(32)銷售的種畜禽未附具種畜禽合格證明、檢疫合格證明、家畜系譜,銷售、收購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規定應當加施標識而沒有標識的畜禽,或者重複使用畜禽標識
處罰種類:責令改正、罰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第六十八條
(33)銷售不符合國家技術規範的強制性要求的畜禽
處罰種類: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銷售的畜禽和違法所得、罰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第六十九條
3、行政強制
對發生重大動物疫情的疫點、疫區撲殺、銷毀、無害化處理
法律依據:《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
4、行政徵收(共1項)
收取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二十八條
(2)《湖南省漁業條例》第三十二條
5、行政確認
重大動物疫情發生後,劃定疫點、疫區和受威脅區
法律依據:
《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第二十七條
6、行政監督檢查
對畜禽質量安全的監督抽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第五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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