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湖南省港口管理辦法》的決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湖南省港口管理辦法》的決定》是湖南省人民政府1998年4月4日發布的公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湖南省港口管理辦法》的決定
  • 湖南省: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15號
  • 時間通過:1998年4月4日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15號)
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湖南省港口管理辦法》的決定,已經1998年4月4日省人民政府第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省長 楊正午一九九八年五月四日
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湖南省港口管理辦法》的決定
省人民政府決定對《湖南省港口管理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六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分別給予處罰:
(一)擅自在港口區域內進行建設施工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按有關法律、法規處罰;
(二)在港口區域內的人員、車輛、船舶、排筏,不服從港口管理人員指揮和檢查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處以200元以下的罰款;
(三)擅自興辦港埠企業或者從事營業性港埠業務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改正,並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處罰;
(四)違反國家規定收取費用或者使用非法票證的,按有關法律、法規處罰;不按期繳納港口費用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補繳,並按《湖南省交通規費徵收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理。”
二、第十八條修改為:“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複議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履行,逾期又不申請複議、不起訴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本決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港口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重新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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