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港口管理辦法(1998修正)

《湖南省港口管理辦法(1998修正)》是湖南省人民政府1989年11月12日印發的一份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港口管理辦法(1998修正)
  • 發布單位:湖南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89年11月12日
  • 實施時間:1989年11月12日
(1989年11月12日湖南省人民政府發布,根據1998年5月4日《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湖南省港口管理辦法〉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 為統一港口管理,加強港口規劃建設,維護港口生產秩序,促進我省水運事業的發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省境內的港口和進出港口的船舶、排筏以及在港口範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 港口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加強對港口管理工作的領導,將港口建設規劃納入城鎮建設總體規劃和流域綜合規劃,組織有關部門解決港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四條 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省港口管理工作,省航運管理部門負責全省港口管理的具體工作。其主要職責是:港口規劃、建設管理;港口裝卸搬運市場、港埠企業管理;港口安全生產管理。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港口管理工作。
港口所在地的城鎮只設1個港口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港口管理的具體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編制港口建設規劃,辦理港區劃定手續,依法確定港口水域和陸域的使用權;
(二)管理港口的基礎設施和設備安全技術;
(三)按國家規定,統一徵收港口費用;
(四)管理港口裝卸、搬運和運輸市場;
(五)指導、監督港埠企業完成國家計畫;
(六)維護港口區域安全生產秩序和環境衛生,組織港區防汛搶險,處理港口生產、設備事故;
(七)管理港口統計工作。
第六條 港口區域經港口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劃定。港口區域包括水域和陸域。水域為設計洪水位以下的岸坡、灘地及其至主航道的水面、水下和水上架空。陸域為設計洪水位以上依法劃定的土地和岸線。
第七條 在港口區域內進行建設,須經港口管理機構審查同意後,按基本建設程式履行審批手續。
建設項目經批准後,建設單位應將施工安排告知港口管理機構。
第八條 年貨物吞吐量100萬噸以上的港口建設規劃,須經港口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後,由省航運管理部門歸口報送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年貨物吞吐量不足100萬噸的港口建設規劃,須經港口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省航運管理部門歸口報送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在湘、資、沅、澧四水幹流和洞庭湖的港口建設規劃,須經港口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後,由省航運管理部門歸口報送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和省水利行政主管部門共同批准。
第九條 港口管理機構應在統一規劃的前提下,鼓勵和支持企業、事業單位投資建設專用碼頭。專用碼頭的建設和管理必須遵守本辦法和國家有關規定。
第十條 興辦港埠企業或從事營業性港埠業務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向港口管理機構申請領取《經營許可證》,再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取得營業執照後,方可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第十一條 港埠企業和從事營業性港埠業務的單位和個人,提供服務和收取的各項費用,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規定。
第十二條 港埠企業和從事營業性港埠業務以及使用港口水域或陸域的單位和個人,應按國家有關規定繳納費用。
第十三條 凡是在港口區域內的人員、車輛、船舶、排筏必須遵守公安部、交通部《港口治安管理規定》,並服從港口管理人員的指揮和檢查(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四條 港口管理人員在港口區域內執行任務時,應佩戴統一標誌,出示證件。
第十五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向港區內傾倒垃圾、廢渣、廢油等廢棄物和其他污染物。
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分別給予處罰:
(一)擅自在港口區域內進行建設施工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按有關法律、法規處罰;
(二)在港口區域內的人員、車輛、船舶、排筏,不服從港口管理人員指揮和檢查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處以200元以下罰款;
(三)擅自興辦港埠企業或者從事營業性港埠業務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停止營業,並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處罰;
(四)違反國家規定收取費用或者使用非法票證的,按有關法律、法規處罰;不按期繳納港口費用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補繳,並按《湖南省交通規費徵收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理。
第十七條 港口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玩忽職守,營私舞弊的,由港口管理機構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八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複議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履行,逾期又不申請複議、不起訴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應當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本辦法所稱港埠企業是指在港口區域內從事貨物裝卸、搬運、運輸、倉儲、駁運和維修、理貨業務以及其他為船舶、車輛、旅客服務的企業。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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