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港口岸線使用審批管理辦法

《湖南省港口岸線使用審批管理辦法》是為了加強湖南省港口岸線使用審批管理,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港口岸線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辦法》《港口岸線使用審批管理辦法》(交通運輸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2021年第34號令)等有關規定,結合湖南省實際,制定的辦法。

2024年2月,湖南省交通運輸廳、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聯合印發《湖南省港口岸線使用審批管理辦法(2024年修訂)》,自2024年3月20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港口岸線使用審批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4年2月
  • 實施時間:2024年3月
  • 發布單位:湖南省交通運輸廳、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 文號:湘交綜規規〔2024〕3號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湖南省交通運輸廳 湖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印發《湖南省港口岸線使用審批管理辦法(2024年修訂)》的通知
湘交綜規規〔2024〕3號
各市州交通運輸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現將《湖南省港口岸線使用審批管理辦法(2024年修訂)》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湖南省交通運輸廳
湖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4年2月22日 

內容全文

湖南省港口岸線使用審批管理辦法(2024年修訂)
第一條  為加強湖南省港口岸線使用審批管理,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港口岸線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辦法》《港口岸線使用審批管理辦法》(交通運輸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2021年第34號令)等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港口總體規劃區內建設碼頭等港口設施使用港口岸線,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港口岸線,含維持港口設施正常運營所需的相關水域和陸域。港口岸線分為港口深水岸線和非深水岸線,具體岸線劃分標準及範圍執行交通運輸部有關規定。
第三條  港口岸線的開發利用要堅持深水深用、節約高效、合理利用、有序開發的原則,應符合全省港口布局規劃、港口總體規劃和港區控制性詳細規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港口規劃使用港口岸線。
第四條  省交通運輸廳主管全省港口岸線工作。市、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港口岸線管理工作。
第五條  在港區內建設碼頭、船塢、船台、錨地等港口設施使用港口岸線,應當在報送項目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項目申請報告前,向港口所在地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並按照下列規定報經批准:
(一)申請使用港口深水岸線,由港口所在地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查,並出具意見後報省交通運輸廳初審。省交通運輸廳會同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在召開項目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項目申請報告審查會時一併對岸線進行審查,出具意見後上報交通運輸部審批。
(二)申請使用港口非深水岸線,由港口所在地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查,並出具意見後報省交通運輸廳審批。其中: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審批、核准的建設項目,省交通運輸廳會同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在召開項目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項目申請報告審查會時一併對岸線進行審查;由市級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審批、核准的建設項目,省交通運輸廳會同市級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組織對岸線進行審查。
第六條  規範老碼頭岸線使用審批手續。
(一)對符合港口規劃且滿足安全、環保和港口經營管理等要求,但未取得相應港口岸線使用審批的老碼頭,分三種情形:
200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實施之前已經建成投產的碼頭,無需補辦岸線使用審批手續,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不應要求企業提供岸線批准檔案。
2004年至2012年國家部委《港口岸線使用審批管理辦法》實施之前建成投產的碼頭,須按程式補辦相關港口岸線使用審批手續。
2012年國家部委《港口岸線使用審批管理辦法》實施之後建成投產的碼頭,在當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業主進行約談,責令限期改正,並依法進行行政處罰或行政強制後,須按程式補辦相關港口岸線使用審批手續。
(二)對未取得相應港口岸線使用審批且不符合港口規劃或不滿足安全、環保和港口經營管理等要求的老碼頭,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法責令項目業主完成設施設備拆除、恢復自然岸線、復綠等清退岸線工作。
第七條  港口岸線使用應保障公用碼頭岸線需求,加強岸線資源統籌配置。
(一)優先保障集約化公用碼頭岸線需求,嚴控工礦企業專用碼頭岸線規模。重點保障貨櫃、大宗散貨等專業化、規模化、集約化公用港區以及老舊碼頭升級改造項目岸線需求。鼓勵運輸需求大的工礦企業與港口物流企業合資合作,建設面向社會服務的專業化公用碼頭設施。工礦企業應優先考慮利用公用碼頭保障能源原材料和產品運輸。從嚴控制因生產工藝等特殊需要之外的新建工礦企業自用碼頭岸線,鼓勵企業自用碼頭向社會開放。
(二)最佳化全省港口岸線資源配置,改善港口供給結構,鼓勵通過股權、業務合作、併購重組、委託經營等方式開展存量整合,集約利用港口岸線資源,多措並舉推動全省港口一體化和高質量發展。
(三)建立低效利用岸線退出機制。以單位岸線吞吐量、開發強度、社會效益等為重點,完善岸線利用監管指標,建立規模小、分布散、深水淺用、多占少用、優線劣用港口岸線的退出機制。
第八條  使用港口深水岸線和非深水岸線的申請材料應包括:
(一)港口岸線使用申請表,內容包括岸線長度、使用用途、泊位噸級、通過能力等;
(二)申請人情況及相關材料;
(三)建設項目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項目申請報告;
(四)海事、航道部門關於建設項目的意見;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  新建、改建、擴建儲存、裝卸危險化學品的港口建設項目申請使用港口岸線,申請材料中應包括按照交通運輸部規定進行安全條件審查的內容。
第十條  港口所在地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後,對申請材料符合要求的應當場受理並在五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並按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程式上報;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的,應在當場或者在五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第十一條  港口非深水岸線使用審批許可權下放的地區,審批機構應當在出具港口岸線使用批准檔案後的二十個工作日內,將岸線行政許可情況抄報至省交通運輸廳備案。
第十二條  港口岸線使用申請審查、專家評審主要內容包括:
(一)建設項目是否符合產業政策和港口規劃;
(二)建設項目的必要性分析;
(三)建設項目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項目申請報告提出的岸線使用方案是否符合國家技術標準和規範;
(四)岸線使用方案的合理性分析;
(五)岸線使用方案是否滿足航道、通航安全的相關要求;
(六)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三條  使用港口非深水岸線的申請材料由港口所在地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送至省交通運輸廳後,省交通運輸廳應自收到材料和審查意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准的決定。準予批准的,應當出具非深水港口岸線使用批准檔案;不予批准的,應當將不予批准的理由書面告知申請人。
岸線使用專家評審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期限內。
第十四條  批准使用港口岸線的建設項目,應自取得岸線批准檔案之日起三年內開工建設。逾期未開工建設,批准檔案失效。
批准檔案失效後,如繼續建設該項目需要使用港口岸線,應重新辦理港口岸線使用審批手續。
第十五條  港口岸線使用有效期不超過五十年。超過期限繼續使用的,港口岸線使用人應在期限屆滿三個月前向原批准機關提出申請。
第十六條  批准使用港口岸線後,如因企業更名或者控股權轉移導致岸線實際使用人發生改變,或者改變批准的岸線用途,應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式報原批准機關審批。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依法辦理港口岸線批准檔案的註銷手續:
(一)有效期屆滿未延期的;
(二)項目法人依法終止,不再使用港口岸線的;
(三)因港口規劃調整,建設項目所使用的岸線不再作為港口岸線的。
第十八條  對未按本辦法規定取得港口岸線使用批准擅自使用港口岸線的或超出許可規模和範圍建設碼頭設施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和《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辦法》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4年3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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