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政府關於印發湖北省省級預備費管理辦法的通知

《湖北省政府關於印發湖北省省級預備費管理辦法的通知》是湖北省人民政府1996年1月21日發布的通知

【發布單位】81802
【發布文號】鄂政發[1996]8號
【發布日期】1996-01-21
【生效日期】1996-01-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湖北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
湖北省省級預備費管理辦法的通知
(鄂政發〔1996〕8號1996年1月21日)
《湖北省省級預備費管理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批准,現印發給你們,請照此執行。
湖北省省級預備費管理辦法
第一條根據《預算法》規定,為加強省級預備費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預備費是在各預算中不規定具體用途的當年後備基金。根據省級財力狀況,一般按照當年省級預算支出額的1%--3%設定預備費。
第三條省級預備費用於當年預算執行中的自然災害救災開支及其他難以預見的特殊開支。具體用於以下幾個方面:
1、較大自然災害的預防、防汛等特殊性支出;
2、發生較大自然災害後的抗災、救災、救濟等支出;
3、政治或經濟上重大改革的一次性支出;
4、必須從省級預備費中列支的其它支出。
第四條省級預備費的動用方案,由省財政廳提出,報省政府審批。各部門、各地區要求使用省級預備費的請示,由省財政廳核實提出意見,報常務副省長批示後,提請省長辦公會決定,審批結果通知省財政廳執行。在特殊情況下,經省長、常務副省長批准,先由省財政廳執行,事後報告省長辦公會。
第五條省級預備費一般控制在下半年使用。自每年七月份起,適時提交省長辦公會集中審批。
第六條本辦法自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開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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