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徵兵工作實施細則

湖北省徵兵工作實施細則

《湖北省徵兵工作實施細則》在1993.11.10由湖北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省徵兵工作實施細則
  • 頒布時間:1993年11月10日
  • 實施時間:1993年11月10日
  • 頒布單位:湖北省人民政府
規定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和《徵兵工作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徵兵是加強國防建設,保衛社會主義祖國的一項重要工作,是全社會的共同職責。各級人民政府、兵役機關應切實加強領導,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積極協助。
第三條 保衛祖國、抵抗侵略,是每個公民的神聖職責。依照法律服兵役,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
第四條 全省每年的徵集範圍、人數、時間和要求,由省政府、省軍區的徵兵命令規定,省徵兵辦公室具體組織實施。各級兵役機關必須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省徵兵辦公室的要求徵集兵員。
第五條 宣傳媒介應加強對有關兵役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宣傳,增強公民依法履行兵役義務的觀念。有徵集對象的部門和單位,應做好應徵對象及其家屬的思想工作。
第六條 每年徵兵開始前一個月到新兵運送完畢,當地招工、招乾等,應服從徵兵需要,不得與徵兵爭招人員。
第二章 機構和職責
第七條 軍分區(含警務區,下同)同時是所在地的地區行署或市、州人民政府的兵役機關,縣(含縣級市、省轄市的區,下同)人民武裝部同時是縣人民政府的兵役機關。軍分區、縣人民武裝部在本級人民政府(行署)和上級軍事機關的領導下,負責辦理本行政區域的徵兵工作。
第八條 省和地、市、州、縣應建立徵兵工作領導小組,成員由其兵役機關和同級公安、衛生、宣傳、教育、監察、民政、交通、財政等部門的領導組成,組長由人民政府(行署)分管兵役工作的領導兼任。副組長由兵役機關領導和其他有關部門領導兼任。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徵兵工作的組織領導。
第九條 徵兵期間,地區行署和市、州、縣人民政府應成立徵兵辦公室。辦公室人員從兵役機關和公安、衛生、民政、交通、財政等部門抽調,主任由兵役機關一名領導兼任,副主任由兵役機關的動員(軍事)機構負責人兼任。具體承辦本行政區域的徵兵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國家有關徵兵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以及上級的徵兵命令;
(二)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共同做好徵兵的宣傳教育、體格檢查、政治審查及相關工作,負責審定、移交新兵,辦理各種手續;
(三)做好兵役登記工作,制定兵員分撥、被服發放、新兵運輸、經費使用等方案,並按規定組織實施;
(四)掌握徵兵情況,負責有關徵兵的統計和總結;
(五)接待接兵部隊,協調其與各有關部門共同搞好征接兵工作,協助管理接兵人員;
(六)完成其他有關事項。
第十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設有人民武裝部的,徵兵工作由人民武裝部辦理;未設人民武裝部的,應確定一個部門辦理。
第三章 兵役登記
第十一條 縣兵役機關應在每年九月三十日前,組織基層單位對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年滿十八歲的男性公民進行兵役登記。
第十二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應根據縣兵役機關的安排,負責組織本地區、本單位的適齡男性公民進行兵役登記。
適齡公民登記期間外出的,可由其直系親屬代為登記。
正在全日制中學(指高級中學、包括相當於高級中學的職業學校、中等專業技術學校、技工學校)和高等院校(不含電大、業大、職大、函大、夜大等)就學的學生,可暫緩登記。
第十三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按照兵役機關的要求,對本地區、本單位已經登記的應徵公民,進行體格目測、病史調查和政治、文化情況初步審查,選定政治表現好、身體好、文化程度高的公民作為當年徵集的對象。
第十四條 基層單位對確定的預征對象,應加強教育,嚴格管理,建立必要的聯繫制度,及時掌握其政治和身體條件變化情況。
第十五條 女性公民的兵役登記辦法,根據當年女兵徵集的數額和徵集條件,由省徵兵辦公室另行規定。
第四章 體格檢查
第十六條 徵兵時,縣徵兵辦公室應根據徵兵任務、體格檢查時限和要求,組織安排應徵公民進行體格檢查。
第十七條 縣衛生部門應根據本級徵兵辦公室的安排,協助設立體檢站,負責應徵公民體格檢查工作。
第十八條 縣衛生部門應當選調責任心強、作風正派、有一定實踐經驗的醫務人員參加體格檢查工作,各科體檢主檢醫生由副主任醫師以上職稱的醫生擔任。
徵兵體格檢查實行崗位責任制。
負責徵兵體格檢查工作的醫務人員,應當嚴格執行國防部頒發的《應徵公民體格檢查標準》和有關規定,正確掌握標準,保證新兵的身體質量。
第十九條 對經過體格檢查合格的青年應當進行體格複查。潛艇人員體格複查,由地、市、州統一進行;水面艦艇人員、坦克乘員和空降兵的體格複查,由縣組織進行;普通兵由縣進行抽查。抽查人數一般不少於徵兵人數的三分之一。經抽查,發現不合格人數比較多的,應全部複查。
徵兵體檢期間,省、地、市、州徵兵辦公室要組織體檢組到各地巡迴檢查。
第五章 政治審查
第二十條 應徵公民的政治審查工作,在縣徵兵辦公室的統一安排下,由公安部門和應徵公民所在的基層單位共同負責。負責審查工作的人員。應當堅持標準,嚴格把關,確保新兵質量。
第二十一條 政治審查按照公安部、總參謀部、總政治部《關於徵集兵員政治條件的規定》,對體格檢查合格的應徵公民進行全面審查,重點審查其現實表現和家庭成員、主要社會關係的政治表現,並填寫《應徵公民入伍登記表》。
第二十二條 應徵公民的戶口審查,主要審查是否在戶口所在地報名應徵。屬農業戶口的要查驗所在村民委員會和鄉派出所的證明;屬非農業戶口的要查驗所在居民委員會和街道派出所的證明。
第二十三條 應徵公民的文化程度審查,主要查清其文化程度是否符合省政府、省軍區徵兵命令的規定。屬農業戶口的青年,一般應縣有國中畢業以上文化程度;屬非農業戶口的青年,一般應具有高中畢業以上文化程度。學歷認可應查驗畢業證書和會考證書。貧困地區徵集國中以上文化程度的青年確有困難的,報經地、市、州徵兵辦公室同意,可適當降低要求。
第二十四條 政治及有關問題的審查,實行逐級分工負責制。各級負責審查的人員,應根據有關規定,在應徵公民入伍登記表的相應欄目簽字。
有關方面在出具證明時,應當實事求是,不準弄虛作假。
第六章 審定新兵
第二十五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有關單位,應當擇優向縣徵兵辦公室推薦預定新兵。
審定新兵時,由縣徵兵辦公室召開有體檢、政審組織和基層單位負責人參加的定兵會議,應邀請接兵部隊負責人參加,對符合徵集條件的應徵公民全面衡量,擇優定兵。定兵應嚴格執行徵兵命令對徵兵數量和質量的要求,嚴禁徇私舞弊。嚴禁調換農業戶口和非農業戶口的徵集指標,嚴禁批准應徵公民從異地入伍。
第二十六條 對初步確定入伍的應徵公民,基層單位要公布名單,接受民眾監督。對民眾反映的問題,要及時查清。對經過查證確有問題的,應予調換。
第二十七條 對被批准服現役的應徵公民,由縣徵兵辦公室辦理入伍手續,發給《應徵公民入伍通知書》,同時民政部門應發給《優待通知書》。被批准服現役的公民憑入伍通知證書到指定的地點領取被服,併到有關部門辦理註銷戶口和糧油供應關係等手續。其親屬按國務院、中央軍委規定的軍齡起算時間享受軍屬待遇。
第二十八條 被批准服現役的應徵公民,是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含私營企業)職工的,由原單位發給離職當月的全部工資、獎金及各種補貼。其家屬按照當地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給予優待。
第七章 交接新兵
第二十九條 交接新兵工作,由接兵部隊派人到徵集新兵的縣人民政府所在地或該縣範圍內其他交通方便的地點,與縣徵兵辦公室共同進行。
接兵人員到達接兵地區後,應在當地人民政府和兵役機關的領導下,積極協助做好有關工作。
各級政府和兵役機關要熱情接待接兵人員,安排好食宿,主動介紹有關情況,商定交接新兵等有關事宜。
第三十條 新兵交接應在新兵起運前一天辦理。由縣徵兵辦公室統一編造《新兵花名冊》一式兩份,交接雙方應按新兵名冊當麵點交清楚,並在《新兵花名冊》上籤名蓋章,一份交接兵部隊,一份留縣徵兵辦公室。新兵的檔案材料和其他必備文書一併交給部隊。
縣徵兵辦公室對集中的新兵,在起運前應進行全面觀察,加強管理,發現政治、身體不符合條件的,要及時調換,防止把不合格的新兵送到部隊。
第八章 新兵被服與新兵輸送
第三十一條 在徵兵開始前,各級徵兵辦公室應與部隊聯絡組商定新兵被服發放和運輸計畫。
第三十二條 補入解放軍的新兵的被服,由省軍區、軍分區後勤部負責制定計畫並調撥到縣徵兵辦公室;補入武警部隊的新兵的被服,由省武警總隊後勤部負責制定計畫並調撥到縣徵兵辦公室。縣徵兵辦公室負責在起運前將被服如數發給新兵。
第三十三條 省軍區後勤部應根據新兵的人數和乘車(船)起止地點,會同駐鐵路、航運等部門的軍事代表處,按照有關規定擬制新兵運輸計畫,按時報送全國新兵運輸會議平衡審定。
第三十四條 鐵道、交通部門應根據新兵運輸計畫,及時調度車(船),保證新兵在規定時間安全到達部隊。
第三十五條 縣徵兵辦公室和接兵部隊,應嚴格按照運輸計畫組織起運,對新兵進行乘車(船)的安全教育,防止發生事故。
接兵幹部應在新兵起運前三天,將新兵運輸《付費憑證》送交指定的車站、碼頭軍運部門,辦理乘車(船)手續,與沿途軍供站聯繫安排好新兵的食宿。
新兵起運時,當地人民政府和兵役機關要組織歡送。公安部門應會同駐車站、碼頭的軍事代表共同維護好秩序。送兵、接兵幹部和新兵應接受軍事代表的指導。
第九章 接收退兵
第三十六條 經部隊按有關規定複查退回的確屬不符合新兵徵集條件的人員,縣兵役機關應予接收。退兵的期限為:自新兵到達部隊之日起到部隊批准之日止,身體不合格退兵期為四十五天,政治條件不合格退兵期為九十天。退兵後不再補換新兵。
第三十七條 縣兵役機關對部隊退回的人員有異議時,應申請上一級兵役機關處理;解決不了的,報省兵役機關裁決。對接收的退回原籍的人員,公安機關應準予落戶,原是機關、團體、企事業(含私營企業)單位職工的,原單位應予妥善安置。
第三十八條 當年徵兵工作結束後,縣徵兵辦公室應將《新兵花名冊》的副本送交民政部門一份,作為優撫、退伍安置工作的依據。
第十章 經費開支
第三十九條 兵役登記和徵兵工作所需經費,由省財政撥款,不足部分由各級地方財政補助,列入預算“兵役徵集費”科目。
兵役徵集費的標準、開支範圍和使用管理辦法,由省徵兵辦公室和省財政廳另行規定。
第四十條 為武裝警察部隊徵集新兵所需經費,由接收新兵的武警總隊根據徵集人數,按照本省規定的標準,統一匯撥到省徵兵辦公室。
第四十一條 徵集的新兵,自部隊接收之日起,所需經費由部隊負擔。
新兵被服調撥到縣所需的運輸費用,由省軍區後勤部和武警總隊後勤部負責報銷。
第十一章 獎勵與處罰
第四十二條 對在徵兵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以及積極支持子弟履行兵役義務的家屬,由各級人民政府和兵役機關給予精神或物資獎勵。
第四十三條 徵兵工作結束後,各級徵兵辦公室應及時將徵兵工作人員的工作表現通報給有關部門和所在單位,各有關部門和所在單位應把他們在徵兵期間的工作實績,作為評比先進、晉職、晉級的條件之一。
接兵人員在接兵期間的表現,由當地兵役機關通報給所在部隊。
第四十四條 徵兵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索賄受賄,徇私舞弊、弄虛作假、亂收費或者玩忽職守,對工作造成重大損失,以及有關人員為應徵公民出具假戶口、假學歷等偽證的,根據情節輕重,由兵役機關提出處理意見,所在單位或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經濟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 應徵公民拒絕、逃避服兵役經教育不改的,由縣兵役機關提出意見,報請縣人民政府批准,由所在的基層單位強制其履行兵役義務。
對經教育仍拒絕服兵役的,由縣兵役機關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處相當於當地一名農村義務兵的家屬三至五年內享受的優待金總額的罰款,同時所在地區和單位不得將其評為勞模、先進工作者或授予其他榮譽稱號;屬黨、團員的,建議黨、團組織給予紀律處分;屬非黨、團員的,建議黨、團組織不予批准接納為黨、團員;屬在職人員的,由其所在單位給予留用察看,直至給予辭退或開除公職的處分。
應徵公民入伍後逃離部隊的,當地人民政府、兵役機關和原所在單位應責令其歸隊。經教育仍不歸隊,被部隊除名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取消其家屬的軍屬待遇,收繳全部優待金並按本條二款規定處罰。
應徵公民在徵兵期間擾亂徵兵秩序,毆打、謾罵徵兵工作人員的,由公安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 對抵制、阻止應徵公民履行兵役義務的家長、親友和其他直接責任者,由兵役機關提出意見,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 依照本章規定所獲得的罰款收入,一律上交財政。
第十二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與國家當年徵兵命令相牴觸的,以徵兵命令為準。
第四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同省徵兵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五十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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