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徵兵工作實施辦法(試行)》在1990.11.03由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河南省軍區司令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南省徵兵工作實施辦法(試行)
- 頒布單位: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河南省軍區司令部
- 頒布時間:1990.11.03
- 實施時間:1990.11.03
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準 備,第三章 實 施,第四章 總 結,第五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和《徵兵工作條例》及其有關政策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徵兵工作的關鍵是保證兵員質量,為加強部隊建設輸送合格兵員,為保持部隊穩定,做出積極貢獻。
第三條 省軍區、軍分區、縣(市、區)人民武裝部兼本級人民政府的兵役機關,在上級軍事機關和同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辦理本區域內的兵役工作。
第四條 徵兵期間,省、市、地、縣成立徵兵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具體承辦徵兵工作事宜。徵兵辦公室主任由各級兵役機在領導擔任。
第五條 縣以上徵兵辦公室應設秘書行政組、政審宣教組、體格檢查組、後勤保障組。縣(市、區)徵兵辦公室秘書行政組以人武部軍事科為主,民政、財政等部門派人參加,由軍事科科長兼任組長,負責計畫工作,兵員劃撥,掌握工作進度,擬制文書,檔案管理,辦公室的印章使用,財務開支,協調各組之間和接兵部隊的工作;政審宣教組由公安部門和兵役機關政工部門抽人組成,公安部門派人任組長,負責徵兵工作的宣傳教育,對應徵青年的政治審查和因政治問題退兵的覆核、接收落戶工作,負責接待和處理民眾來信來訪工作;體格檢查組以衛生部門為主,由衛生部門派人任組長,負責應徵公民的體格檢查、抽查和身體原因退兵的複查工作;後勤保障組以人武部辦公室或後勤科為主,由辦公室或後勤科負責同志任組長,負責新兵的被裝發放、安全運輸及各項保障。
第六條 縣以上兵役機關要建立健全徵兵工作檔案,徵兵工作中的一切文電材料、上級指示,新兵花名冊等具有保存價值的資料一律編號入檔,納入動員資料。兵役登記中的應徵公民登記表和預征對象登記表由縣(市、區)兵役機關入檔保存,鄉、鎮(街道辦事處)人武部保存兵役登記、預征對象花名冊。
第七條 徵兵工作分為準備、實施、總結三個階段。從兵役登記開始至國務院、中央軍委徵兵命令規定的徵兵開始時間以前為準備階段,開始徵集至新兵登車完畢為實施階段,新兵登車後四十五天為總結階段。
第八條 各級政府和兵役機關應把徵兵的宣傳教育納入全民國防教育之中,經常對廣大適齡青年進行深入的愛國主義、革命英雄主義和依法服兵役的教育,認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端正入伍動機,增強他們的國防觀念和依法服兵役的自覺性。
第二章 準 備
第九條 兵役登記
1、縣(市、區)兵役機關應在每年徵兵前按照省政府、省軍區的統一要求,組織基層單位對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年滿十八周歲的男性公民進行兵役登記。
2、鄉、鎮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辦事處應根據上級兵役機關的安排,設立兵役登記站。
3、兵役登記站應對參加登記的公民進行初步審查,依法確定應服兵役、免服兵役、緩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的人員,報縣(市、區)兵役機關審批。批准為應徵公民的要填寫應徵公民登記表。
4、鄉、鎮(街道辦事處)應對當年應徵對象按照新兵徵集條件進行政治初審和體格初查,體格初查的項目主要是身長、體重、血壓、視力、色覺,並進行文化初審和病歷調查,按照上級規定的人數比例,擇優確定預征對象,經縣(市、區)兵役機關批准後,填寫預征對象登記表,由縣(市、區)兵役機關發給預征對象通知書。徵兵時憑預征對象通知進站體檢。
第十條 鄉、鎮(街道辦事處)人武部要加強對預征對象的管理教育,及時掌握預征對象的政治、身體變化情況,對不符合條件的要及時報縣(市、區)兵役機關批准後進行調換。
第三章 實 施
第十一條 徵兵期間,各級徵兵辦公室要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工作人員要堅守崗位,履行職責,上情下達,聯絡暢通。
第十二條 各級徵兵辦公室要根據國務院、中央軍委和省政府、省軍區當年的徵兵命令和上級要求,結合本地實際擬制徵兵命令及有關電文,印製各類表冊。
第十三條 兵員徵集區域劃分的原則是:一個部隊三年內不得在一個縣(市、區)重複徵集;一個鄉、鎮(街道辦事處)不得由三個以上部隊插花徵集;專業技術兵要按省專業技術兵儲備規劃,本著就近聯片,便於集中的原則進行分撥;條件兵要以保證質量完成任務為前提確定分布面。
第十四條 縣以上徵兵領導小組要及時召開徵兵工作會議,傳達貫徹上級有關精神,明確任務,部署工作,提出要求,制定措施。
第十五條 各級徵兵辦公室要抓好政審、體檢隊伍的業務培訓,使之熟悉有關政策規定,掌握標準,熟悉方法。
第十六條 各級徵兵辦公室要依照兵員分撥計畫,按時編報新兵被裝調撥計畫和鐵路公路運輸計畫。
第十七條 接兵人員到達後,各級徵兵辦公室要熱情接待,協助安排食宿,介紹兵員分撥情況及當地有關規定和風俗民情,提出注意事項,在保證兵員質量的前提下妥善處理好征接雙方關係。
第十八條 縣(市、區)徵兵辦公室依據當前的徵兵任務數量按1:3左右的原則確定體檢人數。對預征對象進行排隊編號,並將進站時間、地點及注意事項,通知預征對象本人,作好體檢準備。
第十九條 縣(市、區)要選擇條件較好的醫院承包體檢工作。
第二十條 按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後勤部衛生部一九八三年五月《關於應徵公民體格檢查工作方法》的要求,組建好體檢站,設正副站長具體負責。
第二十一條 組織好預征對象體檢,進站前要對受檢青年進行思想教育,交待注意事項,要維持好體檢站秩序。體檢實行單項淘汰,淘汰人員一般不予復檢。
第二十二條 組織好體檢合格人員的抽查和復抽。普通兵由縣(市、區)進行抽查,抽查人數不得少於本縣(市、區)徵兵人數的1/3;經抽查,發現不合格人數超過10%的,應全部進行複查;潛艇人員體格複查,由市地統一組織進行;水面艦艇人員、坦克乘員和空降兵由縣(市、區)組織複查。
第二十三條 對體檢合格人員要進行嚴格的政治審查,按國防部下發的《應徵公民入伍審查表》認真填寫。鄉、鎮(街道辦事處)對體檢合格青年進行政審,查清其有無劣跡,提出審查意見;縣(市、區)徵兵辦公室政審組對鄉、鎮(街道辦事處)的審查意見進行複審,並通過公安、審查站、收容所、工商、稅務等部門進行橫向聯審,寫出複審結論,並由負責人簽字。
第二十四條 要堅持集體審定新兵制度。定兵由縣(市、區)徵兵辦公室負責,定兵會議由縣(市、區)徵兵辦公室負責人主持,徵兵辦公室各組組長,接兵部隊負責人和民政部門派往徵兵辦公室的幹部參加。按體檢、政審、文化三方面擇優定兵,要充分聽取接兵部隊的意見,對征接雙方意見分歧較大的應以事實為根據,以條件為準繩,從確保新兵質量出發,堅持原則,堅持標準,堅持條件,堅決按規定辦事。定兵工作應在新兵起運前十天完成。
第二十五條 鄉、鎮(街道辦事處)要張榜公布定兵名單,讓民眾監督把關,對民眾反映不符合條件的要及時核實處理。嚴防異地公民和不符合條件而改動年齡、假造文化程度的公民入伍。嚴防“後門兵”“關係兵”入全。
第二十六條 定兵後,縣(市、區)徵兵辦公室要統一組織,與接兵部隊一起對所定新兵逐個進行走訪調查,發現不符合條件的及時調整,走訪時間為五至七天。
第二十七條 在新兵起運前三至五天將《入伍通知書》發到新兵手中,以保證新兵有充分的準備時間。
第二十八條 縣(市、區)徵兵辦公室應根據各接兵部隊新兵的起運時間,提前兩天發放新兵被裝。
第二十九條 新兵交接由縣(市、區)徵兵辦公室負責,在縣(市、區)政府所在地向接兵部隊統一交接。縣(市、區)統一編造《新兵花名冊》一式兩份,一份交部隊,一份由縣(市、區)兵役機關保存;交接雙方應按《新兵花名冊》當麵點交清楚,並在《新兵花名冊》上由縣(市、區)徵兵辦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和接兵部隊負責人簽名蓋章;新兵的檔案材料和組織介紹信等一切手續一律在新兵起運前一天交接完畢。
第三十條 組織好新兵運輸。鐵路運輸計畫下達後,各市、地徵兵辦公室要按各部隊的起運時間,及時編造好公路運輸計畫,並會同交通運輸部門檢查車輛準備、開進道路情況,對司乘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乘車演示,嚴格控制車速,公路運輸時間要留有餘地,保證新兵提前兩小時到達火車登車點。各級徵兵辦公室要認真組織好歡送,協助接兵部隊搞好新兵運輸,確保新兵安全登車,嚴防發生人身傷亡事故。
第四章 總 結
第三十一條 新兵運輸完畢後,縣(市、區)徵兵辦公室要統一組織人員,進行徵兵政策大檢查,對違法違紀的人和事,要嚴肅處理。發現新兵中有不合格者,應立即派人到部隊帶回。
第三十二條 各級兵役機關在處理退兵中,要堅決執行國防部一九八九年二月頒發的《關於認真做好退兵工作的通知》,對部隊退回的新兵在到達原徵集縣(市、區)之日起十五日內處理完畢,凡符合退兵條件且手續完備,均應接收,不得藉故拒收。
第三十三條 各級徵兵辦公室,要扎紮實實搞好徵兵工作總結,肯定成績,查找問題,對在徵兵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個人要進行表彰和獎勵,對有問題的,涉及到哪個部門,哪個部門要進行嚴肅處理。
第三十四條 按時上報徵兵工作總結和體檢、政審等單項總結,認真填寫上報《兵員數量統計表》、《徵兵工作情況統計表》、《專業技術兵儲備基地徵集數量表》、《退兵統計表》和上級指定的有關資料。
第三十五條 上述工作在新兵登車後四十五天內完成。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與國家當年徵兵命令相牴觸的,以當年徵兵命令為準。
第三十七條 對徵兵工作先進單位的評定,各市、地徵兵辦公室要嚴格按照省徵兵辦公室下發的《徵兵工作先進單位評選條件》執行。先進市地由省政府辦公廳、省軍區司令部給予表彰和獎勵,先進縣(市、區)由市政府、地區行署和軍分區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八條 對違犯徵兵政策影響兵員質量,造成嚴重後果者,要按《兵役法》和《徵兵工作條例》有關懲處條款嚴肅處理。
第三十九條 對徵兵工作中,利用職權、收受賄賂、營私舞弊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條款,由公安、監察、紀檢部門負責處罰。情節較輕者,可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條 徵兵經費由省財政廳給予保障,不足部分從地方各級財政解決,列入兵役徵集科目。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授權省徵兵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