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師範學院學生違紀處分辦法

湖北師範學院學生違紀處分辦法

為了維護學校正常的教學、工作和生活秩序,更好地保障學生身心健康,規範學生行為,建設良好的校風,促進學生德、智、體全面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試行)》、《公民道德建設實施綱要》等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規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師範學院學生違紀處分辦法
  • 審議單位:湖北師範大學
第一章總則,第二章違紀處分的種類和運用,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建設良好的校風學風,保護師生的合法權益,促進學生的健康成長,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我校全體學生,即有我校正式學籍的普通全日制本專科學生、文理學院學生、繼續教育學院學生以及研究生、留學生。
第三條學校對有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學生,給予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學校對學生的紀律處分,要與學生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性質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相適應。
第四條 學生在校內發生違法、違規、違紀行為,適用本規定。學生在校外參加教學實習、社會調查與實踐、掛職鍛鍊等活動,發生違法、違規、違紀行為,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五條 學校對學生的處分要做到程式正當、證據充分、依據明確、定位準確、處分適當。
第六條本規定給予某一級別“以上處分”包含該級別處分。

第二章違紀處分的種類和運用

第七條學生違紀處分的種類分為五種: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
(一)學生的違紀行為情節輕微不足以給予行政處分的,由學生所在院系給予通報批評,督促其改正錯誤。
(二)留校查看的時間一般為一年。受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由學生所在單位負責考察,在察看期間有悔改和進步表現者,可按期解除;有突出表現者,經本人申請,院系審核,學校批准,可提前解除(察看期不能少於六個月);沒有悔改和進步表現者,可延後解除(延後期以三個月為一個時間段);在察看期間又犯有需要進行處分的錯誤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三)“解除”是指解除留校察看的期限,而不是撤銷處分;留校察看到期未作“延後解除”決定的,視作自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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