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師範學院章程

湖北師範學院章程》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經湖北省教育廳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第一次會議評議,2014年12月8日廳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現予核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師範學院章程》
  • 外文名:無
序 言,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學科門類、辦學規模和教育形式,第三章 內部治理結構,第四章 教職工,第五章 學 生,第六章 學校與社會,第七章 經費、資產和後勤保障,第八章 校徽、校旗、校歌、校訓、校慶日,第九章 附 則,

序 言

湖北師範學院創建於1973年,原名華中師範學院黃石分院。1978年更名為黃石師範學院。1985年改為現名。2001、2003年,黃石市第一中學(湖北師範學院附中)、湖北省化工學校相繼併入湖北師範學院。
學校堅持“走進基礎教育、服務基礎教育、研究基礎教育、引領基礎教育”的辦學理念,統籌實施“質量立校、人才強校、學術興校、特色榮校、管理活校”的發展戰略,全面推進學校內涵發展、特色發展,致力於建設教師教育特色鮮明,多科性、教學研究型的高水平師範大學。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明確學校的法律地位,推進現代大學制度建設,根據《中國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教育部令第31號)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的舉辦者是湖北省人民政府,業務主管部門是湖北省教育廳。
第三條 舉辦者依法指導學校制定發展規劃;評估和考核學校辦學水平和辦學質量;監督和規範學校辦學行為。
舉辦者支持學校依照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獨立自主辦學;保護學校的合法權益,維護學校辦學環境和辦學秩序;為學校提供辦學資金和相關資源,保障學校辦學條件。
第四條 學校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事業單位,依法享有辦學自主權,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第五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湖北師範學院委員會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條 學校註冊地址為湖北省黃石市磁湖路11號,中文全稱為湖北師範學院,中文簡稱為湖師。
第七條 學校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旗幟,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全面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堅持依法治校。
第八條 學校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培養卓越教師和套用型高級專門人才,開展教育教學、科學研究和社會服務活動,推進文化傳承創新。

第二章 學科門類、辦學規模和教育形式

第九條 學校以教育學科為特色,學科涵蓋經濟學、法學、教育學、文學、歷史學、理學、工學、管理學、藝術學等9大學科門類。
學校圍繞國家和經濟社會發展需求,依照法律法規和上級政策對學科進行設定、調整和重點建設。
第十條 學校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和有關方針政策,自主設定專業、調整專業結構。
第十一條 學校根據辦學條件和社會需要,經有關部門核定後依法調整辦學規模,科學制定招生計畫和招生方案。
第十二條 學校以全日制學歷教育為主要教育形式,學歷教育以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為主。學校積極拓展留學生教育,穩步開展繼續教育。
第十三條 學校根據人才培養目標和要求,組織實施教學活動,依法確定和調整學歷教育修業年限,實行學分制和彈性學制。
第十四條 學校通過課堂教學、專業實習、生產勞動、畢業論文(設計)等環節與渠道,開展對學生的培養與教育。
第十五條 學校根據人才培養需要,自主制定教學大綱、教學計畫,自主選擇和編寫教材,並依據教學計畫和教學大綱要求檢查教學活動,考核學生成績。
第十六條 學校建立教學質量監控與保障體系,定期發布本科教學質量報告。
第十七條 學校依法頒發學業證書和學位證書,依法授予學士、碩士及博士學位。

第三章 內部治理結構

第十八條 中共湖北師範學院黨委是學校的領導核心,統一領導學校工作,履行黨章等規定的各項職責,把握學校發展方向,決定學校重大問題,監督重大決議執行,支持校長依法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保證以人才培養為中心的各項任務完成。其主要職責是:
(一)全面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立德樹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討論決定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堅持黨管幹部原則,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其負責人的人選,依照有關程式推薦校級領導幹部和後備幹部人選。做好老幹部工作;
(四)堅持黨管人才原則,討論決定學校人才工作規劃和重大人才政策,創新人才工作體制機制,最佳化人才成長環境,統籌推進學校各類人才隊伍建設;
(五)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堅持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武裝師生員工頭腦,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牢牢掌握學校意識形態工作的領導權、管理權、話語權。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六)加強大學文化建設,發揮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風學風教風;
(七)加強對基層黨組織的領導,做好發展黨員和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工作,發展黨內基層民主,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加強校黨委自身建設;
(八)領導學校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
(九)領導學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十)討論決定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第十九條 黨的委員會由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5年。黨的委員會對黨員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黨員代表大會代表實行任期制,任期與黨的委員會相同。
第二十條 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以下簡稱全委會)在黨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學校工作,主要對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和師生員工切身利益及黨的建設等全局性重大問題作出決策,聽取和審議常委會工作報告、紀委工作報告。全委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到會方能召開。表決事項時,以超過應到會委員人數的半數同意為通過。
第二十一條 學校黨的委員會設立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委會)。常務委員由全委會選舉產生,常委會主持黨委經常工作,主要對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和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及黨的建設等方面的重要事項作出決定,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和有關程式推薦、提名、決定任免幹部。常委會議有關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等議題,應在會前聽取校長意見。
常委會議由黨委書記召集並主持。會議議題由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提出,黨委書記確定。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常委到會方能召開;討論決定幹部任免等重要事項時,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會方能召開。表決事項時,以超過應到會常委人數的半數同意為通過。不是黨委常委的行政領導班子成員可列席會議。
第二十二條 中國共產黨湖北師範學院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校的黨內監督機構,按照落實黨風廉政建設監督責任的要求,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委的領導下行使職權。其主要職責是:
(一)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對黨員進行遵紀守法教育,作出關於維護黨紀的決定;
(二)檢查黨組織和黨員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情況,對黨員領導幹部行使權力進行監督;
(三)協助黨的委員會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推進廉潔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設;
(四)檢查、處理黨的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的案件,按照有關規定決定或取消對這些案件中的黨員的處分;
(五)受理黨員的控告和申訴,保障黨的章程規定的黨員權利不受侵犯。
第二十三條 校長是學校行政負責人,在學校黨委的領導下,全面負責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按照國家法律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三)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畫。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四)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產;
(五)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國家和湖北經濟社會發展;
(六)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負責學生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處分,開展招生和就業工作;
(七)做好學校安全穩定和後勤保障工作;
(八)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校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定,接受社會捐贈;
(九)向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和團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學校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民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四條 校長辦公會議是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主要研究提出擬由黨委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方案,具體部署落實黨委決議的有關措施,研究處理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長辦公會議的重要議題,應在會前聽取黨委書記意見。
校長辦公會議由校長召集並主持。會議成員為學校行政領導班子成員。會議議題由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提出,校長確定。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成員到會方能召開。校長應在廣泛聽取與會人員意見基礎上,對討論研究的事項作出決定。黨委書記、副書記、紀委書記等可視議題情況參加會議。
第二十五條 學校按照精簡、高效的原則,自主設定和調整學校內部組織機構,按照上級核定的標準合理調整人員編制。黨政職能機構、直屬機構根據學校授權履行管理和服務職責。
第二十六條 學術委員會是校內最高學術機構,統籌行使學校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與諮詢等職權。其主要職責是:
(一)審議學科、專業及教師隊伍建設規劃及學科專業設定與調整,科學研究、對外學術交流合作等重大學術規劃,交叉學科、跨學科協同創新機制的建設方案、學科資源的配置方案等;
(二)審議學校教學科研成果、人才培養質量評價標準及考核辦法;評定學校教學、科學研究成果和獎勵以及對外推薦國家、省部級優秀教學、科學研究成果獎;
(三)審議學校教師職務聘任的學術標準與辦法;評定高層次人才引進崗位人選、名譽(客座)教授聘任人選,以及推薦國內外重要學術組織的任職人選、人才選拔培養計畫人選等;
(四)評定學校自主設立的各類學術、科研基金,科研項目以及教學、科研獎項等;
(五)審議學術評價、學術爭議處理規則、學術道德規範等;
(六)就制訂與學術事務相關的全局性、重大發展規劃和戰略規劃,學校預算決算中教學、科研經費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教學、科研重大項目的申報及資金的分配使用,開展中外合作辦學、赴境外辦學,對外開展重大項目合作等事項提出諮詢意見;
(七)學校有關規定及學術委員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務。
第二十七條 學術委員會一般由學校不同學科、專業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組成,並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師。人數與學校的學科、專 業設定相匹配,並為不低於15人的單數。
學術委員會委員的產生,經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薦、公開公正的遴選等方式產生候選人,由民主選舉等程式確定。學術委員會委員實行任期制,任期4年,可連選連任,但連任最長不超過2屆。學術委員會每次換屆,連任的委員人數不高於委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學術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名,副主任委員若干名。主任委員由校長提名,全體委員選舉產生。
第二十八條 學術委員會實行例會制度。學術委員會會議一般由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召集和主持。學術委員會委員全體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方可舉行。學術委員會議事決策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重大事項須經到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贊成方可通過。
第二十九條 學術委員會可以就學科建設、教師聘任、教學指導、科學研究、學術道德等事項設立若干專門委員會,具體承擔相關職責和學術事務;可根據需要,在學院設定或者按照學科領域設定學術分委員會,也可以委託基層學術組織承擔相應職責。
第三十條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是學校學位事務的決策、評定、審議與諮詢機構。
學位評定委員會成員根據國務院學位委員會的有關規定聘任。
學位評定委員會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獨立負責學位的評定、授予和撤銷等;負責研究生指導教師遴選等工作;審議研究生課程體系和培養方案;處理其他相關事宜。
學位評定委員會議每學期召開一次,如有必要,可臨時召開。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方可召開,會議決議一般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須經全體委員半數以上贊成方可通過。
第三十一條 學校實行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依法保障教職工參與民主管理,履行監督職責,維護教職工的合法權益。
教職工代表大會主要行使下列職權: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五)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幹部;
(七)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討論法律法規規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和建議,以會議決議的方式做出。
第三十二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以教師為主體,教師代表不得低於代表總數的60%,並保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師和女教師代表。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產生。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實行任期制,任期5年,可連選連任。
第三十三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遇有重大事項,經學校、學校工會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議,可臨時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召開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根據需要可邀請有關人員作為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出席會議;教職工代表大會的選舉和表決,須經代表總數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三十四條 學校工會是校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承擔與教職工代表大會相關的工作職責。
學院依照學校規定,建立二級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第三十五條 學生代表大會是學校與學生相聯繫的橋樑,以學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務為宗旨,是學生參與學校民主管理的重要組織形式。
學生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學生代表大會章程及修改草案;
(二)審議上一屆學生代表大會委員會工作報告;
(三)討論學校與學生權利有關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規章制度;
(四)收集和處理學生代表大會代表關於學校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五)討論和決定應當由學生代表大會決議的其他重大事項。
學生代表大會委員會由學生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學生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學生代表大會委員會執行學生代表大會決議,選舉校學生會、研究生會等機構。
第三十六條 校內各民主黨派組織及社會團體按照各自章程開展工作,參與學校民主管理、民主監督。
第三十七條 學校共青團在學校黨委和上級團組織的領導下,按照《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章程》開展工作,發揮思想政治教育、校園文化建設、維護團員合法權益、服務青年成長成才等方面的組織、引導作用。
第三十八條 學校實行校院兩級管理體制。學院作為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的具體組織實施單位,在學校授權範圍內實行自主管理。
學院根據學校規定和授權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學院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組織實施學科專業建設、師資隊伍建設、課程建設、教學活動和社會服務活動;
(三)負責學生的教育與管理,就學生的獎懲提出意見;
(四)組織開展科學研究及其他學術活動;
(五)制定內部工作規則;
(六)管理和使用學校核撥的辦學經費和資產;
(七)擬訂學院年度招生計畫;
(八)擬訂內部機構設定方案,就學院人員的聘任與管理提出意見;
(九)行使學校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九條 院長是學院行政負責人,全面負責學院的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學院設副院長等若干崗位,協助院長工作。
第四十條 學院黨委(總支)負責學院思想政治工作和黨的建設工作,保證黨和國家的各項方針、政策以及學校的決定在本學院的貫徹執行,支持院長履行其職責。學院黨委(總支)的職責是:
(一)宣傳、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及學校各項決定,並為其貫徹落實發揮保證監督作用;
(二)通過黨政聯席會議,討論和決定本單位重要事項。支持本單位行政領導班子和負責人在其職責範圍內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
(三)加強黨組織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制度建設和反腐倡廉建設。具體指導黨支部開展工作;
(四)領導本單位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做好本單位黨員幹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領導本單位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
第四十一條 黨政聯席會議是學院管理決策的基本形式,負責對學院的教學、科研、人事、財務等方面的重大決策和重要事項安排進行集體討論,表決決定或協商確定。
學院黨政聯席會議參加人員為學院黨委(總支)書記、副書記,院長、副院長;工會主席、教代會主任列席會議。根據會議議題的需要,可指定相關人員列席會議。
學院黨政聯席會議由書記、院長商定,根據議題內容由書記或院長主持。會議決定事項由主持人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則作出決定。
第四十二條 學院可根據需要設立教授委員會,作為重要學術事務的諮詢機構。教授委員會委員原則上由具有教授職務或同等水平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組成。
學院黨政聯席會議在審議學科發展規劃,崗位聘任、人才引進等方面的學術標準,學術資源配置方案等事項時,應聽取教授委員會意見。

第四章 教職工

第四十三條 學校教職工由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等組成。
第四十四條 學校對教職工實行崗位管理。對教師實行資格認證和職務聘任制度;對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對管理人員實行職員聘任制度;對工勤人員實行勞動契約制度。
第四十五條 學校教職工除享受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的權利外,還享有下列權利:
(一)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
(二)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相應工作機會和條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四)公平獲得各級各類獎勵及各種榮譽稱號;
(五)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六)參與民主監督和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七)學校規章和聘用契約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四十六條 學校教職工除履行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的義務外,還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珍惜和維護學校名譽,維護學校利益;
(二)勤奮工作、盡職盡責;
(三)尊重和愛護學生;
(四)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五)學校規章或聘用契約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十七條 學校根據人事管理制度,對教職工的政治思想、業務水平、工作態度和工作成績進行考核,考核結果是人員聘任、晉升工資和實施獎懲的依據。
第四十八條 學校對在教學改革、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以及學校建設等方面取得優異成績的教職工,予以表彰獎勵。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聘用契約的教職工,依照規定給予相應處分。
第四十九條 學校建立教職工權利保障機制,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教職工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第五章 學 生

第五十條 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其他在學校進修、培訓的學員參照學生的權利和義務執行。
第五十一條 學生除享受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的權利外,還享受下列權利:
(一)公平接受學校教育,平等利用學校公共教育資源,獲得增強實踐與創新能力的基本條件保障;
(二)按規定條件和程式重新選擇專業,根據需要跨學科、院(系)選修課程;
(三)公平獲得在國內外深造學習和參加學術交流活動的機會;
(四)按照國家和學校規定獲得獎學金、貸學金、助學金或其他資助;
(五)依照法律和學校規定組織和參加學生社團;
(六)完成規定的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業證書,公平獲得各級各類榮譽稱號和獎勵;
(七)知悉涉及個人切身利益的事項,對教學活動及管理、校園文化、後勤服務、校園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八)對紀律處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關決定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九)學校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十二條 學生除履行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的義務外,還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珍惜和維護學校名譽,維護學校利益;
(二)遵守學校學籍管理規定和學生行為規範;
(三)遵守學校考試制度和獲得學歷學位的相應規定;
(四)按規定交納學費及相關費用;
(五)愛護併合理使用教育教學設備和生活設施;
(六)學校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十三條 學校鼓勵和支持學生在課餘時間參加勤工助學、社會服務和公益活動,引導學生養成珍愛生命、尊重人權、尊敬師長、誠實守信、愛護自然、熱心公益的良好品行。
第五十四條 學校對取得突出成績和為學校爭得榮譽的學生集體或個人進行表彰獎勵,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對違紀學生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五十五條 學校為修完教育教學計畫規定內容,達到學校規定畢業要求的學生頒發畢業證書;對符合學校規定的學位授予條件的授予其學位。
第五十六條 學生可以在校內組織學生團體,學生社團經學校或經學校授權的組織批准成立,在法律、法規許可範圍內開展活動,服從學校的領導和管理。
第五十七條 學校建立健全學生權利保護機制,設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依法依規受理學生申訴,維護學生合法權益。

第六章 學校與社會

第五十八條 學校依法實行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向社會發布辦學信息,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和評價。
第五十九條 學校密切與行業、科研院所、企業等社會組織及個人的聯繫與合作,推動協同創新,為國家和湖北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服務,爭取社會支持。
第六十條 學校積極開展中外合作辦學、留學生教育、國際科技文化交流等國際教育合作,推進學校國際化發展。
第六十一條 學校依法設立湖北師範學院理事會(以下簡稱理事會)。理事會是學校事業發展的重要諮詢機構,負責對學校發展戰略規劃、學科建設、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及社會服務等重要事務提出諮詢意見,依法通過多種渠道籌措學校教育發展資金,支持學校事業發展。
理事會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及其章程開展活動。
第六十二條 學校依法設立湖北師範學院教育基金會(以下簡稱基金會),其宗旨是在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崇尚社會道德風尚的基礎上,依靠廣大校友、社會各界力量捐資助學,支持和推動學校教育事業健康發展。
基金會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及其章程開展活動。
第六十三條 學校依法設立湖北師範學院校友會(以下簡稱校友會)。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皆為本校校友:
原華中師範學院黃石分院、原黃石師範學院、湖北師範學院以及原湖北省化工學校、黃石一中:
(一)本科、專科、中專、中學的畢業生、肄業生、研究生(包括博士、碩士、研究生班)、各國留學生、函授及夜大本、專科生、進修班、培訓班學員;
(二)曾在校工作過的教職工;
(三)聘請的兼職教授、名譽教授及其它兼職人員。
校友會是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的聯合性社會組織,其宗旨是聯絡校友,交流信息,增進友誼,為學校發展貢獻力量。
校友會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其章程開展活動。

第七章 經費、資產和後勤保障

第六十四條 學校經費來源主要包括政府財政撥款、事業收入和其他收入。
學校堅持勤儉辦學,開源節流,積極拓展辦學經費來源。
第六十五條 學校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法律法規以及《高等學校財務制度》等規章制度,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集中核算”的財務管理體制。學校財務工作實行校長負責制。
第六十六條 學校建立財務預決算、經濟責任、財務公開、審計監督等制度,保證資金安全、高效運行。學校財務工作依法接受監督。
第六十七條 學校資產是指學校擁有或控制的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包括以固定資產(房產和建築物、專用設備、一般設備、文物和陳列品、圖書、其他固定資產)、流動資產(含現金、各種存款、應收及暫付款、借出款、存貨等)、無形資產(含校名、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商譽以及其他財產權利)和對外投資(指學校用貨幣、實物、無形資產向校辦產業和其他單位的投資)等形式的各種財產、債權和其他權利。
第六十八條 學校資產為國有資產,受法律保護。學校對擁有的資產享有法人財產權,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六十九條 學校成立資產管理委員會。學校資產管理實行“統一領導、分類管理、分級負責、責任到人”的管理體制,按照科學規範、從嚴控制、保障事業發展需要的原則合理配置資產,建立資產共享、共用制度,提高資產使用效率,實現資產安全完整、保值增值。
第七十條 學校不斷完善後勤管理和服務體系,為學生和教職工的學習、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八章 校徽、校旗、校歌、校訓、校慶日

第七十一條 學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學校徽志為圓形徽標,內環上方是“湖北師範學院”字樣,中間為H、S和一個圓形疊加的圖案。
學校徽章為教職工和學生佩戴的印有校名的長方形證章。
第七十二條 學校校旗為紅色長方形旗幟,中央印有校名,左上角配以學校徽志。
第七十三條 學校校歌為《我們是光榮的湖師人》,由湖北師範學院師生員工集體作詞、作曲。
第七十四條 學校校訓是“誠毅勤敏”,學校精神是“自強不息、尚誠厚德”。
第七十五條 學校校慶日為每年的4月8日。

第九章 附 則

第七十六條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需經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學校校長辦公會審議,學校黨委會審定,報湖北省教育廳核准。
教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可由校長辦公會提出補充和修改意見,報學校黨委會審定。但補充和修改的內容不得與章程的原則相牴觸。
第七十七條 本章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修訂:
(一)章程依據的教育政策或法律法規發生變化;
(二)學校舉辦與管理體制發生變化;
(三)學校的辦學理念、辦學目標發生變化;
(四)其他應修改章程的情形。
第七十八條 本章程是學校運行的基本規範,校內其他規章應依據本章程制定、修改。
第七十九條 本章程由學校黨委負責解釋。
第八十條 本章程自核准、發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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