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師範學院學生學籍管理辦法

《湖北師範學院學生學籍管理辦法》是一道學校發布的關於學籍管理的檔案。

第一章 入學與註冊
第一條經參加全國普通高校招生考試錄取到我校的新生,應持錄取通知書和學校規定的有關證件,按時到校辦理入學手續。新生因故不能按時報到,須向學校請假,假期不得超過二周。未經請假或者請假逾期2周(不可抗力除外)未辦理入學手續的,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二條新生入學後三個月內,學校對新生進行體檢複查,體檢複查合格者可發放學生證,取得學籍。體檢複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學資格。凡在報考、錄取期間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學籍者,一經查實,注消學籍,情節惡劣的,移送有關部門查究。
第三條新生體檢複查患有疾病,短期治療可以達到健康標準的,本人申請,經學校衛生科和教務處報學校批准,可辦理休學手續回家治療,學校保留入學資格一年。因病休學學生可在下一學年開學前提出申請,經縣級以上醫院證明,學校衛生科或學校指定的醫院複查合格,重新辦理入學手續。保留入學資格的學生,不享受在校學生待遇,保留入學資格期間有嚴重違法亂紀行為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四條取消新生入學資格,須由學生所在院系提出書面報告,經教務處、學工處、學校招生部門審查後報學校批准。
第五條凡具有我校學籍的在校學生應在每學期開學時,持本人學生證及有關學費交費憑據到所在院系報到註冊。註冊時應在學生證上加蓋“註冊”圖章,簽署註冊時間。
未繳清學費者不得註冊。確因家庭困難不能繳清學費者,可按《湖北師範學院學生助學貸款管理辦法》辦理助學貸款手續。確實無法交清學費者,可按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四款之規定辦理休學手續,休學期內學生離校籌集學費,但休學時間不得超過一年。
因故不能如期註冊的,須憑有關證明履行延期註冊手續,否則以曠課論處。未辦理延期註冊手續且在2周內不註冊的,按自動退學處理。
各院系應嚴格執行《湖北師範學院學生註冊暫行辦法》,在註冊截止日期當天,將學生到校情況統計上報教務處、學工處備案。
第六條本科專業學制為4年、專科專業學制為3年。學生入學後,本科專業學生在校學習時間為4—6年,專科專業學生在校學習時間為3—5年。在規定學制年限內不能取得規定畢業學分者,可按有關規定申請繼續學習。
第二章 課程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七條學生必須參加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含實踐教學環節)考核。考核分為考試、考查兩種(考試形式主要有開卷閉卷兩種)。考核成績合格者可獲得相應課程學分,成績不合格者不能獲得學分。獲得的課程成績及學分記入學生成績冊,並歸入本人檔案。
第八條考核成績的評定,採用百分制或五級制。兩者按下列關係換算:
五級制: 優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
百分制:90—100 80—89 70—79 60—69 小於60分
第九條課程成績的評定以期末考核為主,參考平時成績。根據學科特點,課程成績的評定按下列權重進行計算:
課程類別
期末考核
平時成績(包括實驗、平時測驗、期中考試等)
文史類課程
70—80%
20—30%
理工類課程
60—70%
30—40%
藝術類、體育類課程由任課院系根據課程特點分配比例。
單獨設課的實驗實習、設計、畢業論文均按一門課程計算。
某門課程跨學期講授的,每一學期按一門課程計算,且每學期必須進行考核。
第十條學生因某種疾病不能修讀體育課者,可持醫院診斷證明,經本校衛生科簽署意見,向所在院系申請改上保健課,申請經院系主管領導同意報教務處批准,到體育系辦理上課手續。保健課成績不能記為優秀、良好,只能記中等或中等以下成績。
第十三條成績評定辦法期末考試、考查成績由主講教師負責評定。考試及考查成績一經上報,他人無權更改。如確有錯誤,須由主講教師簽字,任課院系主管領導審核,再報教務處備案。
第十四條成績登錄程式按以下方式進行
1、主講教師在課程考試、考查結束後3天內(公共課1周內)評定完學生成績、作好試卷分析並簽字,與試卷一起送交學生所在院系教學秘書;
2、各院系教學秘書將學生成績歸檔,並於1周內錄入到教務管理系統中;
3、課程綜合評定不及格的學生,由學生所在院系教學秘書報教務科歸檔,以便安排補考或重修。
第十五條學業性警告。學生在一學期內取得的學分數低於應修學分的60%者,將被學業性警告。
第十六條緩考。學生因故不能參加期末考核,可申請辦理緩考手續。緩考和補考一般安排在下學期開學後第2周,憑緩考證明參加補、緩考。考試中擅自缺考,成績按零分記,成績冊中註明該門課程“曠考”,以後只能參加該門課的補考或重修。
第十七條補考與重修。
補考:課程考試不合格者可給一次補考機會。補考成績在及格線上者均記作“及格”,學分記為該課程基本學分,補考不收費。
重修:課程考試不合格或為獲得更高學分績者,可隨同下一年級相同課程按成本付費重修。重修課由課程所在院系負責安排,重修課程成績按實際成績記入。重修考試不合格者,可在規定學制期限內再付費重修。考試違紀者不得參加該門課程補考,但可參加課程重修。
第十八條免聽、免修。
免聽:學生對已選定修讀的課程,可以申請免聽。申請者須向任課教師提出免聽申請,報所在院系批准。學生獲準免聽的課程,須按規定完成課程作業,參加課程考試。成績合格者可取得該門課程學分。
免修:學生某門課程已有較好的基礎,通過自學或其它形式的學習已達到了該課程教學大綱規定的要求,可以申請免修。申請者須在開學前向所在院系提出免修申請,經所在院系主管領導嚴格審核簽字後報教務處,於開學後第2周參加由教務處組織的免修考試(與補、緩考同時進行),成績達到70分的,可取得該課程的學分,免修該門課程。
跨校修讀:經學校同意,學生可在其它對等高等院校修讀我校相應專業培養方案規定設定的課程,考試合格且符合我校課程教學大綱要求的,所修課程學分學校予以承認。
政治理論課、思想品德課(含法律基礎、國防教育)、公共體育課和實驗課、實踐性課程不準免修、免聽。
第三章 輔修第二專業
第十九條主修專業成績優良的學生,學有餘力,經學生本人申請,院系主管領導審查,報教務處批准,可同時輔修另一專業的課程。畢業時,如果修滿輔修專業培養方案規定課程的學分,可發給該專業輔修證書。
第二十條凡被批准輔修第二專業的學生,可在每學期開學後2周內到教務處辦理聽課手續,憑卡上課及參加考試。輔修課的成績按選修課載入學生成績冊,不及格課程不計入,也不作為學籍管理中的學業性處理依據。
第二十一條輔修第二專業學生的學籍管理,按《湖北師範學院輔修制實施辦法》的規定,歸口主修專業所在院系負責。
第四章 轉學與轉專業
第二十二條學生入校後,一般不得轉學。經學校認可,學生確有困難,不轉學則無法繼續學習者,可以轉學。學生轉學(轉出和轉入)按國家教育部和省教育廳的有關規定審批。
第二十三條學生入校後,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允許轉專業。
1、學生在某專業方面確有專長,並在校學習半年以上,本人提出申請,經所在院系同意,擬轉入院系審查合格,同意接受者,可以轉專業學習;
2、學生入校後發現有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隱瞞病史入校者,經學校指定的醫療單位檢查證明),確屬不宜在原專業學習,但尚能在其它專業學習者,可以轉專業學習;
3、院系根據學科發展和事業發展需要,須調整專業者,可以轉專業學習。
第二十四條轉專業手續的辦理。
1、要求轉專業的學生,可向所在院系和擬轉入院系提出書面申請,經轉出院系與轉入院系同意後,參加教務處組織的轉專業綜合能力考試;
2、轉入院系根據綜合能力考試結果決定是否同意轉入。同意轉入的應將有關材料提交教務處審核,並報院主管院長審批;
3、根據審批結果,凡被批准允許轉專業的學生,憑有關有關材料到教務處學籍科辦理學籍異動手續;
4、轉專業手續每學年開學初辦理一次。
第二十五條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予考慮轉專業:
1、新生入學未滿一學期者;
2、由招生時所在地的下一批次錄取學校轉入上一批次學校的;
3、由專科轉入本科的;
4、由師範專業轉入非師範專業者(學校認為不宜師範專業者除外);
5、已轉過一次專業的;
6、第二十三條未規定的其它不適合轉專業的情況。
第二十六條學生轉專業後,須修滿轉入院系(專業)培養方案規定的全部學分方可畢業。轉專業前已取得學分的課程如果高於或相當於轉入院系(專業)教學所規定的有關課程要求的,可抵充相應課程的學分;凡與轉入院系(專業)培養方案無關或低於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是否可以抵充選修學分,由各院系主管領導視具體情況決定。
第五章 休學、停學與復學
第二十七條休學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辦理休學手續。
1、因病經學校指定醫院診斷,必須休學治療的;
2、一學期內各類請假時間累計超過為6周以上者;
3、跟讀學習確有困難,本人申請休學者;
4、學生因家庭有實際困難,確需本人休學才能解決困難者;
5、自費出國(境)留學的;
6、自願應徵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或武裝警察部隊的;
7、因其它特殊原因,學校認為必須休學者;
第二十八條學生要求休學,應提出書面申請,並附有關證明,經院系主管領導審查,報請教務處批准。凡被批准休學的學生應及時到教務處、學工處辦理休學手續。
第二十九條學生休學一般以一年為限(因病並獲學校批准,可連續休學兩學年),但不得超過兩學年。為便於成績考核管理,凡學期中途休學者,應儘可能按學年或學期確定休學期限。
第三十條學生經批准休學後,必須離校。休學學生不得在校內居住,不得隨班聽課或參加考試,也不得提前復學。
第三十一條休學學生的其它有關問題按下列規定辦理:
1、因病休學的學生,休學期間的醫藥費,按學校有關規定處理;
2、休學學生的戶口不遷出學校;
3、學生休學期間的行為和出現的事故,均由學生本人負責;
4、休學期間,學生不享受在校生的其它待遇。本、專科生休學(含保留學籍)累計不得超過二年;
5、學生應徵入伍的,保留學籍至退役後1年。
第三十三條復學。學生復學按下列規定辦理:
1、因傷病休學的學生申請復學時,必須由縣級以上(含縣級)醫院診斷證明恢復健康,並經學校指定醫院複查合格後,方可復學;
2、學生休學期滿,應於開學前持有關證件(包括休學通知書、病理診斷報告、指定醫院複查報告等)向學校申請復學;
3、復學學生原則上轉入原專業下一年級學習;
4、休學、停學期間,如有嚴重違法亂紀行為者,取消復學資格。
第六章 退學、試讀與注消學籍
第三十四條退學。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勸其退學。
1、累計四次被學業性警告者;
2、累計有六門及六門以上課程經補考、重修考試仍不能取得學分者;
3、在校延長學習時間累計滿二年不能畢業者;
4、休學期滿不辦理復學手續者;
5、因病應該休學而不休學,且在一年內缺課累計超過學時三分之一以上者;
6、經過指定醫院確診,患有傳染性疾病或意外傷殘不能堅持學習者;
7、本人申請退學者。
按上述規定所進行的處理,對學生不是一種處分。
學生退學手續,按下列規定辦理。
1、退學學生得到退學通知書,須在1周內辦完離校手續。其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
2、經學校批准退學的學生可發給退學證明。學滿一年,經考核成績及格者發給肄業證明。未經學校批准,擅自離校的學生,不發肄業證明和退學證明;
3、退學和注消學籍的學生,不得申請復學;
4、對退學處理有異議的學生,可按《湖北師範學院學生申訴處理辦法》向學校學生申訴委員會提起申訴。
對退學學生的處理,應由院系主管領導簽署處理意見,經學工處和教務處審查,報請校長辦公會討論審批。
第三十五條試讀。依據第三十四條第1、2款應退學的學生,可申請跟班試讀一年。試讀學生的管理細則按《湖北師範學院學生試讀管理辦法》執行。
作退學處理的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原則上不準試讀。
1、試讀期間未取得相應重修課程學分數的二分之一者;
2、試讀期間有考試違紀行為而受處分者;
3、未按規定辦理試讀手續者;
4、因其它原因,學校認為不能試讀者。
第三十六條註銷學籍。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註銷學籍。
1、因違反國家法律受到刑事處理者;
2、作退學處理不準試讀者;
3、休學期滿未按規定辦理復學手續或不準復學者;
4、自動退學者;
5、死亡及其它原因,按規定應予註銷學籍者。
第七章 請假、考勤與紀律
第三十七條學生必須嚴格遵守學校各項規章制度和組織紀律,按照作息時間參加學校規定的活動,不得無故遲到、早退或缺席。
第三十八條學習期間一般不得請假。如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需要請假的,必須事先辦理請假手續。
第三十九條請假半天以內者,由班主任批准;一天到兩周以內者,由院系主管領導批准;兩周以上者,經院系主管領導審查,報教務處批准。
第四十條學生因病請假,必須有衛生科或指定醫院的證明。
第四十一條學生因事請假,應提出充分的理由。請假時間一般不得超過一星期,特殊情況不得超過兩星期。
第四十二條凡在上課時間內無故遲到、早退累計達到3次,作曠課1節論處;曠課1天,按實際學時計,無法計算學時則按一天4學時計。
第四十三條學生未辦理請假手續的一律以曠課論處,根據一學期曠課累計學時數,分別給予以下處分。
曠課學時
<10
10—20
21—25
26—30
31—50
處分形式
通報批評
警告
嚴重警告
記過
留校察看
無故曠課累計超過課程總時數三分之一以上者,不得參加課程的考核。
第四十四條學生要按時參加培養方案規定所有教學活動。教學活動實行考勤制度,由班長或班長指定專人記好《教學日誌》。各院系應每周公布一次考勤統計表並上報教務處、學工處。根據期末上報考勤綜合統計表,院系主管領導應對曠課學生提出處理意見,並報教務處備案。
第八章 畢業與結業
第四十五條具有全日制普通本科學籍的學生,修滿專業培養方案規定的各類學分者,準予畢業,發給畢業證書。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及《湖北師範學院學士學位授予實施細則》規定者,授予學士學位。
第四十六條非畢業班學生修滿本專業培養方案要求的總學分,主要課程(含畢業論文)成績優良,可以提前畢業或報考研究生。
第四十七條學生在學校規定的修讀年限內,修完本專業培養方案所規定課程,但未修滿規定學分的,準予結業,發給結業證書。學生在學校修讀滿1年以上的,可髮結肄業證書。
第四十八條取得結業證書的學生,二年內可向學校申請重修。經重修後取得專業培養方案規定的全部規定學分者,可換髮畢業證書,發證日期為辦理畢業證書的日期。
第四十九條學校按要求執行高等教育學歷證書電子註冊管理制度,每年將頒發的畢(結)業證書信息報省教育行政部門註冊。
第五十條學生遺失畢(結)業證書,不得補發,但經本人申請,學校核實後可以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件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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