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師範學院學生申訴處理辦法

《湖北師範學院學生申訴處理辦法》是教務處發布的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申訴受理機構及其職責,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學生申訴制度,保證學校客觀、公正地運用處理與處分權力,保障學生的合法權益,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申訴,是指學生對學校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學籍處理或紀律處分不服,向學校提出意見和要求。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我校接受高等學歷教育的各類全日制學生。
第四條 學生申訴的提起及處理應當依照程式,合法、合理地進行,遵循公平、公正、實事求是和有錯必糾的原則。

第二章 申訴受理機構及其職責

第五條 學校成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申訴委員會),負責處理學生申訴。
第六條 申訴委員會由分管校領導、職能部門負責人、教師代表和學生代表組成。教師代表由校工會從教代會代表中指定,學生代表由校學生會從學代會代表中指定。
第七條 學生申訴的受理機關是學校教務處(受理教學管理、學籍處理及相關紀律處分)、學工處(受理其它方面的紀律處分)。受理機關的職責是受理學生申訴,並提交學校學生申訴委員會,接受申訴委員會委託的申訴受理工作。
第八條 申訴委員會的職責是:
1.決定是否受理學生的申訴。
2.對已受理的學生申訴進行調查、詢問、取證或舉行聽證。
3.根據調查結果對學生申訴作出處理決定。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