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師範學院學生醫療保險管理暫行辦法

湖北師範學院學生醫療保險管理暫行辦法是對醫療體系的一個具體闡述,包括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就醫管理,管理機構合他們的職責。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師範學院學生醫療保險管理暫行辦法
  • 地區:湖北師範學院
  • 內容:學生醫療保險管理
  • 隸屬:行政檔案
第一章總則,第二章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第三章就醫管理,第四章管理機構職責,第五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凡在我校取得正式學籍的全日制學生(含非在職研究生)在校期間均需參加黃石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第二條 學校成立學生基本醫療保險管理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學生工作處,具體負責全校大學生基本信息採集、錄入、變更、保費代收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條 大學生參保繳費標準按《黃石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施辦法(試行)》規定的中國小校在校學生繳費標準執行。2009年繳費標準為每人每年120元,其中財政補助90元,個人繳納30元。今後繳費標準、財政補助標準有調整的,按調整後標準執行。
第四條 大學生基本醫療保險費實行年預收制,繳費期為每年9月1日至9月30日,待遇享受期為繳費當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繳費期後入學、轉學的大學生,應及時向學生基本醫療保險管理辦公室提出申請,及時為其補辦參保手續。
第五條 學校與黃石市醫療保險局協商委託一家二甲以下(含二甲)醫院為我校參保大學生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機構,實行封閉式定點醫院醫療。

第二章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六條 大學生在每年的9月1日起開始享受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第七條 參保大學生因病辦理休學的,可繼續享受完已繳費年度的醫療保險待遇;保留學籍的,可繼續參保並享受相應待遇;參保大學生轉出學校或因各種原因被取消學籍辦理退學的,可繼續享受完當年的醫療保險待遇。
第八條 參保大學生在一個年度內住院和大病門診醫療費,基金支付封頂線為3萬元。
第九條 對家庭經濟困難的大學生按規定享受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後,個人負擔仍較重的大學生,可通過學校補助、醫療救助、家庭經濟困難補助體系和社會慈善捐助等多種途徑給予資助。
第十條 繳納了商業醫療保險費的大學生在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後,其發生的醫療費用,先由居民醫保基金按規定支付,再由學校與商業保險公司協商,按協定規定對大學生自付的醫療費用進行二次報銷。
第十一條 參保大學生發生的住院及大病門診,使用《湖北省基本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藥品目錄》、《湖北省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目錄》、《湖北省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設施範圍和標準》(以下簡稱《三個目錄》)中規定的普通檢查、治療、甲類用藥及符合目錄規定適應症的乙類用藥,居民醫保基金按正常的規定比例支付。其他特殊檢查、特殊治療及乙類用藥個人承擔10%,超過《三個目錄》的住院醫療費用不予報銷。
第十二條 參保大學生住院發生的符合規定的住院醫療費用,先由個人承擔起付標準費用,起付標準以上費用,由醫療保險基金和個人按比例分擔。
(一)起付標準:三級醫院(含急診、轉市外醫院、異地居民住院)600元、二級醫院400元、一級醫院(含惠民醫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100元。
(二)基金支付比例。三級醫院支付50%、二級醫院支付60%、一級醫院支付75%。
第十三條 參保學生在門診進行惡性腫瘤放化療、組織器官移植手術後抗排斥、尿毒症透析、血友病、紅斑狼瘡五種疾病治療的,由本人或其家屬持原始病史資料(須經二級及以上醫院診斷)到市醫療保險局申請大病門診待遇,符合《三個目錄》規定範圍的費用,由醫保基金支付55%。
第十四條 參保大學生普通門診統籌、大額醫療保險及意外傷害綜合保險按照黃石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就醫管理

第十五條 參保大學生患病,憑《居民醫療保險證》到定點醫院就醫。
第十六條 參保大學生在定點醫院發生的醫療費用,屬個人負擔的由個人現金支付,屬於居民醫保基金支付的由市醫療保險局按規定與定點醫院結算。
第十七條 參保大學生因病情需要轉市外醫院就醫的,須由定點醫院主任醫師會診,出具轉診證明和病歷摘要,報市醫療保險局審批。
第十八條 參保大學生因急診和危重疾病需在非定點醫院實施緊急搶救的,須在三日內由其本人或家屬持急診證明和入院通知單到學生基本醫療保險管理辦公室和市醫療保險局補辦手續。
第十九條 參保大學生在寒暑假和實習期間,因病需在戶籍所在地、實習地醫院住院的,可到鄉鎮以上公立醫院住院治療,並在三日內通知學生基本醫療保險管理辦公室和市醫療保險局。所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符合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按市內就醫同等待遇報銷。
第二十條 外地大學生因病情需要回原籍住院治療的,應將申請材料、學校證明及本市定點醫療機構的治療意見,經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同意後,可轉回原籍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符合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按市內就醫同等待遇報銷。
第二十一條 參保大學生轉外住院、在非定點醫療機構急診和危重搶救住院、長期異地居住因病住院發生的醫療費用,由本人或代理人攜帶居民醫療保險證、身份證和出院小結、醫療費用明細清單、住院發票,在出院後180日內報市醫療保險局審核報銷。
第二十二條 參保大學生因下列情形發生的醫療費用,居民醫保基金不予支付:
(一)在國外或港、澳、台地區治療的;
(二)自殺、自殘的(精神病患者發病期除外);
(三)鬥毆、酗酒、吸毒及其他違法犯罪行為導致傷害的;
(四)國家規定有第三方承擔責任的交通事故、意外傷害(在校學生除外);
(五)醫療事故;
(六)工傷、職業病及計畫生育;
(七)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不予報銷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管理機構職責

第二十三條 校學生基本醫療保險管理辦公室職責:
(一)認真執行學生醫保的政策、規定,做好宣傳工作;
(二)負責學生醫保參保資格認證、參保登記、辦理繳費手續和參保學生個人信息上傳工作;
(三)負責學生醫保有關報表的編制和上報;
(四)負責學生醫療保險證的發放;
(五)負責參保學生醫療費用的資料整理及報送;
(六)及時向市醫療保險局報告學生醫保工作情況;
(七)承辦有關居民醫保的其他事宜。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暫行辦法自2009年9月1日起執行。本辦法未作規定的,按照黃石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相關規定執行。原《湖北師範學院學生醫療管理辦法(試行)》(湖師發〔2003〕18號)同時廢止。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校學生基本醫療保險管理辦公室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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