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師範學院學士學位授予實施細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和《湖北省普通高校學士學位授予工作暫行管理辦法》,結合學校實際情況,特制定學士學位授予實施細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師範學院學士學位授予實施細則
  • 地址:湖北
  • 職責:受理有關授予學士學位方面的申訴
  • 授予特點:品行端正,遵紀守法
細則原文
第一章 學士學位委員會的構成與職責
第一條 學校成立校級學士學位委員會。委員會由17至25人組成,設主席1人,副主席2-3人,辦公室主任1人,委員若干人,任期2至3年。學校學士學位委員會成員應具有副教授以上職稱,在全校教師中遴選,並報省學位委員會備案。學校學士學位委員會辦公室設在教務處。
第二條 經校學士學位委員會批准,各院系設分學士學位委員會。由院系主任、教研室主任或高級職稱教師等5至7人組成,任期2至3年。分委員會主席原則上由校學士學位委員會委員擔任。
第三條 學校學士學位委員會的職責
(一)按照國家有關授予學位的條例,確定我校授予學士學位條件和實施辦法;
(二)審查評議各分學士學位委員會申報的授予和不授予學士學位的畢業生名單及有關材料,做出是否授予學士學位的決定;
(三)受理有關授予學士學位方面的申訴,對確認學位漏授、錯授或發現舞弊等違反學士學位授予條例相關規定的,應進行複議並做出補授或撤銷其學士學位的決定;
(四)研究和處理學士學位授予過程中的其它問題。
第四條 院系分學士學位委員會的職責
(一)按我校學士學位授予細則的要求,整理、上報學士學位申報材料;
(二)組織本院系學士學位的初審,向校學士學位委員會匯報本院系初評結果,申報本院系授予和不授予學士學位的學生名單,並說明不能授予學士學位的理由;
(三)研究處理本院系學士學位授予過程中的爭議問題和其它事項;
(四)協助校學位委員會做好學士學位授予的其它工作。
第五條 學士學位委員會辦公室的職責
(一)經校學士學位委員會批准,布置當年學士學位授予工作;
(二)對各分學位委員會申報授予學士學位的學生進行資格審查;
(三)按規定時間和要求,將我校學士學位授予情況上報省教育廳學位辦備案;
(四)處理有關學士學位評審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學士學位授予條件
第六條 授予學士學位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和社會主義制度,立志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品行端正,遵紀守法;
(二)比較系統地掌握本學科、專業的基本理論、基本知識和基本技能;具有從事本專業實際工作和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在規定的修讀年限內修完本專業人才培養方案規定的全部課程,考核全部合格,取得本專業人才培養方案規定的學分,且平均學分績點達到本專業的規定要求;
(四)學士學位論文(或畢業設計)成績合格;
(五)完成各實踐環節的學習,教育實習、專業實習成績在合格(含合格)以上。
第三章 不能授予學士學位的情況
第七條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授予學士學位:
(一)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受到刑事處罰者;
(二)違反校紀校規,受到記過及以上處分者;
(三)平均學分績點未達到本專業規定要求者;
(四)學士學位論文(或畢業設計)成績不合格者;
(五)教育實習、專業實習成績不合格者。
第四章 特殊條件破格授予學士學位的情況
第八條 在校學習滿三年,提前修完教學計畫規定的全部課程,無違紀行為,畢業資格審查合格並達到學校學士學位授予條件要求者,經本人申請,校學士學位委員會討論同意,可提前授予其學士學位。
第九條 在一年級受過記過或以上處分,但沒有造成惡劣影響的,在校後期如有以下突出表現之一且畢業資格審查合格並達到本專業平均學分績點以上者,經本人申請,校學士學位委員會討論同意,可授予學士學位:
(一)畢業時考取碩士研究生;畢業參軍入伍;畢業投身農村資教工作或參加“西部計畫”;
(二)在校後期勤奮努力,成績優異,先後獲得學校一等及以上獎學金兩次;
(三)在各類學科競賽或課外科技活動中獲得省級二等獎及以上獎勵;
(四)作為第一申請人獲得國家授權專利或在學校確認的核心期刊上以第一作者身份發表2篇學術論文;
(五)為社會做出突出貢獻,如見義勇為等受到縣(區)級及以上政府表彰、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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