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師範學院碩士學位授予工作細則

《湖北師範學院碩士學位授予工作細則》是湖北師範學院學位委員會執行的細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師範學院碩士學位授予工作細則
  • 執行單位:湖北師範學院學位委員會
細則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辦法》及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有關檔案,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經國務院批准,我校有權授予碩士學位,按哲學、經濟學、法學、教育學、文學、歷史學、理學、工學、管理學等學科門類授予。
第二章學位委員會
第三條學校設立學位委員會,負責全校的碩士學位授予工作。學位委員會由21至27人組成,設主席1人,副主席3人。主席由學校主要負責人擔任,成員從全校具有副教授以上職稱(或相當職稱)的專家中遴選,其中具有教授職稱(或相當職稱)的專家不少於二分之一。每屆任期三年。
學位委員會組成人員由校長辦公會討論通過後,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委員會下設辦公室,掛靠在研究生處,負責處理日常工作。
第四條學位委員會下設若干學位分委員會(以下簡稱分委員會)。分委員會由5至11人組成,設主席1人,副主席1至2人。分委員會主席須由校學位委員會委員擔任,委員應具有副教授以上職稱(或相當職稱)。每屆任期三年。
分委員會協助學位委員會工作,根據工作需要可配備專職或兼職秘書一名。
第五條學位委員會職責
(一)審定學校有關學位工作的各項規章制度;
(二)審批申請碩士學位人員免除部分或全部課程考試的名單;
(三)審批碩士學位研究生培養方案;
(四)作出授予碩士學位的決定;
(五)對全校學位工作進行檢查、監督;
(六)作出撤銷違反規定而授予學位的決定;
(七)研究和處理授予學位的爭議和其他事宜;
(八)審批碩士生指導教師資格人員名單,作出撤銷不合格研究生指導教師資格的決定;
(九)審定全校學位授權學科、專業和重點學科建設發展等事宜;
(十)審定校級優秀碩士學位論文獲得者名單;審議推薦參加省級優秀碩士學位論文評選的學位論文;
(十一)作好上級主管部門布置的其它工作。
第六條學位分委員會職責
(一)審定相關院(系)有關學位工作的各項規章制度;
(二)全面審核申請碩士學位人員的材料,並以書面形式向校學位委員會報告;
(三)審議碩士學位研究生培養方案和教學計畫,報校學位委員會審批;
(四)確定碩士學位的考核科目、門數;
(五)審核申請碩士學位人員免除部分或全部課程考試的名單,報校學位委員會審批;
(六)審批碩士學位論文評閱專家和答辯委員會組成人員;
(七)審批碩士生指導教師資格人員名單,報校學位委員會備案;
(八)審議相關院(系)的學位授權學科、專業和重點學科建設發展等事宜;
(九)審核推薦參加學校、省學位委員會組織的優秀碩士學位論文評選的學位論文。
第七條學位委員會及其分委員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員出席。作出的決定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並達到全體委員半數以上,方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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