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師範學院國家獎學金評審辦法

湖北師範學院國家獎學金管理政策評審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激勵我校學生勤奮學習、努力進取,在德、智、體、美等方面得到全面發展,根據《國務院關於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的意見》(國發[2007]13號)、財政部和教育部頒發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國家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財教[2007]90號)、湖北省財政廳教育廳頒發的《湖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國家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鄂財教發〔2007〕89號)檔案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獎學金由中央政府出資設立,用於獎勵高校全日制本專科(含高職、第二學士學位)學生(以下簡稱學生)中特別優秀的學生。
第三條 我校國家獎學金評選對象為普通全日制本專科在校生中二年級以上(含二年級)學生。
第二章獎勵標準與評選條件
第四條 國家獎學金的獎勵標準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五條 國家獎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
1、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2、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3、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4、在校期間學習成績優異,社會實踐、創新能力、綜合素質等方面特別突出。
第六條 國家獎學金的具體評選條件:
1、在評選年度前一學年度以來,未受到校院(系)行政、黨團處分、通報批評或學業性警告(以發文為準);
2、在評選年度前一學年度,經綜合測評榮獲優秀學生獎學金,按年級課程加權平均分排名先後,確定當選名單。
第三章名額分配與評選辦法
第七條 校學生資助中心根據省資助中心下達的指標分配名額,原則上覆蓋各院(系)大二(含大二)以上年級,如果指標有富餘,按各院(系)學生人數從多到少的順序適當增加大四年級指標。
第八條 評選原則:
1、國家獎學金每學年評選一次,各院(系)要按所下達的指標,實行等額評選,不得隨意增減;
2、各院(系)要成立以分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為組長的領導小組,召開輔導員、班主任會議統一安排部署;
3、各班要成立以班主任為組長的評審小組,召開班會將檔案精神傳達到全體學生;
4、各院(系)班要本著公開、公平、公正、擇優的原則,認真組織評選,嚴禁各種不正之風;
5、同一學年內,獲得國家獎學金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不能同時獲得國家勵志獎學金;
第九條 評選程式:
1、學生本人提出書面申請;
2、各班評審小組審查通過,組織填寫《國家獎學金申請表》報院(系)領導小組審批,確定院(系)入圍名單,在各院(系)班公示三天后報校學生資助中心;
3、校學生資助中心審核後,在全校公示五天,經分管校領導審批報省教育廳學生資助中心統一報教育部審批。
第四章獎學金髮放、管理與監督學生
第十條 獲國家獎學金學生名單經教育部批覆、資金撥付到位後,校學生資助中心協同財務處將國家獎學金一次性發放給獲獎學生,頒發國家統一印製的獎勵證書,並記入學生學籍檔案。
第十一條 各院(系)要結合本院(系)實際情況,切實加強管理,認真做好國家獎學金的申請、評審和發放工作,確保國家獎學金獲得者為本院(系)特別優秀學生。
第十二條 各院(系)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相關財經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按評選結果足額發放國家獎學金,不得截留、擠占、挪用,同時接受財務、審計、紀檢監察、主管機關等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第五章附則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校學生資助中心負責解釋,從2007年9月起施行,其它類似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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