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12月9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40號發布,根據1999年1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82號修訂,根據2004年8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5號第二次修訂。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經濟特區職業介紹規定
- 頒布時間:2004年08月26日
- 實施時間:2004年08月26日
- 頒布單位:深圳市人民政府
1994年12月9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40號發布,根據1999年1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82號修訂,根據2004年8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5號第二次修訂。
1994年12月9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40號發布,根據1999年1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82號修訂,根據2004年8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5號第二次修訂。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適應深圳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
深圳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深圳經濟特區職業介紹規定》等34件規章的決定在2004.08.26由深圳市人民政府頒布。中文名 深圳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深圳經濟特區職業介紹規定》等34件規章的決定 頒布單位 深圳市人民政府 頒布時間 2004.08.26 ...
1996年7月10日深圳市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2年4月26日深圳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關於修改的決定》修正。中文名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深圳經濟特區經紀人管理條例...
第三十二條 市、區政府應當為有勞動能力的殘疾居民(以下簡稱殘疾人)開辦職業培訓,提高其就業能力。特區實行殘疾人按比例就業制度,具體比例和實施辦法由市政府根據本市就業人口和有勞動能力的殘疾人的數量另行規定。第三十三條 用人單位...
第一條 為了規範職業技能鑑定活動,促進勞動者職業技能水平的提高,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深圳經濟特區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職業技能鑑定,是指依據國家職業(工種)技能標準或者相關職業(工種)技能規範對...
第一條為了規範深圳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人才市場活動,保障人才市場相關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與社會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特區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特區人才的招聘、應聘、租賃、轉讓...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4年1月2日 深圳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審議了深圳市人民政府關於提請廢止《深圳經濟特區人民警察巡察條例》等三項法規的議案,決定廢止《深圳經濟特區經紀人管理條例》。本決定自通過...
十五、第五十三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市司法行政機關責令其停止非法執業活動,沒收違法所得,並可以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深圳經濟特區律師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重新公布。本決定自...
《深圳經濟特區人才工作條例》經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於2017年8月17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7年8月21日 修訂的條例 (2017年8月17日深圳市第六屆人民代表...
能獨立、客觀、公正,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誠信為本,恪守執業準則和職業道德規範。公告信息 《深圳經濟特區註冊會計師條例》經深圳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於2007年1月24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2014年4月1日起最新版《深圳經濟特區行業協會條例》正式實施,國家民管局評價該法具國家高度、國際化視野特區試驗田作用,可引領全國。對此專家們做了詳細解讀。檔案全文 深圳經濟特區行業協會條例 (2013年12月25日深圳市第五屆人民代表...
為了加強深圳經濟特區科學技術普及工作,提高公民科學素質,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範區,創建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的城市範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普及法》以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實際,制定本條例。條例全文 (2019...
第五條教師應當履行《教師法》規定的義務,遵守職業道德,保證教學質量,接受繼續教育。第六條在特區各級人民政府舉辦的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中專門從事教育教學、研究工作的教師,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教師資格。第七條由外地調入深圳的教師...
深圳經濟特區工人技術業務考核辦法是深圳市人民政府1992年3月31日發布,1993年10月21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6號修訂發布。【生效日期】1992-03-31 【失效日期】【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建立正常的工人...
第十六條契約期滿或經批准解除契約後,畢業生如未能續訂契約或找到新的職業,即轉為待業,待業期內可以在深圳市人才服務中心登記就業,進行人才交流。畢業生解除契約後或待業期間要求調出特區的,在國家現行大中專畢業生分配製度未改革以前,...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特區內從事獨立審計及相關業務的行為。本條例所稱的獨立審計是指法律、法規規定的由註冊會計師從事的審計。第三條 深圳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以下簡稱市財政部門)是深圳市註冊會計師行業的主管部門,依法對註冊會計師...
媒體從業人員應當恪守職業道德,杜絕虛假報導,履行社會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九十一條 本條例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內容解讀 2022年6月23日,深圳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了《深圳經濟特區社會建設條例》,自...
第二條 深圳經濟特區警務輔助人員的職責、招聘和管理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警務輔助人員(以下簡稱輔警),是指由公安機關統一招聘和管理,履行本條例規定的職責,為公安機關日常運轉和警務活動提供警務輔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的...
第四條 失業保險應當與職業介紹、就業訓練和生產自救等再就業服務相結合。第五條 設立失業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實行全市統籌。失業保險基金用於支付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各項費金。第六條 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勞動行政部門(...
簡介內容 深圳經濟特區社會建設促進條例 深圳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六十八號 《深圳經濟特區社會建設促進條例》經深圳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於2012年1月12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2012年2月...
第五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前海合作區經濟、社會發展實際,在前海合作區探索新型警務模式。第七章 法治環境 第五十六條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規有關規定不適應前海合作區發展需要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提請市人民代表...
涉及保密事項的,按照相關規定處理。”此外,本次會議還按照《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立法技術規範》的要求,對《深圳經濟特區人才工作條例》等二十九項法規作出了技術性修改。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組織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二)舉辦主體決定解散;(三)因合併、分立解散;(四)被機構編制管理部門撤銷;(五)登記機關依本條例責令解散。事業單位具體清算辦法,參照《深圳經濟特區企業清算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九條...
條例介紹 播報 編輯 2014年10月30日上午,市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第二次全體會議表決通過了《深圳經濟特區居住證條例(表決稿)》(以下簡稱《居住證條例》)。此條例於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有關特殊群體辦理深圳居住證的問題...
《深圳經濟特區勞務工條例》是深圳市為保障勞務工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規範用人單位的用工行為,促進深圳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的經濟發展而制定的條例。簡介 【發布單位】81907 【發布文號】深圳市人大常委會第5號 【發布日期】1993-...
《深圳經濟特區家庭服務業條例》是2001年3月22日深圳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的地方行政法規。條例全文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深圳經濟特區家庭服務業條例 (2001年3月22日深圳市第三屆人民 代表大會...
為了保障和促進中醫藥事業的發展,規範中醫藥行業管理,保護和增進人體健康,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深圳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實際,制定本條例。經深圳市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新修訂的《深圳經濟特區中醫藥條例》將於...
第二條本暫行規定適用於深圳經濟特區的外商投資企業。第二章 職工的錄用和培訓 第三條外商投資企業可根據生產、經營的需要,自行決定機構設定和人員編制。第四條外商投資企業有權根據生產經營需要編制勞動計畫。凡在特區內招收、招聘的工人...
第三十三條 持證人符合市政府規定的居住年限、就業年限、社會保險參保年限等入戶條件的,可以申請轉為深圳市戶籍居民。第三十四條 持證人按照國家和特區有關規定,可以參加居住地社區組織,參與管理居住地經濟文化事業和社會事務。第三十五條 ...
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不享受按月領取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的,其社會養老保險待遇按照《深圳經濟特區企業員工社會養老保險條例》的規定執行。第三章 勞動關係中的集體協商 第二十六條全面推行集體協商和集體契約制度。推進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