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經濟特區警務輔助人員條例

《深圳經濟特區警務輔助人員條例》,2017年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經濟特區警務輔助人員條例
  • 頒布時間:2017年8月24日
  • 實施時間:2017年12月1日
  • 發布單位: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通過時間:2017年8月17日
內容解讀,條例發布,修訂的條例,

內容解讀

條例最大的突破點是賦予輔警一定的執法許可權,以解決我市當前警力不足的問題。在部分行政執法領域,如對犯罪嫌疑人的傳喚抓捕等,一名民警帶領一名輔警即可執法。
輔警定位為公安機關工作人員
作為一個實際管理人口接近2000萬人的超大型城市,由於人口結構嚴重倒掛,我市警力嚴重不足。在正式警察編制難以大幅增加的情況下,我市公安系統組建了多支輔警隊伍,人數相當於在編警察人數的兩倍之多。這支隊伍在協助公安機關維護社會治安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也與全國其他地方一樣,存在法律地位不明、職責許可權不清、管理使用不規範等問題。
為了解決這個問題,條例將輔警的定位明確為公安機關工作人員。市人大常委會和市法制辦相關負責人在解讀條例時認為此舉具有積極意義,一來輔警同其他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一樣,在經法定授權並取得執法證件後即可依法參與執法;二來可以強化公安機關的責任,對於輔警履職行為產生的法律後果,公安機關也應當承擔。
賦予輔警一定的執法許可權
賦予輔警一定的執法許可權是此次立法的核心內容。條例對現行的法規作出變通,將現必須由兩名警察執行的部分執法許可權變通為一名警察帶領一名輔警即可執行。具體包括:接報警現場處置;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進行當場盤問、檢查;傳喚、抓捕、押解違法犯罪嫌疑人;對行政案件進行調查取證等。
此外,還有多項警務工作輔警可以獨立執行,包括調解民事糾紛、疏導交通等。其中,治安巡邏、安全巡查等工作,需要兩名以上輔警方可進行。
勤務輔警在工作期間,可以配備警棍和安全防護裝備,可以駕駛警用汽車、機車等交通工具。
在授權的同時,條例也明確,輔警不得從事刑事案件調查取證、執行刑事強制措施、技術偵察、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等相關工作。
輔警須有大專以上學歷
針對現對輔警的招聘錄用缺乏統一規定,且從業門檻相對較低的問題,條例規定我市輔警招聘由公安機關統一實施,並要求應聘輔警須有大專以上學歷,以提高輔警隊伍的整體素質。
退役士官和士兵應聘輔警的,其學歷條件可以為高中以上。但是,未取得大專以上學歷的,應當在入職後四年內取得大專以上學歷,否則不予續聘。
據介紹,作出這樣的規定,一是考慮到賦予輔警一定的執法許可權,必須嚴把入口關;二是通過加強和規範輔警招錄工作,儘量消除社會輿論對輔警的疑慮。按此規定執行,此前公安機關所聘用的輔助人員不能無條件地直接轉換為輔警。
建立薪酬保障和職級晉級制度
收入低、沒有晉升空間是當前輔警流動性大的重要因素。條例建立了輔警的薪酬保障和職級晉級制度。輔警由高到低依次設定為一級輔警至六級輔警。
公安機關會同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政等部門將聯合建立符合輔警特點、體現崗位績效的分級分類管理的薪酬制度,報市政府批准後實施。輔警的薪酬要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財政狀況等實施動態調整。
授權公安機關招聘兼職輔警
條例還借鑑香港經驗,授權公安機關根據實際需要招聘非全日制兼職輔警。這意味著,今後經過招考,公務員、職員、教師醫生等業餘時間都可以作為輔警上路巡邏。
香港輔助警察隊由社會各階層的志願人士組成,經過嚴格的訓練和考核,利用業餘時間到輔警隊服務,是一支非常精銳的隊伍。而兼職的形式,節省了大筆政府開支。
不過,深圳的兼職輔警並不等同於香港的輔警。條例要求兼職輔警的招聘和管理要參照本條例執行,具體辦法由公安機關另行制定。

條例發布

深圳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七十九號
《深圳經濟特區警務輔助人員條例》經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於2017年8月17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2017年8月24日

修訂的條例

(2017年8月17日深圳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9年4月24日深圳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深圳經濟特區醫療條例〉等二十七項法規的決定》修正)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工作職責
第三章 招聘條件和程式
第四章 管理和監督
第五章 權利義務和保障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保障警務輔助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發揮警務輔助人員在維護社會治安、打擊違法犯罪和服務人民民眾等方面的作用,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深圳經濟特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深圳經濟特區警務輔助人員的職責、招聘和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警務輔助人員(以下簡稱輔警),是指由公安機關統一招聘和管理,履行本條例規定的職責,為公安機關日常運轉和警務活動提供警務輔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的工作人員。
輔警分為勤務輔警和文職輔警。
第四條 輔警應當在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揮和監督下開展警務輔助工作。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支持和配合輔警依法履行職責。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社會治安狀況、警力配備情況合理配置輔警,並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關專項規劃。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輔警的工資福利、裝備配置、教育培訓以及日常管理等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第六條 市公安機關統一負責輔警的招聘和管理。輔警所在單位負責輔警的日常管理。
市機構編制部門負責核定輔警員額,並進行動態調整。
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負責輔警的招聘指導和薪酬標準核定。
市、區財政部門負責輔警招聘和管理的經費保障。
第二章 工作職責
第七條 勤務輔警協助人民警察從事執法執勤等警務工作;文職輔警從事公安機關非執法崗位相關工作。
輔警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受法律保護,具有法律效力,履行職責的後果由其所在的公安機關承擔。
第八條 根據公安機關的安排,勤務輔警可以從事下列警務工作:
(一)預防、制止違法犯罪活動;
(二)接受、處理民眾求助,依法調解民事糾紛;
(三)治安巡邏、值守;
(四)在車站、機場、碼頭等人員聚集場所開展安全巡查;
(五)維護案(事)件現場秩序,保護案(事)件現場,救助受傷受困人員;
(六)疏導交通,勸阻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採集交通違法信息;
(七)消防安全巡查;
(八)開展社會治安、交通安全、禁毒、消防安全等宣傳教育;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勤務輔警從事前款第三項、第四項、第七項工作,無人民警察帶領時,不得少於兩人。
第九條 根據公安機關的安排,勤務輔警可以在一名以上人民警察的帶領下從事下列警務工作:
(一)接報警現場處置;
(二)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進行當場盤問、檢查,繼續盤問;
(三)傳喚、抓捕、押解違法犯罪嫌疑人;
(四)對行政案件進行調查取證,實施查封、扣押、強制檢測等行政強制措施;
(五)對行為舉止失控的醉酒人員、實施暴力行為的精神病人採取臨時保護性約束措施;
(六)治安、消防監督檢查;
(七)看守所、拘留所、強制隔離戒毒所、收容教育所、執法辦案區等場所的管理勤務;
(八)涉案財物管理;
(九)人員身份信息核錄;
(十)維護大型公共活動秩序;
(十一)群體性事件處置;
(十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相關工作應當安排不少於兩名人民警察從事的,從其規定。
第十條 根據公安機關的安排,文職輔警可以從事下列工作:
(一)計算機網路通訊、現場勘查、檢驗鑑定等工作的技術支持;
(二)接線查詢、數據分析、視頻監控研判、信息採集錄入、警用裝備維護保養等警務保障工作;
(三)文書助理、檔案管理、證照辦理等行政助理工作;
(四)心理諮詢、醫療、翻譯等其他可以由文職輔警從事的工作。
第十一條 公安機關不得安排輔警辦理涉及國家秘密的事項以及從事國內安全保衛、刑事案件調查取證、執行刑事強制措施、技術偵察、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作出行政處理決定等工作。
第三章 招聘條件和程式
第十二條 招聘輔警應當遵循公開、公平、擇優的原則,統一招聘標準和程式,嚴格選拔聘用。
第十三條 招聘輔警由市公安機關根據市機構編制部門核定的輔警員額,按年度編制招聘計畫,統一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 應聘輔警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憲法,遵守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
(二)年滿二十周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三)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
(四)具有履行職責所需要的身體素質和工作能力;
(五)市公安機關規定的其他條件。
退役士官和士兵應聘輔警的,其學歷條件可以為高中以上。但是,未取得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的,應當在入職後最長四年內取得大學專科以上學歷;四年內未取得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的,聘用期滿後不予續聘。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招聘為輔警:
(一)曾被追究過刑事責任或者涉嫌犯罪尚未結案的;
(二)曾被行政拘留、收容教養、收容教育或者有吸毒史的;
(三)曾因違法違紀等原因被國家機關、事業單位開除公職或者辭退的;
(四)曾因違反公安機關管理規定被解除契約的;
(五)有較為嚴重的個人不良信用記錄的;
(六)依照國家規定不適合從事輔警工作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 招聘輔警應當發布公告公開招聘。公告應當載明招聘的職位、名額、報名條件、需要提交的申請材料以及其他須知事項。
第十七條 市公安機關可以從革命烈士、公安英模以及因公犧牲和四級以上因公傷殘公職人員的配偶、子女(無配偶、子女的,可以為一名同胞兄弟姐妹)中定向招聘輔警,並可以在年齡和學歷方面適當放寬條件。
第十八條 招聘輔警,應當經過自願報名、資格審查、筆試、面試、心理素質和體能測評、體檢、公示、簽訂勞動契約等程式,並約定試用期。
第十九條 新錄用的輔警上崗之前,應當由所在單位參照人民警察宣誓規定組織宣誓。
第四章 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條 市公安機關應當參照國家工作人員和人民警察相關管理規定,結合輔警特點,建立健全輔警管理和監督制度。
第二十一條 輔警實行層級管理制度,從高到低依次設定為一級輔警至六級輔警。
市公安機關應當合理設定各層級輔警職數和任職條件。
第二十二條 市公安機關應當建立輔警培訓制度,對輔警進行分級分類培訓。勤務輔警初任培訓時間不得少於九十天,年度培訓時間不得少於十天,晉升培訓時間不得少於十五天。文職輔警的培訓時間由市公安機關另行規定。
第二十三條 公安機關應當對輔警的工作績效、遵紀守法、教育培訓等情況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晉升、獎懲以及續簽或者解除契約的主要依據。
第二十四條 輔警由公安機關統一配發工作證件,持證上崗。工作證件由市公安機關制發和管理。
第二十五條 輔警履行職責期間,應當按照規定穿著統一制式服裝、佩戴輔警標識,必要時出示工作證件表明身份。因執行特殊任務需要著便裝時,應當攜帶工作證件。非履行職責期間,不得穿著制式服裝、佩戴輔警標識。
輔警離職時,應當交回配發的證件、服裝和標識。
輔警制式服裝、標識樣式由市公安機關確定。
第二十六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製造、販賣、使用輔警制式服裝和標識。
第二十七條 勤務輔警在工作期間,可以配備警棍和安全防護裝備,可以駕駛警用汽車、機車等交通工具。
勤務輔警在從事巡邏、檢查、抓捕、押解等工作期間,遇有危害公共安全、社會秩序和公民人身、財產安全的緊急情況,可以使用必要的約束性警用器械。
第二十八條 輔警履行職責,應當接受公安機關、監察機關和社會的監督。
第二十九條 市公安機關應當建立輔警督察制度,對輔警履行職責和遵守紀律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三十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輔警的違法違紀行為,有權向公安機關和監察機關檢舉、控告。受理檢舉、控告的機關應當及時查處,並依照有關規定將查處結果告知檢舉人、控告人。
第三十一條 輔警在執行職務過程中,遇有可能影響其公正履行職責的情形需要迴避的,應當迴避。當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權提出迴避申請。
前款規定的迴避,由輔警所在的公安機關決定。
第三十二條 公安機關應當對輔警加強保密教育,落實保密責任。對違規泄露保密信息的輔警,依法追究責任。
第三十三條 輔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可以解除勞動契約:
(一)初任培訓考核不合格的;
(二)試用期、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三)嚴重違反紀律的;
(四)嚴重失職給公安機關造成重大損害或者不良影響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可以解除契約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權利義務和保障
第三十四條 輔警享有下列權利:
(一)獲得履行職責應當具有的工作條件;
(二)獲得工作報酬、享受福利和保險待遇;
(三)獲得崗位所需業務知識、技能培訓;
(四)對公安機關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五)提出申訴和控告;
(六)依法解除勞動契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三十五條 輔警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依法履行工作職責;
(二)服從公安機關管理和人民警察指揮;
(三)廉潔奉公,不徇私情;
(四)忠於職守,文明執勤;
(五)依法使用警用器械;
(六)保守工作秘密;
(七)法律、法規規定和契約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六條 市公安機關會同市人力資源保障、財政部門建立符合輔警特點、體現崗位績效和分級分類管理的薪酬和福利制度,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輔警薪酬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財政狀況等實施動態調整。
第三十七條 輔警和其所在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繳納基本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繳存住房公積金。
公安機關應當為輔警購買包含附加意外傷害醫療險、意外傷害住院保障險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第三十八條 公安機關應當定期組織輔警參加健康檢查,建立輔警健康檔案。
第三十九條 輔警履行職責有顯著成績或者特殊貢獻的,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輔警因公死亡被評定為革命烈士的,其遺屬依照革命烈士褒揚有關規定享受相關撫恤待遇。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公安機關在輔警招聘、管理工作中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輔警違反本條例規定的,按照輔警管理相關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輔警在履行職責時,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由公安機關依照國家賠償有關規定予以賠償。
第四十三條 阻礙輔警依法履行職責或者對輔警實施不法侵害的,依法追究阻礙人或者侵害人的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非法製造、販賣制式服裝、輔警標識的,由公安機關予以沒收,並處貨值五倍以下罰款;非法使用制式服裝、輔警標識的,由公安機關予以沒收,並處五百元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文職輔警可以採用勞務派遣方式招錄,其招聘和管理依照本條例相關規定由勞務派遣協定另行約定。但是,應當嚴格控制文職輔警的招錄規模。
第四十六條 公安機關可以根據實際需要,招聘非全日制兼職輔警。兼職輔警的招聘和管理參照本條例執行,具體辦法由市公安機關另行制定。
第四十七條 本市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司法行政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的招聘、管理和保障,可以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四十八條 本條例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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