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頭經濟特區警務輔助人員條例

《汕頭經濟特區警務輔助人員條例》2022年4月27日汕頭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汕頭經濟特區警務輔助人員條例
  • 頒布時間:2022年4月27日
  • 實施時間:2022年6月1日
全文,修訂信息,

全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保障警務輔助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維護警務輔助人員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汕頭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特區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的招聘、使用、保障、管理和監督等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警務輔助人員(以下簡稱輔警),是指由公安機關統一招聘和管理,為公安機關警務活動及其相關工作提供輔助支持的人員。輔警分為勤務輔警和文職輔警,均不具有人民警察身份。
輔警不得單獨執法或者以個人名義執法。輔警依法履職的行為受法律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積極配合併給予支持。輔警履職行為及其後果由其所在的公安機關承擔。
第四條  勤務輔警協助人民警察從事下列執法執勤和其他勤務工作:
(一)接受、處理民眾求助,依法化解矛盾糾紛;
(二)預防、制止違法犯罪活動;
(三)治安巡邏、治安檢查,以及對人員聚集場所進行安全檢查;
(四)盤查、堵控、監控、看管違法犯罪嫌疑人;
(五)維護案(事)件現場秩序,保護案(事)件現場,救助受傷人員;
(六)疏導交通,勸阻、糾正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採集交通違法信息;
(七)公安監管場所的管理勤務;
(八)其他可以由勤務輔警協助的工作。 
第五條  文職輔警協助人民警察從事下列行政管理、技術支持、警務保障等工作:
(一)文書助理、檔案管理、接線查詢、視窗服務、證件辦理、信息採集與錄入等行政管理工作;
(二)心理諮詢、醫療、翻譯、計算機網路維護、數據分析、軟體研發、安全監測、通訊保障、資金分析、非涉密財務管理、實驗室分析、現場勘查、檢驗鑑定、新媒體運營維護等技術支持工作;
(三)除武器和警械之外的警用裝備保管和維護保養等警務保障工作;
(四)其他可以由文職輔警協助的工作。
第六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根據社會治安狀況、警力配備情況和經濟發展水平合理配置輔警規模。輔警的工資福利、裝備配置、教育培訓、撫恤慰問以及日常管理等所需經費應當列入財政預算。
第七條  公安機關是輔警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輔警的招聘、使用、管理和監督。
機構編制、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退役軍人事務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輔警招聘、管理和保障相關工作。
第八條  公安機關會同同級機構編制、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擬定輔警的用人額度和招聘計畫,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招聘輔警由公安機關根據輔警的用人額度和招聘計畫,統一組織實施。
第九條  招聘輔警應當遵循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統一招聘標準和程式,嚴格選拔聘用。
第十條  招聘輔警應當按照自願報名、資格審查、筆試、面試、體能測評、體檢、考察、公示、簽訂勞動契約等程式實施,並向社會公告,接受社會監督。
專業性較強的崗位,可以適當簡化程式或者採取其他測評方法。
第十一條  應聘輔警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品行端正;
(二)年滿十八周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一般不超過三十五周歲;
(三)具有符合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工作能力或者專門技能,勤務輔警應當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文職輔警應當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有正常履行職責所需的身體條件和心理素質;
(五)公安機關規定的其他條件。
特殊崗位可以適當提高或者降低條件,由公安機關在招聘公告中註明原因。
招聘輔警時,同等條件下優先聘用退役軍人、退出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的救援人員、見義勇為人員、警察類或者政法類院校畢業生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應當優先聘用人員。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招聘為輔警:
(一)曾被追究刑事責任或者涉嫌違法犯罪尚未結案的;
(二)曾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或者曾因吸毒、賣淫嫖娼、賭博等行為受過行政處罰的;
(三)參加過邪教組織或者其他非法組織的;
(四)被國家機關、事業單位開除公職或者辭退的;
(五)被開除軍籍的;
(六)曾因違反公安機關管理規定被解除勞動契約的;
(七)有嚴重個人不良信用記錄的;
(八)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不適合從事輔警工作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  公安機關可以從烈士、政法英模、因公犧牲和因公傷殘公職人員、因見義勇為犧牲或者致殘人員的配偶、子女或者其他近親屬中定向招聘輔警,並可以在年齡和學歷方面適當放寬條件。
第十四條  新錄用的輔警上崗之前,應當由所在單位組織宣誓。
第十五條  輔警不得從事以下工作:
(一)國內安全保衛、技術偵察、反邪教、反恐怖等工作;
(二)辦理涉及國家秘密的事項;
(三)案件調查取證、出具鑑定報告、交通事故責任認定;
(四)執行刑事強制措施;
(五)作出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許可等行政處理決定;
(六)審核案件;
(七)保管、使用武器、警械;
(八)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禁止從事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條  輔警享有下列權利:
(一)獲得履行職責必需的工作條件;
(二)依法獲得工作報酬,休息休假,享受福利和保險待遇;
(三)獲得崗位所需業務知識、技能培訓;
(四)對本單位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
(五)依法提出申訴和控告;
(六)依法要求解除勞動契約;
(七)法律、法規規定和勞動契約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七條  輔警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紀守法,保守國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二)服從公安機關管理,聽從人民警察指揮;
(三)忠於職守,文明執勤,廉潔奉公,不徇私情;
(四)遵守社會公德,尊重民族風俗習慣;
(五)法律、法規規定和勞動契約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八條  公安機關應當會同同級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根據本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財政狀況等因素,建立符合輔警特點、體現崗位績效和分級分類管理的薪酬和福利制度,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實行動態調整。
輔警的薪酬待遇參照本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標準確定。但是,對直接參與執法執勤以及高危崗位工作的輔警,應當按照適當高於該標準確定。
第十九條  輔警依法享有基本養老、醫療、失業、生育、工傷等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等社會保障待遇。
公安機關應當為直接參與執法執勤以及高危崗位工作的輔警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公安機關應當定期組織輔警進行健康檢查,建立輔警健康檔案。
第二十條  輔警因工受傷、致殘、死亡的,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等有關規定享受相關工傷保險待遇;輔警犧牲被評定為烈士的,其遺屬依照《烈士褒揚條例》等規定享受撫恤優待。
公安機關應當設立撫恤金專項經費,對因訓練、執勤以及搶險救災等受傷、致殘、死亡的輔警或者其直系親屬予以適當補助。
第二十一條  輔警履行職責應當接受社會監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於輔警涉嫌違法違紀的行為,有權向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檢舉、控告。
    受理檢舉、控告的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並且將調查處理結果告知檢舉人、控告人。
第二十二條  輔警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遇有可能影響其公正履行職責的情形需要迴避的,應當迴避。當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權提出迴避申請。
輔警的迴避,由其所在的公安機關決定。
第二十三條  公安機關應當對輔警進行崗前培訓、年度培訓、晉升培訓和專項培訓,定期開展職業道德教育,強化法律知識、業務技能、紀律作風訓練,提高輔警的職業素養和專業水平。
第二十四條  市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建立輔警層級化管理制度,合理設定各層級輔警崗位數和聘任條件,並將輔警層級與薪酬待遇掛鈎。  
市、區(縣)公安機關應當建立健全輔警的崗位責任、保密管理、履職全過程記錄、考核獎懲、層級升降等制度,加強對輔警的管理。
公安機關應當定期組織對輔警的工作績效、履職能力、遵紀守法、教育培訓等情況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層級升降、評先選優、薪酬待遇、延續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的主要依據。 
第二十五條  輔警在履行職責中有顯著成績或者特殊貢獻的,公安機關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市、區(縣)人民政府可以安排一定數量的事業編制崗位定向招聘優秀輔警。
第二十六條  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為輔警配發統一的工作證件、制式服裝和標識。
輔警履行職責期間,應當按照規定穿著制式服裝、佩戴輔警標識,必要時出示工作證件表明身份。因執行特殊任務需要著便裝時,應當攜帶工作證件。非履行職責期間,不得穿著制式服裝、佩戴輔警標識。
輔警離職時,應當交回所配發的工作證件、制式服裝和標識。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製造、販賣、使用輔警工作證件、制式服裝和標識。
第二十七條  根據崗位和工作需要,輔警可以配備必要的執勤和安全防護裝備,可以駕駛與駕駛證準駕車型相符的警用汽車和警用機車。
輔警不得配備和使用武器、警械,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勤務輔警在協助人民警察從事巡邏、檢查、抓捕、押解等工作期間,遇有危害公共安全、社會秩序和公民人身、財產安全等緊急情況,可以使用必要的約束性警械,協助人民警察履行職責和維護自身安全。
第二十八條  輔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解除勞動關係:
(一)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聘用條件或者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二)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嚴重違紀或者違反輔警管理規定的;
(四)嚴重失職造成重大損害或者不良影響的;
(五)嚴重違反社會公德,造成較大社會不良影響的;
(六)被依法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的;
(七)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可以解除勞動契約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條  有關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在輔警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輔警違反本條例規定的,按照輔警管理相關規定處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輔警履行職責時,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由其所在的公安機關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安機關賠償後,應當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輔警依法承擔全部或者部分賠償費用。
第三十二條  阻礙輔警依法履行職責或者對輔警實施不法侵害的,依法追究相關行為人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四款規定,非法製造、販賣輔警工作證件、制式服裝和標識的,由公安機關予以沒收,貨值金額不足五千元或者無法確定貨值金額的,並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超過五千元的,並處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非法持有、使用輔警工作證件、制式服裝和標識的,由公安機關予以沒收,並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司法行政機關輔警的招聘、管理和保障,可以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修訂信息

2022年4月27日汕頭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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