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經濟特區海域保護與使用條例

為了加強海洋生態文明建設,保護海洋生態環境,促進海域的合理開發使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特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條例內容,條例解讀,

條例內容

條例(草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海域生態環境保護、使用和相關管理活動。
  第三條 海域保護與使用應當遵循陸海統籌、統一規劃、保護優先和節約集約利用的原則。
  第四條 市政府負責組織協調全市海域保護與使用的重大問題,將海域保護與使用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沿海區人民政府(含新區管理機構,下同)負責開展轄區內海域保護與使用工作,建立海域保護協調機制,加強自然災害預警聯動。
  第五條 市海洋主管部門負責本市海域保護與使用的監督和管理。
  發展改革、規劃國土、市場監管、環保、漁業、海事、建設、消防、水務、交通運輸、旅遊等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履行海域保護與使用的監督管理職責。
  第六條 市政府、沿海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宣傳教育,增強公眾海域保護意識,支持、引導有關單位和個人參與海域保護事業,鼓勵對破壞海洋環境和違法用海行為進行舉報和投訴。
  第二章 規劃管理
  第七條 市政府組織制定全市海洋發展策略,明確海洋發展目標、空間結構、產業發展布局、濱海景觀設計等內容,指導全市海洋事業發展。
  第八條 市海洋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環保、交通運輸、漁業等部門,依據上級海洋功能區劃和全市海洋發展策略,結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實際,編制本市海洋功能區劃,並按規定程式報批。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港口規劃涉及海域使用的,編制時應當與海洋功能區劃相銜接。海洋功能區劃已明確填海造地規模和範圍的,在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規劃時應統籌考慮將相關內容納入。
  交通運輸、旅遊等行業規劃涉及海域使用的,應當符合海洋功能區劃。
  第九條 市海洋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環保、水務等主管部門和沿海區人民政府,根據上級海洋環境保護規劃和本市海洋功能區劃,編制本市海洋環境保護規劃,報市政府批准後實施。
  海洋環境保護規劃包括海洋環境與生態特徵、保護目標、主要保護措施、海洋環境污染防治、海洋生態整治與修復等內容。
  第十條 市海洋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海洋功能區劃、海上交通布局和經濟社會發展要求,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本市海域使用規劃,按程式報省政府批准後實施。
  海域使用規劃應當明確以下內容:
  (一)海域使用規劃的定位和目標;
  (二)海域空間布局和海岸線空間布局;
  (三)海域使用重點領域和重點海域;
  (四)生態環境保護要求;
  (五)海洋災害防禦措施;
  (六)需納入海域使用規劃的其他內容。
  第十一條 市海洋主管部門會同市規劃國土、交通運輸、環保等有關部門,編制本市海岸帶保護與利用規劃,報市政府批准後實施。
  海岸帶保護與利用規劃應當明確海岸帶的發展目標、發展策略、功能分區、各項建設的總體安排和布局、自然災害防禦措施、生態環境保護要求和實施管理要求等內容。
  第十二條 市海洋主管部門可以會同市規劃國土部門根據海洋功能區劃、海洋環境保護規劃、海域使用規劃和海岸帶保護與利用規劃編制重點海域詳細規劃,作為重點海域具體項目審批的規劃依據。重點海域詳細規劃應當明確用海性質、環境保護要求、海上建(構)築物的規劃控制指標以及公共配套等內容。
  第十三條 本章規定的各項規劃一經批准,必須嚴格執行。確需修改的,應當按照規劃編製程序執行。
  編制規劃應當採取公示、徵詢等方式聽取社會公眾和用海單位意見,必要時組織專家論證。其中,編制海洋功能區劃的公示時間不得少於三十日,編制其他規劃的公示時間不得少於十五日。
  市海洋主管部門應當自批准之日起十日內將相關規劃向社會公布;涉及國家秘密的部分除外。
  第三章 生態環境保護
  第一節 保護和改善生態
  第十四條 自然岸線納入海洋生態保護紅線予以重點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自然岸線,嚴格限制建設項目占用自然岸線。確需占用的,應當嚴格進行論證和審批,並按照占補平衡原則,對自然岸線進行整治修復,保持岸線的形態特徵和生態功能。
  對劃定為嚴格保護的自然岸線,除國防安全需要外,禁止在保護範圍內建設永久建(構)築物、圍填海、開採海砂、設定排污口等損害海岸地形地貌和生態環境的活動。
  優質沙灘應當納入嚴格保護的自然岸線,除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權或者符合本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的情形外,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沙灘實施圈占行為。
  第十五條 市政府應當建立海洋生態補償制度。海洋生態補償包括海洋生態損害補償和海洋生態保護補償。
  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海洋開發利用活動導致海洋生態損害的,應當採用實施生態修復工程或者繳交海洋生態補償金的方式進行補償。
  市政府通過財政轉移支付等方式對海洋自然保護區、海洋特別保護區等重點生態功能區的保護與修復進行補償。
  第十六條 市海洋主管部門會同沿海區人民政府對重點入海河口和海灣、珊瑚礁等珍稀海洋資源分布區、獨特的濱海自然人文景觀等區域制定海洋生態環境整治和修復實施計畫,由沿海區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市海洋主管部門負責監管。
  第十七條 禁止非法採挖珊瑚礁、擅自砍伐紅樹林、電魚炸魚毒魚等破壞海洋生態環境的活動。
  第二節 污染防治和防災減災
  第十八條 市海洋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環保、水務、海事等部門根據省政府確定的重點海域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和主要污染物排海控制計畫,制定我市重點海域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實施方案,報市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十九條 入海排污口位置的選擇,應當根據海洋功能區劃、海水動力條件和有關規定,經科學論證後,報市環保主管部門備案。市環保主管部門應當在完成備案後十五個工作日內將入海排污口設定情況通報海洋、海事和漁業主管部門。
  在海洋自然保護區、重要漁業水域、海濱風景名勝區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不得新建入海排污口。
  禁止私設管道或者採取規避監管的方式向海洋排放污染物。
  第二十條 市環保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海洋、水務主管部門科學設定監測站點,加強對入海河口、排污口污染物排放情況的監測、監視及評價,定期發布入海河口、排污口及臨近海洋環境質量狀況。
  入海河口斷面水質不符合地表水環境功能區劃要求的,市環保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水務主管部門制定入海河流水體達標方案,徵求市海洋主管部門意見後,報市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二十一條 本市海域內需要編制海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用海項目,正式投入生產運營滿一年後,市海洋主管部門可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海洋環境影響評價機構進行環境影響後評價,編制海洋環境影響後評價報告書。環境影響後評價應當校核用海項目投產實際情況與原環境影響評價預測結果的相符性,並提出防治環境污染、保護生態環境的措施。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海洋環境影響後評價報告書的有關要求進行整改,並將整改結果報送市海洋主管部門。市海洋主管部門負責對整改結果進行核實,核實不通過的,責令繼續整改或者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第二十二條 未經許可,禁止在本市海域傾倒廢棄物。
  填海造地等項目需要使用自卸功能裝載工具裝載、運送余泥渣土等廢棄物的,建設單位應當在實施作業前將裝載工具、運送線路、作業時間等信息報海監執法機構(以下簡稱海監機構)備案。
  使用自卸功能裝載工具裝載、運送余泥渣土等廢棄物途經本市海域的,應當取得廢棄物傾倒許可證。
  第二十三條 除在本市航道實施日常性維護的海上疏浚、清淤工程外,其他海上疏浚、清淤工程應當編制海洋環境影響報告書,並報市海洋主管部門批准。市海洋主管部門在批准海洋環境影響報告書前,應當徵求海事、交通運輸、漁業主管部門的意見。
  實施海洋疏浚、清淤工程的,施工單位應當及時將傾倒物種類、載運工具信息、航線、傾倒地點等情況報海監機構備案。
  第二十四條 使用海域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及時清除用海範圍內的生活垃圾和廢棄物。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海域範圍的生活垃圾和廢棄物,由市海洋主管部門委託專業單位清除,所需經費納入部門預算管理。
  第二十五條 市海洋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海洋災害的風險排查,編制全市海洋災害風險區劃,經徵求沿海區人民政府以及海事、水務等部門意見後,報市政府批准後實施。
  海洋災害風險區劃劃分為高、較高、較低和低四個危險等級。
  在海洋災害危險等級為高或者較高的區域建設海洋工程或者海岸工程項目的,海域使用論證報告應當包含海洋災害風險評估以及相應補救措施等內容。
  第二十六條 市海洋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以及市總體應急預案,制定突發性海洋自然災害專項應急預案,經市政府批准後由沿海區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發生赤潮、風暴潮、海浪等突發性海洋自然災害時,沿海區人民政府應當成立海洋災害應急現場指揮機構,及時組織環保、海洋、漁業和海事等有關部門採取有效措施,做好防災減災處理工作,並及時上報相關信息。
  沿海石化、運輸、能源、製造等可能發生重大海洋環境污染事故的單位應當制定海洋環境污染事故應急預案,報相關主管部門備案。發生海洋環境污染事故的,相關單位應當及時啟動應急預案,並向相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四章 海域使用
  第一節 海域使用權的取得和流轉
  第二十七條 單位或者個人持續排他性使用特定海域三個月以上的,應當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權。海域使用權可以在海域的水面、水體、海床或者底土分別設立。
  海域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抵押、出租、繼承。轉讓海域使用權的,應當報原批准機關批准。
  海域使用權出讓、轉讓的招標、拍賣和掛牌交易,應當在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開展。
  第二十八條 依法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審批以外的項目用海,由市政府審批。海域使用權可以通過申請批准或者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取得。
  市海洋主管部門制定申請批准使用海域目錄,報市政府批准後實施。用海項目屬於目錄所列情形的,可以通過申請批准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權。
  用海項目不屬於目錄所列情形的,單位或者個人提出用海申請後,市海洋主管部門應當將擬申請用海的範圍、用途、面積、用海方式、海域使用規劃條件等進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於二十日,公示中應當告知有相同用海方式的用海意向人可以提出用海申請。公示期內有其他符合條件的用海意向人提出申請的,市海洋主管部門應當採取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海域使用權;無其他用海意向人的,以原用海意向人作為申請人辦理用海審批。
  第二十九條 通過申請批准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權的,由申請人依法開展海域使用論證。通過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權的,由市海洋主管部門依法組織開展海域使用論證。所在海域已編制重點海域詳細規劃的,海域使用論證應當符合該規劃。
  海域使用論證報告由市海洋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評審,必要時可徵求規劃等有關部門及沿海區人民政府的意見。經評審通過的海域使用論證報告是海洋工程設計方案的編制依據。
  第三十條 通過申請批准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權的用海項目,在市發展改革部門審批、核准前應當由市海洋主管部門進行用海預審。市海洋主管部門應當就用海必要性、位置、面積、規劃條件、環境保護措施和公共配套等內容出具用海預審意見。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審批的用海項目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進行用海預審。
  第三十一條 單位或者個人申請使用海域的,應當向市海洋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書、海域使用論證報告書或者報告表、資信證明材料等法律、法規規定的書面材料。需要編制海域使用論證報告書或者報告表的用海項目,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確定。
  屬於市政府審批的用海申請,審批決定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依法進行公示、異議覆核、聽證的時間不計算在內。用海申請經批准後,市海洋主管部門應當與申請人簽訂海域使用權出讓契約。
  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用海項目,市海洋主管部門應當組織聽證。聽證結果作為用海審批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二條 通過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海域使用權的,市海洋主管部門應當在徵求有關部門意見後制定出讓方案,報市政府批准。出讓方案應當明確出讓海域的位置、界址、面積、現狀、用途、用海方式、用海類型、規劃條件、使用年限、出讓方式、出讓價款以及利益相關者處理情況等內容。
  制定出讓方案時,市海洋主管部門應當對擬出讓的海域使用權進行價值評估,確定出讓底價。出讓底價不得低於海域使用金、海域使用論證費、海域測量費和海域使用權價值評估費等費用的總和。
  通過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海域使用權後,市海洋主管部門應當與中標人或者買受人簽訂海域使用權出讓契約,繳納契約價款後由登記機構登記,頒發海域使用權屬證書。
  第三十三條 海域使用權轉讓、抵押、出租、繼承的,其上建(構)築物一併轉讓、抵押、出租、繼承。
  海上建(構)築物轉讓、抵押、出租、繼承,其使用範圍內的海域使用權隨之轉讓、抵押、出租、繼承。
  第三十四條 海域使用權轉讓、抵押、繼承的,當事人應當到登記機構辦理相關登記手續;海域範圍內有海上建(構)築物的,應當同時辦理海上建(構)築物登記手續。
  海域使用權出租的,出租人應當到市海洋主管部門辦理租賃契約備案。
  第二節 海域使用管理
  第三十五條 海岸工程項目需使用海域建設海上建(構)築物的,應當與陸域主體工程一併辦理規劃、建設、消防、民防等建設審批手續。
  海洋工程項目建設海上建(構)築物的,應當按照本條例辦理建設審批手續。規劃國土、建設、消防等主管部門可以根據需要制定海上建(構)築物建設的相關標準或者技術規範。
  港口、公路、海底管道等海岸工程或者海洋工程的建設審批,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海洋工程項目建設海上建(構)築物的,建設單位應當向市海洋主管部門提交海域使用論證報告、海域使用權出讓契約、海域使用權屬證書、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等材料,申請辦理工程規劃許可證。
  資料齊全、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符合海域使用論證報告和重點海域詳細規劃的,市海洋主管部門應當核發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三十七條 海洋工程項目建設的海上建(構)築物,屬於以下大型人員密集場所或者特殊建設工程的,應當向消防主管部門申請消防設計審核:
  (一)建築總面積大於一萬平方米的公共展覽館、博物館的展示廳;
  (二)建築總面積大於七千五百平方米的客運碼頭候船廳;
  (三)建築總面積大於五千平方米的賓館、飯店、商場;
  (四)建築總面積大於一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劇院,公共圖書館的閱覽室,營業性室內健身、休閒場館;
  (五)建築總面積大於五百平方米的兒童培訓、遊樂廳等室內兒童活動場所;
  (六)建築總面積大於二百五十平方米的歌舞廳、錄像廳、放映廳、卡拉OK廳、夜總會、遊藝廳、桑拿浴室、網咖、酒吧以及具有娛樂功能的餐館、茶館、咖啡廳;
  (七)設有以上(一)至(六)項所列場所的建設工程;
  (八)隧道工程以及大型發電、變配電工程。
  第一款規定以外的海洋工程項目建設海上建(構)築物的,建設單位應當將消防設計檔案報消防主管部門備案,由消防主管部門按要求進行抽查;無需辦理施工許可的,可以不進行消防設計備案。
  第三十八條 海洋工程項目建設海上建(構)築物的,在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向建設主管部門提交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圖設計檔案以及消防、海洋環保等主管部門的審查意見,申領施工許可證。工程投資額在三百萬元以下或者建築面積在一百平方米以下的項目,可以不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
  第三十九條 海上建(構)築物竣工後,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測繪機構開展竣工測繪,並在竣工測繪完成後向市海洋主管部門申請規劃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予辦理產權登記,不得投入使用。
  市海洋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驗收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組織規劃驗收。
  第四十條 建設主管部門及其委託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負責對海上建(構)築物竣工驗收活動實施監督管理。消防、質量技術監督、燃氣等主管部門對海上建(構)築物的消防、電梯、燃氣等進行專項驗收或者備案。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組織開展海上建(構)築物竣工驗收,並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竣工驗收報告、規劃、消防、電梯、燃氣等合格證明檔案或者準許使用檔案報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十一條 下列公共用海可在相套用海區域劃定管理線,無需取得海域使用權:
  (一)防波堤、擋潮閘等公共防災減災設施用海;
  (二)海洋生態保護修復工程用海;
  (三)公共航道、錨地用海。
  市政府相關主管部門或者沿海區人民政府作為前款用海情形的管理主體,負責管理線內海域的日常管理。管理主體向市海洋主管部門申請劃定管理線,經市海洋主管部門審核並報市政府批准後實施。管理線劃定後,市海洋主管部門應當與管理主體簽訂委託管理協定,明確管理責任、管理期限、權利義務等內容。
  因緊急維修、搶險救災需要使用海域建設防災減災設施的,可以先行施工,並自施工開始之日起一個月內按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申請補辦海域管理線劃定手續。
  第四十二條 在本市海域排他性使用特定海域不超過三個月的,應當依法辦理臨時海域使用證。申請人應當向市海洋主管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書;
  (二)申請使用海域的界址圖;
  (三)相關資信證明材料;
  (四)因海洋工程、海岸工程建設項目施工需臨時使用海域的,應當提交建(構)築物建設、施工便道鋪設等工程的設計方案;
  (五)法律、法規要求的其他材料。
  確需在臨時使用海域上建設用海設施或者構築物的,使用人應當採取措施最大程度減少對海洋生態環境的影響,並且不得採取非透水構築物的用海方式。臨時海域使用期限屆滿,使用人應當拆除設施和構築物,恢復原狀。
  第四十三條 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閒置已審批或者已出讓的海域。除海洋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外,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閒置海域:
  (一)超過海域使用權出讓契約約定或者相關批准檔案規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未動工開發的海域;
  (二)已動工開發但開發建設的海域面積占應動工開發總面積不足三分之一的或者已投資的金額不足總投資金額百分之二十五的,且未經批准中止開發建設滿一年的;
  (三)市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二)項規定的已投資的金額,不包括依法繳納海域使用金和相關稅費。
  第四十四條 海域使用權期限屆滿,海域使用權人需要繼續使用海域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兩個月內向市海洋主管部門申請續期。除因公共利益或者國家安全需要、用海項目不符合海洋功能區劃以及海域使用權出讓契約約定不予續期之外,市海洋主管部門應當報請市政府批准續期。
  第四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海洋主管部門應當報請市政府收回海域使用權:
  (一)因公共利益、國家安全或者環境保護的需要;
  (二)因產業政策調整,用海項目屬於禁止發展類產業的;
  (三)屬於第四十三條規定的閒置海域情形;
  (四)擅自改變海域用途並拒不改正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因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提前收回海域使用權的,應當根據海域使用年限和開發利用情況,經依法評估後給予相應補償。
  第四十六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域使用權終止:
  (一)海域使用權期限屆滿未申請續期或者已申請續期但未獲批准的;
  (二)海域使用權被依法收回的;
  (三)海域使用權人提出終止海域使用權申請被批准的;
  (四)海域使用權出讓契約約定不續期且海域使用權期限屆滿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海域使用權終止的,海域使用權人應當交還海域使用權屬證書,並辦理註銷登記。海域使用權人不依法辦理註銷登記的,由登記機關依囑託註銷並公告;原海域使用權人應當拆除可能造成海域環境污染或者影響其他用海項目的用海設施或者構築物。
  第三節 填海工程管理
  第四十七條 填海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將填海方式、堆填物料、進度計畫等資料提交海監機構備案。市海洋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填海造地工程質量標準。
  填海造地用海項目竣工海域使用驗收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分期開展填海項目竣工海域使用驗收的,應當在海域使用論證報告中進行論證;分期驗收技術規範由市海洋主管部門負責制定。
  第四十八條 通過申請批准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權的填海項目,海域使用權人應當憑海域使用權屬證書、填海項目竣工海域使用驗收合格檔案等材料,向規劃國土部門申請辦理劃撥或者協定出讓土地相關手續。
  通過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權的填海項目,項目竣工驗收後,海域使用權人應當憑海域使用權出讓契約、海域使用權屬證書、填海項目竣工海域使用驗收合格檔案等材料,與規劃國土部門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
  第四十九條 海域使用權人應當自填海項目竣工驗收之日起三個月內,憑用地批准檔案或者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地價繳納證明等相關材料向登記機構申請土地登記,換髮國有土地使用權權屬證書。自國有土地使用權登記之日起,相應的海域使用權同時滅失。
  海域使用權未全部轉換為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剩餘部分的海域使用權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第五十條 海域使用權人未按照本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換髮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的,不得實施開發建設活動,但因施工工藝要求需先行實施相關建設活動且經市海洋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的除外。
  填海項目需建設臨時建築的,應將擬建設臨時建築的位置、建築面積、用途、高度、建築材料、使用期限等信息同時報市海洋主管部門和沿海區人民政府備案。
  海域使用權人在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前應當自行拆除臨時建築。
  第五十一條 本條例第四十七條至第五十條所規定的填海工程管理,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五十二條 海監機構應當在市海洋主管部門的監督和指導下,負責管轄區域內海域環境保護和使用的監督檢查工作。具體職責包括:
  (一)對本市管轄海域進行巡查,對巡查中發現的違法用海、損害環境、違反海洋預報觀測等行為按規定進行立案查處;
  (二)受理違法用海、損害環境、違反海洋預報觀測等行為的投訴、舉報並依法進行查處;
  (三)市海洋主管部門及上級主管部門確定的其他職責。
  第五十三條 海監機構及其他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在巡航監視中發現污染事故或者有違反海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及本條例規定行為的,應當予以制止並調查取證,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損害事態的擴大;不屬於職責範圍的,應當及時移交有關監督管理部門處理。
  第五十四條 市海洋信息機構負責建設全市統一的海洋綜合信息系統,將海洋環境保護、海洋自然資源資產、海域資源使用、海洋觀測、海洋經濟、公共用海等數據信息錄入其中,並動態更新。
  海洋管理相關部門和沿海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履職過程中獲取的涉海資料和信息依法納入全市海洋綜合信息系統,實現資源共享。
  第五十五條 市海域使用動態監管機構負責建立海域使用動態監測系統,實時監控海域環境和資源的變化情況,定期發布海域使用監測和統計結果。
  市海洋監測預報機構應當對本市海洋生態環境進行跟蹤調查、監測、監視和評價,並開展海洋觀測預報和災害警報。在履行監測、監管職責時,市海洋監測預報機構可以查閱、複製與海洋監測、監管事項有關的檔案資料,進入相關海域進行現場勘查,相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根據要求提供真實、完整的監測信息。
  第五十六條 市海洋主管部門或者海監機構可以在從事海洋疏浚、采砂等可能污染海洋環境、破壞海洋生態的相關設備上安裝監控設施,加強對海域使用和海洋生態環境的監督。
  市海洋主管部門或者海監機構應當在安裝監控設備十日前將擬安裝監控設備的數量、型號、用途、安裝時間、安裝位置、安裝人員等信息通過書面送達或者張貼告示等方式提前告知權利人和利害關係人。
  相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配合安裝監控設備,不得實施破壞、損壞以及其他影響設備功能的行為,並有義務根據海監機構的要求提供真實、完整的監控數據。
  第五十七條 未經許可,禁止在本市海域開採海砂。
  已取得采砂許可的采砂單位進入本市海域進行采砂作業的,應當將采砂作業船舶、進場時間、聯繫方式等信息報海監機構備案。采砂船舶離開批准作業海域的,應當提前向原備案的海監機構書面報告船舶及離場時間等信息。
  第五十八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海監機構在執法過程中可以扣押與違法行為直接相關的用具或者運輸工具並責令停止違法行為:
  (一)未取得海洋傾倒許可或者雖取得海洋傾倒許可但未按照許可事項傾倒廢棄物的;
  (二)未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權或者雖已取得海域使用權但擅自改變海域用途,在海上違法搭建建(構)築物的;
  (三)未經批准或者超出批准範圍進行填海的;
  (四)采砂船舶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批准、超出批准範圍進行采砂作業的;
  (五)環境影響報告書未經核准或者經核准後超過規定期限未開工建設,在未重新申請核准情形下,擅自開工建設海洋工程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具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海監機構可以責令當事人限期拆除。當事人逾期不履行且未在法定期限內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海監機構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九條 海域使用、海洋環境監督管理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非法採挖珊瑚礁、擅自砍伐紅樹林、電魚炸魚毒魚等破壞海洋生態環境的,由依法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沒收相關工具和違法所得,並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在海洋自然保護區、重要漁業水域、海濱風景名勝區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新建入海排污口的,由環保主管部門責令其關閉,並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私設管道或者採取其他逃避監管的方式向海洋排放水污染物的,由環保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並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產停業。造成海洋環境污染事故對單位或者個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單位或者個人未經許可使用船舶向本市海域傾倒廢棄物的,由海監機構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未經許可使用汽車等其他運輸工具向本市海域傾倒廢棄物的,由海監機構處二十萬元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由海監機構責令建設單位改正,處五萬元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的,由海監機構責令改正,處五十萬元罰款。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單位或者個人未清除生活垃圾和廢棄物的,由海監機構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三款規定,沿海單位未制定海洋環境污染事故應急預案或者發生污染事故不按規定報告的,由相關主管部門予以警告,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建設單位將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海洋工程擅自投入使用,由海監機構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罰款。
  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使用人未將占用的海域恢復原狀的,由海監機構責令限期恢復原狀,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批准或者海域使用權期限屆滿未辦理續期手續仍繼續使用海域的,由海監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退還非法占用海域並恢復海域原狀,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非法占用海域期間內該海域面積應當繳納的海域使用金十五倍罰款,通知徵信機構載入行為人信用記錄;造成生態破壞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批准或者弄虛作假騙取批准進行填海的,由海監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退還非法占用海域並恢復海域原狀,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非法占用海域期間內該海域面積應當繳納的海域使用金二十倍罰款,通知徵信機構載入行為人信用記錄;造成生態破壞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恢復原狀將造成重大環境污染或者嚴重影響周邊海域生態狀況的,海監機構在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非法占用海域期間應繳海域使用金二十倍罰款後,將非法填海形成的土地移交土地儲備部門管理。
  前款規定的違法所得無法明確的,按照二百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的額度進行沒收。
  行為人拒不恢復海域原狀的,海監機構可以委託有關單位代為恢復,所需費用由行為人承擔。
  海域使用權人擅自改變海域用途進行填海的,按照前三款規定處理。
  第六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條規定,在換髮國有土地使用權權屬證書前實施開發建設活動的,由海監機構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由海監機構責令限期拆除違法建(構)築物和設施。
  第七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擅自開採海砂的,由海監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將海砂卸到指定地點,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監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罰款:
  (一)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實施海洋疏浚、清淤工程未按規定向海監機構備案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三款規定,沿海企業未將制定的海洋環境污染事故應急預案報相關主管部門備案的;
  (三)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出租海域使用權未備案的;
  (四)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填海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未將填海方式、堆填物料、進度計畫等資料提交海監機構備案的;
  (五)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二款規定,采砂作業船舶未按規定向海監機構備案的。
  第七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海監機構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罰款:
  (一)拒絕接受、阻擾監督檢查,或者不提供有關檔案和資料的;
  (二)在接受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的;
  (三)實施破壞、損壞以及其他影響監控設備功能行為的;
  (四)不配合安裝監控設備或者拒不提供監控數據的;
  (五)其他阻礙監督檢查情形。
  第七章 附 則
  第七十三條 本條例中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海域,是指毗鄰本市陸地的海岸線向海一側的內水及領海的水面、水體、海床和底土。
  海岸線,是指本市管轄海域與陸地的分界線。
  海岸帶,是指海洋與陸地交匯地帶,包括海岸線向陸地一側延伸的濱海陸地與向海洋一側延伸的近岸海域。
  海洋自然災害,是指海洋自然環境發生異常或激烈變化導致在海上或者海岸發生的災害,主要包括赤潮、海嘯、風暴潮、災害性海浪等。
  入海排污口,是指位於本市海域沿岸,經有權機關批准的污水處理廠排放口以及由企業或者單位設定的污水處理設施的排放口。
  海洋工程,是指以開發、利用、保護、恢復海洋資源為目的,並且工程主體位於海岸線向海一側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
  海岸工程,是指工程主體或者其作業活動位於海岸線向陸一側,為控制海水或者利用海域完成部分或者全部功能,並對海洋環境有影響的建設工程。
  海洋疏浚、清淤,是指套用機械或者水力等方法,挖掘海水下的泥、沙、石塊以及有機物、生物殘體等沉積物的活動。
  海上建(構)築物,是指在本市海域內非通過填海造地方式建設的固定建築物和構築物。
  非透水構築物用海,是指採用非透水方式構築不形成圍填海事實或者有效岸線的碼頭、突堤、引堤、防波堤、路基等構築物的用海方式。
  填海造地,是指通過構堤圍割海域填成土地並形成可以作為陸海分界線的海岸線的用海方式。
  公共利益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國防事業;
  (二)政府組織實施的海洋能源、交通等基礎設施建設;
  (三)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社會福利、海洋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海難搜救打撈、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
  備案可以採取以下方式進行:
  (一)前往備案部門進行備案;
  (二)通過信函、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進行備案。
  “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數,“不足”不包含本數。
  第七十四條 本市海岸線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劃定。依法劃定並公布的海岸線因自然原因、海域使用等因素髮生改變的,在海岸線修測前,由市海洋主管部門會同市規劃國土部門適時調整海域與土地管理的界限。
  第七十五條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條例解讀

  近日,深圳市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了《深圳經濟特區海域使用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將於5月1日起正式實施。《條例》規定除國家批准建設的重大項目外,全面禁止圍填海。
  “《條例》積極踐行保護與開發並重的理念,通過一系列制度創新,進一步加強對深圳海域自然資源資產的保護,促進海域合理開發和可持續利用,為推動深圳海洋經濟高質量發展、加快建設全球海洋中心城市提供了制度保障。”深圳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相關負責人表示。
  困境
  海洋保護與資源利用之間的矛盾日益突出
  位於珠江口東岸的深圳,擁有1145平方公里海域面積和260公里海岸線,海域資源較為豐富,開發利用潛力較大。近年來,深圳履行先行先試使命,先後成為國家海洋綜合管理示範區、國家海洋經濟創新發展示範市,不斷探索有利於海洋事業發展的管理體制機制。
  使命當前,深圳在加快發展藍色經濟、加強海洋生態環境質量改善、合理布局海洋開發保護空間、強化海域使用管理等領域,做出了很多有益的嘗試,並取得了一定成效。然而,伴隨著海洋經濟的快速發展,深圳海洋保護與資源利用之間的矛盾日益突出。
  據我國近海海洋綜合調查與評價專項(即“908專項”)表明,我國經濟較為發達的地區如珠江口海域、長江口海域的開發和利用程度比較高,海域使用程度已接近其資源和環境承載力。同時,隨著各行業對近岸海域的需求量逐漸增大,海洋環境保護與海域資源開發之間的矛盾不斷凸顯。
  “近年來,深圳海域使用需求增長迅速,隨著開發強度不斷加大,海域使用管理中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深圳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相關負責人說,這些問題主要表現為,一是違法用海和不科學用海活動時有發生,海域資源和生態環境遭到破壞。二是經營性用海仍以審批為主,海域作為稀缺資源的市場價值沒有得到充分體現。三是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對用海管理尚未形成有效合作機制。四是海洋工程海上建築物、構築物報建審批流程不規範,後續產權登記缺失,影響物權效力等。
  現狀亟須改善。為嚴格規範深圳市海域使用行為,加強對海域自然資源資產的保護,當務之急就要理順海域管理的體制機制,健全海洋資源開發保護制度,促進海域合理開發和可持續利用。
  對策一
  加強海洋環境保護 改善海洋環境質量
  “《條例》將具體要求和舉措落實到海域使用規劃、海岸線保護管理、海域使用權取得、海域使用管理等各個環節,為推進深圳海洋生態文明建設、發揮先行示範引領作用提供了立法保障。”深圳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相關負責人介紹,《條例》共8章91條,在多個方面進行了制度創新。
  本著生態優先的原則,《條例》創新了海域使用的海洋生態環境保護制度,將之嵌入海域使用的各個環節。明確規定涉及海域使用和海岸線利用的有關專項規劃,應當與海洋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相銜接,不得與其相衝突。
  同時,嚴格控制影響海洋環境的陸源污染物入海,從源頭上遏制污染。《條例》規定,嚴格禁止直接向海域排放油類廢水、非法傾倒廢棄物等九類破壞海洋生態環境的行為,並對其設定了更為嚴格的罰則。此外,還創設了海洋資源調查、監測和評估制度,以及沙灘、紅樹林、珊瑚礁資源保護制度,進一步加大了對海域自然資源的生態治理,有利於海岸及海洋生態系統狀況得到穩步提高。
  據悉,在海域使用中,對沿海環境壓力最大是圍填海項目的實施。大面積的填海造地,將直接導致大片生態濕地喪失,旅遊景區改觀和自然岸線遭到破壞,還將改變海洋水動力系統,對環境產生不可逆或不可預知的影響。《條例》明確要求,“除國家批准建設的重大項目外,全面禁止圍填海”。
  保護環境,人人有責。公眾如何在海域使用管理中發揮監督職能?《條例》給出了答案。“為更加強調‘公眾參與’,《條例》在規劃編制過程中,就已廣泛徵求各方意見,依法舉行聽證,加強社會監督。”深圳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相關負責人指出,“同時,《條例》還創新了海域使用監督管理制度,建立了海監綜合執法體制、海洋生態環境公益訴訟制度以及海域使用管理社會監督制度,積極營造共建、共治、共享的格局。”
  《條例》規定,違法使用海域或者其他破壞海洋生態環境的行為致使公共利益受到嚴重侵害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訴訟,或者支持有關社會組織依法提起公益訴訟。同時,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違法使用海域或者其他破壞海洋生態環境的行為,有權向市海洋主管部門、市海洋綜合執法機構以及各相關職能部門舉報。
  對策二
  健全海域使用規劃體系 最佳化海域利用布局
  建立健全的海域使用規劃體系,有利於全方位調控各類海洋資源的開發利用,最佳化海域使用類型布局、集約利用海洋資源,最大限度地緩解海域資源供需矛盾。
  “《條例》構建了以深圳市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為統籌,海岸帶保護與利用等專項規劃為支撐,重點海域詳細規劃為審批依據的層次分明的規劃體系。”深圳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相關負責人說,這是在海域使用規劃管理方面進行的一項創新。
  遵循“規劃統籌,先規劃、後使用”的原則,《條例》明確海域使用相關規劃的編制應當納入深圳市國土空間規劃體系統一管理,並嚴控改變海域自然屬性或者嚴重影響海洋生態環境的用海項目,進一步保障海域資源的可持續利用。
  同時,《條例》以海岸帶作為陸海統籌的重要空間載體,進一步強化海岸帶綜合保護與利用規劃在海岸帶地區的引領和統籌作用,力求實現海岸帶地區功能布局、配套設施、道路交通等方面的協同發展。
  “此次,深圳將實行海岸線分類保護制度,根據海岸線自然資源條件和開發程度,分為嚴格保護、限制開發和最佳化利用三個類別,並明確深圳自然岸線保有率控制目標為不低於40%,不能滿足自然岸線占補平衡要求的建設項目用海申請不予批准。”該負責人說,“這是加強海岸線資源保護、促進海域合理利用的重大舉措。”
  對策三
  加強海域使用管理 規範海域使用秩序
  此次,《條例》創新了海域使用權出讓制度,規定將公共設施項目、重大建設項目等用海項目納入申請批准目錄。同時,進一步明確了海域使用權取得的具體情形,屬於目錄所列情形的用海項目,可以通過批准申請方式出讓海域使用權,其他用海項目應當依法採取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海域使用權。
  “該制度的建立,進一步強化了海域使用管理,保證更加科學、合理和有序地使用海域資源,有利於規範海域使用秩序,實現依法用海、依法管海。”該負責人表示。
  為防止海域和岸線資源過度開發,《條例》專門規定了海域使用權出讓的負面清單,明確規定不符合深圳市國土空間規劃和有關專項規劃要求、可能破壞海域資源、環境、自然景觀和生態平衡且無法採取充分有效預防或補救措施等七種情形不得出讓海域使用權。
  同時,考慮到實踐中政府公共用海的公共屬性以及特殊情形下用海的緊迫性,《條例》將“建設、維護公共航道和錨地;建設防波堤、擋潮閘等公共防災減災設施;市、區人民政府相關主管部門開展海洋生態保護修復活動;為重大項目和公共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建設臨時輔助性設施且在12個月內自行拆除並恢復原狀的”這四種情形明確為無須辦理海域使用權的用海情形,並要求該類用海情形應當劃定管理範圍並簽訂管理協定,以明確管理責任人及管理責任。
  對此,深圳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相關負責人表示,通過建立歸屬清晰、權屬明確、流轉順暢、監管有效的海域使用權制度,將為海域自然資源合理開發、有效保護和嚴格監管提供保障。
  從海洋工程質量安全管理要求出發,《條例》創新設立了海洋工程建設管理制度,新設了海洋工程規劃許可、消防設計審核、施工許可等幾類必要的許可事項。同時,規定要進一步加強海洋工程竣工驗收管理,竣工後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委託開展竣工測繪,並向市規劃資源部門申請規劃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予辦理產權登記,不得投入使用。
  行動
  明確流程 推動《條例》順利銜接
  《條例》自5月1日起正式施行。那么,近期的海域使用管理工作將如何開展?深圳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相關負責人給出了答案。
  “為做好時間節點前後的工作銜接,在5月1日《條例》正式施行以前,相關用海項目審批等可按照《海域使用管理法》《海域使用權管理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辦理。”該負責人表示,“同時,目前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已就市管用海項目的審批程式,著手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並編制市管用海項目審查審核操作指引,從用海的前期申請準備、審查審核以及後續服務等各個階段,對項目用海的審批流程和材料要求進行明確,為用海項目審批的銜接提供技術指引和政策保障。”
  另一方面,為推進《條例》的順利實施,深圳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還將從4個方面嚴格規範海域使用行為,強化海域自然資源資產的保護。
  一是全面提升海洋生態資源保護水平。建立海洋資源調查、監測和評估制度,對海洋資源和生態狀況進行綜合評價。組織沙灘、紅樹林、珊瑚礁資源調查與評估,建立並及時更新資源管理檔案,進行統一保護和管理。
  二是規範海域使用權的取得和審批管理制度。制定申請批准用海目錄,構建海洋工程建設審批許可制度,完善海洋工程建設審批管理規範,編制深圳市重點海域詳細規劃,探索制定項目用海規劃標準與準則。
  三是完善海域資源市場化配置機制。制定海域使用權招標、拍賣及掛牌出讓規則。深化海域定級,制定海域使用權出讓契約範本。
  四是最佳化海域使用管理機制。針對《條例》規定的四類無須取得海域使用權的情形,建立海域使用管理範圍制度,制定海域使用管理範圍劃定辦法。
  2019年8月,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支持深圳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範區的意見》中,賦予深圳“可持續發展先鋒”的戰略定位,明確要求深圳堅持生態優先,加強陸海統籌,嚴守生態紅線,保護自然岸線,實施重要生態系統保護和修復重大工程,構建城市綠色發展新格局。“我們將繼續積極貫徹《意見》精神,牢固樹立和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理念,促進海域使用可持續發展,為深圳打造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美麗中國典範貢獻力量。”深圳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相關負責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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