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應急管理局安全生產培訓機構管理辦法

《深圳市應急管理局安全生產培訓機構管理辦法》是為了加強全市安全生產培訓機構管理,規範安全生產培訓秩序,提高安全生產培訓質量,促進安全生產培訓市場健康有序發展,根據《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廣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深圳市實際,制定的辦法。該辦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應急管理局安全生產培訓機構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12月15日
  • 實施時間:2024年1月1日
  • 發布單位:深圳市應急管理局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內容解讀,

發布信息

市應急管理局關於印發《深圳市應急管理局安全生產培訓機構管理辦法》的通知
深應急規〔2023〕6號
各區(新區、深汕特別合作區)應急管理局,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規範我市安全生產培訓機構管理,提升安全生產培訓質量,促進安全生產培訓市場有序健康發展,根據《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廣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我局研究制定了《深圳市應急管理局安全生產培訓機構管理辦法》,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應急管理局
2023年12月15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全市安全生產培訓機構管理,規範安全生產培訓秩序,提高安全生產培訓質量,促進安全生產培訓市場健康有序發展,根據《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廣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別合作區)從事特種作業人員和非煤礦山、金屬冶煉、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培訓活動的機構(以下簡稱安全生產培訓機構)的監督管理。
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市應急管理部門依法對全市安全生產培訓機構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不定期開展抽查檢查;各區應急管理部門按照“屬地管理”原則,依法對轄區內的安全生產培訓機構進行業務指導、監督管理和日常抽查檢查,每年組織開展不少於一次專項執法檢查。
第二章 登記報告
第四條 全市安全生產培訓機構實行登記管理。市應急管理部門統籌指導全市安全生產培訓機構登記工作;各區應急管理部門具體實施轄區內安全生產培訓機構登記工作。
第五條 安全生產培訓機構的新增、變更、撤銷應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登記:
(一)新增登記。符合基本條件的安全生產培訓機構應在首次開展安全生產培訓活動前,向培訓場所所在地的區應急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屬地區應急管理部門)報告,提交登記材料。屬地區應急管理部門收到登記材料後,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現場核查,符合條件的予以登記,不符合條件的退回登記材料並說明理由。
(二)變更登記。安全生產培訓機構基本條件(包括機構名稱、法定代表人、註冊地址、培訓項目、師資、場所設施等)發生變化的,應在變化後10個工作日內向屬地區應急管理部門報告並提交變更登記材料。屬地區應急管理部門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核查,符合條件的予以變更登記,不符合條件的應當一次性告知補正。經補正、覆核後符合條件的予以變更登記。
(三)撤銷登記。安全生產培訓機構基本條件發生變化無法滿足法規標準要求或不再從事相關安全生產培訓業務的,應向屬地區應急管理部門報告並提交撤銷登記材料。屬地區應急管理部門收到申請後,在10個工作日核心實確認並予以撤銷登記。
安全生產培訓機構對提交的登記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六條 登記材料應包括: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或能夠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佐證材料;
(二)培訓機構人員職責分工,主要負責人、管理人員、專(兼)職教師勞動或勞務關係等佐證材料;
(三)專(兼)職管理人員和培訓教師學歷證明、職稱或技能資格證書、任職檔案等佐證材料;
(四)培訓場所產權證明或租賃憑證,以及培訓場所消防驗收合格等佐證材料;
(五)滿足所開展行業、作業類別理論及實操培訓要求的場地、設備設施等佐證材料。
第七條 安全生產培訓機構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規範性檔案的規定定期開展自查。
第八條 各區應急管理部門應於每年12月20日前向市應急管理部門報告本年度轄區內安全生產培訓機構監管服務工作總體情況。
第三章 機構運行
第九條 安全生產培訓機構應認真履行培訓教學主體責任,提供滿足相應培訓項目要求的場所設施和師資條件,嚴格按照登記的培訓範圍和國家、省和市規定的培訓大綱開展培訓活動,持續提升培訓質量和效果。
第十條 安全生產培訓機構在顯著位置公示培訓機構基本信息、師資場地、培訓項目、收費標準等信息,加強自律管理,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一條 安全生產培訓機構在招生時,不得誇大和虛假宣傳,不得超範圍招生,不得作考試包過承諾。
第十二條 安全生產培訓機構本著自願平等公平誠信的原則,與委託培訓的生產經營單位或學員簽訂安全生產培訓服務契約,明確培訓項目及學時、收費標準、培訓時間、雙方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等內容。
第十三條 安全生產培訓機構應按照“一人一檔”要求進行學員信息登記,認真核實學員信息,並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十四條 市應急管理部門應定期公布年度考試計畫,便於安全生產培訓機構合理組織每期(班)招生培訓;市考試機構及區應急管理部門應及時掌握機構招生開班情況,做好培訓與考試的銜接。
第十五條 開展線上培訓的安全生產培訓機構應嚴格遵守《廣東省應急管理廳安全生產資格考試網路培訓管理辦法》《安全生產網路培訓平台基本規範》有關規定,加強線上培訓信息管理、課程管理、過程控制、質量評估等內部管理,確保網路培訓質量。
第十六條 安全生產培訓機構應建立健全培訓檔案,檔案內容應包含但不限於:培訓方案或培訓計畫、培訓通知、學員信息匯總、考勤記錄、培訓教材或課件、培訓現場視頻記錄、培訓質量評估記錄和培訓總結等。
培訓檔案應做到“一期一檔、一人一檔,分年度歸集存檔”。每期(班)培訓考試發證結束後,應及時完成培訓檔案整理歸檔工作。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市應急管理部門建立安全生產培訓機構信息公開制度。
各區應急管理部門在每月10日前將新增、變更、撤銷的安全生產培訓機構信息上報市應急管理部門,每年6月20日、12月20日前將轄區內安全生產培訓機構情況報市應急管理部門;市應急管理部門在每月20日前通過官網公開全市安全生產培訓機構基本信息,每半年通過官網公開全市安全生產培訓機構招生、報考及考試通過率等情況,便於生產經營單位和從業人員自主選擇。
第十八條 市應急管理部門不定期對全市安全生產培訓機構基本條件和安全生產培訓業務開展情況實施評估評價,並向社會公開評估評價情況。
第十九條 各區應急管理部門對轄區內安全生產培訓機構進行監督檢查,重點檢查內容包括:
(一)安全生產培訓機構基本條件情況;
(二)按培訓計畫安排授課教師情況;
(三)執行培訓大綱和組織培訓情況;
(四)學員信息登記、培訓考勤等檔案管理情況;
(五)培訓收費情況;
(六)是否存在超項目範圍培訓及出借培訓賬號情況;
(七)是否存在惡意競爭、虛假宣傳、承諾包過等情況;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對安全生產培訓機構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有權向各級應急管理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應急管理部門應當為舉報人保密,並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核查處理。
第二十一條 安全生產培訓機構基本條件發生變化無法滿足法規標準要求或不再從事相關安全生產培訓業務的,由區應急管理部門依法依規處理並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後仍達不到基本條件的,區應急管理部門應依法依規予以撤銷登記。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深圳市應急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深圳市應急管理局關於開展安全培訓機構登記及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深應急規〔2021〕3號)同時廢止。

內容解讀

一、制定《辦法》的背景及必要性
(一)提升特種作業持證人員安全素質技能的需要。目前,經深圳市應急管理部門核發特種作業證書年均約為7萬張,在深圳實際從事特種作業的持證人員數量更多。特種作業人員從事的作業安全風險高、環境相對複雜,容易引發生產安全事故。因此提升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能、提升安全培訓質量是降壓事故的重要手段。為了進一步加強特種作業人員安全培訓,切實提升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素質和安全技能,有必要通過《辦法》的實施對培訓機構的師資力量、教學設備、課程設定等進行監督和管理,確保培訓質量和水平符合要求,提高從業人員的安全意識和技能水平。
(二)規範安全生產培訓機構行業管理的需要。隨著安全生產培訓機構資格認可行政審批項目被取消,社會力量積極參與到安全生產培訓工作中,形成了企事業單位、職業技能學校、民辦非企業等多元化發展態勢。目前,深圳市備案登記安全生產培訓機構超百家。各類安全生產培訓機構在開展安全生產培訓過程中,出現了一系列問題,如:內部管理制度不完善、教學力量不足、基礎硬體條件薄弱等。應急管理部正在組織修訂的行業強制性標準《安全生產培訓機構基本條件》,從培訓機構的規章制度、師資力量、教學管理、培訓場地、設備設施、線上培訓等方面提出了系列基本要求。為配合該標準的出台實施,有必要通過《辦法》,進一步明確對全市的安全生產培訓機構實施屬地管理、信息公開、評估評價等措施,堅決淘汰不符合基本條件的培訓機構,促進安全生產培訓行業良性發展。
(三)貫徹執行上級關於安全生產培訓考核檔案精神的需要。針對安全生產培訓“走過場”專項整治及日常培訓監管中發現的問題,應急管理部多次發文強調要加強對安全生產培訓機構的事中事後監管,並修訂了《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等部門規章,省應急管理廳也出台了《關於進一步規範安全生產培訓考核工作的通知》等相關政策檔案,對安全生產培訓考核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因此,有必要通過《辦法》,落實國家、省關於安全生產培訓考試的系列檔案精神,加強對安全生產培訓機構的日常監督和檢查,明確其培訓信息公示、招生宣傳、服務契約、網路培訓等基本要求,保障培訓過程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二、制定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21年修正);
2.《廣東省安全生產條例》(廣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6號);
3.《深圳經濟特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條例》(深圳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58號);
4.《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原國家安監總局令第44號,2015年修正);
5.《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原國家安監總局令第3號,2015年修正);
6.《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原國家安監總局令第30號,2015年修正);
7.《廣東省應急管理廳安全生產資格考試網路培訓管理辦法》(粵應急規 〔2022〕 3號);
8.《廣東省應急管理廳關於進一步規範安全生產培訓考核工作的通知》(粵應急規〔2023〕3號)。
三、主要內容說明
《辦法》主要分5個章節總計23條,分別是總則、登記報告、機構運行、監督管理和附則。具體如下:
(一)總則。明確了《辦法》制定的目的及依據、適用範圍和職責分工等。
(二)登記報告。明確了培訓機構的登記管理、登記程式、登記材料、定期自查和監管部門年度報告等內容,進一步健全完善安全生產培訓機構登記報告制度。
(三)機構運行。明確了培訓機構主體責任、規範招生、服務契約、學員登記、考試計畫、網路培訓、檔案管理等要求,進一步規範機構運行,促進機構做優做強。
(四)監督管理。明確了信息公開、評估評價、監督檢查、投訴舉報、整改驗收等管理措施,為安全生產培訓機構自律管理與應急管理部門監督檢查提供指導和遵循。
(五)附則。規定了實施期限及解釋權等。
四、制定《辦法》擬解決的主要問題
(一)進一步細化安全生產培訓機構信息公開制度。針對安全生產培訓機構動態信息掌握不足等問題,進一步健全信息動態採集及公開制度,明確市應急管理局通過局官網每半年向社會公開所有安全生產培訓機構招生、報考及考試通過率等情況;創新建立評估評價制度,明確應急管理部門結合安全生產培訓機構基本條件情況和培訓運營情況,不定期組織開展評估評價並將結果向社會公開。
(二)進一步規範安全生產培訓機構自律管理手段。按照“放管服”和自律管理,本辦法專門設定“機構運行”一章,圍繞安全生產培訓涉及的重點環節,梳理提煉國家、省、市有關政策檔案和標準規範要求,總結提出培訓基本要求、信息公示、招生宣傳、服務契約、學員登記、培考銜接、網路培訓和檔案管理等方面關鍵要點。
(三)進一步明確安全生產培訓機構部門管理責任。市應急管理部門對安全生產培訓機構統籌指導,各區應急管理部門按“屬地管理”原則,依法依規對轄區安全生產培訓機構具體實施登記並監督管理,每年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培訓機構專項執法檢查;梳理應急管理部門重點檢查內容,為安全生產培訓機構自我約束規範管理和應急管理部門監督檢查執法提供有利遵循。
(四)進一步最佳化安全生產培訓機構退出路徑。除了由安全生產培訓機構主動撤銷登記外,《辦法》明確安全生產培訓機構基本條件發生變化無法滿足法規標準要求或不再從事相關安全生產培訓業務的,由區應急管理部門依法依規處理並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後仍達不到基本條件的,區應急管理部門依法依規予以撤銷登記。
五、《辦法》的實施期限
本《辦法》於2023年12月15日印發,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六、《辦法》的保障措施
(一)廣泛宣傳解讀。加大政策推送和解讀力度,確保培訓機構、相關從業人員及監管人員等及時了解政策,提高政策的知曉度。
(二)加強指導服務。指導安全生產培訓機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檔案要求,規範開展安全生產培訓活動,切實提升培訓質量。
(三)強化執法督導。督促各區應急管理部門結合年度執法檢查計畫,對安全生產培訓機構開展執法檢查,對發現的問題,及時督促培訓機構落實整改措施,對違法違規行為,將依法依規查處。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