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居民合法權益,完善居住服務,加強人口管理,促進人口信息化建設,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環境、資源的協調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深圳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工業和商貿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
- 總則:七條規定
- 居住登記:八條規定
- 居住證:十三條規定
《深圳市工業和商貿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已經市政府五屆五十七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長 許勤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落實工業和商貿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民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和諧,根據《深圳市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工業和商貿企業(以下簡稱企業)的安全生產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的工業企業是指從事產品加工製造的企業;商貿企業是指在流通環節從事商品批發或者零售活動的企業。
第三條 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按照企業治理、政府監管、社會監督的原則,建立安全生產責任長效機制。
第四條 企業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應當依法明確安全生產責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完善安全生產條件,提高安全生產管理水平,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
企業的從業人員實行崗位責任制。從業人員應當遵守本企業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掌握工作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
第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含新區管理機構,下同)應當加強對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支持、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安全產業的發展,鼓勵企業採用先進適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淘汰不符合產業政策和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技術、工藝和設備,提升安全生產管理水平。
第六條 市工業和商貿行業安全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行業安全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檢查企業落實安全生產責任,指導、監督各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開展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人居環境、市場監管、公安及其他管理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履行企業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轄區範圍內的企業進行檢查,查處企業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
街道辦事處根據本規定對轄區範圍內的企業進行監督檢查,並可以接受區人民政府委託對企業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進行查處。
第二章 安全生產責任體系
第七條 企業應當建立下列安全生產制度:
(一)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二)安全生產投入保障制度;
(三)勞動防護管理制度;
(四)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
(五)安全檢查制度;
(六)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和事故隱患整改效果評價制度;
(七)應急救援管理制度;
(八)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制度;
(九)安全生產獎懲制度。
除前款規定之外,企業生產經營活動涉及特種作業、危險作業或者使用特種設備、危險化學品的,應當建立相應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第八條 企業的主要負責人是企業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本企業的安全生產負全面責任,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和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各部門(車間)、各崗位的安全生產責任;
(二)組織制定並落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各崗位安全操作規程;
(三)根據安全生產管理需要,組織並落實建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四)落實安全生產資金投入;
(五)組織開展日常檢查、治理防控工作,及時消除安全生產事故隱患;
(六)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
(七)落實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八)參加安全生產教育培訓,並持證上崗;組織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九)組織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並定期開展應急救援演練;
(十)組織事故救援工作,協助事故調查處理,及時、準確、完整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十一)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企業根據生產經營情況沒有配備分管安全生產負責人、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部門的,企業主要負責人應當履行本章規定的相關主體的安全責任。
第九條 企業分管安全生產負責人是企業安全生產責任人,協助企業主要負責人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具體組織開展有關工作,對企業安全生產負直接領導責任。
企業其他負責人對各自分管業務範圍內的安全生產負直接領導責任。
第十條 企業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對企業安全生產實施綜合管理。企業未設立安全管理機構的,由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企業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行下列職責:
(一)起草本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起草本企業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安全操作規程,並組織實施;
(三)組織本企業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培訓;
(四)組織本企業日常安全檢查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
(五)配合調查和處理本企業生產安全事故;
(六)起草本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並組織開展應急救援演練;
(七)建立健全本企業各類安全生產檔案;
(八)本企業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第十一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或者從業人員超過三百人的企業,應當依法設定獨立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兩名以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企業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設立分支機構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或者從業人員超過三百人的,分支機構應當按照前款規定設定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從業人員三百人以下的其他企業應當依法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以營利為目的出租場地或者櫃檯的企業,場地或者櫃檯內從業人員超過二百人的,應當設立獨立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兩名以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企業應當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開展工作提供必要條件,採納有關合理化建議。
第十二條 企業的部門(車間)負責人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應當執行企業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組織本部門(車間)從業人員參加企業開展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組織生產設備、設施以及安全設施的日常檢查,監督從業人員依法依規作業。
第十三條 企業從業人員對本崗位的安全生產負直接責任,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一)遵守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和勞動紀律;
(二)在保護自身安全情況下,對安全生產事故隱患進行應急處理並及時報告;
(三)在交班時,做好生產設備、設施以及安全設施運行情況的交底工作。
企業從業人員有權了解本崗位的職業危害,拒絕違章指揮;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且難以應急處理的,有權停止作業並撤離危險場所。
第十四條 企業可以委託有資質的安全生產專業服務機構提供安全生產日常管理服務或者其他專項服務。
企業委託安全生產專業服務機構提供安全生產服務的,應當簽訂書面契約,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安全生產專業服務機構未按規定履行職責以及不當執業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五條 企業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的,應當對承包或者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條件和資質進行核查,並與承包或者承租單位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定,或者在承包契約、租賃契約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職責。
第三章 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第十六條 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具備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並按相關規定接受培訓和考核;考核不得收費。
第十七條 安全培訓機構從事安全培訓活動,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規定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
安全培訓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廣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制定的安全培訓大綱進行培訓。
第十八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及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使用活動的人員,應當按照規定經具備相應資質的安全培訓機構培訓,並經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考核合格後,取得安全資格證書。
其他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按照規定經具備相應資質的安全培訓機構培訓,並經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考核合格後,取得安全培訓合格證書,但按照本規定第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已取得安全主任證書的人員除外。
企業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並經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後,方可上崗作業。
第十九條 申請初級安全主任證書的,應當按照規定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安全培訓機構培訓,經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考核合格後,取得初級安全主任證書。申請中級、高級安全主任證書的,按照廣東省安全主任管理相關規定辦理。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會同市行業安全主管部門將安全資格證書、安全培訓合格證書、初級安全主任證書的基本信息在網上公開。
第二十條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組織安全資格考核的,應當按照相關規定預先公布報名條件、考試大綱、考試科目、時間地點及其他與考核相關的信息,不得指定考核輔導用書,不得舉辦或者指定任何其他單位舉辦考核輔導培訓班。
第二十一條 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及其他依法應當參加再培訓的人員每年應當參加再培訓。安全培訓機構應當在有關資格證書上記錄再培訓的時間和培訓課程名稱。
第二十二條 企業應當對新上崗從業人員進行崗前安全教育培訓,並每年進行再培訓。崗前培訓、再培訓的時間和內容按照國家、廣東省及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新上崗從業人員未經安全教育培訓合格的,不得安排上崗作業。
第二十三條 企業實施新工藝、新技術或者使用新設備、新材料的,應當對有關從業人員重新進行專門的安全教育培訓。
第二十四條 企業應當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檔案,如實記錄安全教育培訓情況,安全教育培訓檔案包括下列資料:
(一)安全教育培訓計畫或者實施方案;
(二)教育培訓課程安排表,並註明培訓時間及課程教師安排;
(三)教育培訓課件或者教育培訓資料;
(四)教育培訓簽到表;
(五)考試試卷;
(六)教育培訓影像資料。
第四章 安全生產投入
第二十五條 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提取安全生產費用,並按下列範圍專款專用:
(一)安全設備、設施費用;
(二)安全教育培訓費用;
(三)安全科技專項費用;
(四)安全生產檢查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費用;
(五)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評估、監控費用;
(六)應急救援相關費用;
(七)其他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
第二十六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足額存儲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
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實行專戶管理,具體辦法由市行業安全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條 企業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投資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和預算,安全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前款規定的工程項目建設,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廣東省有關規定開展建設項目安全條件論證與安全預評價,並組織有關單位進行安全設施的設計、施工和竣工驗收。
第二十八條 鼓勵企業採用先進適用的技術、工藝和設備,支持企業進行信息化建設,提高企業安全生產管理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九條 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創建工作。對達到三級以上安全標準的企業,在下列方面給予支持:
(一)安全生產費用減半提取,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減半存儲;
(二)工傷保險費率按照規定向下浮動費率檔次。
第五章 現場作業安全
第三十條 企業應當在易燃、易爆、腐蝕、粉塵、高溫、毒物、輻射、電力設施、可能發生墜落、擠壓以及其他各類有較大危險因素的工作場所和設備、設施上設定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安全警示標誌的製作和設定應當規範,並保持完好。
第三十一條 企業進行動火作業、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臨時用電作業、高處作業、起重作業、設備大修作業、塗裝作業、危險品裝卸作業及其他危險作業,應當執行危險作業管理制度,並遵循下列規定:
(一)開展作業前風險分析,制定預防和控制措施;
(二)明確作業人員的職責、安全作業規程或者標準;
(三)作業人員應當具有相應的資質,了解作業範圍和風險,具備危險作業能力;
(四)安排專門人員負責現場安全監控,告知作業人員安全注意事項,及時糾正違章作業行為。
企業委託其他單位進行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危險作業的,應當選擇具備相應資質的企業作為承包單位,並在承包契約或者簽訂的安全生產管理協定中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職責。在承包單位進行危險作業前,企業應當告知承包單位作業現場安全情況,並對承包單位的安全作業規程、施工方案和應急預案進行核查。
第三十二條 使用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取得相應的許可;使用危險化學品前,應當告知從業人員危險化學品危險特性和安全使用方法,並採取有效的防火、防爆措施。
第三十三條 企業機械設備轉動部位、擠壓部位應當設定安全防護裝置。
企業的電氣線路配置、移動式電器具以及電氣設施的短路、過載和漏電保護裝置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
企業作業需要臨時用電的,應當到所在地的供電企業辦理臨時用電手續。
第六章 事故隱患排查治理
第三十四條 企業應當制定年度安全生產檢查方案,建立日檢、周檢、月檢制度,對排查出的事故隱患,應當及時採取有效措施進行排除,並對事故隱患的種類、排除措施及其處理結果進行記錄存檔。
第三十五條 企業應當每季度開展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和治理工作,對本企業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進行統計分析,並分別於每季度終了後的十五日前和每年度終了後的三十日前,向所在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街道辦事處報送統計分析表。
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企業報送的統計分析表,督促企業落實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措施,並將事故隱患治理完成情況向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本區企業事故隱患治理完成情況向市行業安全主管部門報告。
第三十六條 企業分管安全生產負責人每月負責組織以事故隱患排查為主要內容的安全抽查,對抽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應當及時治理,並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記錄存檔。
第三十七條 企業各部門(車間)負責人每周負責組織以事故隱患排查為主要內容的安全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應當及時治理,不能及時治理的,應當及時向企業安全生產負責人報告,並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記錄存檔。
第三十八條 從業人員應當遵守崗位安全操作規程,正確使用和維護安全設施、安全防護用品;發現事故隱患的,應當立即處理,不能立即處理的,應當立即向部門(車間)負責人報告。
第七章 應急救援管理
第三十九條 企業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企業實際情況編制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按規定進行評審後報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燃氣企業應當按規定向所在地燃氣行業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十條 企業應當指定專職或者兼職的應急救援人員,或者與周邊應急救援組織簽訂應急救援協定,按照應急救援預案的要求配備相應的應急器材、設備,建立應急器材、設備使用狀況檔案,並進行經常性維護和保養。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以及構成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的企業,應當建立專門的應急救援隊伍。
第四十一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應急救援預案演練,其他企業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應急救援預案演練。應急救援預案演練資料應當存檔。
第四十二條 企業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企業負責人應當立即啟動應急救援預案,採取有效措施組織救援,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並按國家有關規定上報事故情況。
第八章 安全監督管理
第四十三條 市行業安全主管部門、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街道辦事處應當制定安全監督檢查工作計畫,依法對企業落實安全生產責任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企業應當接受市行業安全主管部門以及所在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街道辦事處的安全監督檢查和指導。
安全監督檢查可以採用聯合檢查、專項檢查、抽查或者巡查的方式進行。
市行業安全主管部門、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街道辦事處在安全監督檢查中發現企業未依法落實安全生產責任的,應當向企業發出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
第四十四條 街道辦事處可以根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的實際需要配備安全生產巡查員,巡查員應當經過安全生產專業培訓。
巡查員應當宣傳貫徹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定期或者不定期巡查轄區內企業安全生產責任落實情況,發現企業存在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或者事故隱患的,應當建議企業整改,同時將相關情況向街道辦事處報告。
第四十五條 下列企業,街道辦事處應當至少每半年檢查一次:
(一)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和構成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的企業;
(二)最近二年內發生過重傷以上生產安全事故並受到行政處罰的企業。
第四十六條 安全生產專業服務機構應當依法獨立開展安全生產管理服務,客觀、真實反映安全生產有關情況,並對相關服務內容承擔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事故隱患或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均有權向市行業安全主管部門、市安全生產綜合協調部門、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舉報。
鼓勵報刊雜誌、廣播電視、網路媒體對違反安全生產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進行監督。
第四十八條 企業發生較大以上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市行業安全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事故調查結果,將負有事故責任的企業名稱及企業主要負責人名單向社會公告,納入企業信用信息系統,並通知投資、規劃國土、環境、財政、建設、銀行業、證券業主管部門,作為項目核准、用地審批、銀行貸款、證券融資等的重要參考依據。
各區政府可以參照前款規定建立公告制度在本區實施。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 企業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深圳市安全管理條例》第五十三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一)未設定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未配備安全管理人員的;
(二)未安裝有關安全防護裝置的;
(三)未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
第五十條 企業違反本規定第三十一條規定進行危險作業的,按照《深圳市安全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五十一條 企業的主要負責人違反本規定,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責令企業停產停業整頓。
企業的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五十二條 企業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制度的;
(二)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未參加安全生產教育培訓並持證上崗的;
(三)未組織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
(四)未按規定提取、使用安全生產費用的;
(五)未按規定存儲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的;
(六)未設定安全警示標誌的;
(七)未進行安全告知的。
第五十三條 企業違反本規定,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個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八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五十四條 企業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建立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各項制度的;
(二)未制定安全生產檢查方案的;
(三)未報送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統計分析表的。
第五十五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建立應急救援組織的;
(二)未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並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正常運轉的。
第五十六條 安全生產專業服務機構未取得資格認定而從事安全生產中介服務的,或者弄虛作假出具虛假證明的,按照《廣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第三十九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五十七條 市行業安全主管部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街道辦事處等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一)對考核不合格的人員發放安全資格證書、安全培訓合格證書的;
(二)舉辦或者指定單位舉辦安全考核輔導培訓班的;
(三)對單位或者個人舉報的事故隱患或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未依法進行處理的;
(四)未報告事故隱患治理完成情況的;
(五)違反本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十章 附 則
第五十八條 本規定所稱企業主要負責人是指對本企業生產經營負全面責任,有生產經營決策權的人員。包括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長和經理(總經理、執行長或者其他實際履行經理職責的企業負責人),以及非公司制企業的廠長、經理(含實際控制人)等人員。
本規定所稱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指企業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人員,包括安全主任、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負責人及其管理人員,以及未設定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企業專職、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本規定所稱安全生產專業服務機構是指從事安全評價、評估、認證、檢測、檢驗、培訓、諮詢等業務的機構。
第五十九條 本規定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第六十條 本規定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